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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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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

企業的發展和承擔社會責任是一致的,企業只有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才能 為企業營造更加和諧的發展環境。企業最主要的目標是追求最大獲利,但是企 業為社會關係之下的產物,故不能孤立存在於社會中。企業在追求獲利的過程 裡,社會為其提供了和諧、健康的經營環境,因此企業從社會獲得利益的同時,

必須以好的產品、服務來回饋社會,這才是企業應有的責任。唯有如此,企業 才能樹立正面、良好形象,吸引優秀人才,真正獲得消費者的信任,贏得社會 的尊重,進一步提高企業的經營能力。同時也能夠透過社會的合作和監督,來 規範企業組織行為,改善內部管理,提高經營效益。

依 CSR 全球八大規範的 CSR 重點歸納: 維護人權、保護勞工、環境保護、

生活品質、道德規範等,加上以企業價值鏈所結合產生的經濟責任、群體責任、

環境責任等三個企業社會責任層面,運用於分析石化業的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 標準。本文可以明確得到一個答案,就是石化業的產業特性對環境及社會的影 響非常重大。環境污染不僅僅對於空氣、水、土壤造成變化,也對當地社區帶 來重大的衝擊。中油與 BP 均有在社會責任架構之下,做好相關的工作,如公 司內部營運的公司治理、生產設備的更新汰換、生產技術的創新、新能源的研 究、勞工與工作安全、員工的訓練、供應商的管控、與外部空氣及水污染問題、

社會公益、所在地社區的服務與支持。

整體而言,中油的 CSR 作為基於營運獲利基礎,大幅度的專注在垂直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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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主體價值鏈範圍,如企業基礎建設、技術開發、人力資源、管銷等方面,能 讓企業平穩運作的根本。對於企業水平兩端價值鏈範圍的內部對象,如股東、

員工、供應商、政府等,與外部對象,如居民、環境、社區等,CSR 的作為就 沒有積極履行。內部對象比較以股東與員工為主那麼,且外部對象的作為也較 偏向企業內部宣導及社會公益事項。

相對比照 BP 的 CSR 作為,或許是因其為國際大型石油公司,所營業務遍 及世界各地多個國家,為因應不同國家政府的相關法規要求,如勞工、環保等 規定,所以採舉較高的行為準則來一致性履行 CSR 各項工作。因此 BP 在 CSR 作為上無論是在企業價值鏈的垂直端或水平端,有比較全面與完整的覆蓋及執 行範圍。特別是 BP 在 2010 年發生墨西哥灣漏油事件,震撼石化業與國際社會,

對環境與生態產生重大的傷害,對 BP 的業務也影響甚鉅。BP 正視問題於第一 時間對事件做出及時、正確的揭露。並且做好對外的公關工作,承諾將盡全力 減少漏油事件對當地環境與經濟的影響,藉此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與信用,終 獲得國際社會、客戶、投資人的善意回應。

台灣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作為大部分還是停留在捐款做慈善,由大型企業來 做的舊有觀念。中油雖為台灣國營大型企業,企業社會責任落實仍然較為不足 有幾個原因:

1、經營理念的落後

在台灣絕大部分是中小企業,即使是大型企業,傳統經營理念都認為,追 求企業利潤最大化是企業生存發展過程中的唯一使命和動力,企業唯一的社會 責任就是對股東負責任,以這種傳統經營理念經營企業,就不可避免地損害了 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在滿足股東利益的同時,可能不自覺地違背了道德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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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了員工、消費者、政府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看似降低了成本,但卻增加 了長期的社會成本。企業社會責任觀念不足普遍存在,原因就在於健全的經營 理念並沒有融入企業的運營,導致企業只注重眼前的利益,忽視了長遠的利益。

中油的經營理念仍舊保有傳統企業利潤最大化觀念,以致營運效率仍不理想。

2、承擔社會責任的能力薄弱

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由小到大,但實際上每個企業的發展階段因能力不同,

差距明顯。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包括三個層面:經濟責任,創造利潤並為股東創 造價值;群體責任,對企業的利益相關利益者負責任;環境責任,保護環境、

提高資源利用率,對所在的地區和地區的未來負責。台灣多數企業在落實企業 社會責任時只有做到其中的經濟責任。群體責任與環境責任普遍都較沒有落實 概念。中油也跟台灣多數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承擔能力相同。

3、利益相關者的監督不足

企業社會責任無法落實的另一因素主要為是利益相關者監管能力的不足,

包括:利益相關者的行動能力薄弱,政府和有關部門的監控與執法力度不強,

社會機構、公眾與媒體的輿論導向和輿論監督的影響力不足等。對於企業落實 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們應該加強監管的能力。相關政府部門沒有作為,就會 導致企業缺乏履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壓力。中油屬國營企業,股東為經濟部,主 管機關亦為經濟部,因此未受到任何主管機關的監督。

4、相關法規不健全

在經濟發展過程中,台灣各項法規不健全是導致企業與政府在承擔社會責 任方面,界限劃不清的主要原因。政府需要建立關於企業社會責任相關法規,

界定企業社會責任具體定義,讓企業社會責任規範化與制度化。中油在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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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社會責任上也無法明確及有效建立制度運作。

5、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制度不健全

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形成較晚,但一直沒有成文的相關規範,所以企 業社會責任的評鑑標準體系建立較晚。從 2000 年起由政府結合企業、民間組 織推動 CSR,相關政府部門與民間組織經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評鑑制度進行研究,

但是台灣在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制度仍舊沒有健全、具公信力的相關單位或機構。

因未有一個專責的相關單位或機構可以來評鑑中油的企業社會責任落實,較無 法有效判斷中油企業社會責任落實的明確優劣。

國內企業應該盡早跳出框架,運用其核心能力改善社會環境,踴躍參與及 推動 CSR 永續活動,以提高社會對此議題的瞭解與重視。事實上愈來愈多的國 際組織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各項評鑑指標(例如全球八大準則、EICC 電子行 業行為準則、BSCI 商業社會責任準則等),使得企業必須加速趕上國際潮流,

方能增加生存競爭的實力。儘管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在台灣推展了近 20 年,

過去因政府和企業的對 CSR 的認知與積極度不足,無法全面推廣。台灣高科技 產業及代工業因迫於國際大廠要求,也因應國際環境對 CSR 的要求,已有相當 程度的作為。除此之外,服務型與內銷型產業對 CSR 的規範至今尚未普及,雖 然政府機關近年來對特定行業及大型公司立法要求 CSR 相關自主性規定,在尚 未全面立法與實施以前,不僅成為台灣企業在全球競爭的隱憂,也對台灣整體 社會環境的永續發展,埋下一個不確定的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