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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參與地方治理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52-56)

資料來源:(柯于璋,2009)

我國原住民基本法實施以來,依據「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已有司 馬庫斯部落資源共管模式,提供與原住民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之法源。按前表所列原 住民地區土地管理趨近於公民治理模式並擁有權力、直接提案權與決策權。公民角 色部落族人應扮演部落決策者及所有者。在推動原住民基本法的過程中,部落族人 透過參與指認傳統領域範圍,其參與動機及目的為主張擁有土地所有權(徐愛雲、

徐偉陵、李奕樵與李弦祚,2013)。Stevens 認為保護區建立在原住民族、政府與全 球保護社會的夥伴關係上,如此能促進有效的保育及支持原住民的主權、土地權及 自決權。原住民族對於保護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育具有相當大的貢獻,透過其在地知 識、具環境敏感性的土地使用方式與資源管理,這些都是根基於其信念、價值與保 存倫理,經由其個別意識、社會壓力與社區為基礎的資源管理制度,致力於保護土 地與資源。原住民族對於保護區的貢獻如下(Stevens、De Lacy,1997):

1. 在現今全球標準下的豐富特殊自然資源,包括許多對於未來全球保護區網絡 最具價值的土地。

2. 有特色的內在人類價值的文化。

3. 最貼近之地方地理與生態知識。

4. 土地使用與資源管理的實踐,不僅可適應於在地生態系統,且時常塑造與持 續維持生態系統與地區地景。

5. 原住民族保育價值與傳統,包括聖地與動物,這些在自然資源狩獵的限制,

非社群成員的土地使用限制與在地資源管理機制的運作。

6. 專家,持續不間斷藉由有技術性觀察者對於改變土地使用與環境狀況的監 測。

7. 一般民眾可以投入知識對於保護區的經營管理、科學研究及旅遊經驗的提升

與皆有很高的價值。

8. 生活的方式可以提供對於價值、機制與實踐的理解,如此可以對於提升精神 上、文化與物質上皆具重要性,藉此以滿足生活方式和環境永續性。

社區保育區的成立,隨著跟其與國家政府間的互動而有一些不同的情況:有國 家支持尊重在地社群完全自治與決策的權力者;有在地社群與政府機關互相分享經 營管理權責者,此有傾向共管保護區的現象;有國家政府與原住民族或在地社區關 係不斷調適改變,而以某個機制持續協商者。很多原住民族部落、遷移民族與在地 社群都不喜歡古典的正式保護區類型,而喜歡社區保育區。但保育人士也提醒,社 區保育區的設立在其有助於保育的前提,如果社區因生活生計的需要,過度利用資 源,就失去其原來的美意(Borrini 等人,2004)。

學者盧道杰等人(2010)研究參與式保護區經營管理(participatory protected area management)的特徵是把參與的概念應用於保護區的經營管 理,也可稱為共管

(co-management)。其自 1990 年代後期以來逐漸成為保護區經營管理的一個重要 趨勢,在世界上許多地方普遍被討論與採用。它挹注新觀點、價值與知識,不僅被 認為是可以藉由跨文化的合作,解決資源的保育,也被視為平衡國家與原住民族利 益的一個方法,及調整國家與原住民族關係的關鍵。就定義而言,具有參與式精神,

能在官署與權益關係人,主要是在地社區間,產生權益的互動及分享的保護區,即 是共管保護區。共管保護區的醞釀與設置指涉許多議題,包括產權、所有權、決策 權、權益分享、體制設計等等,隨著不同的地區人群,不同的政治、經濟、社會環 境,而有不同的考量。共管保護區要能順利劃設與運作的關鍵在權益關係人,特別 是在地社區或原住民,能與權責單位在權力結構、資源利用與利益分配上形成共識。

因此,有學者主張醞釀過程係成立共管保護區及其後續運作的重要項目之一(盧道 杰等人,2010)。

我國原住民基本法實施以來,依據「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已有司

馬庫斯部落資源共管模式,提供與原住民建立共同管理機制之法源。按前列所述原 住民地區土地管理趨近於公民治理模式並擁有權力、直接提案權與決策權。公民角 色部落族人應扮演部落決策者及所有者。在推動原住民基本法的過程中,部落族人 透過參與指認傳統領域範圍,其參與動機及目的為主張擁有土地所有權,逐漸成為 近年來我國原住民族自治發展的趨勢。

第參章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採混合設計進行質與量的調查分析,取得部落社區、個人等基本資料 加以評估。主要以田野調查、深度訪談及焦點座談。量化部分以問卷調查法為主,

普查資料面對面方式施測問卷後進行統計分析。以「參與程度」、「參與方式」、「參 與意識」及「參與影響」等四個面向進行調查結果與討論。

在文檔中 中 華 大 學 碩 士 論 文 (頁 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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