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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特質。
依衛福部所定「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加害人處遇業務行政人員實務手冊」總結 實務研究發現,提出家庭暴力加害人的心理社會危險因素,有四個因素是造成家 庭或婚姻暴力的主要來源:1 曾有受暴經驗或在有暴力行為家庭長大,2 低社經 地位,3 具有高社會壓力源的個人或家庭,4 與社會隔離的人或家庭、有酗酒與 吸毒或攻擊行為傾向,或因受社會文化影響而固著於性別角色的差別期待,或對 性別權力與地位持不對等看法且具低自尊。
相關文獻重複所提到的特質,從個人內在特質到外在環境甚至是社會文化制 度的影響效果等多是多重的因素所造成,無法自任何單一因素去有效解釋親密關 係暴力現象的形成與持續過程。
肆、臺灣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的困境與實施現況
一、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前,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的困境(1999~2008 年)
在 2001 年未將審前鑑定納入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前,有法官李鈦任49直接針對 司法人員進行訪談,影響法官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命令的癥結因素在於如何認 定有核發之必要?但所謂必要性的認定,在實際操作上產生重大的歧異,即法 官在裁定命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時,是否應踐行審前鑑定為必要,很明顯有兩 個不同思考方向,部分法官認為只有戒癮、戒酒治療才需要進行審前鑑定,認 知教育輔導則不需要,也有部分法官認為必須踐行加害人裁定前鑑定後於鑑定 機關認有必要,始參酌鑑定機關之處遇建議命令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在李鈦 任的研究結論發現,法官裁定命加害人接受治療處遇之准駁基準為:1 相對人是 否遵期到場接受審前鑑定,2 加害人是否為中、高度再犯家庭暴力再犯危險群,
此外,李鈦任本身也擔憂法官無相對專業能力拒絕鑑定機關建議,可能造成鑑 定機關綁架司法機關的判斷。
二、相對人裁定前鑑定制度期間所生的核發困境(2001 年至 2008 年)
49 李鈦任,我國民事保護令制度研究‐以司法實務人員觀點,頁 91‐93,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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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於法院裁定保護令核發案件數中,有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的比例明 顯偏低,2001 年開始由當時內政部(現為衛生福利部)於全國實施裁定前鑑定制 度,於各縣市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成立鑑定小組,以接受法院囑託辦理相對人之 裁定前鑑定工作,提供法官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前可參酌依據的專家意見,
惟此項制度於 2008 年轉型為法院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前非必須踐行之評估,
但此一制度卻是臺灣對於加害人處遇計畫法規範適應的實踐過程,亦為目前制 度發展的前身。
2001 年裁定前鑑定制度藉由跨領域的專業人員50對相對人的早期生活經驗 及社會文化影響下的家庭婚姻生活狀況探究,以了解相對人家庭暴力衝突的相 關心理、社會因子,此依鑑定制度有別於精神鑑定,為一心理社會鑑定51,亦即 是一種再犯預測鑑定,裁定前鑑定分為二部分,一為團體教育鑑定,二為個別 面談鑑定,鑑定人員資格必須為精神科醫師、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師等專業 人員,鑑定人員針對加害人危險因子多寡,透過專業分析、診斷,以建議法官 核發適合加害人處遇計畫的保護令,因此,裁定前鑑定制度的功能是以專業介 入協助裁定、適時瞭解相對人內在心理歷程及家庭關係、提供法律知識,終止 暴力惡化52。
在周煌志等人的研究中,有針對法官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低的議題以焦點團 體訪談實務專家在實務工作過程對法官對處遇計畫裁定與執行的七項觀察看法
53:
(一)法官本身對處遇計畫不認可,所以覺得 1 至 3 小時的處遇計畫較可行。
50 依衛福部訂頒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六點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受過家庭暴 力防治相關專業訓練且具實務經驗之下列人員,組成相對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評估小組),辦理相對 人有無接受處遇計畫必要及其建議之評估:
(一)精神科專科醫師。
(二)諮商心理師、臨床心理師。
(三)社會工作師、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或觀護人。
(四)其他具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實務工作經驗至少三年之人員。
51 引自手冊內文引註,黃志中,台灣家庭暴力相對人之鑑定與治療模式,2001 年。
52 引自手冊內文引註,林慈玲,家庭暴力相對人鑑定的功能與流程,2001 年。
53周煌志,家庭暴力加害人裁定前鑑定及處遇計畫執行成效評估,衛生福利部 101 年度委託科技研究計畫,
頁 80-8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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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鑑定報告內容過於簡略,不具說服力,常遭相對人及代理人質疑期結果,又 常超過一個月無法提出鑑定報告,影響案件進行。
(三)法官認為自己可於開庭時教育當事人,即可減少家庭暴力,而不需令相對人 接受處遇計畫。
(四)法官認為令相對人接受處遇計畫,會導致其請假時數增加,影響其工作甚至 導致失業。
(五)應促進法官對裁定加害人處遇與鑑定概念的理解。
(六)鑑定業務行政程序繁瑣而拖延處理時間。
(七)參照性侵害加害人治療處遇的留級模式,提升相對人參與課程積極度。
2011 年林明傑在家庭暴力問題與有效防治一書中提到臺灣加害人監督與輔 導之困境有三 :其一是加害者不願參與法官要求之審前鑑定,以致沒有鑑定為 依據無法核發含有處遇計畫的通常保護令。其二為認知教育輔導多在精神科醫 院進行,對案主有負面標籤的作用,且輔導或戒癮精神治療只在白天,易使加 害者因常請假而失去工作。其三,約三分之一加害者不願參加法官裁定於保護 令內之輔導治療,三分之一中途退出,只有三分之一能完全參加。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概況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1998年公布實施,家庭暴力案件數逐年成長,然法院裁定 相對人接受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比例,自公布實施的前十年卻只有百分之三,實 務上,初期多數法官傾向針對精神疾病、酒癮、多次暴力行為或暴力犯行嚴重 等再犯危險性較高之相對人裁定加害人處遇計晝,因此僅有少數家暴加害人獲 得處遇計晝之協助以遏止暴力行為,但有更多家庭暴力加害人是未有服務資源 介入與處置,缺乏管道協助其情緒纾解及解決問題,使得出現多起加害人不滿 被害人聲請保護令以自殺或殺妻、攜子自殺等憾事發生。而臺灣自美國引進家 庭暴力防治法實施之初,為大家所知,法規範建立係由高鳳仙及民間團體草擬 立法,然對於施以暴力的相對人治療處遇如何執行,臺灣實務上則係由立法之 後才開始發展,1998年至2008年,林明傑教授將美國對於家暴犯治療模式方案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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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臺灣並融合臺灣社會及家庭文化因素,協助雲林、嘉義縣市實施加害人處遇 計畫的。另自2008年至今,邱惟真副教授從相對人整合服務觀點協助中臺灣縣 市實施加害人處遇計畫並發展相對人裁定前預防性教育,預防相對人在保護令 審理期間再度發生更激烈的暴力行為的,此外,加害人處遇計畫其中也包含戒 癮、精神治療部分,即有周煌智、黃志中等醫師著力於此,2006年林世祺、周 煌智等人54即針對當時臺灣執行加害人處遇計畫63家機構展開調查,藉以瞭解當 時(1998年至2005年)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現況,調查結果為:
(一) 各執行處遇業務承辦人以社工人員最多,超過半數,其次為心理諮商人員,
較少為精神科醫師,只有6位。平均從事家庭暴力防治相關工作年資為37.6 個月,超過95%的承辦人有精神科相關工作經歷。
(二)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機構以區域醫院、精神科專科醫院及醫學中 心為主:執行處遇機構以區域醫院執行最多,佔32.6%,其次為醫學中心,
佔20.9%,其餘為地區醫院、診所或諮商中心佔11.6%。
(三) 提供加害人處遇計畫項目則以提供精神治療、心理輔導及認知教育輔導為 大宗,但精神治療及戒癮治療投入人力相對較少,該調查指出,可能是因 為該二項治療需精神科專科醫師執行所致。
(四) 加害人報到率部分,有半數以上機構的加害人報到率及完成率為75%以上,
有80%的機構其加害人完成率有50%以上。
(五) 加害人處遇計畫成效評估:有30 家機構(佔69.8%)採用依保護令裁定的 計畫內容評估,其中有26 家由治療師負責評估,4 家交由專門之團隊評估。
在後續的追蹤方面,絕大多數的機構(佔90.7%)並沒有追蹤加害人後續是 否再有暴力出現,僅有4 家機構(佔9.3%)有持續對加害人追蹤。
然自2008年以後,亦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第二次修正後,
即較少有針對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狀況的調查或研究文獻出現。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困境
54 林世祺、周煌智等,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執行現況,臺灣精神醫學,第 21 卷、第三期,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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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學者 Posner 認為法官的裁判仍會受到種族、性別、個性、經驗等個人 因素之影響55,在台灣,儘管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實施多年,但在楊維倫針對 家庭暴力案件量刑影響因素所做的研究56發現,施暴丈夫長期失業、被害妻子 違背傳統對於好女人的期待等客觀情事或主觀評價,可能會影響法官面對當事 人時,有寬容對待加害人、嚴苛譴責被害人的行為表現。正因為每個獨立的個 人都有不同的經驗、情感與想法,因此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行為模式,除了學習
美國學者 Posner 認為法官的裁判仍會受到種族、性別、個性、經驗等個人 因素之影響55,在台灣,儘管家庭暴力防治法公布實施多年,但在楊維倫針對 家庭暴力案件量刑影響因素所做的研究56發現,施暴丈夫長期失業、被害妻子 違背傳統對於好女人的期待等客觀情事或主觀評價,可能會影響法官面對當事 人時,有寬容對待加害人、嚴苛譴責被害人的行為表現。正因為每個獨立的個 人都有不同的經驗、情感與想法,因此每個人都有不同的行為模式,除了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