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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個案研析

第五節 友聯產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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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 土地 2,015,450,000

Cr. 應付帳款(/現金) 2,015,450,000

第五節 友聯產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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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物

本案被告多達 133 人,在此僅述及與以房地產為工具之舞弊較為相關九人,

詳如下述:

(一)、王又曾-係力霸集團創辦人,亦係友聯產險等力霸集團旗下公司及無 實際營運之連恆公司、連南公司、菁達公司、程星公司、仁湖公司、英 湘公司、連湘公司、棟信公司、棟宏公司、匯聯公司,長森公司、金東 公司,益金公司、日安公司、冠東公司、德台公司、樹嘉公司、力森公 司、勇禾公司、瑞高公司、輝東公司等小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二)、王金世英-王又曾之妻,係力霸、嘉食化公司董事長。

(三)、金水和-係王金世英之父,自 79 年 7 月 1 日起至 92 年 7 月 1 日擔任 友聯產險董事長。

(四)、陳佩芳-係王又曾之前妻,即係王令一、王令麟之母,即係郭琦玲、

蔡雪卿之婆婆,其自 92 年 8 月 1 日起迄案發時擔任友聯產險董事長,

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主席,參與重要契約或授信案件之審核及決議,

對外代表友聯產險

20 本案即為力霸集團案之一部,本節之內容係參考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矚重訴第 2 號、96 年度矚重訴第 3 號、97 年度金重訴第 2 號、97 年度金訴第 1 號刑事判決中友聯產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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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王令一-係王又曾之次子,自 84 年起迄案發時擔任友聯產險副董事 長、嘉食化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力霸公司董事,負責參與友聯產險、

嘉食化公司、力霸公司重大契約或授信、融資案件之審核及決策。

(六)、王事展-為王又曾之弟,自 77 年 7 月 1 日起迄今擔任係友聯產險董 事並擔任總經理(且為力霸公司董事),職奉董事長之命,執行董事會 會議之決議,並綜理友聯產險保險、放款、投資、人事及其他相關業務。

(七)、蔡雪卿-係王令麟之妻,自 85 年至 94 年 6 月 3 日止擔任友聯產險董 事。

(八)、郭琦玲-為王令一之妻,自 78 年 7 月 30 日起迄案發時均擔任友聯產 險董事,均負責參與友聯產險重大經營或授信案件之董事會決議。

(九)、王令僑-為王又曾之子,自 94 年 6 月 3 日起迄案發時,接替蔡雪卿 擔任友聯產險董事,負責參與友聯公司重大經營或授信案件之董事會決 議。

二、背景

87、88 年間,力霸集團所屬之力霸、嘉食化公司因經營績效不佳出現鉅額 虧損,財務吃緊資金調度困難,集團公司之股價更大幅挫低。

三、手法

(一)、虛偽買賣

本案中該手法之運作概念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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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7 友聯產險案:舞弊手法概念一

1.舞弊之發生

王又曾為彌補力霸公司及嘉食化公司之資金缺口,自 88 年 1 月間 起至 89 年 7 月及 90 年 3 月間在友聯公司完全未評估之情況下,將力霸、

嘉食化及 11 家人頭公司(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

長森、連恆、聯湘、程星、益金等)之乏人問津、有安全疑慮或與訂戶 間存有產權糾紛之不動產,出售予友聯產險;且簽約時友聯產險即支付 6 至 8 成之價金。此部分所涉房地為 294 筆,藉此間接掏空友聯產險 1,250,819,000 元。

2.舞弊之掩飾

力霸、嘉食化及 11 家人頭公司將乏人問津、有安全疑慮或與訂戶 間存有產權糾紛之不動產,出售給友聯產險,顯係為掏空友聯產險之資 金,所為之掩飾手段。

據上所述,推測宏福建設公司之帳上應有如下之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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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Dr. 土地與房屋 1,250,819,000

Cr. 現金 XXX

應付帳款 XXX

(二)、藉不動產抵押方式貸放款項給人頭公司 本案中該手法之運作概念如下圖所示:

圖 3-8 友聯產險案:舞弊手法概念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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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舞弊之發生

仁湖、英湘、連南、棟宏、棟信、匯聯國際、日安、金東、冠東國 際、德台國際、力森國際、勇禾、益金、樹嘉等 14 家人頭公司,並無 實際營運。王又曾卻在 88 年 10 月至 95 年 7 月之期間,指示友聯產險 之內部人員製作虛偽不實的董事會會議紀錄,另又接洽不動產估價公司 以取得高於市價甚多不合情理且不實之不動產鑑價報告,藉由 152 筆房 地之抵押(其中多筆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與山坡地保育區),使友聯產險貸 與前述 14 家人頭公司達 2,845,152,500 元。

2.舞弊之掩飾

王又曾藉由製作虛偽不實的友聯產險董事會會議紀錄,以及提出不 實之不動產鑑價報告,來掩飾其掏空友聯產險資金 2,845,152,500 元之 行為。

據上所述,推測友聯產險之帳上應有如下之分錄:

Dr. 放款 2,845,152,500

Cr. 現金 2,845,152,500 (三)、虛偽租賃

本案中該手法之運作概念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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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9 友聯產險案:舞弊手法概念三

1.舞弊之發生

為彌補力霸公司愈來愈大的資金缺口,經王又曾指示力霸公司將坐 落臺北市○○區○○段 6 小段 176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及其上建物門牌 同上區○○○路四段 221 號 12 樓(面積 209.32 坪),出租予友聯產險 2 年(自 89 年 8 月 1 日至 91 年 7 月 31 日),並於房屋押租契約書上載 明,友聯產險應於訂立契約時支付予力霸公司 9,600 萬元押租金,而不 再另付租金予力霸公司。惟該房地早由力霸公司向合作金庫借得鉅款使 用,並設定高額抵押權予該行庫,殘值已微乎其微。其後又在 91 年 8 月 2 日及 93 年 6 月 2 日訂立續約,故租期應為 89 年 8 月 1 日起至 95 年 7 月 31 日止。而至本案爆發為止,力霸公司沒有且無法返還該等押 租金。

2.舞弊之掩飾

為掏空友聯產險 9,600 萬元之押租金,王又曾指示力霸公司與友聯 產險多次簽訂虛偽之租賃契約,以做為掩飾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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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所述,推測友聯產險之帳上應有如下之分錄:

Dr. 租賃資產 96,000,000

Cr. 現金 96,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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