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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情況

第三節 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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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企業永續發展協會」(BCSD-Taiwan, ROC)於 1997 年 5 月正式成立,結合了我國 30 餘家大型企業或組織,成為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 員會(WBCSD)全球聯盟成員的一員,配合國際趨勢從政策法令、環境管理、教 育訓練、資源保護、生態保育、污染防治及生態效益等各領域,進行專案研究,

或以舉辦研討會,發行出版品及擴大國際間交流等方式,來推廣我國企業永續 發展的工作。

台灣從 2000 年起由政府結合企業、民間組織推動 CSR 倡導計畫,這些計 畫包括強化國內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相關範疇之認識、引進國際相關協定與條 文、舉辦國際會議、設立企業社會責任網站等。目前在推動企業社會責任的工 作主要還是以政府所屬的相關單位為主:

一、經濟部 1. 投資業務處

台商企業在全球國際化所面臨之競爭與壓力非常強大,不僅要面對反全球 化團體的壓力,地主國、社區、及消費者對台商之期待也日益增加。為協助企 業迎接全球化的挑戰,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自 2002 年開始積極協助廠商導入 CSR 到企業經營策略,不管是在本地經營或是在海外投資,期望都能對當地經濟、

環境及社會發展有正面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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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小企業處

中小企業為台灣經濟體系之基石,但目前百萬餘家的中小企業面臨包括區 域及雙邊經貿結盟快速推展、新巴賽爾資本協定6之實施、綠色環保世界潮流、

新興經濟勢力崛起,以及全球產業競爭形態與規則重新改寫等眾多挑戰,亟須 政府協助營造優質的成長發展環境,以維持中小企業永續成長,中小企業處即 以營造中小企業永續發展優質環境為首要之工作項目。

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著重 CSR 之揭露規範,例如在「公開發 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 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 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1 條規範公開發行公司應揭露其對社會責任(如公司 對環保、社會參與、社會貢獻、社會公益、消費者權益、人權及安全與衛生等) 所採行之制度與措施及履行社會責任情形之資訊揭露,以使投資大眾瞭解公司 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 買 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

1.「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規範上市、上櫃公司應重視公司之社會責 任:

第 27 條第 1 項:上市上櫃公司董事會為健全監督功能及強化管理機能,得考 量董事會規模及獨立董事人數,設置審計、提名、報酬或其他各類功能性委員 會,並得基於企業社會責任與永續經營的理念,設置環保或其他委員會,並明 定於章程。

第 51 條第 1 項:上市上櫃公司應與往來銀行及其他債權人、員工、消費者、

6 新巴塞爾資本協定(英文簡稱 Basel II),是由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BCBS)所促成,內 容針對 1988 年的舊巴塞爾資本協定(Basel I)做了大幅修改,以期標準化國際上的風險控管制度,提升國際金 融服務的風險控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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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社區或公司之利益相關者,保持暢通之溝通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 有之合法權益。

第 54 條:上市上櫃公司在保持正常經營發展以及實現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同時,

應關注消費者權益、社區環保及公益等問題,並重視公司之社會責任。

2.「上市上櫃公司訂定道德行為準則參考範例」,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參考:

為導引我國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之行為符合道德標準,並使公 司 之利害關係人更加瞭解公司道德標準,各公司確有訂定道德行為準則之必 要,證交所及櫃買中心已訂定參考範例,例如防止利益衝突、避免圖私利之機 會、保密責任、公平交易、保護並適當使用公司資產、遵循法令規章、鼓勵呈 報任何非法或違反道德行為準則之行為、懲戒措施等,要求上市上櫃公司宜訂 定道德行為準則,以資遵循。

台灣在推動 CSR 主要以全球八大準則為參考規範,政府相關單位以輔導中 小企業、及規範上市上櫃公司為主,並未對全體企業全面推廣。對於未受相關 單位規範而從事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多為企業永續經營的概念下,企業為提 升自身的核心競爭力的自發性作為。

台灣企業開始重視企業社會責任的主因在於台灣企業面對全球化與大型 化的競爭時,如果企業沒有 CSR 的實質內含與相關認證,幾乎是無法競爭取得 訂單。早期台灣產業以衛星工廠為主,而客戶大多為工廠,所以不必直接面對 到消費者。之後台灣產業進化為專業代工 OEM、ODM 製造商,直接面對國際公 司。近年來台灣產業開始轉型為自有品牌、服務業之後,企業必須直接面對消 費者,CSR 的壓力開始變大,也就逐漸重視企業的社會參與。企業在進行企業 社會責任的行為,也漸漸從過去狹隘的捐贈、公益、節能減碳,慢慢轉變在公 司治理、環境保護、企業承諾、社會保護各方面推動企業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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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 年創設的永續性報告推行計畫 (The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 是目前被最廣泛使用、表達的報告標準,也是主管機關要 求企業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的參考依據。證期所 2010 年公布上市上 櫃公司企業社會責任實務守則,以鼓勵性質為主,未有強制要求,並由經濟部 工業局設立誠信經營獎,鼓勵企業落實社會責任。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已於 2014 年 9 月份表示要求上市(櫃)食品業、金融業、化學工業及實收資本額為 新臺幣 100 億元以上之公司強制編製企業社會責任(CSR)報告書,並列為金 管會的監理重點。台灣證券交易所與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分別公佈上市、

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要求上市櫃企業對所 有利害關係人進行充分揭露與溝通,期能有助於發展及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

公司治理及強化風險管理,且能發展永續環境並維護社會公益,進一步平衡各 方利害關係人利益,提升企業形象與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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