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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現況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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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結合本身實務工作需要,就相關法令與實際案例等面向,潛心專研 有關 BOT 案件融資議題,除了提升自己對此議題的學習廣度與深度,並 透過有系統的論文研究,務實解決本身實際操作問題,且提供學界與實 務界各位好朋友參考分享。

第二節 研究現況檢視

91 年至 98 年止,已簽約 734 件在契約期間預期可減少政府財政支出 (人事、營運費用)逾 6,400 億元、增加政府財政收入(稅收、權利金等)逾 3,600 億元,並可創造就業機會逾 11 萬名,詳如表 1-116。預計 99 年簽約 促參案件計 93 件、民間投資金額 1,999.64 億元;其中中央部會主辦案件 計 21 件、民間投資額度 746.04 億元,各縣市政府主辦案件計 72 件、民 間投資額度 1,253.6 億元17

實務上,不僅我行政院為減輕政府財政負擔、擴大公共建設投資以 提振景氣,已將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列為重要施政方向。全球最積極推動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模式之英國,其首宗案件始於 1987 年英法海底隧道計 畫,迄目前約有 10~13%公共建設投資由民間參與,而加拿大亦有 20%新 建計畫採民間參與。可見,藉由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引進企業經營理念、

改善公共服務品質,已成為國際趨勢。

就有關「民間參與公共建設」之研究論文而言,迄 98 年 12 月底,

我碩博士論文計有 346 篇18,包括碩士論文 338 篇及博士論文 8 篇,其中 與財務相關的研究,計碩士論文 55 篇,博士論文則付之闕如。而法律研 究所之研究論文有關探討專案融資者,亦僅見碩士論文兩篇,且分別為 民國 88 年及 93 年的作品,博士論文亦付之闕如。可見,法律研究所針 對專案融資等議題之研究探討明顯不足,若加上本文,幾乎間隔 5 年才 見一篇相關研究論文,此一發展情況確與實務趨勢不成比例,期透過本 文拋磚引玉,與學術界和實務界人士共同關心努力。

16 公共工程電子報,19 期,2010 年 2 月,2010 年 3 月 1 日瀏覽,

http://www.pcc.gov.tw/epaper/9902/news.html。

17 公共工程電子報,20 期,2010 年 3 月,2010 年 3 月 27 日瀏覽,

http://www.pcc.gov.tw/epaper/9903/news.html。

18 國家圖書館碩博士論文網,99 年 3 月 25 日瀏覽。

http://etds.ncl.edu.tw/theabs/service/student_query.jsp?isme=1243481663480。

92 36 685.6 624.7 390.2 33.0 20,383 93 82 1,443.5 1,306.5 3,212.0 606.4 19,536 94 152 707.6 626.2 971.7 758.9 20,733 95 185 696.2 683.1 1,035.7 1,105.5 17,493 96 123 372.48 372.06 294.14 842.69 8,288 97 70 166.88 166.88 101.28 46.01 8,598 98 78 541.64 528.13 811.38 637.69 28,534 總計 734 4,634.35 4,314.95 6,462.38 3,689.34 117,232 第三節 研究目的

無償 BTO、有償 BTO、ROT、OT、BOO 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等方式。

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函釋20,廣義的民間投資公

19 鐘文傳,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管理策略研究,中華建築技術學刊,4 卷 1 期,2007 年,頁 71-88。

20 依據工程會 97 年 12 月 30 日工程促字第 09700549310 號函,除依促參法辦理者外,相關辦理法 令依據及主管機關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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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設計畫,除依促參法辦理者外,尚包含依據其他法令辦理且具民間 投資之計畫。

為了聚焦深入研究,本文將以工程會「促參法令彙編 」之 BOT 方 式及有關融資專章之法律規範,輔以國內較具代表性之 BOT 專案實務探 討,並參酌國外相關做法,進而提出務實建議。

第五節 研究架構與方法

本研究方法採用蒐集有關書籍著作、博碩士論文、研究報告、期刊、

專論等國內外相關參考資料之文獻探討與個案研究等方式,研究 BOT 專 案有關融資法律關係。全文並依循以下章節架構研究探討。

一、緒論:研究背景與動機、現況檢視、目的、範圍與限制、架構與方 法。

二、BOT 概論:定義、採用 BOT 模式之先決條件、法源依據、基本契約 架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涉及政府出資樣態。

三、BOT 作業流程:依據法令規定輔以流程圖,進一步了解作業流程。

四、BOT 專案融資:專案融資之起源、意義、計畫、類型、優缺點、與 傳統融資之差異、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法令規範、風險管理、

政府提供融資協助機制、專案融資個案實務。

五、結論與建議:綜合本文研究結論並提出具體可行建議。

其他法令名稱 法令主管機關 說 明

商港法 交通部 港區用地開發

都市更新條例 內政部、各縣(市)政府 公有地都市更新

大眾捷運法 交通部 捷運場站聯合開發

國有財產法 國有財產局 國有土地租用或合作開發

電業法 經濟部 風力發電設施

促進產業發展條例 經濟部 科技產業園區

地方政府公產管理條例 各縣(市)政府 所管公有地租用或合作開發

漁港法 農委會 觀光休閒漁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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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基本契約架構

作業流程

圖 1-3、研究架構

第二章 BOT 概論

現行公共建設模式除了政府自辦之外,就以 BOT 與 PFI(Private Finance Initiative)模式為大宗。所謂政府自辦係指公共建設由政府規劃設 計,發包予民間興建,興建完成後由政府自營或以勞務採購方式委託民 間經營。在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模式方面,綜合國內外學者之論著,依民 間機構營運收入來源不同可分為特許權系統(Concession)以及購買服務即 PFI 系統兩類,前者民間機構營運收入直接來自於使用公共建設之民眾,

而非來自政府給付之費用,最典型之契約類型即為 BOT,日本學者又根 據政府有無投資建設一部,細分為自主型及合資型。上述各模式間之異 同可以表 2-1 說明21。而若從計畫主導權及政府介入監督深淺等角度觀 察,PFI 模式(購買服務型)之地位,可以圖 2-1 表示22

21 計畫主持人:梁開天,協同主持人:范雪梅、李書孝,研究人員:駱淑娟、陳澤榮、蔡其智、黃 怡仁,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推動議題改進之研究-政府如何獲取長期公共服務,工程會專案研究計 畫,2006 年 12 月,頁 10。

22 參閱前揭註 21,頁 11。

BOT 定義 適用之先決條件

法源依據

專案融資

個案分析 研擬研究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涉及政府出資樣態

起源、意義、

計畫、類型、

優缺點、

比較傳統融資

風險管理、法律關係、

法令規範、

政府提供融資協助機制

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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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BOT 定義

依據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1 款定義 BOT,「由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並 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移轉該建設之所有權予政府。」另就「聯合 國工業發展組織」(United Nations Industrial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簡稱 UNIDO)對 BOT 概念進一步敘明如後23

一、BOT 專案最基本形式為政府給予企業集團(Consortium)一定期限特許 權,俾開發特定公共工程,該集團負責是項公共工程之興建並於建 造完成後,取得若干年營運管理權,且透過該專案營運與商業開發

,收回建設成本並取得利潤,俟特許期間結束後,將該專案移交予 政府。

二、專案貸款償還或投資報酬端賴該專案之收益,政府並無任何保證亦 無需編列預算提供資金,相對減輕公共債務負擔。再則,BOT 專案 係由企業集團所建造並於特許期間營運後移交予政府,政府不但可 以借重民間企業專長,尚可將營運及新技術等風險移轉予民間機構。

三、BOT 普遍應用於電訊、公路、公共交通、港口設施、能源供給等大 型基礎設施;另如高速公路收費系統、地下排水道與污水道系統等 中小型專案亦逐漸採用。

四、除減少國家財政支出,BOT 同時亦能激勵國內投資且促進民營化24, 致逐漸受到世界各國青睞,尤其開發中國家與融資機構對 BOT 專案 模式特別鍾愛。

五、BOT 專案與其他形式專案主要差異,在於政府不提供專案投資貸款 之擔保,其風險係由契約各方當事人共同承擔。一般參與之當事人 計有政府、專案公司(或企業集團)、顧問公司、融資者(或銀行等金 融機構)、營造工程公司、保險公司、採購者及專案商品使用者等。

由於參與者眾多,契約關係交錯且利益關係複雜,常使專案計畫談 判冗長費時不易整合。再則,當事人對整體專案之認知與支持及法

23 潘文,國際工程談判,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1999 年 9 月,頁 104-105。

24 Eduardo Engel, Ronald Fischer, Alexander Galetovic, The Basic Public Finance of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Paper provided by Economic Growth Center Yale University in its series Working Papers with number 957, Jul 2007, P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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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規範之突破,常是專案成敗關鍵所在。

六、BOT 專案貸款之償還責任,由傳統的政府機關移轉到民間企業集團

,使得融資機構風險大增。因此,融資機構必須尋求其他方法如保 險或共同承貸等,俾有效控制風險承受程度。而經由契約當事人間 風險分攤25之商議談判,影響各當事人利益頗鉅,如何獲致彼此風險 合理衡平分擔共識,亦是專案成功之關鍵。

七、BOT 專案另一可能障礙為相關適用法律規範之不確定性,例如民間 企業集團從公共基礎設施如收費道路之收入規定,可能不夠明確。

再則,相關長期契約的法源依據及效力,亦需明確規範,才得確保 BOT 專案順利進行。因此,要有效推動 BOT 專案,仍有賴政府制定 一套明確且具相當程度誘因的法律架構配套施行。

第二節 採用 BOT 模式之先決條件

鑒於 BOT 專案之複雜性,其涉及財務可行性、政府參與支持、妥適 法律規範、民間技術資本參與可行性、激勵誘因、相當經驗累積及協商 過程,且需配合適當的政經環境等不一而足。因此,並非所有公共基礎 建設均適合以 BOT 模式進行26,以下將針對採用 BOT 專案模式之先決條 件27進一步說明28

一、具相當程度市場需求

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提供公共服務之收費形式,計有對不特定 多數人之「無償」提供與對特定人使用付費之「有償」提供,前者 如公園、圖書館、體育場、一般道路等,後者如高速公路過路費29

25 Eduardo Engel, Ronald Fischer, Alexander Galetovic,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when and how, Paper provided by Centro de Economía Aplicada, Universidad de Chile in its series Documentos de Trabajo with number 257, Jan 2009, P18-20.

26 楊肇煌,BOT 案件審計問題之研究,國立臺灣大學政治學系碩士論文,2009 年 4 月,頁 1-19。

27 Sotiris A. Pagdadis, Stephen M. Sorett, Frank M. Rapoport, Courtney J. Edmonds, G. Scott Rafshoon, And Marcia L. Hale, A Road Map to Success for 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 of Public Infrastructure Initiatives, Journal of Private Equity 11 no2, Spr 2008, P8-18.

28 陳瀅宇,從法律觀點論 BOT 與專案融資,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4 年 7 月,頁 13-17。

29 Chen, Anthony, Subprasom, Kitti, Analysis of regulation and policy of private toll roads in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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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地設施使用費、停車場收費、博物館及美術館之門票收入等。由 於 BOT 專案資金回收端賴營運收入,加上初期投資成本高且回收期

場地設施使用費、停車場收費、博物館及美術館之門票收入等。由 於 BOT 專案資金回收端賴營運收入,加上初期投資成本高且回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