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資訊科技對台灣貨幣支付業務系統之衝擊
第二節 我國貨幣之清算與結算支付系統
我國目前運用網路科技所建立之貨幣支付系統有三種,即中央銀 行採用之同資系統,台灣票據交換所採用之票據交換結算系統,以及 財金公司採用之金資跨行支付結算系統,分別敘述如下:
(一)、中央銀行同資系統 1.辦理機構:中央銀行 2.法規依據:
(1)、中央銀行法
(2)、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3)、中央銀行辦理日間透支作業規範
3. 創立宗旨:為改善金融同業資金調撥效率,及圓熟地掌控同 業資金動態,乃著手籌建此系統,並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 起上線運作。
4.系統特性:
(1)、大額支付網路系統-各金融機構與中央銀行主機連 線,在中央銀行準備金帳戶辦理轉帳。
(2)、主要處理金融業間下列交易:
A、轉撥資金,調整準備部位
B、同業拆款資金交割 C、外匯買賣新台幣交割 D、債票交易款項交割
(3)、原兼採即時與指定時點二種轉帳模式,由於指定時 點交易潛藏清算風險,為控管此類風險,並符合國際 清算銀行對大額支付系統的要求標準,自91年9月16 日起,全面改採即時總額清算(RTGS)機制。
A、RTGS機制
所有轉帳交易採逐筆總額清算,交易指令一經執行完 成,即行生效,不得撤銷。無足額扣付之交易指令,
則列入排序等候,俟帳戶餘額足敷抵扣時,再予執 行;日終結束營業時,若處於等候之交易指令尚未執 行,即予退回。
B、央行提供日間流動性
為利RTGS之順暢運作,金融機構得以中央政府公債、
國庫券及中央銀行定期存單等合格擔保品設質,由中 央銀行提供日間透支,以支應金融機構清算用途的流 動性需求。日間透支按分鐘計收透支息,以避免浮濫 使用。逾當日規定時點未清償日間透支者,並計收懲
罰息。
C、規定限時完成支付比率標準
為引導金融機構妥善控管每日支付流量,避免支付作 業之延宕,影響全體金融機構資金調度,規定下午二 時三十分(含)前,銀行須完成當日支付總金額之 50%,票券金融公司須完成當日支付總金額之30%,下 午四時三十分(含)前,銀行與票券金融公司均須完 成當日支付總金額之80%。
(二)、票據交換結算系統 1.辦理機構:台灣票據交換所 2.主管機關:中央銀行
3.法規依據:
(1)、中央銀行法
(2)、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3)、中央銀行管理票據交換業務辦法。(本辦法係依中央
銀行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訂定)
(4)、台灣票據交換所票據交換參加規約 (5)、票據交換作業處理程序
4.創立背景:
(1)、台灣地區票據交換所係成立於民國四十年前後,分別 辦理各地區之票據交換結算。五十年七月中央銀行在台 復業,始將票據交換業務納入管理。
(2)、九十年十一月,台灣地區原有十六家票據交換所改制 設立「財團法人台灣票據交換業務發展基金會」,基金 會下設台灣票據交換所,繼續辦理原有業務。
(3)、目前,台灣西部地區票據交換業務均已實施MICR票據 交換電腦作業,處理全台灣地區之交換票據量高達百分 之九十七。至東部(花蓮、台東)及澎湖地區仍採人工 作業方式辦理。
5.系統特性:
(1)、處理支票、本票、匯票及其他支付憑證跨行收付結算。
(2)、採多邊淨額清算─各參加單位提出提回票據相抵後結 計應收應付淨額,透過其在中央銀行開立之準備金帳戶 或台灣銀行同業存款帳戶完成清算。
(3)、批量、定時、淨額清算--資金效率高。
(4)、適合定期性、重複性、大量多筆之跨行轉帳交易。
(三)、金資跨行支付結算系統
1.辦理機構: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2.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3.法規依據:
(1)、銀行法
(2)、中央銀行同業資金電子化調撥清算業務管理要點。
(3)、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參加規約及相關附約─規範系 統參加單位之權利義務。
(4)、金融資訊系統跨行業務處理原則─規範系統作業規定 及程序。
4.創立背景:
(1)、為推動金融業務自動化,民國七十六年奉行政院核定,
由財政部以非循環基金組織型態設立金融資訊服務中心 辦理有關業務。
(2)、金融資訊服務中心於民國八十三年奉行政院核定變更 組織型態,於民國八十七年底完成改制為民營之財金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
5.系統特性:
(1)、全國性跨行通匯系統,主要辦理跨行匯款、ATM提款、
轉帳,及信用卡消費等支付結算業務,並由中央銀行提 供清算服務。
(2)、多功能加值型網路系統
(3)、逐筆、即時、總額清算--具有時效 (4)、適合突發性、急迫性、輔助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