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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2010 年內政部出版「向愛傾斜的正義--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 遇計畫手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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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規範執行觀察分析—次級資料觀察分析

壹、前言

家庭暴力防治法於 1998 年立法之第十三條(現行法第十四條)有關加害人處遇計 畫,因實施後法院裁定比例低,故在中央主管機關依同法第四十五條(現行法第五十 四條)規定訂定「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據以執行,惟於 1999 年、2001 年及 2008 年 三次修正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如本研究上一章所探討,臺灣發展加害人處遇計畫 模式係於法規範形成後才開始,然在家庭暴力防法實行十年後對加害人處遇計畫裁 定仍在所有類型保護令偏低的情況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2013 年組織改造惟衛生 福利部)於 2010 年即委託學者專家編印「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 冊」、2015 年再由司法院編印「法院辦理民事保護令事件參考手冊」,本章藉由分析 在不同階段、不同機關產生的二本手冊內容,藉以觀察臺灣家庭暴力防治法自美國 移入後,配套措施在臺灣社會的法規範形成。

貳 、2010 年內政部出版「向愛傾斜的正義--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 遇計畫手冊」分析

一、手冊訂定前後核發率情形及手冊內容分析

2010 年以前的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核發比例自家庭暴力防治法實施 依本文表二及表三統計可以發現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的核發率,自有統計的 2002 年開始至 2004 年維持在 3%,而提供法官裁定參考的裁定前鑑定的行政制 度於 2001 年導入,似乎對提高核發率沒有明顯效果,依前一章立法文獻資料分 析發現當時的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與各縣市政府於 2005 年導入試辦婚姻暴力危險分級試辦方案,核發率提升到 5%,而自 2008 年至 2010 年相關研究及評估加害人處遇計畫成效的文獻資料集中於此階段,亦即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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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如何執行的互動相當頻繁,社會中的法如何運作?內政部遂於 2010 年出版「促 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希望藉此文本增進法官認識,而能 提升核發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比例62

本手冊內容共計 41 頁包含:前言、處遇計畫的意義為何、完成加害人處 遇計畫者的成效如何、加害人處遇計畫之目的及內容為何、欠缺處遇計畫,能 有效避免加害人再犯嗎?並附錄各縣市政府辦理加害人處遇計畫資源及收費標 準,俾讓法官對於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有深入一點的認識,內容分析如下:

(一) 壹前言部分,即提到臺灣家庭暴力傳統問題及新定保護令法律積極意義與 訂定本手冊的目的為提升法官對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認識

「家庭暴力存在是長期存在人類社會事實,臺灣社會係自 1980 年代 初期開始有少量的本土組織提供婚姻暴力受虐婦女的保護服務工 作…但因社會普遍存在對於家庭暴力迷思,傳統法律僅能提供事後 補救、缺乏預防規範,且各專業體系在自我定位及專業協調合作仍 有整合不足情形。」

「家庭暴力防治法民事保護令自此施行,此法令挑戰了『法不入家 門』的觀念及積習,公權力正式『法入家門』…更以保護令等全新 法律規定,積極推動家庭暴力的防治工作。」

「為提高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率,落實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立法目的,

有效防治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乃擬本文說明,期能 提升法官對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認識。」

(二) 貳為說明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意義、目的及法官裁定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之 目的及執行率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意義與目的,是在減少危險情境的產 生、防制其暴力再犯,並提供施暴者適當的治療、輔導或教育課程,

以協助其無效的衝動控制、情緒管理、偏差精神狀態或扭曲的認知        

62  促進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手冊內政部長的誌文節錄:為持續加強與法院溝通,增進法官對 於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實施目的與相關配套資源之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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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模式,以有助於加害人重建其家庭成員之和諧家庭關係。」

「法院裁定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其主要目的在於藉由處 遇計畫之施行,有效降低加害人家庭暴力之再犯性。」

「有關法院裁定命加害人完成處遇計畫之執行率成果,由衛生署提 供 2007 及 2008 年執行率為 95%及 76%,若加上跨年度執行率之 5%及 24%,則均達成 100%之執行率。」

(三) 參為說明完成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者的成效,由於臺灣實施加害人處 遇計畫才十年,在臺灣實施尚未有具體明確成效,故援引美國自 1970 年即 有家庭暴力加害人治療處遇方案辦理成效加強說明

「根據美國司法部從 1976 年至 1992 年進行一項調查顯示,整體 而言,丈夫毆打太太的暴力行為比例有下降趨勢,原因包括民眾 對毆妻態度的轉變、政府政策的保障(政府以行政力量介入家庭,

逮捕加害人,由法院核發禁制令)及加害者及被害者處遇計畫的 推行等63,文獻資料顯示64,治療在某種程度上是有效果的,根據 配偶的反應,成功的個案大約是在 50%~85%之間,因此,若能使 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應能減少或終止加害人的暴力行為。」

而「臺灣的成效相關研究指出,1 自 2006 年至 2007 年加害人完 成處遇計畫者有 83%未再犯65。2 加害人接受裁定處遇者,追蹤 發生暴力的情況,於完成處遇之後第四至第六個月間減少 43%,

而加害人再犯的最主要影響因素為飲酒。3 加害人接受戒酒教育 後,其家人有 76.5%認為加害人有明顯改善其危害性飲酒行為66」 (四) 肆為加害人處遇計畫內容,由於「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並未具體規範加

害人處遇計畫內容,此為本研究於前一章即提到法官於裁定時遇到困境之 一,故本手冊亦首次由官方介紹處遇計畫內容具體圖像,已使法官對加害        

63  鄧純芳  藍鬍子現身:揭開加害人面具的婚姻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 

64  Tolman &Edleson,1995,引自彭淑華等譯,家庭暴力。 

65  高雄縣衛生局 2009‐3‐20 統計。 

66  黃志中等  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戒酒教育團體試辦性方案成果報告書,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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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處遇計畫實施有具體的圖像,改善加害人處遇計畫評估標準抽象的問 題。

「各項處遇計畫內容分述如下:一、認知教育輔導:面對 婚姻衝突時自我情緒管理及穩定情緒、家庭暴力及針對加 害人認知行為所需相關法律教育、認知教育及心理支持等 學習性輔導課程。另飲酒後產生危害性行為與家庭暴力息 息相關,故改變加害人飲酒行為的處遇計畫,屬認知教育 輔導項目中的戒酒教育。但若是加害人停止喝酒一段時間 後,出現易怒、坐立難安或抽蓄等神經精神脫癮症狀,其 所需要的處遇計畫為戒(酒)癮治療。二、心理輔導:透過 個別式或團體式輔導,針對與家庭暴力相關的加害人心理 情緒狀況,以覺察內在心理歷程及改變認知行為技術,來 改善加害人的認知、情緒及行為。三、精神治療:主要針 對加害人與家庭暴力行為相關的重大精神疾病,包括思覺 失調症、重度憂鬱症、妄想症等,以精神藥物、心理治療 等門診或住院整合性精神醫療方式,處遇、控制及改善精 神疾病與家庭暴力相關聯處,不同於一般精神疾病之治療。

四、戒癮治療:針對加害人酒精或毒品成癮問題,以精神 醫療模式協助加害人戒治。」,由於多項研究顯示加害人飲 酒問題為家庭暴力再犯的主因,因此本手冊也針對加害人 飲酒問題的處遇計畫及實施時間整理供法官參考如下表:

內容 實施週數 適用對象

認知教育輔導 12 週 中低度危險但無合併危害性飲 酒行為之加害人

戒酒教育輔導 (無酒害教育輔導)

12 週 中低度危險但有合併危害性飲 酒行為之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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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知併戒酒整合性教育輔導 12 週+12 週 經評估屬中度危險再犯性且有 合併危害性飲酒行為之加害人 認知教育輔導 24 週 經評估屬高度危險與再犯性之

加害人 認知併戒酒整合性教育輔導 24 週+12 週

(戒酒)

經評估屬高度危險再犯性且有 合併危害性飲酒行為之加害人 (五) 伍為說明欠缺處遇計畫造成的可能後果:讓保護令只能治標,臺灣發展加

害人處遇計畫機能無以為繼及對法官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的期待,期待法 官能給已發生暴力的家庭一個改變的機會:

「家庭暴力防治法提供被害人一個申訴且獲得控制的管道,然 而如未能讓加害人接受處遇計畫改善其暴力行為避免再犯,則 讓保護令制度只能治標,且因裁定量偏低,造成各地開辦加害 人處遇團體之機能無法活化運轉,並使得家庭暴力防治的後續 工作癱瘓、失能。」

「我們深切期待~法官院更進一步了解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 畫之內容及成效,並願給與已發生暴力的家庭再一次改變轉機 的機會,亦即以提高加害人處遇計畫裁定率的方式,使加害人 得到實質有效的幫助。」

二、觀察手冊內容(執行機關)對法官裁定加害人處遇計畫比例低的想像

在加害人處遇計畫保護令核發程序,法官是重要的決策者,沒有法官的裁 定或交付裁定前鑑定,所有後續程序也就無法遂行,因此法官的考量相當重要,

2005 年王佩玲所做加害人處遇模式成效評估之研究曾經對北部及南部法官進行 訪問,其發現幾項議題67

1 法官專業訓練背景難以直接裁決處遇內容。

       

67  王佩玲  加害人處遇模式成效評估之研究,頁 102~103,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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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暴力情形嚴重或特殊才會送鑑定。

3 須考量相對人是否同意接受鑑定,於法無據,難以強制。4 鑑定結果發揮專業 功能,法官多半會尊重並使用。

3 須考量相對人是否同意接受鑑定,於法無據,難以強制。4 鑑定結果發揮專業 功能,法官多半會尊重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