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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法人犯罪

第四節 法國法人犯罪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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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典草案中,如果法律明確規定了法人刑事責任的話,包括社團和工會等的 任何法人可以對任何罪行負刑事責任,不過在 1986 年的草案則將法人犯罪的 主體範圍排除了公法人和公法人集團16

在 1992 年 7 月通過的新刑法典,對法人犯罪問題做了明確規定。法國新 刑法典關於法人犯罪的規定, 曾經過一個較長時間的學術爭論和判例,立法上 逐漸承認的過程才最終體現在刑法典中。法國在 1976 年與 1978 年兩次刑法 改革中,均針對法人犯罪與處罰問題加以討論,並認爲對法人不能科以刑事責 任的觀念,早已不合時宜。

法國新刑法典在第 121 條之 2 對法人犯罪做明確的規定17

第 121 條之 2

除國家之外,法人依第 121 條之 4 至第 121 條之 7 所定之區分,且在 法律或條例有規定的情況下,對其機關或代表為其利益實行的犯罪負 刑事責任。

但是,地方行政部門及它們的聯合組織僅對在從事可以訂立公共事業 委托協議的活動中實施的犯罪行爲負刑事責任。

法人負刑事責任不排除作爲同一犯罪行爲之正犯或共犯的自然人的 刑事責任,第 121 條之 3 第 4 款之規定保留之。

16 鄭延譜,法國法人犯罪立法的演進, 法制日報, 2004 年 12 月 17 日,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04/12/id/144113.shtml,最後瀏覽日:2019/5/31。

17 羅結珍,法國新刑法典,中國法制出版社,頁 8,2003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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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法人犯罪種類包含侵犯人身罪、侵犯財產罪、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

危害公共安全與公共安寧罪、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家民族安全罪等等,可 以看出法國法人犯罪規定的範圍和自然人犯罪相差不多。

傳統刑罰種類能適用於法人者,僅罰金刑,但法國在其新刑法第 131 條之 37 至第 131 條之 39 條文中,另創一套法人刑罰制裁體系:

第 131 條之 37

法人可處之重罪或輕罪刑罰為:

1. 罰金;

2. 在法律有規定之情況下,第 131 條之 39 所列舉之刑罰。

第 131 條之 38

法人適用之罰金的最高比例為懲治犯罪之法律規定的對自然人科處 罰金最高比率的 5 倍。

第 131 條之 39

在法律有規定時,法人犯重罪或輕罪得處下列一種或幾種刑罰:

1. 如法人之設立即是為了實施犯罪行爲,或者法人被移轉了經營目標 而實施犯罪行爲,其所犯重罪或者輕罪對自然人可處 5 年以上監禁刑 時,法人予以解散;

2. 永久或最長 5 年期間,禁止直接或間接從事一種或幾種職業性或社 會性活動;

3. 永久或最長 5 年期間,關閉用於實施犯罪行爲的企業機構或一家或 數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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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規範不盡相同。由於各種法人在組織結果上的差異,光是定義所謂的法人意 志,即須根據不同形態的法人做不同的定義和解釋,而完善的法人犯罪主體之 構成要件的相關規範,則需要更多的立法修正。

其次,關於法人犯罪的刑罰傳統僅有罰金刑,本文則認爲法人犯罪的刑罰 除了罰金刑外,因爲二十一世紀法人犯罪的形態可能會對國家社產生巨大的影 響,僅僅罰金刑已不足恫嚇現代的法人犯罪模式,所以我國應該仿效法國新刑 法典第 131 條之 39 規定,對法人犯罪處以全面性的懲罰,而非局限於罰金刑。

最後,法人犯罪的範圍可思考擴展到所有自然人犯罪,如同法國在 2004 年立法通過後對法人犯罪的新規定,不過關於此點必須特別小心謹慎,法律乃 因時因地而制定,必須符合當地的民情風俗,若將法人犯罪的範圍應用到所有 的自然人犯罪,會否處罰範圍過廣,或符合我國法理規範,民衆能否接受這樣 前衛的法律制度,這些都是需要我們仔細考慮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