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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的形成與適應—以法院核發的困境與解決出發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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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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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 碩士學位論文.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的形成與適應— 政 治. 大. 立 以法院核發的困境與解決出發. ‧ 國. 學. Implementation and Adapta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to victims. ‧. Program—Starting from the dilemma and resolution issued by. n. al. er. io. sit. y. Nat. the court. Ch. engchi. i n U. v. 指導教授:陳惠馨 博士 研究生:陳淑娟. 中華民國一○九年一月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 謝 辭. 在進入「理解自然規律」的年紀及人人都在充實斜槓人生的世代中,完成跨領域的第 二本碩士論文,在我從事社會工作的職涯之中,所接觸都是需要法律保障權益的弱勢者, 陪同個案進出法庭,深覺法律對社會中的人著實重要,懂法的人,似乎就能略勝一籌, 但社會工作常又是講情理的,於是早早種下自己要好好研究「社會中的法」的動機,謝 謝政大法法學院碩士在職專班給了我這個種子發芽的機會。 「做中學」是最快的學習途徑,在職進修的 4 年期間要兼顧工作及修完完全不熟的法 律課程,若沒有以下這些人,無條件的包容、支持及鼓勵,就絕對不會有今天這本論文. 政 治 大. 產出:我要謝謝我任職的職場,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的每一位長官及臺北市家庭暴力暨侵. 立. 害防治中心的每一位同仁;當然還有給予絕對的同理及支持與監督進度的家人及好朋友. ‧ 國. 學. 們,及一起同窗修課的同學們,人生短短,學涯是最單純與快樂的,有大家真好。 最後,要謝謝在法律文化及論文寫作啟發最大的指導教授陳惠馨老師,如果沒有指導. ‧. 老師一直示範及啟發我做反思及如何論述,可能我到現在還在茫茫然,更要謝謝 2 位口. Nat. sit. y. 試老師:施慧玲老師及許政賢老師在春節年假之中審閱論文,給予我許多提點。. n. al. er. io. 一個學習階段的完成,要靠許多人,希望本論文的提出,能對家庭暴力有關加害人處. i n U. v. 遇議題之思考,略盡綿薄,不負一直以來在保護領域相互扶持的人們。. Ch. engchi.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 中文摘要    法律制定,是用來解決社會問題,但社會問題不會因此消失,還會繼續進化、變形。 法律的變遷,也代表法律是活的、隨著不同社會問題與文化脈絡而更加融進社會生活之 中。臺灣於 1998 年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其中民事保護令真的只是一張紙,如何真正成 為保護的工具甚或是利器?  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做為分析法規範的形成過程與要素、另以次級文本資料及法院裁 判分析等研究方法,探究以下問題: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保護令種類中,能符合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動機之一及最有. 政 治 大 命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法規範在臺灣形成與實踐的情形。  立. 可能改變相對人施暴行為之保護令‐‐即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 ‧ 國. 學. 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於核發程序歷經 2 次修法,自 1998 年公布實 施至 2007 年修法,期間保護令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之裁定率低僅 3%. ‧. ~5%,法院裁定的困境為何?法規範修法歷程如何提升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裁. sit. y. Nat. 定率? . io. er. 相關文獻分析臺灣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執行情形,其發展過程與美國不同,以美國. al. 來說,其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係於逮捕或起訴加害人的法規制定之前即有,之後 1980 年. n. v i n Ch 代開始,各州法律制定後,加害人處遇計畫需求也越來越增加,然臺灣,係於先有家庭 engchi U 暴力防治法,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規範之後才有具體執行方式,換言之,臺灣家 庭暴力防治法引自美國法規範,但加害人處遇計畫如何實施?則是在法規範形成之後才. 開始因應發展。發展成效:十年成形期(2007 至 2017 年)從抽象的立法規範,經過對話、 試辦具體行動方案、修法、再試辦及評估成效,再修法等過程,逐漸發展出臺灣社會操 作的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有關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裁定率自 2005 年的 4.41%,提升 至 2011 年 8.5%。但裁定率自 2013 年後即停滯,裁定前鑑定制度只解決了部分的困境, 顯見尚有其他困境未解,例如:有關法官本身認知加害人處遇計畫成效不彰、裁定前鑑 定制度需耗費時間及影響核發時效等。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4) 研究發現: 一、對法官有權機關-司法院所編印手冊,著重回應法官核發困境,有助促進法官核發加 害人處遇計畫。 二、法官對加害人特質、加害人處遇計畫評估及處遇模式有基本了解,有助促進核發加 害人處遇計畫。 三、以具法學框架描述的文件書類較易與法官對話與引起共鳴。. 關鍵字:家庭暴力、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加害人、加害人處遇計畫.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5) ABSTRACT Laws are formulated to solve social problems, but social problems will not disappear as a  result, and they will continue to evolve and deform. The change of law also means that the law  is alive and more integrated into social life with different social issues and cultural contexts.  Taiwan's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was enacted in 1998. Is The civil protection order  really just a piece of paper ,no power of compulsory execution?How can it really become a  tool or even a tool for protection?  In this research, the literature analysis method is used as the formation process and  elements of the analysis method specification. In addition, the secondary texts and court  judgment analysis are used to study the following issues:  I. Among the types of protection orders stipulated in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one of the victims’ motive of claiming protection orders and the protection order which has  the greatest possibility of changing the behavior of the opposite party's ‐that is, Article 14 (1)  of the current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The tenth paragraph orders the opposite  party to accept the treatment plan, and the law regulates the formation and practice of  conditions in Taiwan.  2. The "Protection Order for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s 'Treatment Plan" has undergone two .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amendments during the issuance process. From 1998, it was promulgated and implemented  in 2007. During this period, the protection order ruled that the domestic violence  perpetrators' acceptance rate was low. Only 3% to 5%, what is the predicament of the court?  How does the process of law regulation improve the ruling rate of the domestic violence  victimization plan?  Relevant literature analyz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aiwan ’s victimizer plan. Its  development process is different from that of the United States. For the United States, its  model of victimizer plan was established before the establishment of laws to arrest or  prosecute the perpetrators, after 1980. Beginning in the 1950s, after the enactment of laws  in various states, the demand for victimizer treatment plans has also increased. However,  Taiwan has a specific implementation method after the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and the central health authority have been authorized to set specifications. In other words,  Taiwan ’s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law is cited US law, but how does the victimizer plan  work? After the formation of legal norms, it began to respond to development. Development  effect: From the ten‐year forming period (2007 to 2017), from the abstract legislative norms,  through the process of dialogue, trial of specific action plans, revision of the law, re‐testing  and evaluation of the effectiveness, re‐revision of the law, the harm of social operations in  Taiwan has gradually developed. Human treatment plan mode. The ruling rate for the  victimizer's acceptance of the treatment plan increased from 4.41% in 2005 to 8.5% in 2011.  However, the ruling rate has been stagnant since 2013. The pre‐ruling appraisal system has  only partially solved the predicament, and it is clear that there are other unsolved  predicaments, such as: the judge's own recognition of the victimizer treatment plan is not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6) effective, and the pre‐rule appraisal system requires Consume time and affect the issuance of  time limit.    The study found:  1. The manual compiled by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judge, the court of justice, focuses  on responding to the dilemma of the judge's issuance, which helps to promote the judge's  approval of offender treatment plans.  2. The judge has a basic understanding of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offender, the evaluation of  the offender's treatment plan, and the treatment mode, which will help promote the  issuance of the offender's treatment plan.  3. Documents and books described in a legal framework are easier to talk to and resonate with  judges.    Keywords: Domestic violence, civil protection order, perpetrator of domestic violence,  perpetrator treatment plan,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7)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的形成與適應— 以法院核發的困境與解決出發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 壹 前言. 1. 貳 研究動機與目的. 4. 政 治 大. 參 研究範圍與方法. 立. 13. 第二章 法規範形成與政策變遷分析 15. ‧. ‧ 國. 學. 壹 前言. 貳 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立法. y. Nat. er. io. sit. 與修法. 參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執行情形. v ni. n. al. 第三章. C. 15 38. hengchi U 美國與臺灣實施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分析 壹、前言. 42. 貳、美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與方案. 43. 參、家庭暴力加害人特質--國內、外文獻觀點. 48. 肆、臺灣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及實施的困境. 49. 第四章 行政與司法機關之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手冊 文本對法官判決影響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8) 壹 前言. 55. 貳 2010 年內政部「向愛傾斜的正義--促進法院裁定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分析. 55. 參 2015 年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分析. 60. 肆 二個文本出版前後時間的保護令裁定書分析. 65. 伍 小結--從法律拘束到個案正義的反思. 67. 第五章 結論 壹 研究發現. 立. 貳 研究建議. 69. 73  75. ‧. ‧ 國. 學. io. sit. y. Nat. n. al. er. 參考文獻. 政 治 大. Ch. engchi. i n U. v.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9) 表 次  . 表一:2008 至 2017 年臺灣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 數與聲請保護令終結比例統計表. 6. 表二:2008 至 2017 臺灣法院聲請終結及核發保護 令案件比例統計表. 7. 表三:2008~2017 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許核發加 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統計表. 11. 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統計表. 12. 政 治 大 表四:2002 年~2007 年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許核 立. ‧ 國. 學. 28. 表六: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三次修正條文對照表. 29. ‧. 表五: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二次修正條文對照表.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圖 次. engchi. i n U. v.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修法時序 與裁定率圖. 27. 附錄 次 附錄 1 美國紐約暴力改變協助方案部分課程表 . 80. 附錄2 臺灣家庭暴力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報告書格式. 82.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0)  . 第一章緒論 壹 前言 2013 年台灣的新聞報導各種家庭暴力事件,例如針對臺北市一起家暴事件,新聞 之標題為「保護令反奪命 妻遭夫斬頸亡」內容敘述一起命案: 「保護令保不住命!北 市一名婦人昨不堪丈夫酒後跑到她的工作地點怒罵,到警局聲請保護令,不料她拿著 保護令聲請書回家才一小時,就和丈夫爆發口角,丈夫竟持檳榔刀朝其頸部狠斬一刀, 切斷頸動脈、氣管及聲帶,婦人鮮血狂噴,勉力走出門求援,結果走不到 10 公尺就 倒地身亡,鄰居看到驚悚的場面趕緊報案,狠夫被逮後卻毫無悔意,還冷冷地說: 「我. 政 治 大. 就是想殺了她、教訓她!」1。另外,2016 年新北市也發生一件持槍殺妻案,兇嫌最. 立. 後投案,根據報導:「死者的妹妹控訴姊姊長期遭虐,聲請保護令、訴請離婚根本沒. ‧ 國. 學. 用」 ,死者妹妹認為「法律漏洞害死我姐姐。」2,長期從事婦女保護的民間團體執行 長康淑華在 xx 事件接受訪問時提到: 「保護令可能會激怒對方,搬家、換工作較有用」. ‧. 3. 。同樣的,2018 年 7 月雲林縣斗六市發生之家暴事件,新聞標題為「保護令他無視!. Nat. sit. y. 柴刀砍母毆妻妹 汽油彈丟家」 。2019 年發生在台中的一起關於家暴事件的報導標題. n. al. er. io. 為「家暴男請鎖匠開同居人家門 違反保護令判拘役 40 天」 ,在該報導中指出,一位. i n U. v. 男子在去年間涉嫌家暴同居的女子,該女子去年 9 月間(2018 年)向台中地院聲請家. Ch. engchi. 暴保護令,獲准;沒有想到該為男性今年 5 月間帶鎖匠到游女的住處開門騷擾,游女 報警處理,警方將曾依違反家暴保護令罪嫌函送法辦4。根據該報導,台中地院判該 男子拘役 40 天,得易科罰金,本案還可以上訴;在該判決書中提到: 「男子(37 歲) 因對同居的女子家暴,該女子向台中地院聲請保護令,法院去年 9 月 10 日核發民事 通常保護令,禁止該男子對該同居女子家暴或其他騷擾行為,並應按期接受認知輔導 5. 教育的課程,保護令有效期間為 2 年。」 。上述報導說明,台灣雖然於 1998 年公布                                                        . 1.   2013 年 3 月 2 日蘋果電子新聞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30302/34861955/      2016 年 11 月 8 日東森電子報 https://star.ettod ay.net/news/668552  3   同註 2    5   2019 年 10 月 15 日聯合電子報新聞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048213    2. 1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1) 實施家庭暴力防治法,但是在生活中,家暴事件依舊頻繁,受害者在申請保護令過程, 生命遭受威脅的可能提高。近年來,家庭暴力防治法針對此有所修改,希望透過加害 人處遇計畫改善家暴者的對於自己家人的暴力行為。例如在上述台中地方法院之判決 中,法院要求該為對於同居女子家暴與騷擾之男性,要按期接受認知輔導教育的課 程。 本論文主要對象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法院核發加害人處遇計 畫在法規範變遷修法歷程。論文將根據立法院在歷次修法的會議記錄、政府委託有關 發展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所進行之成效評估等研究或其他官方文獻,梳理出臺灣社會 如何在繼受英美法的家庭暴力防治法有關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制度,以及這. 政 治 大 遇計畫保護令手冊」協助法官及社工人原在實務運作此一制度。 立. 個制度在台灣的修法歷程以及社會福利機關與司法機關如何透過設計「核發加害人處. ‧ 國. 學. 現行法規範具體保護被害人的保護令有三種,即審理程序中的緊急保護令、暫時. ‧. 保護令及審理終結後的通常保護令6,然 1998 年初立法時保護令僅有兩類,即暫時保. sit. y. Nat. 護令與通常保護令7。修法新增緊急保護令理由為「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 io. er. 護令,而暫時保護令依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及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復有緊急. al. 性暫時保護令及一般性暫時保護令之不同,其中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僅得由檢察官、警. n. v i n Ch 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聲請,非被害人所得為之,爰將緊急性暫時保護 engchi U 令,獨立一類另稱為緊急保護令,以利適用。」8。而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宗旨,依 該法第二條所言,為促進家庭和諧,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於 2007 年修正時,立法宗旨修正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其修正理由為「本 法主要目的在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保護遭受家庭暴力之被害人人身安全及保障其自.                                                         6.   2007  年 3 月 28  日公布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 緊急保護令。  7   1998  年  6  月  24  日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及暫時保護令。  8 立法院法律系統網站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111282AB6E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25309603050 0^0001C001001  瀏覽日期 2019 年 12 月 8 日。 . 2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2) 由選擇安全生活方式與環境之尊嚴,至於促進家庭和諧並非本法主要目的」9,意即 原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宗旨有促進家庭和諧,然於實施近十年後,釐清本法主要目的, 似在僅止於於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至於能否達到家庭和諧?因為影 響家庭和諧的因素多樣、複雜,解決了家庭暴力問題,實不等於家庭問題全部解決? 亦也有社會觀念改變,不再以家庭和諧的社會價值去處理家庭暴力不法行為。 在台灣社會,傳統中家庭成員的相處深受傳統之三綱五倫傳統家庭文化道德價值 之影響,社會中強調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內等生活秩序。, 在生活中發生口角或衝突之際,法律及社會道德給予父母對於子女,夫對於妻的毆打 或責罵的權力,在發生父母或夫妻之間的等家庭成員間的暴力行為時刑法將此種傷害. 政 治 大 但是家庭成員間的毆打行為,與路上跟陌生人衝突而打架事實上有所不同。任何 立. 罪設計為告訴乃論之罪,只要家庭成員沒有提出告訴,國家公權力就不介入。. ‧ 國. 學. 人在路上與人衝突鬥毆,因為可能招致被告風險等可預期之代價,因此公權力可以介 入;而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事件,往往會因為有權力不對等情況,施暴一. ‧. 方預期自己的行為可以被原諒、或者受暴者因為社會三綱五倫觀念的影響,習於容忍,. sit. y. Nat. 以求取符合社會標準繼續維持家庭運作。因此在許多具體個案中,致使施暴者可以全. io. er. 身而退,暴力行為不受到制裁或制止。久而久之,施暴者產生家庭成員間暴力行為無. al. 需付出代價的認知,甚至於落入暴力循環發生甚至衍生公共危險,影響其受暴者及其. n. v i n Ch 他人之生命財產安全。,此外家庭暴力類型,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條所規定家庭成 engchi U 員關係,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 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 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依成員間的親疏關係,第一款的配偶或前配偶 與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相較其他款項關係,除有家長家屬間關係外尚有親密關係10, 因此,親密關係暴力的被害人與加害人之間往往還具有強烈的情感繫屬關係。 依照研究者自 2014 年在家庭暴力防治第一線執行維護被害人權益之公權力機關                                                        . 9.   1998 年 6 月 24 日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同註 7。    家庭暴力防治法對親密關係伴侶定義,依該法第六十三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 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10. 3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3) 迄今,依照實務經驗了解,親密關係被害人向外求助動機時,並非只想要運用政府強 制力來嚇阻加害人而已,而是希望執法機關的介入能夠確保他們本身的安全、財政上 的穩定與保護子女的安全,至於聲請保護令,則往往是被害人最後才會考慮的選擇。 因此,為使公權力介入家庭暴力事件,故而需有法律,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自 1998 年公布實施迄今業二十年,當時引進英美法系的保護令制度,試圖對家庭暴力被害人 提供一個救命法器,面對這一套嶄新的立法,程序如何進行、如何執行與落實。. 貳、研究動機與目的 保護令制度自 1998 年自美國引入臺灣訂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在臺灣已經實施二. 政 治 大. 十年,實施過程是否發揮原保護被害人之立法目?抑或仍有保護不周甚至不能的情況?. 立. 二十年來從駭聞的重大家暴事件中,不難發現縱使被害人持有保護令却不一定能保平. ‧ 國. 學. 安,甚至如 2017 年新北市及台中市都發生被害人因為聲請保護令卻為自己惹來殺身 之禍之家庭暴力事件,再從實際案件統計來看,衛福部最近十年(2008 年至 2017 年). ‧. 統計臺灣家庭暴力通報案件數每年自 8 萬 9 千餘件,逐年增加至 2017 年為 13 萬 7 千. Nat. sit. y. 餘件,通報案件成長率為 62.9%,然從司法院公務統計法院審理聲請保護令件數,近. n. al. er. io. 十年自 1 萬 9 餘件至 2 萬 6 千件,保護令終結案件成長率 34%,自兩個機關呈現之公. i n U. v. 務統計數字相互比對後發現,家庭暴力發生通報案件數逐年增加,但通報後聲請保護. Ch. engchi. 令者卻呈現逐年略減狀況,除 2008 年達到 23.4%外,其餘各年則自 20%逐年略減, 最低僅 14%(統計表如表一);而聲請保護令之後,獲核發比例,十年來皆約為 60%(統 計表如下表二),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通報案件數逐年增加,意謂法規範 已突破「法不入家門」之傳統,被害人期待家庭暴力事件透過法律來保障其權益,但 聲請保護令終結件數占通報件數比例卻逐年降低,究為何因使法規範中具體可保障被 害人安全之保護令聲請,卻不是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主要考量? 本研究者自執行被害人保護的實務現場了解,被害人聲請保護令的動機多半是 希望透過公權力介入改變相對人施暴行為,以確保他們本身的安全,然自衛福部與司 法院兩執行機關公務統計,卻發現聲請保護令比例並不如通報案件數增加比例而增加, 4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4) 因此,本研究試圖探究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保護令種類中,符合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的動機,最有可能改變相對人施暴行為之保護令--即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 一項第十款命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法規範在臺灣形成與實踐的情形。.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5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5) 表一:2008 至 2017 年臺灣家庭暴力事件通報案件數與聲請保護令終結比例統計表11 研究者自行整理 1 家庭暴力案件數. 2 法院審理保護令. 3 通報案件數聲請保. (衛福部統計處公. 終結件數. 護令終結比例. 務統計). (司法院統計年報). (2/3*100). 2008 年. 84,195. 19,730. 23.4%. 2009 年. 94,927. 20,737. 21.8%. 2010 年. 112,798. 23,492. 20.8%. 2011 年. 117,162. 23,063. 19.7%. 2012 年. 134,250. 2013 年. 152,680. 2014 年. 133,716. 23,428. 135,983. 24,330. 135,785. 25,969. 137,148. 26,437. 17.5% 17.9%. 19.3%. n. al. er. io. sit. 19.1%. y. ‧ 國. Nat. 2017 年. 14.8%. ‧. 2016 年. 16.7%. 學. 2015 年. 立. 22,447 政 治 大 22,639. Ch. engchi. i n U. v.                                                        . 11.   統計資料來源:衛福部統計處公務統計、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 . 6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6) 表二:2008 至 2017 臺灣法院聲請終結及核發保護令案件比例統計表12 研究者自行整理 家庭暴力案 法院審理保護令 件數. 核發保護令件數. 終結數. 核發占審理終 結比例. 2008 年. 84,195. 19,730. 11,679. 59.2%. 2009 年. 94,927. 20,737. 12,669. 61.1%. 2010 年. 112,797. 23,492. 14,225. 60.6%. 2011 年. 117,162. 23,063. 14,296. 62.0%. 2012 年. 134,250. 22,447. 13,967. 62.2%. 2013 年. 152,680. 2014 年. 133,716. 2015 年. 135,983. 24,330. 14,893. 61.2%. 135,785. 25.969. 15,855. 61.1%. 137,148. 26,437. 15,956. 62.9%. 34%. 62.0% 61.3%. 60.4%. n. al. er. sit. y. ‧ 國. io. 率. Nat. 案件成長. ‧. 2017 年. 學. 2016 年. 立. 22,639 治 14,044 政 大14,365 23,428. Ch. engchi. i n U. v. 再從表二統計表來看,自 2007 年至 2017 年整體來說,家庭暴力通報數成長率百 分之六十二,然聲請保護令終結案件數成長率只有百分之三十四,而核發保護令比例 亦有百分之六十,可見聲請獲核發保護令並不太困難,而是沒有提出聲請或聲請後撤 回,故保護令核發比例未若通報案件數成長比例,可能的原因是否為臺灣在處理家庭 暴力事件的脈絡對保護令法規範的運作尚在摸索?然而司法人員如何看待保護令在 台灣實施的效果,從李鈦任的司法實務工作者觀點研究我國保護令制度一文中,其對 十位司法人員進行訪談研究,研究發現「法官一般認為保護令對被害人而言,在心理 層面上的作用,遠高於實際上代表的保護作為,因為實際上的保護作為實繫於保護令                                                         12.   統計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統計處家庭暴力案件數統計及司法院司法統計年報 . 7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7) 執行機關之執行力能力與其他資源的協助」13,換句話說,倘法官知悉各款保護令執 行機關執行能力及有無足夠社會資源去執行其所核發的保護令,是否有助促進法官核 發保護令之職權? 家庭暴力防治法自 1998 年公布實施至今經歷經 6 次修法,其中第一次修法係在 該法實施十年後,之後五次修法集中於 2008 年以後,自立法乃至修法運動皆有監察 委員高鳳仙及臺灣防暴聯盟與現代婦女基金會等民間團體參與甚多,1998 年公布之 家庭暴力防治法全文五十四條,但實施三年後即因該法存在不少規範瑕疵及執行困境, 於 2002 年由民間團體發起修法運動,然因修法共識不一,此修法運動長達五年,於 2007 年完成第一次修法14,在本次修法重點其中改善民事保護令制度,較重要修正包. 政 治 大 令及通常保護令。2 充實通常保護令內容,擴充救濟範圍。3 解決保護令執行爭議, 立 括15:1 將保護令由原暫時及通常保護令二種修正為三種,即緊急保護令、暫時保護. ‧ 國. 學. 分散保護令執行機關、增訂警察執行程序、增訂聲明異議程序及暫免徵聲請費及執行 費。. ‧. 然而在臺灣的保護令制度自美國引進,而美國法律承襲許多英國普通法採取經. sit. y. Nat. 驗法則,高鳳仙於 1992 年司法院出國專題研究報告中專研「美國家庭暴力法概觀」. io. er. 報告中提到: 「美國最早於一八二四年由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於 Bradly V. State 一案判. al. 決中首度承認夫對妻有懲戒權,直到一八七一年,阿拉巴馬州最高法院在 Falugham V.. n. v i n Ch State 一案判決中首度做成廢除夫對妻懲戒權之判決,密西西比州最高法院於一八九 engchi U. 四年的 Harris 一案判決中更推翻七十年前 Bradly 案判例,美國則在十九世紀末拒斥夫 對妻的懲戒法則,但在之後的一個世紀中,美國許多法院仍不願介入家庭糾紛之中, 直到六 0 年代末期美國婦女解放運動下,開始有婦女機構設置求助專線,社會各界開 始關注受虐配偶,而自一九七五年起由律師界展開美國家庭暴力防治法成文法之制 定。」 但在華人社會,無獨有偶,自學術期刊網搜尋,大陸學者研究清代夫妻關係文                                                         13.   李鈦任,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之研究‐以司法實務工作者之觀點,頁 105,2005 年。    高鳳仙,家庭暴力法規之理論與實務,頁 1,2005 年。  15   同註 14,頁 35‐37。  14. 8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8) 獻提到清朝的夫對妻權利有財產權、教令權、休妻權、嫁賣權、殺妻權16,時至民初 才逐漸廢除,在台灣民、刑法當中亦認為「法不入家門」,並無具體處理家庭暴力事 件之法規範,僅民間婦女團體及多位律師進行倡議努力,加上時任法官的現任監察委 員高鳳仙等前往美國考察家庭暴力模範法,引入民事保護令制度,草擬臺灣家庭暴力 防治法,直到鄧如雯殺夫事件17之後,即加速該法的立法及公布。然在民事保護令立 法政策決定上採折衷立法18在臺灣法制上具有獨特的法律性質,並無明確的將之定性 為民事法律、刑事法律或行政法律,分別說明如下: 一、自聲請、審理、核發及救濟程序上以民事、家事事件程序為之、由家事法院(庭) 管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 政 治 大 令之聲請,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 立. 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保護. ‧ 國. 學. 院管轄。前項地方法院,於設有少年及家事法院地區,指少年及家事法院。第二 十條規定,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適用家事事件法有關規定。. ‧. 二、就特定保護令內容具有民事法律之強制執行效力或兼具行政及民事強制執行力. sit. y. Nat. 之性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 io. er. 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al. (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 n. v i n Ch 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engchi U. (二)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設處所為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及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其所屬人員監督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保護令,由相 對人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行。                                                         16.   錢泳宏,清代的夫妻關係—基於「大清律例」和「刑科檔案」的法文化考察,南通大學學報,社會科學 版,2010 年第 5 期,頁 44-51。  17   1993 年的「鄧如雯殺夫案」事實概述:鄧如雯及身邊家人均長期承受來自於丈夫林阿棋的暴力虐待,鄧 如雯 15 歲時即遭林阿棋多次強暴懷孕,在林多次暴力脅迫其家人及小孩後,被迫與林結婚。婚後鄧如 雯曾因不堪毆打而離家,但又因林到其娘家大肆施暴及恐嚇全家,甚至揚言強姦鄧的妹妹後將其賣到妓 女戶,使鄧如雯不得不返家。連鄧女與林男生下的兩個幼子也無法倖免,甚至遭林提起孩子投入洗衣機 內啟動機器成傷。鄧如雯歷經 7 年的暴力凌虐,終在林又恐嚇殺鄧全家時,鄧為保護家人而趁趁林熟睡 時,將林殺害。當時因為相關法令規定不足,使之求助無門,以致犯下此案。引自 2019 年 12 月 8 日 14:00 瀏覽 https://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ategory/80392/post/201907300026/。今周刊  18   唐敏寶,民事保護令之實務研析,頁 8‐9,2015。 . 9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19) (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之。 (四)禁止查閱相關資訊之保護令,由被害人向相關機關申請執行。 (五)其他保護令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執行,必要時 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助之。 三、就違反保護令亦可科以刑事處罰: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法院依 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政 治 大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立. (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 國. 學. 美國前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Holmes 在 The Common Law 一書中提到的名言:法 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在經驗(The life of law has not been logic, it has been experience) ,. ‧. 劉宏恩也提到19: 「書本中的法律與法學可以邏輯嚴謹、理論完美,但若在事實運作中. sit. y. Nat. 無法解決問題,甚至還造成新的問題,如從實用主義哲學的角度觀之,就是失敗的立. io. er. 法與法學。」,也因此林大洋法官說,在運用法律時,不能僅一味偏重形式邏輯的推 演,還是需要透過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尋求法律的適當解釋,以適應變動的社會20。. al. n. v i n C h ,法律常涉及不只是單純法律問題 法律背後的思想價值才是問題核心 ,還有法哲學與、 engchi U 人生、家庭及社會的價值觀念。王曉丹在「初探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21一文提到. 法條主義的法律觀,欠缺法律形成過程及法律與社會互動過程的研究與討論,人們對 法律的看法無疑是工具主義式的,而非僅將法律當作一個制度。 因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制度,其審理及核發過程,除了證據採用及事 實認定外,更包含有法官的價值判斷及利益衡量關係,法官對於家庭暴力行為的認知 及評價,更進一步影響法官處理保護令事件時的決定。故本研究主要關注家庭暴力防                                                        . 19.   劉宏恩,書本中的法律與事實運作中的法律,月旦法學,94 期,頁 336-341,2005 年。    林大洋,民事實務‐  法律問題研究,頁 16,2008 年。  21   王曉丹,初探台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議題與觀點,政大法學評論,117 期,頁 68‐69,2000 年 10 月。  20. 10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0) 治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第十款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此為唯一可自行為人的認知改變 或透過治療,根本解決暴力行為的產生,其他款項保護令多為命令禁制行為:如第一 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及第二款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 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與第十二款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 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或命令應為行為, 如第三款命相對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 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第四款命相對人遠離下 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 政 治 大 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第六款定暫時對未成年子 立 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第五款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 ‧ 國. 學. 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 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第七款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 ‧. 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第八款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 sit. y. Nat. 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第九款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 io. er. 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然在研究者實際在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實務現場經. al. n. 驗,人們的行為有其一套複雜的認知及運作程序,外力的強制介入或許可以禁止行為. i n C 的發生,但當該外力減除或消失,是否又故態復萌? hengchi U. v. 自司法院的司法統計來看,第十款命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之保護令在各款保護 令的核發比例卻是佔終結案件數不到一成(10%)之比例(如表三)的原因為何? 表三:2008~2017 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許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統計表22 研究者自行整理 年度. 保護令核發件數. 命加害人完成. 核發加害人處遇計. 處遇計畫. 畫佔終結案件數比 例.                                                         22.   統計資料來源自司法院 2008~2017 司法統計年報/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終結情形-按終結事件 准許核發保護令內容 . 11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1) 2008 年. 19,730. 1,364. 4.8%. 2009 年. 20,737. 2,000. 6.4%. 2010 年. 23,492. 2,602. 7.2%. 2011 年. 23,063. 3,138. 8.5%. 2012 年. 22,447. 3,303. 9.2%. 2013 年. 22,639. 3,241. 9.0%. 2014 年. 23,428. 3,226. 8.8%. 24,330. 3,195. 8.3%. (第二次修 法)2015 年. 政 治 3,315 大. 2016 年. 25,969. 2017 年. 立 26,437. 8.0%. 3,426. 8.2%. ‧ 國. 學. 有關「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保護令」於核發程序歷經 2 次修法,自 1998. ‧. 年公布實施至 2007 年修法,期間保護令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之裁定率. sit. y. Nat. 低(3%~5%) (如表四),九十六年遂修法增加法院於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 n. al. er. io. 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的規定,2007 年修法之後,由統計數看來裁定比例有微幅增加. i n U. v. 最多至 9%(如表三),至 104 年再修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項,增加法院得逕. Ch. engchi. 裁項目及命其他處遇必要性鑑定與縣市政府得提供審前評估建議,但 2015 年以後的 裁定比例未見增加。 23. 表四:2002 年~2007 年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准許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統計表. 研究者自行整理 年度. 保護令終結件數. 有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件數. 佔比. 2002 年. 14,513. 440. 3.03%. 2003 年. 15,943. 479. 3.00%.                                                         23.   統計資料來源:自司法院 2002 年~2007 年司法統計年報/法院民事通常保護令聲請事件終結情形-按終 結事件准許核發保護令內容 . 12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2) 2004 年. 15,161. 455. 3.00%. 2005 年. 18,376. 811. 4.41%. 2006 年. 18,067. 815. 4.51%. 2007 年(第. 20,028. 1,151. 5.75%. 一次修法). 綜上,研究者試圖思考:保護令如何能中止或終止暴力?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 畫改變加害人認知及行為是有可能發生的嗎?與法院核發比例低有何關聯?法官對 保護令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比例過低的觀點與困境為何?本研究目的即欲進一步探. 政 治 大. 討以上議題,藉以了解如何提升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率,使加害人有接受處. 立. 遇、改變暴力行為的機會。. ‧ 國. 學. 參 研究範圍與方法. 本文主要採文獻分析法做為分析法規範的形成過程與要素,因為文獻分析法係透. ‧. 過與研究議題相關的文獻收集、分析、處理與運用加以說明或驗證之前假設,因此,. y. Nat. sit. 本文將於前三章將有關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項也就是法院核發加害人處遇計. n. al. er. io. 畫的法規範藉由修法重點、當時立法院討論的會議記錄、政府委託有關發展加害人處. i n U. v. 遇計畫規範、所進行成效評估等研究或官方文獻,梳理出臺灣繼受英美法的家庭暴力. Ch. engchi. 防治法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的法規範形成與變遷。第三章則在著眼於美國與臺 灣在不同社會文化所發展的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臺灣在繼受法律在與自我創造的過 程中,法官在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困境及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如何回應解決法官核 發困境所做的修正與成效檢討。 第四章則著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與司法主管機關如何面對加害人處遇計畫核發 比例過低、法規範在社會中運作不彰的問題,於 2010 年衛生福利部委託社會工作及心 理諮商、輔導等專家及各地方政府編撰「向愛傾斜-促進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 及十五年後由司法院於 2015 年出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 ,第四章試 圖以尼可拉斯.魯曼所言的「二階觀察」去觀察一階觀察者(衛生福利部及司法院)是如 13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3) 何進行觀察、如何使用區別與如何避開傳統法官須受法規範拘束的弔詭而擬定出提供 法官參考的文本內容,從二階觀察法有一個好處是二階觀察可以辨識出一階觀察者的 盲點24,當然二階觀察無可避免也會再出現盲點,因此,為降低此一限制影響研究客觀 性,故再從分析法官所做的實際個案裁判,分析法官對於不同機關所提出的手冊內容 引用或參採情形,第五章則試圖提出對於解決法官在核發時所遇到的困境可能的因應 對策及未來可進一步研究的建議。 肆、研究限制 然本研究係主要以統計及文獻(含判決書)等次級資料為分析文本,統計以臺灣各 地方法院司法統計之總計,因此本研究之研究限制,即各地方法院在核發命加害人接. 政 治 大 有因地制宜的狀況及影響,因此,無法一一細究各地方法院統計極端值的狀況。 立. 受處遇計畫保護令特別困境與各地區執行處遇計畫之縣市政府資源及辦理模式,皆會.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24.   瑪格特.柏格豪斯著,張錦惠譯,魯曼一點通‐系統理論導引,頁 66,2016 年。 . 14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4) 第二章. 法規範形成與政策變遷分析. 壹 前言 依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 「第一項第十款之加害人處遇計畫, 法院得逕命相對人 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 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 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法院得以逕裁的是認知及親職教育等輔導性質 之處遇計畫,其他處遇計畫可能涉及治療,即需要相關專業人員之鑑定或評估,施以 鑑定主要目的在於辨識相對人的暴力行為嚴重度與再犯危險性 ,以提供法院裁定必 要處遇計畫之參考,此外,家庭暴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所涵蓋範之內,及於血親. 政 治 大. 或姻親之四等親並包含現在或曾同居或夫妻之事實者,在眾多類型家庭暴力案件中以. 立. 親密關係暴力案件最多,故本章則聚焦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之後於執行核發加害人. sit. y. Nat. 貳、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立法與修法. ‧. ‧ 國. 學. 處遇計畫及之後因應修法過程為主。. io. er. 一、1998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及 1999 年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立法重點. al. 1998 年立法公布家庭暴力防治法時,有關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 n. v i n Ch 規定於當時該法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款: i U e n g c h「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 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十、得依聲請或職權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 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 ,該立法理由係為明定通常保護令之核發及變更程 25 序、內容 ,然而核發之後如何執行規則,於同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 25.   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891881C8C00C66811881C0790C60C119A9C0DC0E60999A91C4C0,瀏覽 日期:2019 年 9 月 22 日。 . 15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5)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 、加害人處遇計畫 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顯見立法當時,對於如何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及準備皆於立法之後由主管機關 再另定之。 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現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訂定規範之主管機關為中央衛 生主管機關,即本法立法時,將加害人處遇計畫界定為衛生醫療業務,認為加 害人的暴力行為需要治療而得到改變與控制,從而於 1999 年 6 月 22 日由中央 衛生主管機關訂定公布「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規範」全文共十二點,其中第二. 政 治 大 輔導」 ,第五點酌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評估標準,俾以回應法官於裁定該款保護令 立 點將處遇計畫定義為「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與. (二). 加害人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 (三). 加害人對被害人慣行施予暴力行為者。. (四). 加害人對被害人施予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 er. io. sit. y. 加害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之行為者。. Nat. (一). ‧. ‧ 國. 學. 的困境26,第五點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得參酌以下評估標準定之:. al. 然依 1999 年公布之規範第五點所定之評估標準看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為命. n. v i n Ch 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前提是以加害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罹患精神疾 engchi U 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慣行施予暴力行為及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而這些認定 標準對於法官在認事用法上,皆屬抽象標準,尚無法由法官依職權探知或心證 形成所為之事實,概需經由醫療科學鑑定始可得知,故依照本研究表二來看家 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前二年之統計來看,裁定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認定標準過. 於限縮與抽象,致使法官核發第十款保護令比例偏低,從而促進 2001 年加害人                                                        . 26.   2001 年 9 月司法院召開家庭暴力防治法研究會,邀集各一、二審級法官研討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後,實 務法律上的問題,其中司法院民事廳副廳長沈方維在「有關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之核發與落實」 一文指出: 「保護令制度正式實施一年多以來,在各機關…研究改進中,將此項境外移植之制度,盡量在本 土生根、成長、茁壯,或許因為客觀條件不能配合,在缺人、缺錢、缺配套機制之執行過程中,難免有些 缺失……」 . 16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6) 處遇計畫規範修訂。 2001 年「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一次修訂,此次修訂較原規範 新增十二點,並予以分章,共分四章全文共二十點,修正重點摘要說明如下: 第一章總則:第一至七點,明定處遇計畫定義為四種治療或輔導: 一戒癮治療。 二精神治療。 三心理輔導。 四其他治療與輔導(包含認知教育輔導) 第一章係明定處遇計畫畫執行機構及處遇計畫內容,而處遇計畫內容並不具體,. 政 治 大 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相對人對被害人慣常施予暴力行為者及相 立 取決於須參酌相對人評估標準。即相對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行為者、相對人罹. ‧ 國. 學. 對人對被害人施以暴力行為情節嚴重者,與原規範相同,條文相異之處係修訂 第二點增訂第四款所稱輔導,包括認知教育輔導;並新增明定各類執行加害人. ‧. 處遇計畫執行機構。. sit. y. Nat. 第二章相對人鑑定:自第八至十四點,明定由縣市政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成立. io. er. 鑑定小組(第八點)、鑑定小組成員資格為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工作人員、社會. al. 工作人員、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明訂法院囑託鑑定應檢附之文. n. v i n Ch 件(第九點),相對人不到鑑定應通知法院及鑑定書面報告應於七日內送交法院, engchi U 與原規範相較係新增相對人鑑定制度,由各地方政府行政機關成立相對人鑑定 小組,依法院囑託鑑定相對人有無施以處遇計畫之必要並提出處遇計畫建議於 七日內送交法院。 第三章則為加害人處遇計畫:第十五至二十二點,新增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 構相關具體執行程序等,惟並無具體實施方案內容。 第四章為附則第二十三及二十四點,共計新增十二點。 本規範實施 2 年即有一倍的條文新增(修正對照表如表四),顯見此一保護令, 雖自國外移植至台灣,在立法初期階段,於實務運作過程需透過社會執行持續 17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7) 對話,才能慢慢的建立。 表四: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修正對照表 研究者自行整理 劃底線部分為與前次修法異動處 1999 年公布條文. 2001 年第一次修正條文. 一、本規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以下簡稱.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一、本規範依家庭暴力防治法 (以下簡稱. 二、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指戒癮治療、. 本法) 第四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與輔. 二、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指下列各款之. 政 治 治療或輔導: 大 三、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執行機構 (以下 (一) 戒癮治療。 立 導。. (二) 精神治療。. 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 (三) 心理輔導。. 醫院、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 (四) 其他治療與輔導。. 之地區醫院,及心理衛生輔導中心。. 前項第四款所稱輔導,包括認知教育. n. Ch. y. 三、本規範所稱處遇計畫執行機構 (以下. engchi. 設有精神科病房之地區醫院,得施行 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 sit. io. al.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 輔導。. er. Nat. 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 ‧. ‧ 國. 學. 簡稱執行機構) ,指經中央衛生主管. iv n 簡稱執行機構) ,指下列之機構: U. (一)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 他治療與輔導之處遇計畫;心理衛生. 合格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 輔導中心,得施行心理輔導或其他輔. 精神科醫院、設有精神科病房. 導之處遇計畫。. 之地區醫院。.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得參酌下列評估標 準定之:. (二) 直轄市、縣 (市) 社區性心理衛 生中心 (以下簡稱心理衛生中. (一) 加害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之行 為者。. 心) (三) 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指定之. 18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8) (二) 加害人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 相關機構、團體或專業人員 (以. 患精神疾病者。. 下簡稱指定之執行機構) 。. (三) 加害人對被害人慣行施予暴力. 四、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之. 行為者。. 醫學中心、區域醫院、精神科醫院、. (四) 加害人對被害人施予暴力行. 設有精神病房之地區醫院,得施行下. 為,情節嚴重者。. 列各款之處遇計畫:. 六、加害人依法至執行機構接受處遇計畫. (一) 戒癮治療。. 者,應向執行機構提示其應接受之處. (二) 精神治療。. 遇計畫。. (三) 心理輔導。. 政 治 大(四) 其他治療與輔導。 應於十日內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 五、心理衛生中心及指定之執行機構,得 立. 七、執行機構接受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 施行下列各款之處遇計畫:. 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得依. (一) 心理輔導。. 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被害. (二) 其他輔導。. 人、辯護人及其他有關機關。. ‧. ‧ 國. 學. 管束之檢察署、及加害人住所或居所. io. al. 外,必要時得委託相關機構、團體或. n. 精神狀態評估結果及具體之治療或 輔導建議。. Ch. 輔導或其他輔導,除指定之執行機構. er. 前項通知,應包括對加害人心理. sit. y. Nat. 六、執行機構施行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心理. engchi. iv n 專業人員為之。 U. 八、執行機構應依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 七、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內容,得參酌下列 束之檢察署、或加害人住所、居所所. 標準決定之:. 在地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之通知,提. (一) 相對人有酗酒或濫用藥物之行. 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相關資料。. 為者。. 九、執行機構執行對加害人之處遇計畫, 應每三個月評估一次,並將評估結果 通知裁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 署、及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 (二) 相對人罹患精神疾病或疑似罹 患精神疾病者。 (三) 相對人對被害人慣行施予暴力 行為者。. 19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29) 庭暴力防治中心。. (四) 相對人對被害人施予暴力行為. 十、執行機構於裁判所定加害人之處遇計. 情節嚴重者。. 畫期間屆滿前,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第 二 章 相對人鑑定. 者,應將治療或輔導結果,通知裁判. 八、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家庭暴力防治. 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加. 中心 (以下簡稱防治中心) 應成立相. 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 對人鑑定小組 (以下簡稱鑑定小. 治中心。. 組) ,依法院囑託鑑定相對人有無施. 十一、執行機構評估於裁判所定加害人之. 以處遇計畫之必要。 前項鑑定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 處遇計畫期間內仍無完成加害人. 精神科專科醫師。 政 治 (一) 大 前,將評估結果,通知裁判法院、 (二) 心理工作人員。 立 處遇計畫者,應於期間屆滿一個月. ‧ 國. (三) 社會工作人員、少年調查管、. 學. 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加害人. 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第一項鑑. 治中心。. 定,應由地方政府編列預算辦理 之。. sit. Nat. 十二、執行機構發現加害人有本法第四十. y. ‧. 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家庭暴力防. io. al. 判法院、執行保護管束之檢察署、及. er. 六條第二項所定情事者,應即通知裁 九、防治中心對於法院之囑託鑑定,應指 定鑑定小組成員一人至三人為之,並. 防治中心與警察機關。. 法院或相關機關提供:. n. 加害人住所或居所所在之家庭暴力. iv n 檢視下列資料;其資料不全者,應請 U. Ch. engchi. (一) 民事保護令聲請書狀影本。 (二) 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調 查紀錄表影本。 (三) 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 場報告表影本。 (四) 防治中心訪視會談記錄表影 本。 20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0) (五) 被害人驗傷診斷證明書或驗傷 單影本。 (六) 判決書 (緩刑或假釋者) 。 (七) 危險評估量表。 (八) 相對人前科資料 (無前科者免 提) 。 (九) 其他相關資料。 十、相對人不依指定期日接受鑑定時,防 治中心應即通知囑託法院。. 立. 十一、鑑定人員應依相對人之身心狀況, 政 治 大 視其有無精神異常、酗酒、濫用藥. ‧ 國. 學. 物、人格違常或行為偏差等及其與 家庭暴力有無因關係,鑑定相對人. ‧. 應否接受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 處遇計畫建議書。 十二、法院檢送相對人相關資料,囑託進. n. al. er. io. sit. y. Nat. 理輔導或其他治療、輔導,並作成. Ch. engchi. iv n U行書面鑑定者,防治中心應即指定 鑑定人員進行書面審查,作成處遇 計畫建議書。. 十三、警察機關接獲命相對人接受鑑定之 暫時保護令時,應命相對人確實遵 行。 十四、防治中心應於鑑定之日起七日內, 將處遇計畫建議書送交囑託法院。 第 三 章 加害人處遇計畫 21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1) 十五、加害人經法院裁定命完成處遇計畫 者,應依裁定所定期日至指定之警 察機關報到,接受處遇計畫之執行 安排。防治中心接獲前項裁定後, 應即安排適當之執行機構及開始 接受治療或輔導之期日,並通知警 察機關、執行機構、被害人及其辯 護人或執行保護管束之地方法院 檢察署。. 立. 政 治 加害人未依前二項期日報到者,警察 大 機關或執行機構應即通知防治中心。. ‧ 國. 學. 十六、執行機構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時, 應擬訂適當之治療或輔導計畫。. ‧. 十七、執行機構認加害人處遇計畫有延. 者,應敘明理由及建議意見,通知. n. al. er. io. sit. y. Nat. 長、縮短其期間或變更內容之必要. 防治中心。. v i n Ch e n g c十八、防治中心接獲前項通知,應即通知 hi U 當事人及被害人,得依本法第十四 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變 更或延長通常保護令。 十九、加害人有接受處遇計畫之意願且經 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其確屬經濟困 難者,得依規定向地方政府申請補 助處遇計畫部分費用。 二十、加害人有恐嚇、施暴或未遵守治 22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2) 療、輔導計畫者,執行機構應即以 書通知防治中心。 二十一 防治中心接獲執行機構通知加害 人有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所定 情事或不依規定接受處遇計畫或 接受時數不足時,應即通知警察 機關或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十二 加害人處遇計畫完成後,執行機 構應於十日內將執行情形通知防. 立. 治中心。 政 治 大 第 四 章 附則. ‧ 國. 學. 二十三 防治中心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業 務,應置專責人員,負責聯絡、. ‧. 協調及建立個案檔案資料。. 話應知會法院、地方法院檢察 署、警察機關及執行機構。. n. al. er. io. sit. y. Nat. 前項專責人員之姓名、聯絡電. Ch. engchi. iv n U 執行機構辦理加害人處遇計 畫,應置聯絡人,並知會防治中 心。. 二十四. 加害人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保護管束裁定 應接受之處遇計畫,適用本規範 之規定. 二、2007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一次修法及 2008 年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 23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3) 次修法重點 家庭暴力防法從立法實施以來,依據司法統計,1998 年至 2006 年法院依保 護令終結件數中獲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比例約 3~4%(如表三),然就家庭暴力防 治法原立法目的之一為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倘能針對施暴者及早介入輔導,以 預防暴力行為再發生,然立法之後,此款保護令為唯一針對加害人輔導的機制, 其餘保護令皆為限制加害人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2007 年第一次修法理由27即 指出「實施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性有無,常涉及心理及衛生等專業領域,爰 依實務需求與尊重專業原則,增列第二項規定,使法院為第一項第十款裁定前, 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本次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法,. 政 治 大 制度內容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本法之中,惟令人困惑的是 2007 年本法修法納入 立 將行政機關於 2001 年所修訂「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有關相對人鑑定. ‧ 國. 學. 對相對人鑑定制度後,2008 年行政機關第二次修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 規範」 ,卻將前次修正分四章之框架予以刪除,修正全文為十九點,其中更刪除. ‧. 相對人鑑定制度,修正為法院得檢送聲請書狀影本及其他相關資料,請直轄市、. sit. y. Nat. 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相對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書面意見。直. io. er.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家庭暴力事件之相對人有接受處遇計畫之必要者,. al. 得於民事保護令事件審理終結前,提出前項書面意見供法院參考(加害人處遇計. n. v i n Ch 畫規範第五點)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設立評估小組為相對人之評估, engchi U 造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放入裁定前鑑定制度,執行規範卻無如何執行相對人鑑定 制度的窘境。 三、2015 年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次修法及 2008 年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三 次修法重點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第一次修法(2007 年)增加心理及衛 生等專業領域提供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之鑑定協助法官之後,期間實際執行                                                         27.   立法院法律系統網址: https://lis.ly.gov.tw/lglawc/lawsingle?0023043367AB0000000000000000014000000004000000^01253104012300^0000 3001001,瀏覽日期:2019 年 9 月 22 日。. 24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4) 從加害人處遇計畫核發佔終結案件數比例自 4%逐年提高 1%至 2015 年則有 8 %(如表二),加以 2000 年執行單位主管機關內政部出版「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 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 ,之後的核發比例甚至有近一成,因此第一階段修法的 理由看似成立,心理及衛生醫療確實非法官專業,法官如何衡酌事實依聲請人 或職權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修法由行政機關來協助評估提供意見,使法官 審理有據。 由於法律規定增加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程序,相 對影響通常保護令核發時效,因此又產生一個新的問題。是以,於第二次修法 修正說明略以: 「增列法院得逕為裁定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 政 治 大 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之規定,以促進法院加強裁定處遇計畫。另實務上,因處 立 導及其他輔導,以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 ‧ 國. 學. 遇計畫並無規範執行期限,故常有相對人藉故拒絕或不完成法官所裁定處遇計 畫次數或時數,也由於無執行期限,故本項保護令無具體違反保護令之要件,. ‧. 加害人拒不接受或接受時數不足,執行主管機關無法以違反保護令罪移送,爰. sit. y. Nat. 增列第四項,於保護令裁定明文規定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期限,俾積極執行處. io. er. 遇計畫。」28,因此,針對法院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內容予以分類並得依加害人. al. 及其事實狀況分級處理,亦有可讓法官依家庭暴力事實、個案暴力行為輕重有. n. v i n Ch 不同的裁量,因此非屬專業治療部分的輔導作為,即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 engchi U 輔導等,得由法官逕予裁定,另讓法官除兩造陳述外,有第三方管道得到實施 處遇計畫建議,以促進法院加強裁定處遇計畫。 而「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亦於 2016 年進行第三次修正,修正重 點對照前一次(2008 年修訂內容)旨在提高評估及執行人員專業程度,分析如下: (一)修正第二點,配合處遇計畫項目「戒癮治療」,考量需由醫療團隊人力相對 充足醫院執行為宜,故第三款所稱之戒治醫療機構不含診所。 (二)新增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親職教育輔導。                                                        . 28.   同註 27。 . 25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5) (三)新增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方式,得併同行政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六十四條所規範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實施。 (四)新增執行處遇計畫人員應符合執行人員資格及接受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教育 訓練。 (五)提高評估小組成員專業資格,需具師級專業。 (六)新增加對人有疑似精神異常、酗酒或濫用藥物等狀況,評估人員應有一人為 精神科專科醫師。 (七)考量實務運作需要新增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得因加害人工作、服役或就學等 因素,得跨縣市執行處遇。(八)新增執行機關(構)遇知悉加害人有特殊狀況. 政 治 大 據司法統計,加害人處遇計畫自 2015 年修法後的核發比例停滯,維持在 立. 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次修法後,依. ‧ 國. 學. 8%,期間司法院於 2015 年出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 。 (八)發展一致性書表格式,紀錄相對人在處遇中的整體表現、整體及再犯可能性. y. sit. n. al. er. io. 四、小結. Nat. 三)。. ‧. 評估與對於處遇後的建議(詳如附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附表. i n U. v. 家庭暴力防治法現行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法院核發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Ch. engchi. 之保護令之程序,從 1998 年至今共修正二次(如表五),由本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則自 1999 年公布至今共修正三次(如表六)。家庭 暴力防治法本法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修法歷程,以本研究者整理繪製時 序圖像(如下圖)來看,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法規範與社會互動之修法脈絡,要落 實改變加害人的暴力行為,仍是期待由各種專業評估或鑑定來協助法院做成裁定, 而要促進法院裁定則需從許多對話、實證性統計及有實際的方案等方面努力,最後 累積可操作的程序後再修法納入法規範成為法院遵循依據。. 26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36) 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修法時序與裁定率圖. 家庭暴力防治法 . 時間軸 . 家庭暴力加害人計畫規範 . 1998 年立法  1999 年訂定規範 . 年度 . 加害人處遇 計畫裁定率 . 2002 . 3.03% . 2003 . 3% . 2004 . 3% . 2005 . 4.41% . 2006 . 4.51% . 2007 . 5.75% . 2001 年 1 內政部試辦裁定前評估  2 規範第一次修訂 . 政 治 大. 學. ‧ 國. 立. 2007 年第一次修法 . y. sit. 2010 年  衛福部出版「向愛傾斜的正 義‐‐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 遇計畫手冊」 . 7.2% . al. 8.5% . n. 2011 . 6.4% . io. 2010 . 4.8% . er. 2009 . 2008 年規範第二次修訂 . Nat. 2008 . 加害人處遇 計畫裁定率 . ‧. 年度 . 2012 . 9.2% . 2013 . 9% . 2014 . 8.8% . 2015 . 8.3% . Ch. engchi. i n U. v. 2015 年 10 月司法院出版「法院辦 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 . 2015 年第二次修法 . 2016 年規範第三次修正 . 27   . DOI:10.6814/NCCU20200015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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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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