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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工社群形成背景與現況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節 台灣移工社群形成背景與現況

以及排斥的意味;邱琡雯(2003)提出日本使用越境者(ekyousya)稱呼,表現這 些勞工短期停留的特色。台灣文獻常用「外籍勞工」稱呼東南亞籍勞工,不過這 來自媒體慣用的稱呼實際上隱含歧視之意識型態,故本文依文中脈絡使用「移工」

或「客工」指稱藍領短期契約勞工。

大量跨國移民勞動力來到台灣經過十年以上歲月,在台移工的相關議題也曾 引起學者注意。早期研究多半從「勞力短缺」的角度探討引進移工的原因,接著 逐漸有學者以政治經濟學的觀點分析引進過程(夏曉鵑,2005)。另有其他研究 從雇用者管理角度或視移工為社會問題等層次,探討移工生活適應、生活管理以 及政策法規等(邱琡雯,1998)。

近年有些研究開始轉向社會學、人類學等取徑,例如從空間層面切入、描述 移工在台灣的族裔地景(ethnoscape)、形成新都市景觀(王志宏,沈孟穎,2006)。

邱琡雯(1998)曾描述關於主流媒體對移工的汙名化報導泛濫的狀況,其後陸續 出現媒體再現移工的研究,如謝敏芳(2004)、楊芷茜(2005)分別分析報紙的 移工形象趨勢,以及家庭看護工的媒體再現。其餘與媒體有關的研究,除了邱琡 雯(1998、2003)探討「外勞廣播」外,還有王嵩音(2001)探討媒體使用與生 活適應的關聯。

第二節 台灣移工社群形成背景與現況

早在遠古時代人類便有遷移行為:猶太人被迫離開家鄉後流浪至今;16 世 紀開始征服者將黑人帶離非洲、一艘艘奴隸船駛向美洲各地。這些移民是不情願 的、而且離開的原因也不盡相同。現今人類所處時空隨科技進步而不斷壓縮,使 得大量人口較過去更容易進行跨國界移動。廣泛來說,跨國移動可定義為人們為 了某些理由而暫時或永久地從一個國家(state) 移動到另一個國家(Vink, 2005)。

如今現代社會的移民狀況大為不同,且其目的、方式各有不同,Stalker(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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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移民分成五大類:屯墾移民(settlers)、契約勞動移民(contract workers)、專 門技術移民(professionals)、沒有身分的勞動移民(undocumented workers)、難 民和庇護申請者(refugees and asylum seekers)。依此分類來看,到台灣工作的移 工以契約勞動移民與沒有身分的勞動移民兩類為主,前者指稱有合法工作居留許 可的勞工,後者其實就是指「非法移工」1

回顧台灣引進東南亞籍移工的過程可發現,早在八零年代初期,台灣已有許 多沒有身分的移工在低階勞力部門工作。大約從1986 年起,台灣社會開始注意 到來自東南亞的勞工,這些外來人力大多從事製造業、營建業或家庭傭工,主要 來自下列國家,包括:泰國、馬來西亞、菲律賓和印尼。直到政府於1989 年頒 布「十四項重要建設工程人力需求因應措施方案」後,才開始正式將雇用移工合 法化。爾後基於補充人力短缺的理由,以專案方式開放15 種職業引進移工。1992 年政府頒布〈就業服務法〉之外國人之聘雇與管理辦法、正式將引進移工制度化,

大量東南亞各國勞工進入台灣工作(曾嬿芬,2004)。

自1992 年外國人之聘雇與管理辦法公布實施後,在企業推動的壓力下,政 府共開放八波製造業引進外勞,這八波開放使外勞政策產生重大轉變:限業的補 充性質政策轉變為提振民間投資的功能;企業過度依賴使外勞人數不斷增加,已 轉變為常態性趨勢,使得短期性政策受到衝擊。進一步來說,1993 年開放 73 項 行業新廠與擴充設備而引進外勞,以及1994 年開放重大投資案聲請外勞,使外 勞政策由被動解決勞力短缺,轉變成具積極振興經濟、促進投資的主動性功能(陳 宗韓,1999)。

目前台灣接受合法移工來台的國家為泰國、菲律賓、印尼、越南、馬來西亞、

蒙古等,其中以印尼人數最多、泰國、菲律賓其次。截至97 年 2 月,移工在台 人數計36 萬 2 千人左右,與 2007 年同期相較增加率為 6.2%,且占國內勞動力 3.22%、國內基層勞工(生產及有關工人、機械設備工及體力工)之 10.3%。全

1 可以參考藍佩嘉(2006)對於非法移工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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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移工分布狀況以桃園縣最多,台北縣、台北市其次,總計共約44%的移工集 中於北部地區(行政院主計處,2008)。

官方調查報告指出,整體在台移工來自東南亞國家者特多,乃基於下列三項 重要因素:第一,這些國家與台灣的空間距離不遠;其次,這些國家與台灣之間 有相當濃厚的種族與文化關係,境內華僑人數眾多,來台的勞工中也有頗多與台 灣居民有直接或間接關係之華人;最後,這些國家的工資水準遠比在臺的工資水 準低,工人來台賺錢頗為划算(行政院研考會,1992)。

這樣的說法是非常典型的論點,也就是傾向認定勞動力流動的原因是國家與 國家之間出現勞動力供需失衡,以及國家與國家之間所得差距擴大(朱柔若,

1998)。此外,官方說法同時納入文化接近性的因素,聲稱東南亞籍移工整合進 入台灣社會不至於產生太大的屏障。只是這樣的論點隱藏一些引進移工的背後因 素,甚至避去政府應該保障移工權益的責任,以下將從經濟、社會環境以及政策 制定三方面逐一討論。

首先就經濟因素來看,1989 年勞委會制定開放引進移工政策有兩大目標:

一方面是台灣政府採用引進東南亞籍移工的方式,做為維持經濟發展、解決勞動 力流動不均等問題的解決方案,另一目標是為了解除非法移工不易控管的隱憂,

因此將國內剩餘勞動市場空缺規劃後合法開放給移工,以便能有系統的管制移工 在國內勞動力市場的狀況(曾嬿芬,2004)。

又由於企業為追求更高效率以及利潤而改造勞動過程,以便從勞工身上抽取 更高的生產量,因而形成所謂「雙勞動市場」(dual labor market ),也就是勞動 市場逐漸區分為兩種工作類型:一類是高技術而且有長期保障的技術與貿易人員 以及占較大比例的半技術加工工人所組成,這類工作具臨時性、辛苦且待遇低。

由於後一類勞動力屬於非常容易被替代的類型,使雇主擁有極高的控制權,讓雇 主更容易彈性調整勞動力需求(Stalker, 2002),東南亞國家的廉價勞工在這種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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況下便成為維持獲利率的後備人力。

從社會環境來看,高崇耀(2001)指出台灣社會因為工作觀念改變以及薪資 考量,因而排斥3D 工作(difficulty、 dangerous、 dirty),而且企業不願意提高 待遇以增加吸引力。兼之學生因國民教育年限增長而在校時間較以往長,形成人 力資本流動不均的狀況。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之下,政府幫這類型的產業找來一批 願意接受低工資的勞動力,這些被引進至的移工由於缺乏市場技術,如教育、職 業訓練、流暢的語言能力等,於是大量集中於勞力密集、工資低廉的生產部門。

朱柔若(1998)指出,由於台灣產業持續大量依賴移工,造成我國勞工認為 自身工作機會被剝奪,要求政府保障其權益的呼聲越來越高。高崇耀(2001)指 出,即使政府在維護社會安寧的大原則下,開放引進移工的政策轉變為緊縮態 度,採取嚴格限制入境的方式,甚至遣送回國的措施,都難以立即消除經濟擴張 時所創造的外籍與本土勞工間的職業隔離,所以本土勞工難以拋棄已經定型的

「本土/外勞」的職業區隔,換言之,台灣社會已經不能沒有這群工人。

邱琡雯(2003)認為勞力接待國、勞力原生國以及移工對接待國的態度會塑 造出某種「外勞特質」。首先觀察勞力原生國,可發現這些國家為解決國內失業 問題、賺取外匯等。換言之,輸出國已預設這些輸出勞力未來要對國內有所回饋,

繼而影響移工難以在異國成為長久居留者(邱琡雯,2003);換言之,東南亞移 工來台出於強烈的經濟需求以及母國心態,使移工不會在一個地方久待,而是逐 經濟機會而居。成露茜(2002)也指出,這種工作取向使移工不會積極涉入輸入 國社會,反而與母國保有持續性的聯繫,與預計成為移民的人士積極融入新社會 的心態並不相同。

反觀勞力接待國,台灣政府移工引進政策有三個目的。第一,引進移工作為 補充國內不足勞動力的手段,並且進一步藉此留住打算移往海外的企業。第二,

避免企業過度依賴移工因而妨礙產業升級、甚至使引進移工成為常態政策。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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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府對這批勞動力設下許多限制,規定居留時限、不可結婚懷孕等,以嚴格 管制的態度作為制定政策之基礎,除了避免移工瓜分本地勞工的工作機會,也是 為了有效安撫社會的反彈聲浪(陳宗韓,1997;曾嬿芬,2004)。

由於移工政策自一開始就是回應產業界對勞力的需求,所以在經濟繁榮時 期,外籍勞工的角色基本上是經濟性的,政府關心的是盡快滿足企業對勞動力的 需求。雖然政策略有變化,但大致維持下列幾項基本原則(夏曉鵑,2005):

一、限制性引進,僅限某些產業引進外勞。

二、限制時間,初期規定兩年,得延展一年;後改為三年,得延展三年。

三、限制參與國內勞工市場之自由,不得隨意更換雇主。

四、限制居住地點。

五、限制引進來源國,尤其除漁工外嚴禁大陸勞工來台。

然而一但經濟發展出現停滯,移工政策則由開放轉為緊縮,因此移工的正式 就業機會減少,構成浮動的、邊際的潛在勞動力。由此觀之,政府制訂政策充滿 臨時性格,而且塑造了移工在台的際遇—因產業經濟結構轉變而擁有活躍於引進 國的機會、遇到經濟緊縮而被趕出正式就業部門、以至於游移於失業與非正式部

然而一但經濟發展出現停滯,移工政策則由開放轉為緊縮,因此移工的正式 就業機會減少,構成浮動的、邊際的潛在勞動力。由此觀之,政府制訂政策充滿 臨時性格,而且塑造了移工在台的際遇—因產業經濟結構轉變而擁有活躍於引進 國的機會、遇到經濟緊縮而被趕出正式就業部門、以至於游移於失業與非正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