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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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 2.4.1 台灣第三方支付興起之原因
翁堉珊(2010)指出第三方支付系統,乃指具備一定資產與信譽之第三方機構 所提供之金流平台,該機構可為金融業者,有時亦可為資訊廠商或是電子商務平 台業者,其藉由本身之資力與資訊技術,連結付款人之往來銀行帳戶或信用卡,
在付款指示發出時,先行介入付款流程而將價金代為保管,俟特定條件達成再將 款項交付受款人,如此受款人(賣家)即可不待成為信用卡特約商店15,而仍使 付款人(買家)選擇信用卡支付款項。國內以中小企業為主,大部份中小電子商 務業者之資本額、資安與風險管控能力均不足以成為網路特店(特約商店),無法 提供網路信用卡收款服務,因此第三方支付服務便興起,成為中小企業的金流代 收付服務業者。而被服務的中小企業網站稱為次級特約商店,此模式為網路第三 方信用卡交易之「代收代付模式」(圖 2-4):
圖 2 - 4 信用卡第三方代收代付模式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翁堉珊, 2010)
15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中,特約商店指的是與收單機構簽訂契約,並接受持卡人以信 用卡支付商品或服務之款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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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 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之定位
2012 年 9 月張善政委員與管中閔委員針對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與相關部會 進行與談後,2012 年 12 月 24 日經濟部公告經商字第第 10102442840 號函,明 確定義了台灣所謂的「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表 2-7):
表 2 - 7 「I301040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大類 I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中類 I3 資訊服務業
小類 I301 資訊服務業
細類 I301040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the third party payment) 定義內容
從事配合金融機構及履約相關條件,並與銀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格,提供 電子商務(含行動商務)買賣雙方支付擔保之中介機制之行業。
相關法令依據 無
有無專業經營之限制 無 是否為公司、商業登記前須
經許可之業務
否
是否須於公司名、商業稱標 明業務種類
否
是否有組織之限制 否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資料來源: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
由於第三方支付服務在台灣目前尚在初探階段,尚未有相關法令依據。回顧 各國第三方支付相關法令發展之歷史,PayPal 於 1998 年啟用服務,而美國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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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服務法(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則於 2001 年通過供各州參考。以中 國為例,2004 年中國第一家第三方支付業者 AliPay 推出服務後,直到 2010 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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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 - 5 以信用卡為基礎之第三方支付服務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2.4.2 各國第三方支付服務之比較
范亦文(2012)研究整理比較 PayPal, AliPay 與 2012 年上線之台灣第三方支付 PayLink16(表 2-9)。以信用卡支付來說,PayPal 和 AliPay 的收費較 PChomePay 高,但由於 PChomePay 甫推出不滿一年,接受 PChomePay 的賣家只限於露天拍 賣且比率不高,因此無法吸引大量買家註冊使用。再者,因為法規限制,
PChomePay 無法直接涉及帳戶儲值業務,只能間接透過溢額支付17。范亦文(2012) 認為儲值方式不夠多元可能造成買家在使用上較為不便利,以上等因素都造成了 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如 PChomePay 推廣上的阻礙。
16 PayLink 已於 2012 年 5 月以品牌辨識為由,更名為 PChomePay
17 意指買家支付超過商品或服務之金額的款項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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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yPal AliPay PayLink(PChomePay) 成立時間 1998 年 2004 年 2012 年
18 此處專指使用國際信用卡(VISA、MasterCard、JCB)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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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家合作上相對順利且容易。相較於此,PCHomePay 目前提供之服務無論是在 解決方案與儲值方式等,都相對較為簡單,單純以露天拍賣作為賣家來源亦非長 久之計,更重要的是台灣的電子商務 2000 年發展至今,隨著相關法規與網路資 訊防護技術之健全,第三方支付服務針對網路交易之買賣方所提供的「安全」已 經轉變為基本價值,另外,台灣逐漸發達的貨到付款與超商付款體系也讓「便利」
成為買方顧客的基本價值,由此觀之,PChomePay 等台灣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 欲搶占線上支付市場,勢必需要額外的附加價值提供,以吸引買賣方顧客使用其 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