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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口譯專業化

2.3.3 司法通譯專業化

2.3.3.1 台灣司法通譯專業化

Ho & Chen(2014)以汝明麗(2009)之 Tseng 修正模型做為分析架構,檢視台灣 司法通譯專業化之發展,並依現況稍加修改,提出適用於台灣司法通譯之專業化 模型。主要差異如下:

相較於會議口譯需至專業化第四階段才開始尋求法律保障,台灣所簽訂之聯 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及法院組 織法均清楚明定通譯之必要,故早在司法通譯發展初期,便設下穩固法源基礎。

既有需求,司法通譯培訓課程於是紛紛於各地展開,政府機構與非政府組織皆投 入資源舉辦課程,然因其內容僅規定通譯之設置必要,而無進一步提及能力與品 質要求,故培訓課程雖繁,品質卻無保障,甚至各培訓組織間為搶奪人力、政府 補助等資源,而呈現競爭關係,缺乏合作對話與平台,彼此難達成共識,進一步 導致市場混亂。故台灣司法通譯在第一階段專業化發展,便呈現法源基礎與市場 混亂並行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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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3 司法通譯專業化模型

資料來源:Ho&Chen (2014),本研究譯

在汝明麗的修正模型中,專業化進入第三階段後,專業會議公司、翻譯學協 會與學術培訓機構各司其職,由專業會議公司扮演會議口譯員與客戶間之中介角 色、為其爭取工作條件。翻譯學協會則負責推廣相關學術研究,學術培訓機構則 專注於培育人才。相較之下,司法通譯則無此三方合作之關係:司法通譯發展仍 心、參與人員又多為權益相對弱勢之移民,故專業司法通譯公司出現之可能性極 低,至於專業的司法通譯協會,截至該研究發表之時亦未出現。至於司法通譯培 訓,雖培訓機構、課程雖多,然多數皆為以社會福利、社會關懷、公益為主之非 政府組織,司法通譯不過為其眾多業務中的其中一項,要求其傾全力於培訓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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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譯人才恐有困難。在此情況下,諸如發展職業倫理守則、推動相關研究、增進 社會大眾對司法通譯之認知,乃至於凝聚從業人員共識等功能,皆由學術機構取 而代為執行。

到了專業化第四階段,在已有法源基礎的條件下,要進一步遊說立法機關修 改相關法律,以提升保障與認證品質,則前述學術界與各個訓練單位勢必得先行 整合資源與看法,避免各自為政,才能有效推動修法,達成最後的專業自主目標。

2.3.3.2 手語通譯專業化

社區通譯作為「社區內的通譯活動」,無論是什麼樣的族群,只要是為了解 決其生活所需而進行的跨文化溝通活動,都能稱為社區通譯。而對於無法透過口 語與人溝通的聾人社群來說,手語便是他們與外界溝通的方式,所以手語通譯當 然也是社區通譯的一種。

那麼手語通譯所經歷過的的專業化過程又是如何?台灣目前亦尚未出現手 語通譯之專業協會,多數政府為聾人社群所提供之通譯服務,皆由聾人權益相關 組織接洽,與目前東南亞語通譯多由社福機構提供通譯培訓課之情形十分類似。

以 102 年各地方政府辦理手語翻譯服務情形為例,承辦單位為各地方政府之社會 局或社會處之身心障礙福利科,以公開招標程序遴選承辦單位,故各地之受委託 單位亦不同,由南而北包括中華民國啟聰協會、中華民國聾人協會、社團法人桃 園縣聾啞福利協進會、台中私立聲暉綜合知能發展中心、高雄市手語服務中心 等。

不過與台灣的司法通譯發展相較之下,台灣的手語通譯能力認證相對完善許 多,已為國家級證照。中央政府於民國 93 年將手語翻譯員檢定納入全國性丙級 技能檢定項目中。考試內容分為學科與術科兩部分,學科內容十分詳細且多元,

包括聽力學概論、啟聰教育發展、勞政、社政、手語演變、手語翻譯員守則、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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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特性等。術科則包含口語翻手語、手語翻口語、口手語雙向翻譯三個關卡(呂 佳霖, 2007)。然目前因無立法保障專業手語通譯員,加上公開招標手語服務承辦 單位之方式常導致年年更換承辦單位的情況產生,造成各年、各地行政窗口不明,

民眾常常難順利取得專業服務,遂就近以身邊可協助之親友或啟聰學校老師代勞,

故雖已有認證考試,專業手語通譯員之地位與執業狀況依然存在諸多困境。

美國方面,Pöchhacker(1999)提到,隨著殘障人士權益在 1960 年代於美國逐 漸抬頭,聾人社群之需求亦隨之受到社會重視,1964 年一場工作坊邀請包括通 譯人員在內的眾殘障服務者齊聚一堂,促成了全國通譯協會之成立,隔年一場會 議參照該組織之規章,成立為聾人翻譯監理所(Registry of Interpreters for the Deaf, RID),並於 1972 年正式設立登記。

聾人翻譯監理所於手語界之角色地位,可媲美會議口譯界之國際會議口譯員 協會(AIIC)。監理所之宗旨為確保註冊手譯員之品質,於 1970 年代推出手語 認證考試,並制定出一套手語翻譯倫理守則,內容包含保密與忠實等,成為日後 社區口譯界制定職業倫理時的模範。監理所的倫理守則中,亦要求註冊手譯員需 定期接受進階訓練,否則證照無效。

然聾人翻譯監理所並未成為全國唯一之手語通譯專業組織與通譯認證制度,

國內同時存在眾多其他組織機構與認證制度,著名者包括美國國家聽障人士協會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 Deaf, NAD)、教育通譯實作評量(Educational Interpreter Performance Assessment)、通譯教育者組織 CIT(Conference of Interpreter Trainers)等等。

Witter-Merithew & Johnson (2004)認為美國手語通譯市場目前面臨市場混亂 期,而主因有三:1. 專業界與市場對於執業者應具備之最低專業能力門檻看法 不一。2. 消費者與大眾對於通譯工作之複雜度與認知、肯定不足。3. 供需失衡

-1975 年通過《全體身心障礙殘障兒童教育法案》,又稱 94-142 公法(現稱《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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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障礙者教育法案》,Individuals w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從此許多障礙 兒童進入一般公立學校就讀,不再集中於殘障兒專門學校,於是協助聾兒童融入 一般學校之教育通譯需求急增。

Witter-Merithew 與 Johnson 並以特質論為架構,分析美國手語通譯各項專 業化應具特質之發展程度(表 2.10),並認為若將專業化發展光譜分為三部分- Systematic Theory

中-教育標準缺乏一致性(例:IPPs, 服務中訓練、

入職場門檻標準)

權力 Authority

低-政策制定參與程度有限,對政策實施之影響能 力不一。

認證 Credentials

中-認證制度發展良好(除 K-12 領域外),但因體 制系統繁多而缺乏一致性。未建立一致之學術標準。

引導就業 Induction

低-無正式系統,憑個人意願帶領拉拔後輩。

職業倫理守則 Code of Ethics

高-倫理守雖則受公眾肯定,卻因存在許多未經認 證之從業者而難以實踐。

待遇

Compensation

中-在許多領域皆無法取得良好薪資。

職業發展

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高-教育部就業恢復局(RSA)超過 25 年之區域計 畫,RID 持續進修單位體制亦發展完善。

社區之認可

Community Sanction

低-雖訂有法律,社會大眾之接受與支持仍低,許 多人雇用之譯者並不具足夠能力。

文化 Culture

高- K12 通譯員除外。

資料來源:Witter-Merithew & Johnson (2004),本研究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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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