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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票據交換所之沿革與成長

第二章 台灣票據交換所的業務及演變

第一節 台灣票據交換所之沿革與成長

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的歷史及演變,事實上圍繞著台灣票據交換所之 成立與成長歷史,以下就台灣票據交換所演進時間歷程加以說明:

(一)、台灣票據交換所演進時間歷程可分成三階段:

第一階段:中央銀行在台復業前,自民國 40 年 3 月至 50 年 6 月。

台灣票據交換所之創立應追溯自民國 40 年 3 月 1 日,原名台北市票據 交換所,在民國四十年間,因中央銀行尚未在台復業,為辦理金融業者 間之票據交換業務,台灣銀行乃會同當地金融業者,訂定「台灣省各縣 市票據交換所章程」,報經台灣省政府核轉財政部核准施行,在全省二 十一縣市分別成立票據交換所,同時,台灣省合作金庫則會同各信用合 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在台北、新竹、台中、彰化、嘉義、台南及高 雄等七市,分別設立信用合作社票據交換所,以辦理合作金庫與各基層 金融機構間之票據交換業務。

第二階段:中央銀行在台復業後,自民國 50 年 7 月至 91 年 10 月。

中央銀行於民國五十年在台復業後,依據中央銀行法及中央銀行復業方

案,將各地票據交換所納入央行管理。僅有台北市票據交換所由央行直 接派員督導,其餘二十縣市票據交換所仍委託台灣銀行代理,七個信用 合作社票據交換所則繼續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督導。央行並於五十一年 訂定「中央銀行管理台灣地區票據交換業務辦法」,五十四年核定「台 灣地區各縣市票據交換所章程」,六十九年更參照上開辦法及章程,訂 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作為管理之依據。

七十四年七月一日,台北市信用合作社票據交換所及台北縣票據交 換所因實施票據交換電腦化作業,奉命裁撤併入台北市票據交換所。

七十六年七月一日,因應「全國性拒絕往來戶及退票資料庫」之建 置,為爭取票信資料作業時效,新竹市等六個信用合作社票據交換所奉 命裁撤,業務併入當地票據交換所。

中央銀行為加強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其鄰近縣市票據交換資金 之使用時效,七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將高雄縣票據交換所裁撤併入高雄市 票據交換所;八十三年元月一日將基隆市票據交換所裁撤併入台北市票 據交換所,同日因大台中地區實施票據交換電腦化作業,將台中縣及彰 化縣二票據交換所裁撤併入台中市票據交換所。自此,台灣地區僅剩十 六個票據交換所。

第三階段:係依據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於民國 91 年 11 月改制為單一財團法人。

各縣市票據交換所均無獨立之法人人格,在法律上無法以其名義享 受權利、負擔義務,長期影響業務推展至鉅,且各所業務雖具同質性及 關聯性,惟各自獨立,其資源無法整合做最有效之運用。為促進台灣地 區票據交換及銀行間劃撥結算業務之發展,提昇支付系統之安全與效 率,中央銀行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修訂「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 務辦法」,規定各地票據交換所限期變更為單一財團法人,台灣地區十 六家票據交換所遂於九十一年九月二日決議捐助各所財產,成立「財團 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並於同年九月三十日獲台北地方 法院准予設立登記。

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奉中 央銀行核准設立台灣票據交換所(以下簡稱台灣票據交換所),並於同年 十一月一日正式成立。原十六家票據交換所隨同改制為台灣票據交換所 總、分所。

(二)、台灣票據交換所組織架構

台灣票據交換所設置主任委員及總幹事各一人,主任委員稟承董事 會之決議,綜理台灣票據交換所一切事務,由總幹事輔佐之。組織成員 約 260 人。其隸屬於「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設總 所及 15 個分所,總所設管理處、業務處、資訊室、稽核室、文書、人 事、企劃、財務、票據處理、交換結算、退票業務、資料登錄、資料管

制、公共服務、綜合管理、規劃設計、系統管理等十三科;分所包括台 中市及高雄市兩個一等分所、桃園縣及台南市兩個二等分所及新竹市等 十一個三等分所。

圖 2- 1 台灣票據交換所組織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