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個案研析

第四節 宏福建設案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2

88 年 5 月 14 日向王汝添與王汝昭買入 7 筆土地,價金為 151,700,000 元;88 年 6 月 17 日向王李金葉買入 9 筆土地,價金為 256,207,018 元。

該等買賣所涉金額共為 447,407,018 元,惟立大公司實際上因當時土地 法限制始終不能取得該等土地。

據上所述,推測立大公司之帳上應有如下之分錄:

Dr. 土地 447,407,018

Cr. 現金 447,407,018

第四節 宏福建設案

19

一、人物

本案被告共十一人,在此僅述及與以房地產為工具之舞弊較為相關四人,詳 如下述:

(一)、陳政忠-係宏福機構關係企業之創辦人,宏福機構關係企業包括:宏 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福建設公司)、大業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宏福人壽股份有限公司、宏福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宏福票券金融股 份有限公司、重慶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昭明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金村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宜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大業電梯股份有限公 司、台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力營造公司)、財福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財福營造公司)、立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立福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雙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晉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佑祥建設股

19 參考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 2659 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95 年度金上重訴字第 5 號刑事 判決、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0 年度偵字第 6590 號。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3

份有限公司、宏福育樂股份有限公司及自立晚報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 公司。

宏福建設公司係於 69 年 9 月 11 日奉准設立登記,陳政忠自 78 年 5 月 21 日起擔任董事長,自 79 年 2 月 20 日起,董事長改由其母陳林 盡擔任,陳政忠則自 81 年 5 月 30 日至 83 年 2 月 18 日擔任副董事長。

83 年 2 月 18 日之後,陳政忠未擔任宏福建設公司之董監事,惟常就公 司及關係企業之經營、決策、股票買賣之操作、公司股票之維持一定價 位,對公司關係企業之員工多所指示、授意,故為實際負責人。

(二)、陳政憲-於 83 年 7 月至 11 月擔任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兼工程部經 理,其為陳政忠之弟。

(三)、李財源-其為陳政忠之姊夫,並於 83 年 12 月至 85 年 12 月間,擔任 宏福建設公司副董事長。

(四)、陳政輝-陳政忠之弟。

二、背景

因適逢亞洲金融風暴,延伸為本土型金融風暴,陳政忠為避免公司股價下跌,

造成股票遭質借之金融機構行使質權處分(俗稱斷頭)或追繳擔保品,故為維持 該公司股票於一定之價格(每股 31 元),乃圖思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

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上。但前開操作維繫宏福建設公司股票之股價資金吃緊,

急需資金使用。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4

三、手法

(一)、虛偽工程承攬契約

本案中該手法之運作概念如下圖所示:

圖 3-5 宏福建設:舞弊手法概念一

1.舞弊之發生

在 86 年 10 月 30 日至 87 年 11 月 6 日之期間,宏福建設公司經陳 政忠授意向金融機構貸款,再與關係人台力、財福營造公司訂立工程承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5

攬契約,然後再以「預付工程款」名義支付款項合計 13.897 億元給陳 政忠。

2.舞弊之掩飾

於填製宏福建設公司之請款單、轉帳傳票及明細分類帳冊時,陳政 忠再上述支出科目不實記載為「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其他應 收款」,以掩飾其等不法之行為。

據上所述,宏福建設公司之帳上應有如下之分錄:

Dr. 股東往來(/同業往來/其他應收款) 1,389,700,000

Cr. 現金 1,389,700,000

(二)、虛偽買賣

本案中該手法之運作概念如下圖所示:

圖 3-6 宏福建設:舞弊手法概念二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6

1.舞弊之發生

於 86 年 6、7 月間,由陳政忠指示辦理宏福建設公司現金增資時,

於募集資金之「公開說明書」偽載:「增資計畫用於...,另計畫以 37 億元購置台北市信義計劃區位於○○段 3 小段 36 之 2、36 之 5、37 之 1、37 之 2 地號等 4 筆營建用地,且與地主積極洽談中,雙方皆有成交 意願,預計於 86 年第 3 季簽訂土地買賣合約,並於辦理過戶後支付購 地款,所購營建用地經開發後,可為公司創造 14 億 2025 萬元營業淨利 之效益」等語。嗣於同年 7 月 12 日,宏福建設公司經核准辦理現金增 資,投資人誤信前景看好,股價升漲可期而予出資認購。

但增資不久,即以信義區土地議價未果為由,自行變更原增資計畫,

分別於 86 年 8、9 月間及 87 年 2 月間,動用增資款總計 20 億 1545 萬 元,向關係人申○○(陳政忠之親屬)、陳蔡玉琴購買位於台中水源段、

新莊榮富段之土地(判決書與起訴書均未說明有幾筆,推定為 2 筆),及 向關係人陳林玉芬(陳政忠之妻)、陳政憲、陳政輝、李財源購買土城大 安寮段尚未經許可開發之山坡地(該 25 筆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中 1 筆暫未編定用地、17 筆為農牧用地、5 筆為林業用地、1 筆為丙種建 築用地、1 筆為水利地)。

2.舞弊之掩飾

陳政忠使宏福建設公司在 86 年 8、9 月間及 87 年 2 月間向其關係 人等購買上述 27 筆土地,顯係為掏空宏福建設公司現金增資而來的資 金,所為之掩飾手段。

據上所述,推測宏福建設公司之帳上應有如下之分錄: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37

Dr. 土地 2,015,450,000

Cr. 應付帳款(/現金) 2,015,450,000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