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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智旭對菩薩戒的注疏與方法

第一節 《梵網經合註》的註釋方法

一、 註釋體例

〈梵網合註緣起〉提到,智旭自從師出家學戒以來,憑著三番細閱毘尼藏,

以及奉梵網經為日常功課的背景下,對近代《梵網菩薩戒疏發隱》的闕誤和疑難,

渙然冰釋。縱使為昔人稱之文古義幽而不能句讀的《梵網經》上卷,也能會意領 心,妙旨泠然現前,逐擬《合註》一書,以補前者之所缺。118是以智旭將上下二 卷的《梵網經》擴展為七卷的《梵網經合註》(以下簡稱《合註》);前二卷是 顯明菩薩覆歷心地法門的修行位次,此即是《梵網經》的上卷經義,後五卷則著 重於菩薩重輕戒相的闡述。對於前部分的註釋體例,智旭多採用「文句訓解」的 解析方法,此部分將另作詳細論述。後部分則著重於菩薩重輕戒條的闡述,透過 隨文釋義、性遮重輕、七眾料簡、大小同異、善識開遮、異熟果報、觀心理解、

懺悔行法、修證差別、性惡法門等十門明事理之義,以彰顯《梵網經》十重四十 八輕戒在實踐上的深層義涵。119此十門的列相和義涵,是以十種類目為每一條戒 相作詳細的理論演述。本項的撰述範圍,乃從《合註》立有十門明義的解析法,

對菩薩重輕戒相作深廣的詮釋。

117參見釋聖嚴,〈明末的菩薩戒〉,《從傳統到現代-佛教倫理與現代社會》,台北市:東大出 版,1990,初版,頁 159。

118參照釋蕅益,〈梵網經合註緣起〉,《藕益大師全集》,頁 7047。

119 十門多使用於律藏的綱目分類的敘述,如:《彌沙塞羯磨本》卷 1:「兩僧分攝具有明軌,顯 其相須作十門。」大正藏,22 冊,頁 223 上;《梵網經菩薩戒本疏》卷 1:「將釋此經略作十門:

一教起所因,二諸藏所攝,三攝教分齊……,十隨文解釋。」大正藏,40 冊,頁 602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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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隨文釋義

智旭:「然設句句開顯,恐或反成儱侗;故仍隨文釋義,但於提綱挈領之處 略指點之。」120經典的註釋,應先以提綱契領的方式,簡明描述文義要點。如直 接對文句作詳細廣泛的義理闡明,則落入儱侗之嫌,不能具體地呈現文句的全貌。

強調隨文釋義的主旨,透過文字敘述和意義解釋,將戒相整體的依理脈絡開展出 來。對於十重戒相的重要文句,智旭是採取逐句消文的方式,透過簡明直接的表 詮,將戒相的精義表達出來。如殺戒條首先說明:「若佛子者:發菩提心,受菩 薩戒,紹佛家業,住佛律儀;不狂、不亂、不病壞心、不隔他陰,自知我已受菩 薩戒也。」121憑著上求下化的廣大願心,遂而進受菩薩戒;強調作為紹隆佛種、

續佛慧命的旗幟,心念應直質正知,清明了知所秉受的戒法,方具足「佛子」的 條件與意義。《發隱》的同句釋文則是「受佛大戒,即佛所生,行常紹隆佛種,

有子之義。」122意即祩宏的釋義方式是著重於詞句本義的直接解釋,相對下,智 旭對於「佛子」的意義闡述,除了本義解釋外,更進一步作出具體的義理引申,

賦予細膩的理論詮釋和界定標準。

得注意的是,智旭對文義的解釋,並不侷限於單向或固定的逐句消文方式;

並採用廣、狹二義來凸顯其義涵。如經文〈四十八輕之第一不敬師友戒〉:「若 佛子,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應先受菩薩戒。」123釋文為:

「一切受佛戒人,皆應敬重師友,以有爵位者易生憍慢;故偏舉王及百官為誡 也。」約對象而言,此義乃針對一切欲求菩薩戒的在家居士,對於身居高位的統 治者或高官賢達,往往因所擁有爵位和權勢象徵,產生驕慢自大的煩惱心,是故 應以菩薩淨戒攝持其心。彰顯智旭的詮釋方式也有對文句作總體的論述和特殊性 的分析。同樣,智旭也時而引用穿插的消文方式,為某段文句進行義理論述,另 又引經據典來強化論述內容。如經文〈四十八輕之第三食肉戒〉:若佛子,故食 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

120 《成唯識論觀心法要》卷 1,卍續藏,冊 51,頁 297 中。

121釋蕅益,〈梵網經合註卷三〉,《藕益大師全集》,頁 7341-42。

122《梵網菩薩戒經義疏發隱》卷 3,《卍新纂續藏經》,38 冊,頁 167 上。

123《梵網經》卷 2,大正藏,24 冊,頁 1005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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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合註》註解為:「故食者,明非不知誤食。一切眾生肉者,不論水陸空行,

故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但是有情身分,悉遮止也。一切眾生,皆有佛性,與我同 體;而今食噉其肉,殘慘之甚。准此,則蠶口獸毛,亦所不忍。是以鴦掘經云:

若絲綿絹帛,展轉傳來,離殺者手。」125

準此以觀,智旭對隨文釋義的運用,並不拘泥於繁複細節或逐句陳述的呆板 形式,取而代之的是簡潔精要的靈活解釋。主張不影響整體經義鋪陳的前提下,

以深入淺出的簡明方式,除對難解深澀的戒相名目進行爬梳外,更以涉獵旁通的 方式;適時引證相關經論文義,為論述主題提供有力的佐證,強化戒相所要呈現 的深層義理。若比照於《發隱》註解的內容,智旭的註解內容、筆法、論述或轉 折方式視乎是對《發隱》的註釋缺闕作出適當的修飾和補充,更為前人的注疏提 供增補、分析和歸納作用。

(二) 性遮輕重

有關性遮二義,《四分律含注戒本疏》:「從本惡以標名,禁性惡故,名為 性戒。自制已後,塵染更深,妨亂修道,招世譏謗故名遮也。」126《合註》解釋 性業本質原屬惡法,縱不待佛制,亦為世間王法所治罪;遮業自性雖非惡法,因 能妨礙道業,以護世人譏嫌,而為佛制所遮止。智旭認為,戒相犯輕重的定義,

須視結罪是否具足律制所規定的支緣,方成犯事;若盡具支緣者結重,闕一二者 則僅結輕罪。此外,罪相屬性也可區分為逆、重、輕等三種:若以下犯上,因性 惡重大而結不通懺悔之逆罪;重罪則區分為失戒或不失戒,輕罪則有等流(犯罪 成立)與方便(罪成立亦可減免)之分;方便另有重垢與輕垢之別。站在秉受

《梵網經》,是名為第一清淨功德論之,五眾所受持的十波羅夷,皆具性遮二業,

124《梵網經》卷 2,大正藏,24 冊,頁 1005 中。

125參照釋蕅益,〈梵網經合註卷五〉,《藕益大師全集》,頁 7548。

126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記(第 1 卷-第 3 卷)》卷 2,卍續藏,39 冊, 頁 805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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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者即得破戒重罪。127強調受持此佛戒而獲得功德力之大,等同於即入佛位;若 破戒者,所招感的罪業倍深於一般戒相,以警策菩薩行人莫以身犯之。128

即如上述,智旭對十重四十八戒的性遮輕重的罪相、因緣成犯,皆加以細密 的歸納、分析和解說。如〈第一殺重戒〉:「此之殺業,不受戒人,但得性罪。

已受戒者,兼得性遮二罪也。」;又「此戒備四緣成重:一是眾生,二眾生想,

三有殺心,四前人命斷。」129再者,〈四十八輕之心背大乘戒〉也同樣提出:

「此具性遮二業,計二乘,惟遮業。計外道,兼性業,以是邪見故也。直制猶豫 未決,是中、下二邪見之方便。以其計尚未成,故且結輕;若計成。則失菩薩戒 矣。」130菩薩戒性遮二業的成犯,除了自性本惡為犯重以外,因行人的邪見輕律,

犯下毀謗三寶、被捨大乘,計向外道等罪相,皆屬失大菩提心的重大罪相。意味 著菩薩戒的性遮持犯,乃著重於個人心念的染淨,是否相左於菩薩道的根本精神 為標竿。是以智旭清楚地將性遮輕重戒相、因緣成犯、失不失戒的判定差別上,

一一加以連貫與解析,以便讓讀者更容易掌握開遮持犯的要義。

(三) 七眾料簡

「料者,理也、量也、料理簡示,簡是料簡也。」131「料」與「簡」也是同 義復合詞,具有簡示、選擇分別之意。智旭強調,戒律為出家、在家七眾132共同 持守的規範,然也有不為七眾所共通遵守的條文,遂而特立七眾料簡類目作區別。

此中,十重戒相除了淫戒的制定內容有特別的區分外,其餘九條戒相都是七眾所 應共同遵守的。〈十重之第三淫戒〉強調清淨梵行的出家五眾,以全斷婬欲為出 離要道。在家二眾則惟制邪婬,又另制於六齋日受持八關戒期間,邪正淫二事皆

127參照釋蕅益,〈梵網經合註卷三〉,《藕益大師全集》,第 11 冊,佛教書局,1989 年,頁 7345-46。

128 參見釋白聖,《梵網經菩薩戒講記》,(台南:白聖長老紀念會,2006),頁 67-68。

129參照釋蕅益,〈梵網經合註卷三〉,《藕益大師全集》,頁 7345-46。

130參照釋蕅益,〈梵網經合註卷三〉,《藕益大師全集》,頁 7478。

131 《金光明經玄義順正記》卷 1,卍續藏,20 冊,頁 306 上。

132 七眾為一、比丘眾,二、比丘尼眾,三、式叉摩那眾;四、沙彌眾;五、沙彌尼眾;六、優婆 塞;七、優婆夷。前五是出家弟子,後二是在家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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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違犯則結重罪。133〈輕戒第三十六不發誓戒〉出家五眾為遮破戒之罪與更 犯邪命之愆,而須全制遮犯,在家因無涉及受供之事而不屬此遮戒的禁止範圍。

134可見智旭施設此詮釋方法的意圖,無非是為了檢別出家律儀對性遮二罪的規範 要求,戒相內容雖與在家二眾略有共同之處,然涉及的程度和卻遠比在家律儀嚴 謹和深廣,以致兩者在戒法、戒行持守上的差異。

(四) 大小同異

世尊制定的聲聞戒和菩薩戒,乃是隨順持犯動機、制戒因緣、眾生根機而施 設的律制;兩者之間有差異性,也有共通融合之處。《合註》:「大者,大乘七 眾;小者,聲聞七眾也。此戒與聲聞不全同。」就殺戒而言,相同的戒相,因對 象、犯心、解脫意趣,其開遮持守的內容也有所差異。智旭認為,既有大小乘戒 之別,戒相在適用上必有同異之處,因此特立此類目以防混濫。〈十重之第一殺 戒〉提到大小乘對殺戒禁制同為不得犯殺戒,其不同處為(一)菩薩大士見有當 殺機宜,則可開緣犯殺禁制,聲聞雖見唯遮不許犯;意即菩薩是立足於憐憫惡人 多殺生、欲造多無間業,以救多人而殺一人的立場上,欲斷惡人色身而保全其慧 命,故可開緣行殺。強調此乃是菩薩慈仁救脫苦難之宏規,非聲聞所能及。(二)

世尊制定的聲聞戒和菩薩戒,乃是隨順持犯動機、制戒因緣、眾生根機而施 設的律制;兩者之間有差異性,也有共通融合之處。《合註》:「大者,大乘七 眾;小者,聲聞七眾也。此戒與聲聞不全同。」就殺戒而言,相同的戒相,因對 象、犯心、解脫意趣,其開遮持守的內容也有所差異。智旭認為,既有大小乘戒 之別,戒相在適用上必有同異之處,因此特立此類目以防混濫。〈十重之第一殺 戒〉提到大小乘對殺戒禁制同為不得犯殺戒,其不同處為(一)菩薩大士見有當 殺機宜,則可開緣犯殺禁制,聲聞雖見唯遮不許犯;意即菩薩是立足於憐憫惡人 多殺生、欲造多無間業,以救多人而殺一人的立場上,欲斷惡人色身而保全其慧 命,故可開緣行殺。強調此乃是菩薩慈仁救脫苦難之宏規,非聲聞所能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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