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企業社會責任發展情況
第二節 國際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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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國際企業社會責任的規範
企業社會責任至今日並沒有一致或是統一的定義,隨著時代的改變,企業 被認定應該承擔的責任也跟著改變。1990年開始,在全球化的概念下,跨國界 的貿易障礙開始被消除,通訊科技的創新縮短了各地之間的距離,地球村逐漸 成形,企業社會責任也開始納入各種不同的元素,包括從內部重視勞動環境、
員工權益,避免自己的產品與血汗工廠或童工畫上等號,以及對外加強環境保 護,同時開始思考企業與在地社區或社會的關係。
根據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4 (WBCSD) 的定義,企業社會責任是「企業 承諾持續遵守道德規範,為經濟發展做出貢獻,並且改善員工及其家庭、當地 整體社區、社會的生活品質。歐盟於2004年4月所提出企業社會責任定義為:「企 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將對社會和環境的關切整合入它們的商業營運,以及與其 利害關係人的互動中。」
國際上近年來與企業社會責任有關的規範、標準及道德行為準則 (codes of conduct) 的發展也日漸普及和多元,目前全球約有400多個與企業社會責 任有關的規範如反賄賂組織 (Combating Bribery)、UN社會政策宣言、UN商業 人權規範、UN消費者指導綱領、OECD消費者綱領等,其中最能獲得普遍認同並 引為圭臬的標準約有8項,及是一般所稱的CSR全球八大準則。
企業社會責任的範疇相當廣泛,目前國際上尚無一標準定義,以「全球八
4 World Business 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簡稱 WBCSD,是於 1995 年成立的全球性組織,總部 設在瑞士日內瓦,同時在美國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設有辦事處。WBCSD 旗下有 200 餘家公司專責處理可持續發展 的各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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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Global Eight)」做為通則,即是聯合國全球盟約 (UN Global Compact)、
國際勞工組織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ILO)、OECD 跨國企業綱領、ISO 14000、AA 1000 (Account Ability 1000)、GRI 全球永續 性報告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全球蘇利文原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及 SA 8000 ( Social Accountability 8000) 等。以 下分別對這些原則簡略說明。
一、聯合國全球盟約(UN Global Compact)
1999 年 1 月 31 日,聯合國秘書長安南(Kofi Atta Annan)在世界經濟論 壇中初次提出全球盟約 (Global Compact)。此盟約主要是讓企業與聯合國機 構、勞工和民間社會聯合起來,共同支持人權、勞工、環境和反貪腐領域中的 十項普遍原則(表 2-1)。
表 2-1、聯合國全球盟約十項普遍原則
條文 內容
人權部份 1.在企業影響所及的範圍內,支持並尊重國際人權。
2.企業應確保公司內不違反人權 。
勞工部份 3.保障勞工集會結社之自由,並有效承認集體談判的權力。
4.消弭所有型式之強迫性勞動。
5.有效廢除童工。
6. 消弭僱用及職業上的歧視。
環境部份 7.支持對環境挑戰採取預防性措施。
8.採取善盡更多的企業環境責任之做法。
9.鼓勵研發及擴散環保化的科技。
貪腐部份 10.企業應該禁止所有形式的貪污賄賂,包括貪污及行賄。
資料來源: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網站
csr.moea.gov.tw/standards/standard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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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勞工組織公約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Convention, ILO)
國際勞工組織 (ILO) 在 1919 年正式成立,並於 1946 年成為聯合國第一 個專門機構。是聯合國體系下最資深與獨特的組織,與其他組織不同的是決策 體系是由政府、勞工組織與雇主組織的代表所共同運作,進而提升了國際勞工 組織及其衍生公約的公信力。為追求社會正義而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把政府、
雇主和工會集合在一起。在國際勞工組織中,政府、雇主和工會的地位皆平等,
且擁有相同的投票權。在改善工作與生活條件和促進就業機會為目標的同時,
它還處理職業安全與衛生、員工和管理人員培訓、勞資關係、婦女和移民勞工、
社會保障以及其他迫切的社會問題。然而,ILO 的弱點就是沒有實施或強制實 施權,即使是某些政府批准其納入國家的憲法內,實施權力還是有限且薄弱。
ILO 所界定的核心勞工標準共有 19 項,包括:
1. 結社自由及組織權利的保障 (87 號公約,1948) 2. 組織與集體談判的權力 (98 號公約,1949)
3. 工資保障&工資保障建議書 (95 號公約,1949、85 號公約,1949) 4. 就業政策&就業政策建議書 (122 號公約,1964)
5. 就業歧視 (111 號公約,1958)
6. 強迫勞動&廢除強迫勞動 (29 號公約,1930 & 105 號公約,1957)
7. 工作時間&減少工作時間建議書 (47 號公約,1935 & 116 號公約,1962) 8. 每週休息 (14 號公約,1921 & 106 號公約,1957)
9. 照付工資年假 (52 號公約,1936)
10. 工業安全與衛生 (6 號公約,1919、13 號公約,1921 等) 11. 福利設施
12. 住房和業餘時間 (102 號公約,1956、115 號公約,1961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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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社會保障最低標準 (102 號公約,1952 等)
14. 社會政策基本目標和標準 (117 號公約,1962 等) 15. 產業關係 (91 號公約,1951 等)
16. 女工 (3 號公約,1919、103 號公約,1952 等)
17. 童工與未成年工人 (5 號公約,1919、138 號公約,1973 等) 18. 老年工人 (162 公約,1980 等)
19. 海員 (147 號公約,1976 等)
這些核心勞動標準背後所隱藏的邏輯是想藉由一些適當的執行規範,來預 防一些如童工、安全與衛生的重大問題發生。1998 年國際勞工組織發佈了「勞 動基本原則與權利宣言」,此宣言之目標是處理全球化所面對的挑戰,同時倡 導企業社會面的考量,但此宣言並沒有任何強制力。
三、OECD 跨國企業綱領
「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是各國政府對多國企業營運行為的建議事項,
是一個符合相關法律規範的自發性商業行為及標準。其主要目標是希望多國企 業的營運目標能與政府一致,加強企業與其營運所在地與社會之間的互信基礎,
以及協助改善外國投資環境及強化多國企業對永續發展的貢獻。
OECD 跨國企業指導綱領共有 34 個國家政府共同簽署,因而此綱領有大量 及概念化的全球性應用。同時此綱領也是 8 個全球性行動方案中涵蓋面較廣的 倡議行動之一,從競爭力、財務、稅、聘雇以及產業關係、環境、科學及技術 上都有著墨。「OECD 多國企業指導綱領」共有 10 項指導原則(表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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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 在 2003 年 1 月成立了 CSR 策略顧問小組 (Strategic Advisory Group for CSR,簡稱 SAG-CSR),主要在探討 CSR 是否能成為標準的管理系統。目前 所擬定的企業社會責任(CSR)/組織社會責任(OSR)議題,包括了八大方面:人 權 (以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LO Core Conventions 為 基礎)、職場及員工議題 (包括職業衛生&安全)、違反公平原則的事務如行賄、
貪污、反競爭作為 (所有組織)、組織的治理、環境、市場及消費者議題、社 區參與與社會發展等。SAG-CSR 草擬了八個主要的組織社會責任原則,分別是 符合法規及規定、包括自發性承諾、直接/非直接利害相關者的參與、擔當、
透明化、道德行為、彈性化 (以便滿足多樣性及不同需求)、永續性 (必須成 為永續發展的一部分)。
ISO 在 2010 發行 ISO 26000,其所定的企業社會責任議題,包括了八大方 面,如人權 (以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 ILO Core Conventions 為基礎)、職場及員工議題 (包括職業衛生和安全)、違反公平原 則的事務如行賄、貪污、反競爭作為 (所有組織)、組織的治理、環境、市場 及消費者議題、社區參與及社會發展等。
五、AA 1000 (Account Ability 1000)
社會與倫理擔當中心(Institution of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是由企業、產業協會、公會、非政府組織、學術團體與企業 諮詢業者共同結合而成的一個非營利性專業組織。
社會與倫理擔當中心在 1999 年發佈 AA 1000,是目前大部分的社會稽核、
會計與報告,主要的推行計畫(initiatives)之基礎。它導引這些推行計畫,
讓它們知道如何進行社會與倫理會計、稽核、報告(SEAAR)、確認利害相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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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與檢討價值、與利害相關者確認議題、設定 SEAAR 的活動、以及確認指標。
由於 AA 1000 是種標準,這個標準是由一個品質標準,及一套包含 5 個階段的 程式標準所組合而成的,此 5 個階段為:規劃 (Planning)、會計 (Accounting)、 稽核與報告(Auditing and Reporting)、植入(Embedding)、利害相關者合 議(Stakeholder Engagement),因此特別需要達到某些主要原則(包容性、完 整性、有形、規則性),其餘的原則是品質保證、易接近、可比較、可靠、相 關及可瞭解性。
六、GRI 全球永續性報告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為全球永續性協會所提供的永續性報告架構,普遍被公認為一種能協助組 織改進分析及決策的有利工具,目前全球已有超過 400 家的績優跨國企業應用 了 2002 年版的 GRI 綱領來編撰報告書,且其分為 10 項原則、5 個部分與 3 個 內容,其中 10 項原則包含完整性 (Completeness)、包容性 (Inclusivity)、
一致性(Consistency)、正確性 (Accuracy)、清晰性 (Clarity)、中立性 (Neutrality)、時效性(Timeliness)、可稽核性 (Auditability)、透明性 (Transparency)、永續性 (Sustainability Context);5 個部分為願景與策略、
概況、治理結構與管理系統、績效指標,以及 GRI 的內容指示。而 GRI 永續性 報告內容主要分為三個不同的衝擊構面(表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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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3、全球永續性報告(GRI)的衝擊構面
衝擊構面 內容
不同層面的經濟衝擊 顧客、供應商、員工、資金贊助者、大眾行業之衝擊。
環境衝擊 原料、能源、水、生物多樣化、空、水、廢物的排放、 供應商、產品與服務、
運輸、其他衝擊。
社會衝擊 (1)勞工實務-雇用與正當工作、產業關係、健康與安 全、訓練與教育、多樣 與機會。
(2)人權-策略與管理、不歧視、結盟與集體協商的自 由、童工、強迫與強制 的勞務、紀律懲戒實務、安全 實務、固有的權利。
(3)一般社會-顧客健康與安全、產品與服務宣告、廣 告、尊重隱私、顧客滿 意度、賄賂與貪污、政治現金、 公共政策、競爭與價格制定、企業公民、社區。
資料來源:台灣企業社會責任網站
csr.moea.gov.tw/standards/standards.aspx
GRI 在 2002 年 4 月成為永久性的組織。GRI 大致上屬於全球性、多邊會談 形式的組織,藉由廣面的利害關係者參與及承諾,研議各種衡量環境與社會績 效的標準,並幫助投資者、政府、企業、民眾等,清楚理解要如何的達到企業 永續發展。GRI 所提供的永續性報告架構,目前被公認是一種能協助組織改進 分析及決策的有利工具。
七、全球蘇利文原則 (The Global Sullivan Principles)
「全球蘇利文原則」於 1977 年建立,主要是呼籲企業應遵從法律及負責 任,並將原則長期性的整合到企業內部的經營策略上,包括了公司政策、程序、
訓練及內部報告制度,並承諾達到這些原則,以便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和諧及諒 解,以及提升文化與維護世界和平。它主要有 9 個原則:
(1)維護全球人權 (特別是員工)、社區、團體、商業夥伴;
(2)員工均有平等機會,不分膚色、種族、性別、年齡、族群及宗教信仰;不 可剝削兒童、生理懲罰、凌虐女性、強迫性勞役及其他形式的虐待事項;
(3)尊重員工結社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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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了基本需求,更提升員工的技術及能力,提高他們的社會及經濟地位;
(4)除了基本需求,更提升員工的技術及能力,提高他們的社會及經濟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