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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聯電美光晉華案

第四節 台灣司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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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台灣司法案件

一、涉及台灣法部分之事實

美光科技公司 2017 年 2 月向台灣檢調提告竊取技術機密,此案由台中地 檢署偵辦,2017 年 9 月依違反營業秘密法等起訴,起訴對象除了聯電職員戎樂 天、何建廷及王永銘三位自然人外,法人聯電亦在被起訴的名單之中。

何建廷與王永銘原任職於台灣美光,2015 年 11 月何建廷離職前複製許多 美光機密文件、檔案、電磁紀錄到自己個人的隨身碟,並帶到聯電南科辦公室 及宿舍,而後王永銘亦於 2016 年 4 月離職,並盜取美光 DRAM 營業秘密檔案 931 個。何建廷與王永銘加入聯電後與戎樂天一起研究開發 DRAM 的設計及製 造技術,而後台中地檢署到南科搜索何建廷與王永銘的辦公司等處所時,戎樂 天竟然還叫一名黃姓職員(涉藏匿刑事證據罪,獲緩起訴處分)相關資料藏在 櫃子裡,並通知兩人刪除、藏匿跟台灣美光有關的營業秘密,聯電事後更辯稱 有提供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課程,並請新員工承諾不得將前雇主之機密資料帶 過來,不過上述辯解卻不爲檢察官所採信,認爲聯電並未有效積極的防止侵害 其它公司的營業秘密,故仍然認定聯電也是這次事件的共犯47

二、案件評析

1. 王永銘竊取的檔案高達 931 個,更在離職期間有大量讀取美光營業秘密的電 磁記錄,證據確鑿,故預計會依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被判刑。

47 楊政郡,自由時報,美光員工涉竊機密技術跳槽 聯電及 3 主管被起訴,2017 年 9 月 6 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85423,最後瀏覽日:201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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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建廷將原本在美光公司工作期間,擁有或掌控許多機密文件、檔案、相關 電磁紀錄,複製到自己隨身碟、個人硬碟,並帶到聯電公司南科辦公室及其宿 舍,證據確鑿,故預計會依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被判刑。

3. 戎樂天辯稱只是要何建廷與王永銘提供研究意見,並未參與犯罪。戎樂天本 身未曾任職於台灣美光,因此會否被定罪,取決於戎樂天有否和何建廷及王永 銘一同規劃竊取或使用美光的營業秘密,若有實質證據戎樂天確實知情且一同 參與犯罪,則將以共同正犯的角色依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2 被判刑。

4. 聯電在此案參與有多深?若聯電經營團隊對竊取美光營業秘密完全未知,則 根據聯電是否已盡力為防止義務,才有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免責要件的適 用。另一方面,是不是又可能聯電對戎樂天、何建廷與王永銘此三人竊取美光 營業秘密一事從頭到尾知情並參與?若是這樣,則屬與於聯電法人直接犯罪,

而非單純未盡注意防止義務。

5. 晉華總經理、聯電前資深副總陳正坤在此案雖未被起訴,但以整個案件來推 斷,亦讓人不經懷疑陳正坤本人是否亦知情或參與此竊密案。何建廷與王永銘 兩人乃陳正坤在台灣美光的舊部屬,兩人亦被陳正坤從台灣美光挖角到聯電,

隨著起訴後的司法審判,若有新證據證明陳正坤知情或參與此竊密案,則陳正 坤亦可能隨後被起訴。

在台灣司法案件,我國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規範了法人犯罪的的責任 問題:

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4 刑事罰併同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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