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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專業化發展模型

4.5 小結

5.1.2 台灣司法通譯協會專業化發展模型

根據 Tseng(1992)會議口譯專業化發展模型,從業者間是先形成共識後,才 成立專業協會。而根據本研究之訪談結果,台灣司法通譯協會成員間目前共識仍 然不足,若未來欲如其宗旨,成為 Tseng 模型中對內與對外皆具備控制能力之專 業協會,則勢必無法逃避凝聚從業者共識之責任。

事實上回顧台灣司法通譯之發展,可發現其與會議口譯大相逕庭。如 Ho&Chen(2014)所指出,相關法律保障與初步認證制度早已存在,而後更如美國 手語通譯之發展,是先在為弱勢族群爭取權益、進行政治遊說的努力下,取得相 應的法律規定與保障後,市場需求才隨之而生與擴大(Witter-Merithew & Johnson, 200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四條第三項、法院組織法第 98、99、

100 條、民事訴訟法第 207 條、刑事訴訟法第 99 條等即為台灣司法通譯之初步 法源。而後更有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天主教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南洋台灣 姊妹會北部辦公室、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婦女救援基金會及原住民政策協會 等非政府組織至監察院陳訴,由政府進行司法通譯現況調查並修訂相關法律。除 此之外,目前法院若開庭需使用司法通譯人員,皆為是先連絡確認可配合之通譯 人選後,再寄送傳票。然台灣司法通譯協會更早在前身時期,即仍為台灣外語通 譯協會之時,便已展開通譯相關政治遊說,固於協會成立初期,已與台東地方法 源達成共識,傳票直接寄至協會,由協會派出適當人選。(詳見協會臉書 2015 年 3 月 23 日之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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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facebook.com/permalink.php?story_fbid=817035608349804&id=6835 59408364092)

以上的專業化發展與步驟,皆與會議口譯先有市場、直到最後一階段才取得 法律保障的發展途徑可說是完全相反。故本研究以 Ho&Chen (2014)模型為基礎,

再根據對台灣司法通譯協會之研究結果,提出台灣司法通譯專業化發展之修正模 型(圖 5.1)。

本模型之專業化發展階段如前所述,司法通譯於第一階段已有基礎法源,並 因與新住民權益息息相關,故受到非政府組織之關切,成為其所爭取之新住民相 關權益之一部分,學術機構在此階段亦與非政府組織相互協助,由學術機構提供 研究成果與資源供組織作為爭取權益之依據,而非政府組織提供學術機構研究對 象。

在第二階段,非政府組織於取得資源後,旋即展開政治遊說並推動法律修訂,

為司法通譯制度建立下更良好之專業發展基礎。待基礎架構成型後,第三階段便 創立專業協會,協會之功能與運作皆與 Ho&Chen 模型之所述相同,包含與訓練 機構合作、制定職業倫理、控制市場進入等對內控制功能,亦對外代表從業者爭 取權益、宣傳專業內容與形象。唯一不同處在於該協會起於對司法通譯懷抱願景 之創始人推動打造而成,是先成立了協會,再開始招募成員、推廣理念。

制度成型、協會也已具備對內與對外之控制能力後,剩下的最後一哩路便是 凝聚共識。如前所述,專業協會在此階段需釐清司法通譯員之角色與身分定位,

凝聚從業者共識,除此之外,第三階段已開始對外宣傳,故第四階段除了凝聚從 業者之共識外,更需取得所有服務使用者,甚或社會大眾對司法通譯之正確認識。

最終才得以建立司法通譯之專業形象,得到社會對其專業地位之尊重,完成專業 化發展。

故對於台灣司法通譯協會而言,現階段應加強與通譯培訓機構間之合作,注 重培訓品質,以提升其成員之專業能力。此外亦須善用學界之研究成果與資源,

擬定出更清楚且有理據之專業倫理守則。守則中亦包含了上述提及之通譯身分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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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間的衝突,協會應鼓勵成員討論、提出看法彼此交流,同時並參考過去學術 界相關之研究與論述,惟有傾聽多方意見,且納入從業者自身之聲音,才能在眾 多衝突與矛盾間,尋得一條實際可解之途,並有利最終凝聚眾人共識。

圖 5-1 Ho&Chen 司法通譯專業化修正模型-以台灣司法通譯協會為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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