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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聯電美光晉華案

第三節 美國司法案件

在 1996 年十月十一日美國國會制定通過了「1996 商業間諜法」(The Economic Espionage Act of 1996),簡稱 EEA,透過此法案宣示美國政府捍衛商業資訊及 秘密的決心,並對國外經濟間諜行爲及國内營業秘密竊盜加以嚴懲,其主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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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在九十年代末期通過經濟間諜法,藉由聯邦法的統一規範,對國外經濟間諜 行爲及及國内營業秘密竊盜課以嚴格之刑事責任。

美國經濟間諜法關於保護營業秘密的法條,規範於美國法典第 18 卷第 90 章中第 1831 條至第 1839 條。

第十八卷 犯罪與刑事程序(CRIMES AND CRIMINAL PROCEDURE)

第九十章 營業秘密之保護(PROTECTION OF TRADE SECRETS)

§1831 經濟間諜活動(Economic espionage)

§1832.竊取營業秘密罪(Theft of trade secrets)

§1833.禁止之例外(Exceptions to prohibitions)

§1834.犯罪之沒收(Criminal forfeiture)

§1835.機密保存之命令(Orders to preserve confidentiality)

§1836.禁止侵害之民事程序(Civil proceedings)

§1837.美國境外之行為(Applicability to conduct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1838.與其他法律之解釋關係(Construction with other laws)

§1839 定義(Definitions)

大致來講美國經濟間諜法可以分為二大部分:第一部分是主要針對外國政 府或其代理人之商業間諜行為(§1831 Economic espionage);第二部分則是針 對一般國內之商業間諜行為(§1832 Theft of trade secrets)。對營業秘密的犯罪 客體之定義,則規定在美國經濟間諜法第 1839 條第 3 項。

第 1839 條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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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營業秘密這個術語指的是所有形式與類型之財務、商業、科學、

技術、經濟,或工程資訊,包括資料、計劃、編輯、程式裝置、公式、

設計、原形、步驟、技術、過程、程序、程式,或符號,不論其為有 形或無形,亦不論其係如何以物理的、電子的、圖形的、照相的或是 文字書寫的方式儲存、編輯或記憶,只要其符合 :

(a) 該等資訊之所有人已針對情況採取合理措施以保護此等資訊之秘 密性;

(b) 該等資訊由於並非公知,或非可被公眾輕易探知,因而具有現實 上或潛在的獨立經濟價值;

上述法條中明確表示營業秘密不限於有形或無,亦即儲存在無形系統中的 營業秘密亦包含在內,且必須符合下列三個要件:1.秘密性、2.具經濟價值性、

3.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經濟間諜法第 1831 條,規範經濟間諜罪

第 1831 條 經濟間諜罪

(a) 總論。任何人明知其侵犯行為將裨益任何外國政府,外國機構,

或外國代理人而故意

(1) 偷竊或未經授權占有、持有、奪取或隱匿,或以詐欺、詐術,或 欺騙獲得營業秘密;

(2) 未經授權拷貝、複製、記述、描繪、攝影、下載、上傳、轉換、

毀損、影印、重製、傳送、交付、送達、郵寄、通訊,或輸送營業秘 密;

營業秘密 1: Micron proprietary and non-proprietary components of the DRAM design and manufacturing process

營業秘密 2: 25nm Process Traveler document 營業秘密 3: Implant Conditions Table

營業秘密 4: Implant Conditions for MES document 營業秘密 5: Design Rules document

營業秘密 6: 20nm Process Traveler document 營業秘密 7: 1xnm Process Traveler document

營業秘密 8: 1xnm Process Summary Flow document

41 U.S. v. United Microelectronics Corp.—3:18 cr-0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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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觸犯美國經濟間諜法中六項規定

§1831(a)(5) Conspiracy to Commit Economic Espionage

§1832(a)(5) Conspiracy to Commit Theft of Trade Secrets

§1831(a)(1) Economic Espionage (Theft of Trade Secrets)

§1831(a)(2) Economic Espionage (Copying and Conveying of Trade Secrets)

§1831(a)(3) and (2) Economic Espionage (Receiving and Possessing Stolen Trade Secrets)

§1832 (a)(1) Theft of Trade Secrets

根據起訴書内容,五名被告聯電、晉華、陳正坤、何建廷及王永銘關於犯 罪事實重要的外在的行為(Overt Acts)分別例出如下:

1. 王永銘

(1) 2016 年 2 月 28 日左右,王永銘從美光伺服器下載了營業秘密 5。在 2016 年 5 月 4 日和 2016 年 6 月 29 日左右,王永銘將商業秘密 5 上傳到他的 RBH5476 谷歌雲端帳戶。

(2)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左右,王永銘從美光筆記型電腦下載了營業秘密 2,3 和 4,並將商業秘密 2,3 和 4 上傳到他的 RBH5476 谷歌雲端帳戶。

(3) 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左右,王永銘從美光伺服器下載了營業秘密 6。在 2016 年 4 月 23 日和 2016 年 10 月 23 日左右,Wang 將營業秘密 6 上傳到他的 BRH5476 谷歌雲端帳戶。

(4) 在 2016 年 5 月 22 日左右,王永銘通過電子郵件將營業秘密 5 從他的 BRH5476 Gmail 帳戶發送到他的聯電電子郵件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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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 2016 年 10 月 10 日左右,王永銘將營業秘密 7 和 8 上傳至他的 RBH5476 谷歌雲端帳戶。

2. 何建廷

在 2015 年 10 月左右,何建廷竊取了美光公司的營業秘密,包括營業秘密 1, 6,7 和 8,並將他們帶到聯電。在 2015 年 12 月左右,何建廷將營業秘密 6,7 和 8 存到他的聯電筆記型電腦上。

3. 陳正坤

在 2017 年 2 月之後的某個時候,聯電和陳正坤對台灣執法部門至少藏了一部 電子裝置,裝置内含有盜自美光的資料。

4. 聯電、晉華

(1) 在 2017 年 2 月,當台灣執法部門即將搜索聯電辦公室時,一名聯電員工指 示何建廷和王永銘刪除並隱藏一些電子裝置,而在此電子裝置内包含有美光的 營業秘密資料資料。

(2) 在 2016 年 10 月 18 日左右,聯電和晉華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申請(專 利號號 9,679,901 B1),同時主張此專利優先於在 2016 年 9 月 22 日於中國提 出的專利申請,而何建廷被列為此專利的發明人。該專利申請中描述的發明是 基於或衍生自美光被竊盜的營業秘密 2 和 6 内的資料。2017 年 6 月 13 日,美 國專利商標局向 UMC 和 Jinhua 授予專利,專利號碼為 9,679,901 B1。

四、案件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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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永銘竊取美光 931 個營業秘密檔案,並有大量且明確的美光伺服器及谷歌 雲端賬戶讀取的記錄,證據確鑿,王永銘被起訴§1831(a)(5)、§1832(a)(5)、§

1831(a)(1)、§1832(a)(2)及§1831(a)(3)和(2),未來應該會被判刑。

2. 何建廷竊取美光營業秘密並存到聯電筆記型電腦,證據確鑿,何建廷被起訴

§1831(a)(5)、§1832(a)(5)、§1831(a)(2)、§1832(a)(1)及§1831(a)(3)和(2),未來應 該會被判刑。

3. 陳正坤被起訴§1831(a)(5)、§1832(a)(5)及§1831(a)(3)和(2),雖然陳正坤對台 灣執法部門至少藏了一部電子裝置,裝置内含有盜自美光的資料,但有可能陳 正坤只是命令黃姓職員將此電子裝置藏在櫃子裡(參照台灣起訴書内容),而 未指示王永銘和何建廷竊取美光營業秘密,這樣的話陳正坤犯得只是藏匿刑事 證據罪而非營業秘密罪。不過王永銘已轉爲污點證人,若王永銘宣稱其竊取美 光營業秘密的行爲是由陳正坤所指使,那陳正坤可能有不低的機會被判刑。

4. 聯電與晉華對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專利,美光宣稱衍生自營業秘密 2 和 6,

且這兩項營業秘密無法經由逆向工程(reverse engineering)所獲得,因此聯電 與晉華必須解釋如何獲得這些專利技術,或者否定並證明這兩項營業秘密並非 真的無法經由逆向工程來取得。

5. 戎樂天在台灣被台中地檢署起訴,並被台灣檢方指控與王永銘互相研究與商 討,讓聯電與晉華在短短 2 個月時程,順利開發出 32 奈米 DRAM 的設計規劃 工作。若此項指控成真,則未來戎樂天亦有可能在美國被追加起訴。

庭,聯電與晉華都提出無罪答辯,聯電律師為卡德威(Leslie R. Caldwell),

福建晉華的律師是克莉絲汀‧黃(Christine Y. Wong)42。美國司法體系本身就 比較繁瑣,而此案的涉案人皆為台灣籍,涉案的公司聯電及晉華又是外國公

https://technews.tw/2019/01/10/jhicc-umc-court/,最後瀏覽日:2019/5/31。

43 黃淑玲,經濟日報,美光商業機密被竊案 為何開庭日還遙遙無期,2019 年 8 月 30 日,

https://udn.com/news/story/6811/4018775,最後瀏覽日:2020/3/31。

44 美國在台協會,中國國營企業 台灣企業和 3 名個人被控經濟間諜罪,2018 年 11 月 2 日,

https://www.ait.org.tw/zhtw/prc-state-owned-company-taiwan-company-and-three-individuals-charg ed-with-economic-espionage-zh/,最後瀏覽日:2019/5/31。

https://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33264,最後瀏覽日:2019/5/31。

46 溫祖德,同註 25,頁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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