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較於歐美市場,波動率指數的發展在亞洲大多處於發展初期,在應用上則 均屬理論應用層面。然在幾次金融市場重大利空的衝擊之下,漸顯示我國期權市 場作為現貨市場避險工具的不完備性,期交所在國內業者的壓力下,終應允在指 數選擇權交易的基礎上,研擬波動率指數商品的開發。
承前述的論證以及需求面要素分析,我國金融市場發展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 數衍生性商品確實存在其必要性。於設計相關金融商品時,則必頇綜合考慮以下 四類因素19:
一、商品標的組合是否具有足夠的市場代表性
二、商品連結之指數是否具有足夠之流動性,不易受到人為操縱的影響
三、對於現有金融商品契約的影響性
四、合約的設計複雜度以及結算制度是否易於市場投資人操作
19 參考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在期貨上的應用與發展(滕青華, 2007),及本研究之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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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期交所以 CBOE 波動率指數建構公式計算我國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
合併考慮價外台指選擇權買權與賣權,加權平均後以內插法求算波動率指數以擬 合市場上真實波動率。以我國台指選擇權市場活絡之交易特性而言,具有絕對的 市場代表性以及足夠的流動性,受到人為操作的機會相對較小。於現有契約的影 響,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的創建最主要功能在於提供投資人規避市場風險之工 具,因此造市者可以透過波動率指數衍生性商品為避險應用,持續於市場上進行 報價造市,維持市場流動性。
合約的設計上,建議參考 CBOE 之波動率指數契約規格以及推出的時程順序,
規劃更為適合國人所熟悉之交易模式。主要理由有二,其一為 CBOE 於波動率指 數市場一直扮演重要推動角色,二則在於透過類似之合約設計,能夠幫助既有契 約交易者參與我國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市場交易。本研究建議之契約規格整理 於表 5-3、表 5-4。於交易月份之設計,由於波動率指數的概念於學理上較為複雜,
且我國金融市場對於波動率指數概念推廣亦屬初期導入階段,建議以較少的交易 月份集中合約之交易量,提高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期貨與選擇權契約之流動性;
另一方面,由於波動率指數本身的變異即相當劇烈(表 5-2),因此作為遠期避險工 具執行上較一般期權商品更為困難,故建議於商品導入初期推出兩個連續月份加 上兩個季循環之契約交易月份,共 4 個月份合約於市場交易即可。於合約內容的 設計,跳動單位採一般國際上波動率指數之跳動單位 0.01 為基準。此外,為擬合 波動率指數合約價值與我國金融市場上現有合約價值,同時提高市場投資人對於 該合約交易的參與意願,分別採新台幣 20000 元以及 5000 元為期貨與選擇權之契 約價值乘數。最後,為幫助一般投資人快速的進入波動率指數市場交易,應持續 以各種研討會以及推廣方案吸引各類市場投資人積極參與市場,成為波動率交換 市場長期發展之動能。
65 表 5- 3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期貨契約規格概要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期貨 (TAIFEX Volatility Index Futures) 交易標的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
資料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 (http:// www.taifex.com.tw/)、CBOE、本研究整理
註:(a)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期貨(TVX)作為台股加權指數避險工具之應用,為擬合台股期貨
66 表 5- 4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選擇權契約規格概要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選擇權 (TAIFEX Volatility Index Options) 交易標的 台指選擇權波動率指數
資料來源:台灣期貨交易所 (http:// www.taifex.com.tw/)、CBOE、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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