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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探討

教育部 林靜宜 黃繼仁

楊思偉

陳盛賢 楊銀興

等人 劉妙真 顏佩如 黃雅玲

2012 2009 2011 2012 2007 2005 2012

1. 師道文化與教師角色改變 ˇ

2. 師資職前培育數量與教育品質 ˇ ˇ ˇ ˇ ˇ ˇ

3. 教育實習體制與教師檢定機制 ˇ ˇ ˇ

4. 教師進用途徑與教師任職環境 ˇ ˇ ˇ

5. 教師專業發展體系 ˇ ˇ

6. 師資培育之大學的發展 ˇ

7. 教師專業標準與師資培育行政 ˇ ˇ

8. 公費生與特定師資的培育

註:研究者自行整理 ˇ表示該文獻中有提及

在實徵研究方面,王聰輝 2006 年針對中小學對師資培育多元化成效進行意見 調查,發現中小學校長對於師資培育多元化成效並不滿意、在「師資供給」方面的 整體意見屬正向,但未達高度肯定的程度、對於「教師素質」方面最不滿意,特別 是在教師的「專業精神與態度」方面(王聰輝,2006)。

綜上所述,當前我國師資培育面臨之問題有師資供需失調、教育品質下降等等 問題,而教育部針對這些問題與挑戰提出相關發展策略與行動方案,例如:發布「師 資培與素質提升方案」、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以強化師資生之品質,

希冀能藉此解決當前之問題與挑戰。

第二節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探討

本研究旨在探討我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實施方案與實施成效,本節就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進行探討,分別以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之背景與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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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教育部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要點與個案大學 103 學年度卓師講學實施方 案進行探討,以其了解與分析我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

一、「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之背景與沿革

以下就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之時代背景與沿革進行說明之。

(一)實施「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時代背景

1994 年為了配合當時整個社會尋求民主改革開放的氛圍、非師資培育機構訴 求加入培育師資行列,期望透過自由市場競爭機制提升師資素質,因此立法院正式 通過《師資培育法》,就此我國師資培育從一元化改為多元化培育方式,師資培育 不再由師範院校專門培育,而是開放給各大專院校成立師資培育中心多元化培育 我國之師資。但這幾年我國社會人口結構改變、出生率下滑、高齡化與少子女化趨 勢明顯、儲備教師量上升等等的環境轉變,造成「僧多粥少」、「供過於求」的狀態,

因此教育部近年來積極展開改革政策,試圖調節與改善師資供需關係,並提升中小 學師資素質(林新發、王秀玲、鄧珮秀,2007;教育部,2013)。

近年來國際間關注到學校教育與學生學習成就的革新,而教師素質的革新與 提升被視為學校教育成功之關鍵所在(黃嘉莉,2011)。英國教育部(Department for Education, DfE)於 2010 年發布《教育的重要性:2010 學校教育白皮書》(The Importance of Teaching: The Schools White Paper2010),強調「來自世界各國的證據 向我們顯示,決定學校體系的效能最重要的因素是教師的素養。」並也同時發表了

《改變的時刻》(The Case for Change)報告書,主張「優秀的教師是成功教育體系 中最重要的特性」、「一所學校為學童做的最重要事情便是提供好的教學,學童的學 習進步,是依賴著教學的品質」(李奉儒,2011)。許多研究指出教師素質是提升學 生學業成就的重要因素之一(黃嘉莉,2011),美國師資培育大學於 1990 間遇到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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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師資培育相似之問題,因師範教育的「大眾化」與「普及化」,教育學程不再 是歷史上具有機構尊嚴與相對優異之學生就讀,而成為任何人皆可修讀之課程,

1990 年有人針對美國教師基本學力測驗(讀、寫、算)之制度高喊「救命!我們的 老師不會教學」(Help! Our Teachers Can’t Teach!),因此教師素質成了美國改革中 小學教育之優先順位;2001 年通過「帶起每位孩子」(No Child Left Behind)法案 也強調教師素質改革,各州政府紛紛制定師資培育的課程標準,而如何招募高品質 的大學生投入教育工作、如何確保每所師資培育機構都能提供「準教師」高品質的 培育課程、如何確保現場教師皆為「高合格」教師與如何要求現職教師都可以通過 教師評鑑與換照制度,進一步達成教師專業成長,為美國師資培育政策的重要議題

(黃嘉莉,2011;黃源河,2013)。

「國家的未來,關鍵在教育;教育的品質,奠基於良師」,教師素質是奠定學 生成就的重要基礎,是教育革新成功與否之關鍵(教育部,2013),為因應與解決 師資培育政策之變革、師資供需與素質問題、師範大學與教育大轉型,並期望以優 質師資培育來植基國家之競爭力、以績效導向塑造學校之專業發展(教育部,

2012b),因此推動「師資培與素質提升方案」,並於 2006 年 8 月起規劃補助辦理

「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試辦計畫」,實施兩期程各四年之試辦計畫,各期程分別為:

第一期為 2006 年至 2010 年、第二期為 2010 年至 2014 年;於 2014 年訂定並發布

「教育部補助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作為計畫規範之正式依據。

教育部辦理「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之目的與目標為以下四點:(教育部,

2014)

1.藉由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培育優質教師並吸引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

2.建立師資生楷模,確保師資生具教師教學基本能力、專業素養與國際視野。

3.激勵師資培育大學發展師資培育之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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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能帶動卓越師資培育制度,形塑師資培育良師典範。

(二)「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之沿革

教育部於 2006 年八月起推動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實施計畫第一期試辦計畫,

隨著時間的演進、時代與政策的推動,於 2010 年 8 月推行第二期試辦計畫,四年 後,2013 年八月發布正式作業要點,且從當學期正式開始實施。在每期計畫依據 政策與需求做為調整,以期符應時代的潮流與師資的訴求,以下就教育部補助辦理 之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沿革與演進,進行探討:

比較「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各期計畫,發現計畫大致方向皆屬雷同,只有些 許幾項因應社會的轉變、大眾的思維與計劃的執行層面做些許的變動,以下就計畫 之辦理原則、參與計畫對象與選才與淘汰機制等三方面進行探討(教育部,2012;

教育部,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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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2「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演進 註:研究者自行繪製

如上圖 2-2 所示,於「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辦理原則方面,從原本的保優汰 劣轉為獎優汰劣,到如今建議建立專業且適性之甄選與淘汰機制,而於作業要點中,

特別強調應兼顧區域均衡性,需考量北區、中區、南區與東區各區域間之平衡發展,

合理分配教育資源並保障偏遠地區的優秀學生投入教育行列。雖然在辦理原則方 面對於實施方面未有重大改變,但從保障優秀人才至獎勵優秀人才再到建立專業 且適性的甄選與淘汰機制,可以看出,教育部在制定各階段計畫時觀念的轉換,最 早從保障優秀人才之觀點出發,轉換為獎勵優秀人才,以達到獎學金之功能,再到 現在的專業且適性的甄選與淘汰機制。

在參與對象方面,從試辦計畫第一期至作業要點皆有做調整,從原本只限於教 育大學作為申請對象,擴大至國立師範院校,之後放寬至評鑑為一等或通過且教檢 通過率高於全國平均之師資培育大學。從原先只針對教育大學最後放寬至所有師 資培育大學,藉由自由競爭市場機制,進而培育出高品質之教師。

•保優汰劣

•教育大學

•選才與淘汰機 制列於審查項目

試辦計畫 第一期

•獎優汰劣

•教學大學、師 範大學、師範學 院轉型之大學

•選才與淘汰機 制列於審查項目

試辦計畫

第二期 •建立專業適性之

甄選與淘汰機制

•評鑑一等之師資 培育大學

•選才與淘汰機制 為統一規定

正式作業要點 2006.8~2010.7

2010.8~2013.7

2013.8 迄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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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選才與淘汰機制方面,於試辦計畫期間,選才與淘汰機制編列於各學校申 請計畫之審查項目中,佔有 20%之審查比率,而於正式作業要點中,選才與淘汰 機制被獨立出來,作為統一規定之項目,不再列於審查項目中,可知選才與淘汰機 制逐漸成為本計畫之重要規範,並佔有一席之地。

二、「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作業要點

教育部於 2014 年 8 月 19 日發布「教育部補助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計畫要點」

作為教育部補助卓越師資培育獎學金之法規依據,其主要選才與淘汰機制、申請及 審查項目與補助金額及基準三項進行探討如下:(教育部,2014)

(一)選才及淘汰機制

依據教育部補助卓越師資培育作要要點,有關選才與淘汰機制,分為申請資格、

甄選項目與淘汰機制等三方面進行說明。

1.申請資格:

(1)師資培育學系師資生,或二年級以上在校生並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

並以達到遴選標準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區域弱勢之學生為優先。

(2)師資培育學系一年級師資生之遴選方式以大學入學成績為主,其基準為 國文、英文、數學三科成績中至少一科應達前標,其餘兩科應達均標,始 得參與甄選。

(3)師資培育二年級以上師資生或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之遴選以在校成 績為主,申請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達各班排名前百分之三十或達八十分 以上,且每學習各科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始得參加甄選。

2.甄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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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筆試(各校得自行訂定科目及全種比例)。

(2)各校自辦適性測驗(如性向測驗、情境測驗、職涯與人格測驗)。

(3)面試。

3.淘汰機制:

(1)每學期教育專業科目總分未達各班排名前百分之三十或八十五分以上,

且學期總平均成績未達其學系(所)排名前百分之四十。

(2)遭記過以上處分。

(3)每學年未取得至少一項(類)教學基本檢定合格證明,或於完成大學三 年級課程前(或受領獎學金二年內)未取得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

(3)每學年未取得至少一項(類)教學基本檢定合格證明,或於完成大學三 年級課程前(或受領獎學金二年內)未取得英語相關考試檢定及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