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蒐集資料及文獻分析 蒐集資料及文獻分析 蒐集資料及文獻分析 蒐集資料及文獻分析
第一節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思潮之發展 思潮之發展 思潮之發展 思潮之發展
第一節 第一節
第一節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 古蹟及歷史建築再利用思潮之發展 思潮之發展 思潮之發展 思潮之發展
壹壹
壹壹、、、、國際國際國際國際保存與維護思潮之發展保存與維護思潮之發展保存與維護思潮之發展保存與維護思潮之發展
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造物及 附屬設施群。(《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章第 3 條)古蹟與具有人文歷史意義的舊建築蘊 含豐厚的文化資產價值,是人類建築技術演變的紀錄,也是呈現社會結構變遷的歷史文 化,是歷史見證的實體。地區特色與文化會藉由建築呈現出來,這些空間記錄了當時使 用的建築素材、顏色、構法等,忠實地反映當代的建築風格、建築語彙、空間及使用型 態,以及周邊環境所構成的社會脈絡及紋理,如當地產業、經濟活動以及社會風華等。
古蹟與歷史建築可引領民眾進入過去的情境,體驗延續先民奮鬥的經驗歷程為現代城市 裡重要瑰寶。
19 世紀末國際間已經出現保護文化遺產的觀念,1931 年「第一屆國際歷史文化紀 念物與歷史場所建築師與技師會議」在希臘雅典召開,發布了《雅典憲章》,這是 20 世紀第一個重要的國際歷史保存與古蹟建築修護憲章。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世界各地都市重建迅速展開,在現代主義的籠罩之下,對於老舊 建築,多數業主與建築師不願改善原有建築物適應新時代,寧可採取破壞、重建之手法 以求取城市快速更新,許多老舊建築因此被夷為平地(李素馨,2004:1-14)。1960 年 代世界各地開始注意到舊建築與整體環境發展,舊建築與歷史文化重建的重要性,於是 保存運動在一些先進國家中逐漸展開。例如 1966 年美國制定《國家歷史保存法》,讓不 少歷史建築得以保存下來,其後世界各國亦相繼立法以積極保護本國的重要文化資產。
1970 年代保存運動從原來只是一和緩的社會運動與建築思潮,轉變為尋求可以讓舊建 築活化保存的具體方式,舊建築再利用的觀念因此逐漸興起(黃海鴻,2003)。
1970 年代初,保存運動是相當和緩的社會運動與建築思潮,世界各國歷史性保存 運動主要都只是基於歷史維護(historical-conservational)觀點,古蹟史實性之原樣保存 與修復是相當重要之中心思想,此時保存老建築之最大動力乃是很單純的要保存人類之 過去,以便對人類之共同記憶提供一點心力,許多老舊建築如同博物館的展品般以凍結
方式保存。當時歐洲工業遺址逐漸受到關注,被納入文化資產,這類產業遺址除涉及清 查與保存工作,還關涉到如何再利用的課題,順應相關趨勢,歐洲議會於 1975 年 10 月通過《歐洲建築遺產憲章》(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以振興歐 洲歷史城市和保護文物古蹟,明訂建築遺產為歐洲最珍貴的財富及文化表現,這種遺產 是一項可以被利用來拯救社區資源的經濟資產(傅朝卿,2002:112-113),由此文化遺 產保存觀念跳脫純粹的保存方式,轉向思考再利用的可能。再由於 70 年代發生石油危 機,使歐洲大興土木的建設行動趨緩,促使人類思考如何善加利用城市內原有設施與現 有資源(張松,2001:130)。
1970 年代後期,人們逐漸體會到許多被保存下來之老建築徒具精美的驅殼,缺乏 生命亦無生趣,也開始尋求可以讓古蹟活化之保存方式,為老舊建築注入新生命,再利 用之觀念於是逐漸興起,這種「再循環現象」(the recycling phenomenon),在 1980 年 代以後成為廣受歡迎之保存舊建築新趨勢,逐步在城市發展過程中扮演非常積極的角色
(傅朝卿,2001:1-1.2)。在世界潮流的影響之下,嘗試以「動態形式保存」的方法取 代傳統「凍結時間保存」方式,重新給予活動形式與生趣,以「形貌保存」爲目標的觀 念被重新詮釋,大衆逐漸體會「再利用」不僅可保存歷史,更能發揮無限的創造性。經 營管理的概念也帶入老建築中,透過注入休閒娛樂功能,原本沉寂的歷史空間與當代文 化空間或商業空間之間的距離逐漸消失,不僅達到建築物生命的延續與文化傳承的教育 目的,更爲地方開拓觀光商機。
從國際文獻觀察,在全球性憲章方面,1964 年《威尼斯憲章》揭示歷史文化紀念 品保存的概念並加入歷史場域的保存,1987 年《華盛頓憲章》提出古蹟保存維護之對 象應從「單點」推廣至「面」的層級,認為歷史城鎮與其他歷史都市地區之維護應成為 經濟與社會發展整體政策以及都市及區域計畫政策中的一部份。1999 年《國際文化憲 章》主張文化資產可以被經濟化,並明定出社區居民參與的條文,強調發展文化觀光並 提升在地文化遺產與生活方式,有益於文化資產的保護及社區居民;在區域性憲章方 面,1975 年《歐洲建築憲章》主張建築保存不僅侷限於主要都市空間與建築,也應涵 蓋老城及村落。同年的《阿姆斯特丹宣言》指出,建築遺產的保存與維護必須納入都市 與區域計畫的目標之中,並強調透過都市計畫與建築遺產的結合使頹敗的地區再生(傅 朝卿,2001)。由上述重要歷史保存文獻內容的演變,顯示歷史性空間再利用的趨勢在
於強調古蹟保存及再利用與都市發展之動態結合,避免不當的都市及區域計畫損毀文化 資產;肯定文化地景或歷史場所的經濟價值,提倡文化觀光,及社區產業與歷史空間結 合,並讓文化資產成為都市行銷的有力工具;肯定社區參與及社區認同對歷史保存的重 要性,歷史保存需有效回饋地方。單一的古蹟價值,擴大到涵蓋了文化經濟、文化觀光、
社區營造、建築技術以及文化產業的另一種文化層面及範疇。此外,如 1990 年《考古 遺產保護與經營管理憲章》、1996 年《水底文化遺產保護與經營管理憲章》、1999 年《布 拉憲章》(Burra Charter)強調以人文思考為前提維護與經營管理文化遺產等的國際間決 議文件漸漸地讓遺產管理觀念成為一種常態性的作為。因此,遺產管理制度隨著管理對 象或涉入對象的多樣化而無法再以傳統的日常管理態度因應,必須從組織定位的角色,
思考文化遺產、管理者與使用者之間的三向關係,進而訂定出適切的管理維護計畫或是 經營策略。(榮芳杰、傅朝卿,2008)
貳 貳 貳
貳、、、、國內國內國內國內法令與政策之演變法令與政策之演變法令與政策之演變法令與政策之演變
台灣於日治時期大正 11 年(1922)公布《行政諸法台灣施行令》,使日本的行政法 亦適用於台灣。當時官方依據大正 8 年(1919)制定之《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保存法》,
主導史蹟、名勝、天然紀念物的調查工作,台灣的古蹟保存因法令規定而展開。光復後 雖有大陸移殖來台的《古物保存法》,時值戒嚴,保存工作幾乎處於停滯狀態。70 年代 台灣經濟起飛,都市化、現代化對傳統文化造成衝擊,各界開始意識到傳統文化保存的 重要性,卻因過度強調觀光,忽略古蹟保存的真締,在保存觀念、修護技術尚未發展開 的情況下,反而造成破壞古蹟而不自知。1978 年 8 月,林安泰古厝因都市計畫道路拓 寬工程而拆除覓地重建,一時成為重要議題,對台灣古蹟保存運動是重要之轉捩點,蘊 釀後來文化保存工作之動力。1981 年政府成立「文化建設委員會」,於 1982 年公布《文 化資產保存法》、1984 年 2 月公布「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正式邁入文化資產保 護的紀元,古蹟的保存與修護技術研究逐漸受到重視。
1999 年 921 震災時,台灣許多擁有歷史價值的建築因搶救不及遭受嚴重損壞,國 人對古蹟保存的態度有了更多的關注與重視,學術界組織九二一文化資產搶救小組,進 行地毯式調查,舉辦多次公聽會及研討會,各界重新思考歷史建築在文化資產中之定 位,促成 2000 年 2 月公布修正的文資法條文中增列歷史建築;隨後又公布《「歷史建築
登錄及輔助辦法》、《重大災害歷史建築應變處理辦法》,使得一些未被指定為古蹟,但 具有歷史、文化價值之建築,正式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台灣舊建築真正開始受 到重視。2001 年《古蹟修復採購辦法》公佈,詳細規定政府機關辦理修復工程採購內 容,對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存工作助力甚大;賦予地方政府在指定古蹟、歷史建築物登 錄上審查的法定地位。
1977 年國際知名景觀建築師勞倫斯.哈普林到台灣演講時帶來舊建築再利用的觀 念,經馬以工為文〈古屋的再循環使用〉加以介紹,啟迪國內對再利用理念的認識。1986 年戴育澤發表《台灣都市中近代公共建築之維護與再利用》論文,分析台灣日據時期建 築以再利用理念達到維護與新生,繼之有施進宗《歷史性建築再利用之探討-以台灣日 據時期建築為例》(1992)、李清全(1993)等以歷史性建築再利用的研究論述,成功大 學建築系並於 1994 年舉辦台灣第一次的再利用國際研討會,舊建築再利用觀念日益受 到重視與流傳。1995 年財團法人樂山文教基金會成立「臺北藝文空間小組」,積極研究 與推動被保存下來卻遭閒置的古蹟或歷史建築活化再利用,自此,臺灣的古蹟與歷史建 築保存活化運動,開始銜接上國際歷史建築保存運動的潮流(陳嘉萍,2001:33)。
文資法原先第 35 條規定:「古蹟應保存原有形貌、不得變更,如因故損毀應依照原 有形貌修復。」另文資法施行細則第 46 條亦規定:「古蹟修護應依以下原則為之:(1)
保存原有之色彩、形貌。(2)採用原有或相近之材料。(3)使用傳統之技術及方法。(4)
保存原有之色彩、形貌。(2)採用原有或相近之材料。(3)使用傳統之技術及方法。(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