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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油與 BP 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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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以國際及台灣產業、官方、學術組織與業者所公布且可以取得之資料 與數據為主要參考依據,資料內容不另考證;另外輔以專家學者之相關論述及 意見為參考,力求客觀。

2、由於國際上的相關規範略有細節差異,加上各產業及企業間作法及標準的 定義根據公司所處情況不盡完全相同;另外台灣官方的相關規範也依國際及國 情標準制定,也會因時制宜的依照不同產業有所調整,因此本研究結果會因時 間點、產業別、國情地域等因素而有所差異性產生。

三、研究架構

本論文全篇總共為五個章節,第一章為緒論,主要講述本論文之研究背景、動 機與研究目的,並說明研究架構與限制;第二章為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情況,論 述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歷程、國際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的 規範;第三章為石化產業發展概況,論述石化產業概論、國際石化業的發展現 況、台灣石化業的發展現況;第四章為台灣石化業者在企業社會責任,以台灣 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為例,論述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介紹、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公司營運績效、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永續經營策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司在 CSR 方面的作為;第五章為國際石化業者在企業社會責任,以 BP 為例,

論述 BP 公司介紹、BP 營運績效、BP 的永續經營策略、BP 在 CSR 方面的作為;

第六章 中油與 BP 在落實企業社會責任之差異;第七章為研究結論與建議,將 說明本次研究結果,並提出相關建議供後續研究者參考。

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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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歷程

從 20 世紀 80 年代開始,隨著經濟全球化發展和跨國公司的對外擴張,造 成各國勞資關係力量處於一種極端不平衡的狀態。在經濟全球化的同時也伴隨 著全球化貧富不均的社會現象,勞工權益保障日益成為世界性的社會問題。在 此基礎的背景之下,企業社會責任運動在歐美國家發起,並逐漸演變成一股世 界性潮流,蔓延到全球各個國家。

學術界一直都非常關心的探討企業社會責任這個重要的議題,特別是經濟 學者對於企業應否負社會責任一直有許多不同的正反面看法。舉例來說,諾貝 爾經濟學獎得主,古典經濟學者 Milton Friedman1是反對社會責任的,在「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一文認 為企業的唯一的社會責任就是替股東獲得最大利潤,若利用企業資源從事非創 造利潤的活動則是不合法的。然而對另一位諾貝爾經濟學者 Kenneth J.Arrow2 在「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Economic Efficiency」這篇文章,卻認為 企業的經濟活動是與整個社會的其他成員息息相關,企業除了追求利潤之外,

還要對其他的社會成員有社會責任。在此不論是贊成或反對社會責任的論戰究 竟答案為何?在「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概念下,企業經營跟社會責任 實際上是具有高度的關連性質,而且二者是互相沒有衝突的。

1 Milton Friedman(1912 年 7 月 31 日-2006 年 11 月 16 日),美國經濟學家,以研究總體經濟學、個體經濟學、

經濟史、統計學、及主張自由放任資本主義而聞名。1976 年取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以表揚他在消費分析、貨幣供 應理論及歷史、和穩定政策複雜性等範疇的貢獻,被譽為 20 世紀最重要的經濟學家之一。

2 Kennth Joseph Arrow(1921 年 8 月 23 日-),美國經濟學家,於 1972 年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當時年 51 歲,

是最年輕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被認為是二戰後新古典主義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對許多經濟學家都有影響。

他的主要理論是社會選擇理論,即 Arrow 的不可能性定理。他的研究領域還包括內生增長理論,信息經濟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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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名管理大師 Michael E. Porter3 與 Mark R Kramer 教授曾在《哈 佛評論》發表一篇文章《戰略與社會:競爭優勢與社會責任的關係》,指出企 業要能有較佳的競爭力,就必須重視社會的反應,也就是說企業要能夠將企業 社會責任有效的融入企業的營運與策略之中。企業社會責任將在企業的經營上 扮演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因為企業營運對環境、社會、經濟的未來可能造成重 大影響和衝擊。也因為有些機構開始介入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導與推動,整個社 會氛圍意識到企業社會責任議題的重要性,開始對企業營運有越來越多的回應。

企業對於擔負社會責任的態度,在開始受到愈來愈多信評機構、非政府組織,

以及社會的多方期待下,從過去的被動、非計劃性,轉變成積極、策略性的行 為。

「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利己,利他,創利」的互惠觀點即是企業 社會責任的概念。企業在執行營運活動的同時,所面對的利害關係人從內部的 股東、員工、供應商、政府,到外部的人民、社區、社會,應讓所有關係人均 能蒙受其利,進而對企業本身產生價值的創造。台灣近年來發生多起的食安、

工安事件,自 2010 年的毒奶粉事件震驚社會、2014 年 9 月再爆發餿水油、回 鍋油、飼料油混充食用油、2014 年 7 月高雄前鎮丙烯外洩、爆炸起火事件、2014 年 10 月爆發塑化劑與最近 2015 年 3 月黑心胡椒粉、胡椒鹽、辣椒粉、咖哩粉 事件,企業為了獲利目的,竟完全棄人民與社會不顧。社會大眾開始關心企業 經營是否應該要有正面的經營理念,有對社會負責的態度?因此企業社會責任 再度成為社會廣泛討論的議題。許多企業開始強烈體會,企業會重視社會責任,

才是未來永續經營與發展的正確道路。將企業社會責落實在公司營運與策略之 中,才能為公司的所有關係人及公司本身創造最大價值。

3 Michael Eugene Porter(1947 年 8 月 23 日-),美國著名管理學家和經濟學家、競爭策略和國民經濟發展競 爭力方面的權威,26 歲成為哈佛商學院教授,是哈佛歷史上最年輕的教授,2001 年領導着「戰略和競爭研究所」 曾任雷根政府「產業競爭力委員會」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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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

企業社會責任至今日並沒有一致或是統一的定義,隨著時代的改變,企業 被認定應該承擔的責任也跟著改變。1990年開始,在全球化的概念下,跨國界 的貿易障礙開始被消除,通訊科技的創新縮短了各地之間的距離,地球村逐漸 成形,企業社會責任也開始納入各種不同的元素,包括從內部重視勞動環境、

員工權益,避免自己的產品與血汗工廠或童工畫上等號,以及對外加強環境保 護,同時開始思考企業與在地社區或社會的關係。

根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4 (WBCSD) 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 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 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歐盟於2004年4月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 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將對社會和環境的關切整合入它們的商業營運,以及與其 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

國際上近年來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規範、標準及道德行為準則 (codes of conduct) 的發展也日漸普及和多元,目前全球約有400多個與企業社會責 任有關的規範如反賄賂組織 (Combating Bribery)、UN社會政策宣言、UN商業 人權規範、UN消費者指導綱領、OECD消費者綱領等,其中最能獲得普遍認同並 引為圭臬的標準約有8項,及是一般所稱的CSR全球八大準則。

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相當廣泛,目前國際上尚無一標準定義,以「全球八

4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簡稱 WBCSD,是於 1995 年成立的全球性組織,總部 設在瑞士日內瓦,同時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設有辦事處。WBCSD 旗下有 200 餘家公司專責處理可持續發展 的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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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Global Eight)」做為通則,即是聯合國全球盟約 (UN Global Compact)、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ILO)、OECD 跨國企業綱領、ISO 14000、AA 1000 (Account Ability 1000)、GRI 全球永續 性報告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蘇利文原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及 SA 8000 (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等。以 下分別對這些原則簡略說明。

一、聯合國全球盟約(UN Global Compact)

1999 年 1 月 31 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Kofi Atta Annan)在世界經濟論 壇中初次提出全球盟約 (Global Compact)。此盟約主要是讓企業與聯合國機 構、勞工和民間社會聯合起來,共同支持人權、勞工、環境和反貪腐領域中的 十項普遍原則(表 2-1)。

表 2-1、聯合國全球盟約十項普遍原則

條文 內容

人權部份 1.在企業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支持並尊重國際人權。

2.企業應確保公司內不違反人權 。

勞工部份 3.保障勞工集會結社之自由,並有效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力。

4.消弭所有型式之強迫性勞動。

5.有效廢除童工。

6. 消弭僱用及職業上的歧視。

環境部份 7.支持對環境挑戰採取預防性措施。

8.採取善盡更多的企業環境責任之做法。

9.鼓勵研發及擴散環保化的科技。

貪腐部份 10.企業應該禁止所有形式的貪污賄賂,包括貪污及行賄。

資料來源: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網站

csr.moea.gov.tw/standards/standard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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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ILO)

國際勞工組織 (ILO) 在 1919 年正式成立,並於 1946 年成為聯合國第一 個專門機構。是聯合國體系下最資深與獨特的組織,與其他組織不同的是決策 體系是由政府、勞工組織與雇主組織的代表所共同運作,進而提升了國際勞工 組織及其衍生公約的公信力。為追求社會正義而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把政府、

雇主和工會集合在一起。在國際勞工組織中,政府、雇主和工會的地位皆平等,

且擁有相同的投票權。在改善工作與生活條件和促進就業機會為目標的同時,

它還處理職業安全與衛生、員工和管理人員培訓、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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