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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涉及政府出資樣態

第二章 BOT 概論

第五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涉及政府出資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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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融資契約則包括專案融資規劃評估、聯貸契約、擔保契約、股東 或投資人之支援、介入權之安排、債權銀行間之安排等。惟「投資 契約」與「融資契約」之規劃仍需視 BOT 計畫個案實際需要而異65

由於整個 BOT 計畫案,就如同政府、投資人、融資機構、保險 機構、工程承包商等相互集結之契約群,為有效整合不同利益團體 間風險分擔與責任承擔之權利義務,進而順利 BOT 計畫案之推動,

「契約」所扮演的角色,當然舉足輕重。

第五節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涉及政府出資樣態66

實務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涉及政府出資樣態,可分析彙整如圖 2-7,在籌資、興建階段樣態 1 至 5 及營運階段樣態 6,分別適用採購法 及促參法,適法性並無疑義。樣態 7 及 8 為國內目前推動焚化廠、污水 下水道及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等公共建設所採取之方式,其與 PFI 模 式相近。關於樣態 9 由民間投資興建設施並負責生產,政府保證收購其 產品,其精神與 PFI 模式相同,應該可以歸為廣義之公共服務。

至於態樣 10 是否屬 PFI 模式,很難一概而論,PFI 模式強調政府付 費與民間提供服務間具有對價關係,政府依法給予之補助與受補助者間 是否具有對價關係應為重要判斷標準。政府補助為給付行政,國內通論 採二階段理論,對於是否給予補助為行政行為,給予補助之方式可以為 私法行為。政府給予補助時,對受補助者之相對要求,究為前階段補助 處分之附款抑或是後階段之對價,其意義不同,前者為行政處分,後者 似可歸為 PFI 模式。例如農業發展條例第 25 條:「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 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 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

銷。」「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 款。」是否給予公共設施補助,由政府酌定。顯然此補助為政府單方行 為,屬行政處分,與 PFI 模式無關。

65 朱麗容,從法律觀點談 BOT 計畫之專案融資,商事法暨財經法論文集:王宏仁教授 60 歲生日祝 賀論文集,元照出版,1999 年 8 月,頁 429-430。

66 參閱前揭註 21,頁 11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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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政府在推動樣態 7 及 8 案件時曾遭質疑,尤其適逢政府積極提高 我國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以民間參與方式推動污水下水道建設67,各 界質疑政府推動過於草率、政府付錢違背 BOT 精神、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民間參與未必比政府自辦節省、執行過程不夠透明、圖利廠商、逃避採 購法監督等等,歸結主因,一方面應是主辦機關未善盡溝通,將相關規 劃內容及流程廣為向各界說明,致引起不必要的誤解,另一方面則是我 國對促參案件仍停留在政府不出錢的高自償案件(如觀光遊憩等)之刻板 印象。因此,建置機制有效宣導、推動與鼓勵民間共同參與公共建設,

應是很重要的課題。

67 吳政勳,從促進民間參與污水下水道建設推動方案之財務機制比較「民間參與」和「政府自辦」

之優勢,台灣經濟研究月刊,29 卷 1 期,2006 年 1 月,頁 11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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