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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增親職教育輔導執行方式,得併同行政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 法第六十四條所規範命接受親職教育輔導實施。

(四)新增執行處遇計畫人員應符合執行人員資格及接受家庭暴力防治相關教育 訓練。

(五)提高評估小組成員專業資格,需具師級專業。

(六)新增加對人有疑似精神異常、酗酒或濫用藥物等狀況,評估人員應有一人為 精神科專科醫師。

(七)考量實務運作需要新增加害人處遇計畫執行得因加害人工作、服役或就學等 因素,得跨縣市執行處遇。(八)新增執行機關(構)遇知悉加害人有特殊狀況 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然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次修法後,依 據司法統計,加害人處遇計畫自 2015 年修法後的核發比例停滯,維持在 8%,期間司法院於 2015 年出版「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 (八)發展一致性書表格式,紀錄相對人在處遇中的整體表現、整體及再犯可能性

評估與對於處遇後的建議(詳如附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附表 三)。

四、小結

家庭暴力防治法現行第十四條第三項有關法院核發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之保護令之程序,從 1998 年至今共修正二次(如表五),由本法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則自 1999 年公布至今共修正三次(如表六)。家庭 暴力防治法本法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修法歷程,以本研究者整理繪製時 序圖像(如下圖)來看,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在法規範與社會互動之修法脈絡,要落 實改變加害人的暴力行為,仍是期待由各種專業評估或鑑定來協助法院做成裁定,

而要促進法院裁定則需從許多對話、實證性統計及有實際的方案等方面努力,最後 累積可操作的程序後再修法納入法規範成為法院遵循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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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修法時序與裁定率圖

年度  加害人處遇 計畫裁定率  2002  3.03% 

2003  3% 

2004  3% 

2005  4.41% 

2006  4.51% 

2007  5.75% 

家庭暴力防治法  時間軸  家庭暴力加害人計畫規範  1998 年立法 

1999 年訂定規範 

2001 年 1 內政部試辦裁定前評估  2 規範第一次修訂 

2007 年第一次修法 

2008 年規範第二次修訂 

2010 年  衛福部出版「向愛傾斜的正 義‐‐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 遇計畫手冊」 

2015 年第二次修法  2015 年 10 月司法院出版「法院辦 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 

2016 年規範第三次修正  年度  加害人處遇

計畫裁定率  2008  4.8% 

2009  6.4% 

2010  7.2% 

2011  8.5% 

2012  9.2% 

2013  9% 

2014  8.8% 

2015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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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加害人有接受處遇計畫之意願且經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認定其 確屬經濟困難者,得依規定向前開主 管機關申請補助處遇計畫部分費用。

十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司法機 關、家庭暴力被害人保護計畫執行機 關(構)、處遇計畫執行機關(構), 應置專責聯絡窗口,負責本法有關加 害人處遇計畫聯絡事宜。

前項專責人員聯絡資料,應通知 各相關機關(構)。

十九、被告或受刑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 項及第三十九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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