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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美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與方案 一、美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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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mily Violence)及關島、紐西蘭等國之家庭暴力有關法規及文獻,草擬了家庭暴力防 治法草案,惟尚在立法倡議階段。1996 年臺灣社會發生鄧如雯殺夫事件,其中突顯 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被害人的無力與最終失控的遺憾,這個社會事件震撼驚醒台灣社 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已到須有法律規範予以處理的地步,民間團體遂以上述高鳳仙草 擬之草案為基礎,參考外國立法例有美國模範家庭暴力法、紐西蘭、澳洲、英國、

關島、美國加州等家庭暴力有關法規,加速立法,遂於 1998 年制定公布家庭暴力防 治法。而有關美國最早家庭暴力犯處遇治療方案係發展自 1970 年代前期,針對加害 人特質的多重因素,處遇計畫有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及戒癮治療等 項目,目的在針對加害人實施暴力的本質進行相對應的處遇工作,期能改變其暴力 認知、降低家庭暴力的再犯。因此,自相關文獻中可發現美國的加害人處遇方案係 早於其立法前即有。然在臺灣,則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之後,才於該法中明定實 施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另定之40

從國內、外學者論點,家庭暴力防治法的法律功能從原本有促進家庭和諧,到 為了破除社會勸和不勸離的迷思而刪除,接著再十年的運作,法律規範與社會又如 何產生作用,本章則透過文獻分析自美國發展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理論觀點與各 類方案,及臺灣自美國移植制定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加害人處遇計畫規定如何 運作、法官審理時所遭遇的困境及法規範如何逐步建立與修正。

貳、美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與方案

一、美國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模式

美國最早家庭暴力犯處遇治療方案係發展自 1970 年代前期,針對加害人特 質的多重因素,處遇計畫有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及戒癮治療等項        

40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訂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其內容包括 下列各款:

一、處遇計畫之評估標準。

二、司法機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之執行機關(構)、加害人處遇 計畫之執行機關(構)間之連繫及評估制度。

三、執行機關(構)之資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負責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推動、

發展、協調、督導及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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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目的在針對加害人實施暴力的本質進行相對應的處遇工作,期能改變其暴力 認知、降低家庭暴力的再犯41。有關詮釋家庭暴力的理論觀點相當多,自網路查 得一文獻為 Healey,Smith and O’sullivan 針對家庭暴力加害人干預理論從實務上 區分三大理論面向,及其理論假設如何影響處遇策略的選擇42

(一)個人為基礎之理論層面

將家庭暴力成因歸因為個人的人格問題與先前經驗,如社會學習理論將家庭 暴力行為歸因於幼年社會環境所致,另一個依附理論,也強調照顧者與子女的互 動及初始依附關係對個人成年樹立安全而健康親密關係的影響,以依附理論發展 的的加害人處遇方案則以在加害人與其所礙者之間建立安全的依附關係。而心理 動力學派則著重暴力潛藏的心理成因,認知行為學派則以教育加害人學習新的非 暴力思維與行為模式。

個人為基礎之理論著重加害人的心理問題、人格問題、童年經驗或生理特質,

因此處遇模式偏向精神分析模式、認知行為修正、經由社會情境再學習重塑其行 為,以保持家庭成員身心健康,這樣的心理動力過程有二個優點,一是它讓更多 加害者願意留在治療中,其次是,它對有依賴性人格偏差的案主較能成功,然而 不管採用何種治療取向,較多自我揭露與較少說教式與團體高凝聚力,預防再犯 比例越好。

(二)家庭系統理論面向

這一系統理論將家庭暴力成因聚焦於家庭結構問題、家庭中人際互動問題 及家庭與社會隔離問題,因此會將問題產生界定為溝通不良與衝突造成,而以教 導溝通技巧來協助避免暴力發生,此一理論的處遇模式以家庭系統干預,強調溝 通模式的建立,例如:夫妻諮詢、家庭諮商等短期干預模式,

家庭系統模式認為許多發生暴力事件的伴侶還是會選擇繼續在一起,因此,

如何在親密關係中建立正向觀點則是家庭諮商重點,然而此模式鼓勵伴侶間開放        

41  內政部,向愛傾斜的正義‐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P6,2010 年。 

42  2018 年 2 月 18 日瀏覽自https://www.ncjrs.gov/pdffiles/168638.pdf, Healey, K., Smith, C., & O'Sullivan, C. 

(1998). Batterer intervention: Program approaches and criminal justice strategies. Washington D. C.: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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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雙方的問題,但亦可能彼此抱怨而造成更大的危險,而此一模式,如法院亦 核發遠離令時,此一模式也會造成加害人違反遠離令。也因此,此模式無法達到 刑事司法中對被害人之迅速保護之要求,因而美國有二十州明令禁止用家族治療 為主要治療模式,但不禁止作為次要治療模式。

(三)社會及文化面向

社會及文化面向常將家庭暴力問題歸因於容忍性別暴力的社會結構及文化 規範與價值,例如:女性主義的加害處遇模式透過教育方式使男性體認這些社 會與文化規範因素影響其施暴行為,並透過以非暴力、平等的親密關係觀點來 再社會化男性,因此處遇模式著重檢視父權制度、文化價值等合法化對男性優 越及主控權因素,因此此一模式重視社會與文化因素下的女性經驗,以對加害 人再教育及重建加害人再社會化,以建立平權的親密關係。常期的干預則應經 由國家政策及法律機制就父權社會不平等關係再做改善。

二、美國加害人處遇方案

(一)Duluth Model(Minnesota)

由於早期加害人處遇工作者多為婦女運動倡導者或女性主義者,因此女性主 義色彩便影響大部分處遇方案,明尼蘇達州實施 Duluth 之家暴介入方案

(Domestic Abuse Intervention Project,DAIP)即是,其採取女性主義路線,致力於整 合資源,訓練警察、法官及民眾,在加害人處遇上強調施暴者的心理教育,教 導其了解及認知自己在家庭中病態之權力與控制的行為反應,並示範出如何才 是平等與非暴力的行為反應,治療課程為 26 週分八個子課程((無暴力、無威脅、

尊重、信任支持、誠實負責、對性之尊重、建立伴侶關係、及協調暨公平),同 時並指定家庭作業,提出治療期間自己對伴侶的言行,讓個案在團體諮商師引 導及團體互動中讓個案漸能學習健康之互動模式,此方案主主要為心理教育課 程為主,所以較無法改善高危險或長期暴力的加害人,此一模式為美國最早、

最普及之模式。國內學者林明傑則認為此模式忽略不同加害人不同的心理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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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素及根源,國內需多參考其他模式43。 (二)EMERGE Model(Massachusetts)

本方案則為較深度的團體治療,相較 Duluth Model 加上「認知行為療法」

實施於麻塞諸塞州,為一為期 40 周分兩階段,前八周為教育模式,後 32 周為 第二階段為一持續進行的開放團體(即每十周放走老成員一次,接收新成員一次),

每人需於團體中報告其一周內的負面行為,課程結束前則需再報告自己本周的 行為目標,此方案治療內容重點強調面質及鼓勵個案接受行為責任、由團體成 員腦力激盪討論每一個案可以有哪些作法及鼓勵個案提出自己的行為目標,此 方案由二位男女治療師帶領,可提供男女互動之良好示範機會。

(三)AMEND Model(Colorado)

此方案為科羅拉多州丹佛市採用,其課程為期 36 週,但主張對於高危險 或長期施暴虞犯需進行 1 至 4 年治療,否則難以改善。其團體分四階段,初階 及第二階段前 12 至 18 週為危機團體多以面質及教育處理加害人的否認,第二 階段團體則可能提出想要改善的想法。第三及第四階段為自助/支持團體,屬於 自願性參加。

(四)The Third Path Model(Colorado)

此方案為 AMEND Model 相似,但強調先區分不同危險程度的加害人再施 以配套的治療方案,此方案經國內學者林明傑等人實地赴美參與方案進而翻譯 引進臺灣44。自林明傑所譯手冊,關於付費方面,也提到根據 Healey 等人之全 美家暴方案研究發現,全美各州甚至各市郡並不統一,端視各級政府之經費、

及方案之立意而定,如 Duluth 方案則全免,其經費 35%來自州政府,65%來自 補助金(據林明傑詢問方案工作人員,其表示此部分多由訓練坊之收入及勸募 而來);EMERGE 方案則 25%來自收費,75%來自補助金(收費每次約 20 至 60 美金,視加害人收入而定);Michigan(林明傑所參與之方案,每次收費為 20 美 元), Maryland, California 等多數州則由案主支付全額。

       

43  林明傑、黃志中,他們怎麼了?家庭暴力加害人的評估與輔導,P9,2003。 

44  林明傑等譯,家庭暴力輔導者手冊,台北,張老師出版社,200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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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紐約受害人服務中心的加害人協助方案((Alternative Assistance Program) -臺灣於 1999 年實地考察具體方案

1999 年由台灣官方及民間團體至美國紐約實地考察家庭暴力防治服務45,其 中實地考察紐約當地的被害人服務中心,該中心成立於 1978 年,為一民間非營 利、具宗教色彩的機構,對紐約五大區的家暴受害民眾提供直接服務及辦理研究、

宣傳各項活動,該中心有各項服務方案,包含二十四小時熱線、法律諮詢協助及 緊急庇護,主要案件由法院轉介,至 1982 年開始辦理加害人協助方案((Alternative Assistance Program),此機構方案八十九%經費來自聯邦、州、市政府,經費提供 單位會定期至機構進行評估,成效良好,則繼續委託辦理。加害人協助方案主要

宣傳各項活動,該中心有各項服務方案,包含二十四小時熱線、法律諮詢協助及 緊急庇護,主要案件由法院轉介,至 1982 年開始辦理加害人協助方案((Alternative Assistance Program),此機構方案八十九%經費來自聯邦、州、市政府,經費提供 單位會定期至機構進行評估,成效良好,則繼續委託辦理。加害人協助方案主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