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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臺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執行情形

保護令制度於英美法系國家存在已久,以美國來說,其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係 於逮捕或起訴加害人的法規制定之前即有,之後 1980 年代開始,各州法律制定後,

加害人處遇計畫需求也越來越增加,然其中有關對加害人處遇亦隨法律執行而發展 不同理論基礎的處遇模式,以因應各類型加害人處遇需求,現今美國、加拿大發展 較完整、經常被使用的加害人處遇模式有 Duluth 模式及 Emerge 模式,後者模式亦於 2007 年由朱惠英翻譯引進台灣29,然臺灣加害人處遇計畫係於家庭暴力防治法先立 法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規範之後才有具體執行方式,在臺灣的加害人處遇計 畫保護令係由法院裁定,再交由行政機關執行,也就是說,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引 自美國法規範,其中保護令得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然何謂加害人處遇計畫?如何 實施?是在法規範形成之後才開始因應發展模式,以下說明:

一、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實施狀況分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 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1 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2 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計畫之 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3 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準此,臺灣加害人處遇計畫即在法律規範 訂定之後才開始發展,亦即家庭暴力防治的所需工具都是在立法後才開始發展,

其發展過程分述如下:

1998 年至 2007 年促進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措施:1998 年公布實施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 13 條第二項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 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其中即        

29  朱惠英,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團體方案手冊,張老師文化,台北,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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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加害人處遇計畫,惟自 1999 年起各法院裁定保護令案件數中,由於法院核 發保護令各款內容時,必須依家暴事實認定且有必要,然何種家暴事實有必要 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於法院審理期間並無具體程序協助法官評估審酌30, 故命相對人完成處遇計畫的比例始終只佔總數 3%,明顯偏低,而當時主管機 關內政部為更積極落實家暴防治法,故研擬家庭暴力相對人裁定前鑑定行政措 施制度,首於 2001 年 8 月起施行,並於 2006 年由行政院衛生署委託研究建制 本土化家庭暴力加害人鑑定原則、推廣與設計,裁定比例從 3%增加至 4%,

另一方面由各縣市政府於 2005 年配合內政部試辦「婚姻暴力危險分級試辦方 案」31,2007 年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將法院核發命相對人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 增列裁定前鑑定程序,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比例自 2005 年開始較前三年有明 顯增加,至 2011 年已增加至 8.5%(表三、四)。

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成效檢討

然加害人處遇計畫的保護令是否有效?臺灣學者王珮玲、黃志忠於 2005 年 曾就全國家庭暴力加害人料庫的身分證比對結果,得出未曾受加害人處遇的家 庭暴力再犯率為 12.8%,而曾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加害人再犯率卻為 16.6%32, 但在另一位研究者陳怡青 2016 年的研究中,卻對此數據成效有另一種解讀,

認為「自相反的角度解釋,我們約略可以期待法律對於終止暴力的保護力量可 能有七至八成的效果。」33

另依 2005 年林明傑、蔡宗晃研究婚姻暴力危險分級試辦方案成效評估34發 現「本方案之降低防治家庭暴力案件再犯無法達統計顯著,但卻均有使再犯率 降低之趨勢。但是導致降低之因素究竟為何,是否是警察之定期訪查有效?抑 或是輔導人員之不同輔導時間長度之介入有效,則是難以探究。但可說的是本

       

30  沈芳維,有關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核發與落實,司法院八十九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研究會合 輯,頁 101,民 90,司法院編印。 

31  林明傑、蔡宗晃,家庭暴力危險分級管理試辦方案成效之實證研究:兼論改革方案之趨勢,社區發展季 刊,124 期,頁 164‐166,2009 年。 

32  王珮玲、黃志忠,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模式成效評估之研究,2005。 

33  陳怡青,親密關係暴力加害人暴力行為中止之研究,頁 202,2016 年。 

34  林明傑、蔡宗晃,同註 31,頁 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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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確實產生正面效果,可知的是該效果應是多元介入下使加害人對被害人之 暴力有所降低。」,除了試辦方案以外,內政部亦於 2011 年出版「促進法院裁 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以持續加強與法院溝通、對話,其中向法 院介紹縣市政府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所提供具體處遇內容、執行單位及理念等 並附有裁定建議內容35

另一位臺灣學者周煌志於裁定前鑑定制度實施十年之後,於 2012 年所做執 行成效評估指出,要評估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成效與其有效性仍相當困難,而 家庭暴力的再犯率相當高,其研究結論發現,對於家庭暴力加害人團體處遇課 程短、中、長期的成效評估著重重點應有不同,此與加害人處遇模式自個人到 社會文化層面,加上時間軸予以評估是相契合的,該研究建議短期評估應著重 在個人情緒及自控力的改善,中期評估應有持續性的認知改變,長期評估應結 合各種可用資源來終止家庭暴力,而有效的指標則可從認知、情緒及行為三項 來看,以評估加害人是否可以終結暴力行為。

從以上相關研究文獻探究,本文研究者發現,家庭暴力防治法自實施以 來,自 2007 年至 2017 年促進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措施的前十年,可看 出臺灣的司法與行政機關在引入西方發展已久的保護令制度,從抽象的立法規 範,經過對話、試辦具體行動方案、修法、再試辦及評估成效,再修法的過程,

逐漸發展出適合於臺灣社會操作的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然於 2013 年將裁定 前鑑定制度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成為法官核發該款保護令之法規範,雖已能提 升裁定率,但裁定率自 2013 年後即停滯,看來裁定前鑑定制度只解決了部分 的困境,原本其他困境,例如:有關法官本身認知加害人處遇計畫成效不彰及 新制度卻衍生其他新的困境,如裁定前鑑定制度需耗費時間,影響核發時效,

這些未解決困境的似乎也成為裁定率停滯的原因,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 條規定遂於 2015 年再次修法,增加法院得逕裁項目及命其他處遇必要性鑑定 與縣市政府得提供裁定前評估建議,增加法官於裁量時得運用手段,以因應不        

35  內政部,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頁 11,20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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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暴力風險程度之家庭暴力事件調整核發保護令之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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