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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BOT 專案融資

第五節 專案融資之風險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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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風險管理程序

一般而言,風險管理程序包括:風險管理規劃、風險確認(Risk Identification) 、 風 險 分 析 (Risk Analysis) 、 風 險 處 置 (Risk Response)、風險監測(Risk Monitoring)等步驟。

1.風險確認

主要任務為確認會降低價值的所有風險,包括:建立初步 風險清單、確認風險事件與風險可能造成之影響、建立風險摘 要表、建立風險分類歸納表。

圖 4-9、風險確認程序139

2.風險分析

主要在評估潛在損失頻率與幅度。相較於風險確認,風險 分析往往需要量化技術以衡量風險大小及未來趨勢,包括:收 集資料、不確定性的量化、評估風險的潛在衝擊。

3.風險處置

區分為風險控制(Risk Control)與風險融資(Risk Financing)

兩大類。前者透過減少風險性活動的參與、提高對於損失的警

138 中華民國運輸學會,研擬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整體作業手冊,2003 年 12 月,頁 23-25。

139 參閱前揭註 13,P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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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以降低或控制損失發生之頻率與幅度,可區分為風險避免、

風險緩和、非保險之風險移轉等方法;後者透過財務融通使損 失衝擊不致影響企業正常營運,包括風險自留、保險之風險移 轉、風險避險等方式。

4.風險監測

即監督風險管理計畫之執行,隨時依照新資訊適當修正,

並定期評估績效,俾改進依據。

(二)風險處置決策

依據風險頻率與幅度之大小,風險處置方法有不同的應用時 機:

1.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大

由於損失頻率高,保險支出會很昂貴;而損失幅度大時,

風險自留是不切實際。因而此類高危險性狀況往往被列為不保 風險,除以非保險方式轉嫁之外,主要應採取風險抑減及風險 預防等風險緩和措施。此外,可建立準備金以因應自留緩和後 的剩餘風險。須注意的是,倘若風險無法將損失幅度或頻率緩 和至可管理之水準,則應避免此風險。

2.損失頻率高且損失幅度小

雖然損失幅度小,仍可能因高損失頻率而導致損失總額過 鉅,超出財務能力負擔,因此應配合部分風險自留進行保險移 轉。此外,亦應配合風險預防措施,減低損失發生頻率,有效 降低所需負擔的損失總額。

3.損失頻率低且損失幅度大

由於高損失幅度代表損失發生將導致重大災難,而低機率 則代表損失期望值並不會過高,因此適合以保險來處置此類風 險。惟因有巨大災損可能,所以保險移轉尚需搭配部分損失自 留,以節省保險成本。

4.損失頻率低且損失幅度小

此狀況危險性低,縱有損失亦不致造成財務沈重負擔,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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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量本身財務負擔能力,於安全限度內進行風險自留。

三、融資機構對於專案計畫之風險考量因素140

誠如前揭圖 3-4 所示,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能面對一般及個別專 案之各種風險141。而融資機構辦理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之攸關風險 因素考量,為專案融資承貸與否之關鍵所在,玆敘明該風險因素如后:

(一)民間業者自有資金籌措能力

對於所需資金規模較大計畫,自有資金籌措能力往往牽涉專 案公司投資股東之財務資力,以及所研提財務計畫是否審慎務 實,融資機構關切借款人自有資金能否如期到位,此亦將影響計 畫執行進度。因此,於招商規劃階段,主辦機關即須在專業顧問 團隊協助下,妥善研擬投標者財務資格,並於甄審階段重視財務 計畫實質可行性,俾降低民間機構籌資風險。

(二)承包商及營運商履約風險

大部分專案計畫之操作通常皆需一定之技術或知識,如計畫 股東本身即具備此種技術,則融資者通常要求計畫股東之一承擔 興建或營運責任,如果股東身不具備所需技術,通常會委由具相 關技能之建造廠商或營運廠商辦理。為確保民間機構具備專案履 約能力,融資機構將透過各項營運實績紀錄,並參酌技術顧問意 見,以瞭解技術廠商所採行技術成熟性及執行能力。此外,主辦 機關於招商條件規劃時,倘能針對個案設定技術廠商專業能力及 營運實績之基本資格,將有助甄選具技術實績及履約能力之合格 廠商,但仍須避免違反政府採購法公平競爭有關規範。

(三)工程延誤及成本超支風險

專案計畫主要還款來源為計畫完成,開始營運後所產生之現 金流量。因此,如計畫延遲完工甚或無法完工,將造成融資之極 大風險。為處理此風險,一般係將興建工程以固定工期固定價格

140 參閱前揭註 92,頁 50-54。

141 陳天賜,BOT 財務規劃與風險控管,政府審計季刊,27 卷 1 期,2006 年 10 月,頁 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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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包(Turn-key)方式,由承包商負擔延遲完工損害賠償、產能不足 損害賠償、不符環保要求損害賠償等責任,並由承包商提供一定 比例之履約保證金。借款人亦可投保延遲完工保險,將部分風險 移由保險公司承擔。融資機構通常依據計畫現金流量而提供融 資,故成本超支或延遲完工所造成之風險,融資者通常不願提供 額外之融資。因此,借款人需提列相當準備金,或尋求其他自有 資金來源,以降低此項風險。

(四)營運收入未如預期

計畫未來營運收入不如預期,將導致計畫財務效益受到衝 擊,甚至影響融資計畫還本付息能力。在能源計畫方面,通常可 藉由長期銷售合約消弭風險。如為公用事業或大型公共建設計 畫,則由政府或使用者提供保證收購量或保證運量,或藉由費率 之調整等保證收益率之方式分擔風險。惟在長期合約下,仍須謹 慎審視合約對方是否仍保持其經濟利益,以減少對方違約之風 險。大宗商品計畫則需注意是否因科技進步及口味與替代品之出 現等,進而影響計畫產品之市場性。倘屬不可歸責民間機構因素 之營運收入短缺,若於投資契約內能對專案公司營收風險予以降 至合理範圍,相對能夠提高融資機構意願。

(五)計畫長期償債能力不足

融資機構於評估融資計畫可行性,依據長期現金流量預估,

其中長期償債能力(Debt Service Coverage Ratio)為重要量化指 標,其主要測試計畫預估現金流量是否足以支應預計所需償還中 長期貸款本息。有關計畫可能發生各項風險因素均可能造成償債 能力不足之風險,因此,於出具融資意願書階段,融資機構應將 風險評估相關意見反映予備標民間廠商,使其所提出之財務計畫 及風險規劃內容更符融資可行條件,而於融資作業執行階段,市 場、技術、營運、財務等層面之規劃及各項合約架構,均會反映 至融資機構對於計畫償債能力之評估。

(六)政府相關計畫延誤,如政府應辦事項、證照核發、交付用地及行 政延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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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律變更或政府預算編列變更。

(九)計畫變更或取消風險不可抗力或除外情事等風險。

有關上述第六項至第九項風險因素,由於風險發生範圍及時點較 難認定,除可經由保險分擔部分風險外,恐須藉由投資契約訂定相關 行政機制或補償措施予以規範之。

由於融資資金佔 BOT 專案計畫資金多在五成以上,為降低民間 參與公共建設之融資風險,合理分配政府及民間機構間之風險承受,

尤須側重投資契約納入合理風險分擔機制、民間機構須研提務實風險 管理計畫、融資機構高度重視且有效評估風險機制等關鍵因素。一般 來說,以下項目可提供專案融資成功與否之參考142

(一)融資機構只承擔信用風險而不承擔權益風險。

(二)計畫可行性完整研究且財務假設合乎實際狀況。

(三)計畫所需興建材料、生產原料、能源及關鍵技術等,供給無虞且 成本合理。

(四)所生產產品已有市場且具可及性。

(五)計畫相關人員包括承包商、營運者及管理人員等經驗豐富且信用 良好可靠。

(六)專案計畫未運用創新技術。

(七)投資成員之合資契約內容符合融資機構要求且主要發起人持有專 案公司足夠股權比率。

(八)政治環境穩定友善,各項證照許可取得無虞,契約得以執行並有 法律救濟途徑。

(九)國家及政治風險為融資機構所能接受。

(十)專案計畫本身具擔保價值且資產價值可客觀合理評估。

(十一)各項風險諸如不可抗力風險、成本超支風險、遲延完工風險、

幣別及匯率風險、環境影響風險等皆已充分考量並有適當因應 措施及保險規劃。

(十二)投資人可獲合理之財務報酬,同時有令人滿意的財務規劃。

142 參閱前揭註 110,頁 12-18。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Finance and Innovation Act of 1998,TIFIA),主 要目的係建立一種聯邦信用協助機制,作為政府或民間投資公共運輸設施

(Secured Direct Lo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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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信用額度 (Lines of Credit)

主要作為直接貸款之備 用籌資管道,例如:視專 案需要,在專案開始營 運前十年補貼其專案收 入之不足

額度限制為 20%)

y 動用期間以專案開始營運後 10 年內 y 洽收利息以 30 年期國庫券利率為基準 y 還款年期原則按動用期限屆滿後最長

25 年

y 專案收入請求權將作為貸款償還擔保 就一般國際案例,政府提供民間機構參與公共建設債信保證之方式,

大致可歸納出下列幾種常見機制:

一、運費(營運費率)調整自主性保證

運費費率(營運費率)之訂定,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 效益有一定影響程度,若未來民間機構於運費費率(營運費率)方面無 法隨成本增加或物價水準適時自主調整,勢將影響專案公司之獲利性 及償付貸款本息之能力。依促參法第 49 條,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 設為公用事業者,得參照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營運 及附屬事業收入、營運年限、權利金支付、物價指數水準等因素,於

運費費率(營運費率)之訂定,對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計畫之財務 效益有一定影響程度,若未來民間機構於運費費率(營運費率)方面無 法隨成本增加或物價水準適時自主調整,勢將影響專案公司之獲利性 及償付貸款本息之能力。依促參法第 49 條,民間機構參與之公共建 設為公用事業者,得參照規劃、興建、營運及財務等成本支出、營運 及附屬事業收入、營運年限、權利金支付、物價指數水準等因素,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