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與討論
第二節 台灣的同婚歷史與婚姻平權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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栗以「平權」為名的奮鬥目標也預示了這個運動同樣是民主深化的一環。雖然在苗栗 本地,民進黨政治人物並未扮演如其他大都會中領頭羊的角色,這個位置被立場相近 的時代力量所取代,同樣在政治化的運動策略上取得支援。本文的「運動在地化」更 希望的是把地方的樣貌描繪得清楚一點,與理論持續做對照。
此外,學者范雲提醒,談論社會運動不能忘記性別 (曾嬿芬等,2004),她提醒研 究者應該關注「誰是運動者」,他們的身份如何影響社會大眾對於該運動的認知,也應 該看見性別因素在運動中的作用。此外女性主義學者提出的情感性框架也應該是社會 運動框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次苗栗遊行團隊有一個很大的特色,就是裡面的同志 族群不多。許多辦理過同志活動的朋友知道這件事時,都會覺得非常鼓舞人心,因為 這代表異性戀也一起來支持與自己沒有直接相關的議題。成員組成上,我們生理男性 與女性的比例是一半一半,分工也多是按照專長分配。這個本身以爭取性少數的權利 為號召的運動,最重要的還是我在後面幾章透過訪談看見的運動者樣貌,此外我也會 提到情感因素對於苗栗遊行很重要的影響。
從社會運動理論來看苗栗的遊行會發現,苗栗遊行相關活動能夠成功發揮影響力 其實非常幸運。在短短4 個月的時間裡,認同婚姻平權價值的團隊成軍,在擁有社運 經驗的夥伴帶領之下,大家可以立刻組織起來,以陸戰 (實體活動)和空戰 (網路)宣 傳,並在最後在苗栗衝出兩千人這樣的人數。現在回想起來,夥伴甚至用「不可思 議」來形容。當然能夠順利舉辦不只是因為這次活動具足社會運動理論提到的各種特 質,背後更重要的原因是台灣在同志運動過去所積累的成果。下一節,我將回顧台灣 同婚歷史,看看同性婚姻如何從不可言說之惡一躍成為進步價值代表的源流。
第二節 台灣的同婚歷史與婚姻平權發展
柯斯特 (Manuel Catellls)在《認同的力量》第四章提到父權的終結。他從資訊科技 出現後對於整個社會運動、家庭和性的翻轉著手,去談父權制度如何一步步走向衰 退。從1960 年代婦女運動所引起的女權主義發展如何弱化父權家庭,到「同性戀解放 運動」重現建構性的本質。作者也以台灣為例討論「性解放運動」,紀錄了從女性主義 的戰場到男女同性戀的社會與政治行動 (轉引自夏鑄九,2002,頁 22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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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的婚姻相關法律和習俗還有運作規則 (Westermark, 1936, p.3; Leach, 1961, p.108),還 是歷史學者認為的婚姻促進家族利益關係的作用 (Coontz, 2006),婚姻都跟連帶的群體 所有的資源有關。在女性進入職場,還有婚姻以及生育選擇開始改變後,過去專門挹 注在父權家庭的資源不再。學者霍爾認為,文化認同來自某處,是有歷史的。但是,就像每樣事物都是歷史 的一樣,經歷持續的轉變,屬於歷史、文化和權力的連續性「作用(play)」,而非固定 於某種本質化的過往之中(Hall, 1990, p.225)。在討論同婚運動的同時,應該要同時回 顧台灣性別概念的發展,去看見同性戀和同性婚姻一路從完全不存在的概念,到成為 是為了向社會介紹這個性少數族群並勸誡同性戀 (紀大偉,2017,頁 111-117)。《聯合 報》甚至在1956 年花了半年報導涉及男同志戀情的「黃效先案」 (頁 126-128),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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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則首度刊出「女同性戀」本地新聞,報導一名少女傷害同性情人的消息 (頁 167-168)。在這樣的氛圍下,1958 年首度出現在《聯合報》的投書要求希望兩個女人可以 成婚,自然也被視為是病態且無理的。
1959 年中國時報前身《徵信新聞報》在家庭生活版「專家信箱」刊登了一名居住 在台中的小姐向「蘭夫人」抱怨被女性友人騷擾的過程 (Orange,2016)。露骨和直接 的敘述讓作者認為那很像是「報社內部寫的煽情文字」。在同性戀愛病理化的年代,同 性之間的性是「變態的」、「會影響未成年人」,更可能造成「冷血犯罪事件」。如果受 到同性吸引要馬上回頭,才能導向「婚姻」的正軌 (林實芳,2008)。
如果真的想要和同性結婚,就得佯裝成另一種生理性別。1951 年的「人妖曾秋 煌」案中,各報爭相報導已婚且已有5 個孩子的曾秋煌以女兒身嫁給一名鐵路員工,
他跨越男女的性別特質被當作怪物或是「人妖」 (黃道明,2012,頁 75)。1984 年的
「蔡比事件」也是如此。名為蔡比的生理男性穿著女裝跟許姓警官宴客結婚。本來沒 有任何人發現。但是在結婚登記時,蔡比將姪女身分證換上自己的照片。這讓事件曝 了光,蔡比因偽造文書被判刑1 年 2 個月,許姓警官也因此被調職。(林實芳,2008,
頁204; 陳薇真,2016)在本案中,由於蔡比「不男不女」的陰柔特質還有非「良家婦 女」的表現,使得他不但被主流媒體揶揄 (吳翠松,1998,頁 89),也被一些同志社群 排擠 (陳薇真,2016,頁 100; 黃道明,2012)。
在認識同性戀和同性婚姻的過程,很早就有來自「西方」的外電消息,特別是美 國的新聞,也左右著台灣人對於同性婚姻的看法。《拉子時代—電影、愛情、半生紀:
第一部》記錄下1970 年代開始,美國人透過法律爭取同性婚姻合法的消息和相關軼聞 報導。這些新聞也透過翻譯報導傳遞到了台灣。《中國時報》在當時翻譯報導了許多同 性戀病態化的消息,但是也開始出現同志爭取婚姻的案例介紹。在1970 年 7 月 9 日至 10 日連續兩天報導美國第一件女同志訴求同性婚姻的案件。當時的地方檢察官支持辦 事員拒發結婚證書,並表明「同性性行為是非法的,因為違反自然」。最後法官也判定 這個官司敗訴,說明州政府雖然沒有明令禁止同性婚姻,但也沒有授予同性婚姻權 利,婚姻的定義是一男一女的結合。1972 年 10 月 12 日,《中國時報》第三版報導了 美國首間同性婚姻法律案件的後續。標題為「同性婚姻亦屬違憲 美國法院拒絕訴 願」。雖然報導內容切入點是以法院反對同性婚姻為論點,但是也讓台灣民眾接觸到同 性婚姻的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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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陰陽」(intersex) 和「同性戀」(homosexual) 在不被理解的年代裡用各種方式追求 自己的幸福,嘗試在正統男女婚姻之外的夾縫中生存。此外,「『同志婚姻、同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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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運動與婦女運動關係》座談會,思辨婦運中同志的角色。同一年,女牧師楊雅惠 成立台灣第一個同志教會「同光教會」,國立中央大學「性別研究室」成立,研究並倡 議性別人權。1996 年台灣有了首場公開同志婚禮。同年,「我們一家都是 G」同志廣 播節目在高雄播放,同志題材《鱷魚手記》、《失聲畫眉》及《荒人手記》拿到文學獎 項,已故紀錄片導演陳俊志拍攝的青少年同志紀錄片《美麗少年》拿獎等等。1998 年 第一個政府立案通過的同志團體「台灣同志諮詢熱線」成立,1999 年則有第一個同志 主題書店「晶晶書庫」在台北開幕等。
1989 年 10 月 1 日,全球第一個法律承認同性結合的國家丹麥所制訂的《註冊伴 侶法》(Act on Registered Partnership)生效。「78 年 10 月 3 日聯合報的萬象版報導了 全世界第一樁合法的同性婚姻消息」(吳翠松,1998) 國內新聞還報導了哥本哈根舉行 的同性婚禮。在愛滋議題打擊同志形象時,同性婚姻在眾多議題中呈現了比較正面的 形象。自此之後台灣也愈來愈關注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新聞,相關的報導也跟著增加 。 一直到 90 年代之後,台灣本地的同志運動,加上外電報導中提到的同志權利進 展,才讓同志面貌逐漸有了改變。同志權利成為基本人權。此時在報導中,開始有
「尊重同性戀者人權」的說法。民眾的態度雖然深受前兩個階段報導的影響,但是開 始轉變對同志的看法 (王則雅,2011; 吳翠松,1998)。這替同志運動進入 21 世紀的婚 權運動奠下基礎。這時候開始,也是同志解放運動從異性戀的女性主義和婦女運動中 開始獨立出來的重要階段。「婚姻平權」開始進入實際立法的攻防戰。
簡至潔 (2012)將同志爭取同性婚姻權利以時間分成三個階段:2006 以前、2006 年 到2008 年以及 2009 年以後。她提到了同性婚姻在同志運動的起源。「同運組織第一次 公開要求同性婚姻是在1995 年,當時婦女團體欲在『新晴版民法親屬編修正草案』
中,增列『與同性姦淫或猥褻之行為』為訴請判決離婚的條件之一,引發同運團體的 不滿,因而組成『同性戀人權促進小組』爭取同性婚姻權,數次透過媒體發言引起公 眾討論」(頁 189)。
簡至潔以法案推動為主要分水嶺作為運動階段分野。「2006 年 3 月立法委員蕭美 琴主動舉辦『同志婚姻合法化』公聽會,並於10 月獲得足額立委連署正式提案,但不 幸遭到賴士葆等立委的阻擋,不附帶任何理由進行反對連署,使之無法進入立法院進 行一讀」(頁 189)。2006 年之後,同運團體對於「同性婚姻」或是「伴侶法」陷入路線 還有內涵的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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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的高雄同志遊行、各縣市近年的彩虹嘉年華與遊行,以及 2019 年在苗栗舉辦的 第一場平權遊行。轉進地方之後,同志議題也會有新的樣貌。透過這次紀錄下苗栗遊 行的點滴,繼續探問:同婚專法通過了,然後呢?
在正式進入論文書寫前,因為我在全職媒體工作外,持續投入各項性平運動,對 我來說,直接行動一直都是最好的答案。何明修在 2016 年所寫的「社會運動的研究有 用嗎」,成為我重拾論文研究的提醒。他指出,在社運與社運研究脫鉤的情況下,不應 該只聚焦在狹義的動員 (mobilization),而要從因果機制看抗爭的過程。以本研究來 說,我想討論的不是「為何」在苗栗辦理第一屆性平遊行,而是「如何」,去看見性平 運動回到苗栗後面對的社會分歧和認同形成的過程。所以本文不止要寫動員,還要寫 在動員之前,也就是針對參與成員的生命簡史,他們與性別運動和苗栗的關係,試圖
在正式進入論文書寫前,因為我在全職媒體工作外,持續投入各項性平運動,對 我來說,直接行動一直都是最好的答案。何明修在 2016 年所寫的「社會運動的研究有 用嗎」,成為我重拾論文研究的提醒。他指出,在社運與社運研究脫鉤的情況下,不應 該只聚焦在狹義的動員 (mobilization),而要從因果機制看抗爭的過程。以本研究來 說,我想討論的不是「為何」在苗栗辦理第一屆性平遊行,而是「如何」,去看見性平 運動回到苗栗後面對的社會分歧和認同形成的過程。所以本文不止要寫動員,還要寫 在動員之前,也就是針對參與成員的生命簡史,他們與性別運動和苗栗的關係,試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