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研 究 根 據 問 題 背 景 與 研 究 目 的 及 相 關 文 獻 探 討 , 提 出 本 研 究 之 架 構 與 假 設 。
一 、 研 究 架 構
本 研 究 架 構 包 括 「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 參 與 動 機 」、「 參 與 行 為 」 及 「 滿 意 度 」 , 如 圖 3 - 1 所 示 :
圖 3 - 1 台 南 市 桌 球 俱 樂 部 消 費 者 參 與 動 機 、 行 為 與 滿 意 度 之 研 究 架 構 圖
二 、 研 究 假 設
本 研 究 根 據 研 究 問 題 提 出 以 下 假 設 :
H 1 : 不 同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在 參 與 動 機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H 2 : 不 同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在 參 與 行 為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H 3 : 不 同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在 滿 意 度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H 4 : 不 同 參 與 行 為 在 滿 意 度 上 有 顯 著 差 異 。 H 5 : 參 與 動 機 與 參 與 行 為 達 顯 著 相 關 。 H 6 : 參 與 動 機 與 滿 意 度 達 顯 著 相 關 。 第 二 節 研 究 流 程
本 研 究 之 進 行 程 序 分 為 : ( 一 ) 準 備 階 段 : 瞭 解 問 題 背 景 、 確 定 研 究 動 機 與 目 的 、 收 集 相 關 文 獻 、 確 定 研 究 範 圍 、 建 立 研 究 架 構 ; ( 二 ) 發 展 階 段 : 設 計 問 卷 內 容 、 進 行 預 試 問 卷 、 正 式 問 卷 ; ( 三 ) 研 究 階 段 : 問 卷 調 查 、 資 料 分 析 處 理 、 結 果 分 析 與 討 論 ; ( 四 ) 完 成 階 段 : 結 論 與 建 議 ; 如 圖 3 - 2 所 示 。
圖 3 - 2 研 究 流 程 圖
第 三 節 研 究 對 象
目 前 台 南 市 桌 球 俱 樂 部 依 管 理 者 身 分 及 經 營 模 式 大 致 可 分 為 三 類 :
第 一 類 為 : 公 辦 私 營 , 由 公 家 機 關 舉 辦 提 供 場 地 交 由 私 人 管 理 , 採 會 員 制 與 非 會 員 制 ( 局 、 時 、 次 ) 。
第 二 類 為 : 學 校 , 晚 間 開 放 、 收 取 月 費 , 參 與 成 員 大 部 份 為 學 校 教 職 員 及 附 近 居 民 。
第 三 類 為 : 私 人 場 地 私 人 管 理 , 每 天 開 放 、 依 各 俱 樂 部 之 規 定 繳 交 會 費 , 不 限 參 與 成 員 。
本 研 究 以 第 三 類 之 桌 球 俱 樂 部 為 研 究 對 象 ( 表 3 - 1 ) , 針 對 2 0 0 9 年 9 月 2 1 日 至 9 月 3 0 日 期 間,曾 經 至 台 南 市 文 南、
府 城 、 富 強 、 新 興 、 大 涼 、 北 安 、 亞 太 、 桌 協 、 再 興 、 後 甲 等 1 0 家 桌 球 俱 樂 部 之 消 費 者 為 對 象 進 行 調 查,在 調 查 以 外 時 間 之 消 費 者 不 在 研 究 對 象 之 列 。 採 便 利 抽 樣 現 場 發 放 問 卷 , 共 發 放 5 0 0 份 , 剔 除 無 效 及 填 答 不 完 整 問 卷 後 為 4 8 3 份 , 有 效 問 卷 率 為 9 6 . 6 % 。
表 3- 1 台 南 市 各 桌 球 俱 樂 部 名 稱 及 位 置
序 號 桌 球 俱 樂 部 名 稱 經 營 時 間 與 型 態 位 置 1 文 南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中 西 區 文 南 路 2 府 城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東 區 長 榮 路 3 富 強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東 區 富 強 路 4 新 興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南 區 新 興 路 5 大 涼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中 西 區 府 前 路 6 北 安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安 南 區 海 佃 路 7 亞 太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東 區 中 華 東 路 8 桌 協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中 西 區 南 寧 街 9 再 興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南 區 健 康 路 1 0 後 甲 桌 球 俱 樂 部 全 天 開 放 、 採 會 員 制 東 區 東 寧 路
第 四 節 研 究 工 具
本 節 主 要 在 說 明 問 卷 的 編 製 過 程 , 包 含 問 卷 設 計 , 預 試 問 卷 的 實 施 與 項 目 分 析 及 因 素 分 析 與 命 名 , 量 表 信 度 考 驗 及 正 式 問 卷 調 查 。
一 、 問 卷 設 計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包 含 三 個 部 份 :
第 一 部 份 為 參 與 動 機 量 表 , 主 要 以 龔 俊 旭 ( 2 0 0 5 ) 之 觀 點 , 並 參 考 陳 啟 倫 ( 2 0 0 7 )、 艾 建 宏 ( 2 0 0 5 )、 楊 書 銘 ( 2 0 0 3 ) 等 人 所 發 展 之 參 與 動 機 量 表 , 採 用 知 性 追 求 、 社 會 需 求 、 成 就 需 求 、 健 康 與 適 能 、 心 理 需 求 等 五 個 構 面 來 衡 量 消 費 者 之 參 與 動 機 。
第 二 部 份 為 滿 意 度 量 表 , 主 要 以 龔 俊 旭( 2 0 0 5 )之 觀 點 、 並 參 考 陳 啟 倫 ( 2 0 0 7 ) 、 黃 建 閎 ( 2 0 0 7 ) 、 艾 建 宏 ( 2 0 0 5 ) 楊 書 銘 ( 2 0 0 3 ) 、 呂 芳 陽 ( 2 0 0 4 ) 、 張 佩 娟 ( 2 0 0 3 ) 、 張 富 貴 ( 2 0 0 2 ) 等 學 者 所 發 展 之 滿 意 度 量 表 , 採 用 服 務 態 度 、 硬 體 設 施 、 附 屬 條 件 、 整 體 影 響 等 四 個 構 面 來 衡 量 消 費 者 參 與 後 之 滿 意 度 。
第 三 部 份 為 個 人 基 本 資 料 包 括 性 別 、 年 齡 、 婚 姻 狀 況 、 教 育 程 度 、 職 業 和 每 月 收 入 六 項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 參 與 行 為 : 主 要 參 考 黃 建 閎( 2 0 0 7 )、 龔 俊 旭( 2 0 0 5 )、 艾 建 宏( 2 0 0 5 )、
呂 芳 陽 ( 2 0 0 4 )、 張 富 貴 ( 2 0 0 2 ) 等 人 之 研 究 工 具 編 製 而 成 。 其 類 別 尺 度 為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球 齡 、 平 均 每 週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的 次 數 、 平 均 每 次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的 持 續 時 間 、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的 夥 伴 。
本 研 究 參 與 動 機 及 滿 意 度 量 表 : 採 李 克 特 量 表 ( L i k e r t s c a l e ) , 5 點 量 表 : 『 非 常 同 意 』 、 『 同 意 』 、 『 無 意 見 』 、
『 不 同 意 』 、 『 非 常 不 同 意 』 , 分 別 給 予 5 、 4 、 3 、 2 、 1 之 分 數,得 分 愈 高 者 表 示 受 試 者 該 項 的 動 機 因 素 及 滿 意 度 愈 高。
二 、 問 卷 預 試 調 查
本 研 究 於 2 0 0 9 年 7 月 2 7 日 至 7 月 2 8 日 進 行 預 試。根 據 吳 明 隆( 2 0 0 3 )的 建 議 , 預 試 問 卷 人 數 以 最 多 問 項 量 表 的 3 - 5 倍 為 原 則。本 研 究 各 部 份 問 卷 量 表 以 參 與 動 機 量 表 3 9 題 為 最 多 , 固 本 研 究 理 想 預 試 樣 本 數 為 1 2 0 份 , 考 量 無 效 問 卷 後 , 共 發 放 1 6 0 份 樣 本 數 , 回 收 剔 除 無 效 問 卷 後 為 1 4 8 份 , 有 效 問 卷 率 為 9 2 . 5 % 。 經 回 收 預 試 問 卷 後 , 隨 即 進 行 編 碼 、 電 腦 建 檔 , 並 開 始 著 手 進 行 項 目 分 析 與 因 素 分 析 之 考 驗 。
( 一 ) 項 目 分 析
項 目 分 析 一 般 常 用 的 方 法 有 兩 種 : 一 為 內 部 一 致 性 效 標 法 (c r i t e r i o n o f i n t e r n a l c o n s i s t e n c y ) , 使 用 方 式 是 將 預 試 受 試 者 的 量 表 得 分 總 和 依 高 低 排 列 , 以 得 分 前 後 2 7 % 作 為 分 組 依 據 , 分 為 高 分 組 與 低 分 組 ( 吳 明 隆 , 2 0 0 3 ) , 再 以 t 考 驗 逐 題 進 行 高 低 分 組 間 的 平 均 數 差 異 比 較 , 求 出 每 題 的
「 決 斷 值 」 (c r i t i c a l r a t i o ; 簡 稱 C R 值 ) , 若 題 目 「 決 斷 值 」 未 達 . 0 5 的 顯 著 水 準 時 , 則 應 刪 除 ; 二 為 相 關 分 析 法 ( c o r r e l a t i o n a n a l y s i s ) , 即 為 藉 由 題 目 與 量 表 總 分 的 相 關 來 進 行 評 估 , 也 就 是 相 關 越 高 , 題 目 越 佳 , 且 相 關 係 數 達 . 3 0 以 上 方 可 採 用 ( 吳 明 隆 , 2 0 0 3 ) 。 本 研 究 將 以 上 列 所 述 之 標 準 , 來 進 行 第 一 部 分 參 與 動 機 及 第 二 部 分 顧 客 滿 意 度 等 兩 個 量 表 的 項 目 分 析 。
1 . 參 與 動 機
參 與 動 機 量 表 透 過 項 目 分 析 後 , 所 有 題 項 之 t 檢 定 皆 達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 且 與 總 分 相 關 係 數 皆 在 . 3 0 以 上 , 故 所 有 題 項 均 保 留 , 如 表 3 - 2 所 示 :
表 3- 2 參 與 動 機 項 目 分 析 摘 要 表
題 項 與 總 分 之 相 關 決 斷 值 ( C R ) 備 註
1 . 6 7 0 * 8 . 1 6 6 * 保 留 2 . 7 3 0 * 1 0 . 8 3 8 * 保 留 3 . 6 8 8 * 8 . 9 0 6 * 保 留 4 . 6 4 1 * 8 . 7 3 2 * 保 留 5 . 6 6 0 * 8 . 6 3 8 * 保 留 6 . 6 0 9 * 7 . 1 9 6 * 保 留 7 . 6 6 9 * 9 . 2 5 3 * 保 留 8 . 6 7 0 * 9 . 0 9 2 * 保 留 9 . 6 4 1 * 8 . 8 5 4 * 保 留 1 0 . 6 7 3 * 8 . 7 0 7 * 保 留 1 1 . 5 5 9 * 7 . 7 4 2 * 保 留 1 2 . 5 5 3 * 7 . 2 6 1 * 保 留 1 3 . 6 8 7 * 9 . 9 1 9 * 保 留 1 4 . 7 0 6 * 9 . 7 1 1 * 保 留 1 5 . 7 1 5 * 1 0 . 5 1 4 * 保 留 1 6 . 6 5 4 * 9 . 0 5 7 * 保 留 1 7 . 6 2 3 * 8 . 4 3 0 * 保 留 1 8 . 5 8 0 * 6 . 7 3 4 * 保 留 1 9 . 7 0 9 * 1 0 . 7 3 7 * 保 留 2 0 . 7 0 9 * 9 . 8 3 6 * 保 留
( 續 下 頁 )
表 3-2 ( 續 )
題 項 與 總 分 之 相 關 決 斷 值 ( C R ) 備 註
2 1 . 7 2 0 * 1 0 . 5 7 1 * 保 留 2 2 . 4 7 2 * 5 . 8 7 3 * 保 留 2 3 . 4 7 4 * 5 . 2 8 4 * 保 留 2 4 . 4 8 1 * 5 . 4 7 5 * 保 留
2 5 . 4 7 8 * 4 . 9 9 2 * 保 留 2 6 . 6 5 7 * 1 0 . 5 7 7 * 保 留 2 7 . 6 4 5 * 8 . 1 7 1 * 保 留 2 8 . 5 6 9 * 6 . 5 6 1 * 保 留 2 9 . 7 0 5 * 9 . 9 5 1 * 保 留 3 0 . 5 7 9 * 7 . 4 0 0 * 保 留 3 1 . 6 4 1 * 8 . 6 2 2 * 保 留 3 2 . 7 0 6 * 9 . 4 5 0 * 保 留 3 3 . 7 2 0 * 1 0 . 3 8 5 * 保 留 3 4 . 7 0 2 * 8 . 8 4 2 * 保 留 3 5 . 6 9 3 * 9 . 9 3 1 * 保 留 3 6 . 6 5 9 * 8 . 7 9 3 * 保 留 3 7 . 6 5 1 * 8 . 0 6 6 * 保 留 3 8 . 6 8 5 * 9 . 1 0 5 * 保 留 3 9 . 7 1 7 * 9 . 6 8 7 * 保 留
註 : * p < . 0 5 2 . 滿 意 度
滿 意 度 量 表 透 過 項 分 析 後 , 所 有 題 項 之 t 檢 定 皆 達 顯 著 差 異 水 準 , 且 與 總 分 相 關 係 數 皆 在 . 3 0 以 上 , 故 所 有 題 項 均 保 留 , 如 表 3 - 3 所 示 :
表 3- 3 滿 意 度 項 目 分 析 摘 要 表
析 採 用 「 主 成 份 分 析 法 」 ( p r i n c i p a l c o m p o n e n t a n a l y s i s )
表 3-4( 續 )
表 3- 5 滿 意 度 量 表 因 素 分 析 摘 要 表
之 信 度 。 信 度 係 數 在 0 . 7 以 上 是 可 接 受 的 最 小 信 度 值 ( 吳 明 隆 , 2 0 0 3 ) 。 本 研 究 預 試 問 卷 信 度 考 驗 結 果 如 下 :
( 一 ) 參 與 動 機 量 表 信 度
由 表 3 - 6 資 料 顯 示 各 因 素 間 之 C r o n b a c h ’ s α 係 數 介 於 . 7 3 9 至 . 8 7 7 , 本 量 表 總 C r o n b a c h ’ s α 係 數 為 . 9 4 7 , 顯 示 本 量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度 。
表 3- 6 參 與 動 機 量 表 信 度 摘 要 表
因 素 因素內含題項 Cronbach's α 值 總 Cronbach's α 值 1.知性需 求 1.2.3.19.9.6.10 .877
2.心理需 求 7.4.14.16.28.20.13 .865
3.健康與 適能 37.36.17.35.33 .862
4.社會需 求 24.22.23.25.31.26 .831 5.成就需 求 12.11.30.27 .739
.947
( 二 ) 滿 意 度 量 表 信 度
由 表 3 - 7 資 料 得 知 各 因 素 間 之 C r o n b a c h ’ s α 係 數 介 於 . 7 1 1 至 . 8 7 2 , 本 量 表 總 C r o n b a c h ’ s α 係 數 為 . 9 2 9 , 顯 示 本 量 表 具 有 良 好 的 信 度 。
表 3- 7 滿 意 度 量 表 信 度 摘 要 表
因 素 因素內含題項 Cronbach's α 值 總 Cronbach's α 值 1.服務態 度 6.5.1.3.4.18.2 .872
2.硬體設 備 10.9.15.16.17.11 .831 3.整體影 響 21.22.20.25.23 .823
4.附屬條 件 13.14 .711
.929
四 、 正 式 問 卷 調 查
本 研 究 於 2 0 0 9 年 9 月 2 1 日 至 9 月 3 0 日 間 實 施 問 卷 調 查 , 若 不 是 問 卷 發 放 時 間 , 其 至 桌 球 俱 樂 部 從 事 運 動 者 不 列
入 此 研 究 範 圍 。 採 便 利 抽 樣 現 場 發 放 問 卷 共 發 出 5 0 0 份 , 回 收 5 0 0 份 , 剔 除 無 效 及 填 答 不 完 整 問 卷 後 為 4 8 3 份 , 有 效 問 卷 率 為 9 6 . 6 % 。 根 據 B a b b i c ( 1 9 9 8 ) 的 觀 點 , 以 問 卷 調 查 形 式 進 行 資 料 收 集 , 其 回 收 率 需 達 到 5 0 % 才 算 是 「 適 當 」 , 當 達 到 6 0 % 時 則 視 為「 良 好 」, 而 7 0 % 以 上 則 為「 非 常 良 好 」。
因 此 , 本 研 究 之 問 卷 回 收 率 為 1 0 0 % , 則 屬 於 「 非 常 良 好 」 。 第 五 節 資 料 分 析 與 統 計 方 法
將 收 回 之 問 卷 先 以 人 工 方 式 , 將 回 答 不 完 整 之 無 效 問 卷 先 行 剔 除 , 再 將 有 效 問 卷 予 以 編 碼 , 再 以 S P S S f o r W i n d o w 1 2 . 0 版 統 計 套 裝 軟 體 為 研 究 工 具 , 進 行 資 料 分 析 及 整 理 。 本 研 究 所 使 用 的 統 計 方 法 如 下 :
一 、 根 據 本 研 究 目 的 而 使 用 的 統 計 分 析 如 下 :
( 一 ) 以 項 目 分 析 求 出 參 與 動 機 及 滿 意 度 量 表 題 項 之 決 斷 值 , 未 達 顯 著 水 準 即 將 此 題 項 刪 除 。
( 二 ) 以 因 素 分 析 求 得 參 與 動 機 及 滿 意 度 量 表 建 構 效 度 。 ( 三 ) 以 描 述 性 統 計 透 過 次 數 分 配 、 百 分 比 說 明 目 前 桌 球 俱
樂 部 消 費 者 的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資 料 與 參 與 行 為 資 料 。 ( 四 ) 以 平 均 數 與 標 準 差 描 述 桌 球 俱 樂 部 消 費 者 參 與 動 機 與
滿 意 度 順 序 。
( 五 ) 以 卡 方 檢 定 , 檢 定 桌 球 俱 樂 部 消 費 者 不 同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在 參 與 行 為 上 之 差 異 情 形 。
( 六 ) 以 t 檢 定 及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 o n e w a y A N O V A ) 分 析
1 . 不 同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在 參 與 動 機 、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情 形 。 2 . 不 同 參 與 行 為 在 滿 意 度 上 之 差 異 情 形 。
( 七 ) 在 透 過 單 因 子 變 異 數 分 析 之 後 , 若 有 顯 著 差 異 , 則 採 用 S c h e f f e 法 進 行 事 後 比 較 。
( 八 ) 以 P e a r s o n 積 差 相 關 分 析 檢 定 參 與 動 機 與 參 與 行 為 之 關 係 , 以 典 型 相 關 檢 定 參 與 動 機 與 滿 意 度 關 係 。 二 、 本 研 究 統 計 考 驗 的 顯 著 水 準 , 定 為 α < . 0 5 。
第 肆 章 結 果 與 討 論
本 研 究 旨 在 探 討 台 南 市 桌 球 俱 樂 部 消 費 者 參 與 動 機 、 行 為 與 滿 意 度 之 關 係 。 共 發 出 5 0 0 份 問 卷 , 回 收 5 0 0 份 , 剔 除 無 效 及 填 答 不 完 整 問 卷 後 為 4 8 3 份 , 有 效 問 卷 率 為 9 6 . 6 % 。 將 問 卷 量 表 所 蒐 集 資 料 以 S P S S 1 2 . 0 中 文 版 統 計 軟 體 做 為 分 析 工 具 , 進 行 問 卷 分 析 , 並 將 本 章 共 分 為 六 節 , 第 一 節 為 消 費 者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及 參 與 行 為 分 析 ; 第 二 節 為 參 與 動 機 與 滿 意 度 現 況 分 析 ; 第 三 節 為 不 同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在 參 與 動 機 、 參 與 行 為 及 滿 意 度 上 之 差 異 分 析 ; 第 四 節 為 不 同 參 與 行 為 與 滿 意 度 之 差 異 分 析 ; 第 五 節 為 參 與 動 機 與 參 與 行 為 、 滿 意 度 之 相 關 情 形 分 析 ; 第 六 節 為 研 究 假 設 驗 證 。
第 一 節 消 費 者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及 參 與 行 為 分 析
本 研 究 基 本 資 料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包 括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婚 姻 、 職 業 、 平 均 月 收 入 等 。 參 與 行 為 包 括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球 齡 、 平 均 每 週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次 數 、 平 均 每 次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持 續 時 間 、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夥 伴 。 經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
本 研 究 基 本 資 料 人 口 背 景 變 項 包 括 性 別 、 年 齡 、 教 育 程 度 、 婚 姻 、 職 業 、 平 均 月 收 入 等 。 參 與 行 為 包 括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球 齡 、 平 均 每 週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次 數 、 平 均 每 次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持 續 時 間 、 從 事 桌 球 運 動 夥 伴 。 經 描 述 性 統 計 分 析 結 果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