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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人權與傳播權

第四節 小結

本章回顧人權觀點從著重個人權利到重視集體權利,並且整理各種國際公 約,其內容明訂普羅大眾各種權利。〈世界人權宣言〉、〈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 公約〉、〈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互相補充,〈保護所有遷徙工人及其家庭 成員權利國際公約〉則針對移工此一特殊群體容易受到侵犯的權利做進一步的解 釋。這些公約對於個人的積極權利與消極權利都有所著墨,而且強調人人應在不 受歧視情況下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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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長久以來一直希望能提升參與國際組織的程度,尤其在近年甚至提出

「人權立國」之口號,若先擱置這句口號所隱含的政治性,台灣至少可以透過「重 視人權」做為參與國際活動的具體努力,也是對人格基本尊嚴的尊重。本章透過 回顧各項國際公約,可見移工人權已成為國際所重視的議題之一,台灣實在不能 再以保護本地居民為理由,對移工作出種種限制以及罔顧其權利。

「勞工陣線聯盟」在2000 年提出的工權報告中,在移工處境部分提出 4 個 限制人權的要點,分別是不良勞動條件、仲介業者剝削、社會歧視、以及法令對 家庭團聚權的限制13;王俐容(2003)認為這份報告指出台灣移工的文化權受到 嚴重侵害。由於傳播權的內涵是保障作為社群一份子的「人」有權利參與其文化 生活,促進其創造、追尋知識、以及實現良善生活的能力,並且能夠透過健全的 管道獲得資訊以及發表意見。從更宏觀的角度來說,傳播權更要保障不同社群之 間有良好的互動環境,彼此能夠在平等的基礎上相互聆聽與了解。

不過權利保障有無達到國民待遇原則的標準,不能將所有國家的狀況一概而 論,如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規定,不同國家可以依自身政府能 力逐步進行。事實上國際組織也沒有訂出一套具體明確的標準,各國可以依照國 情定出遷移工人權利的界線。蔡尚宏(2006)認為政府得以在維持社會秩序,以 及保護我國國民的前提下,運用比例原則規劃保障移工權利之具體細節。那麼在 保障移工傳播權的立意之下,應該從甚麼基礎開始討論?

邱琡雯(1998)視移工為一個族群是一個可能的切入角度。一般談到族群

(ethnicity)大多從「文化上有一套特殊形式」的方式解讀,然而在不同語境之 下對於族群的定義略有不同。第一,北美研究認為族群指涉的是在國家的情境 下 , 整 體 社 會 中 比 較 弱 勢 的 社 群 。 其 次 , 歐 洲 傳 統 則 是 將 族 群 視 為 國 家

(nationhood)的同義詞,由血統與領土範圍劃分界線。第三,二次世界大戰後 大量的難民、還有經濟因素的移民現象連結族群與公民身分,將移入的人群指涉

13 詳細內容參見勞工陣線聯盟的《2000 年工權報告》之〈外勞人權篇〉,上網日期 2009 年 6 月 11 日,http://labor.ngo.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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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一群住在「我們的土地」(our land)的次等人(second-class peoples)(Malesevic, 2004)。由此看來,族群一詞可以有血緣上的詮釋、也可以是用文化差異劃分、

或代表社會結構中資源較少的群體、或是用來標記不屬於「我們」的群體。

以目前台灣流行的「五大族群」論述而言,主流論述解釋族群的做法則比較 複雜,除了利用血緣、文化差異做為劃分的界線外(王甫昌,2003),另外以移 入時間作為分野,劃分出第五族群─「新移民」,以因應婚姻移民人數大量增加 之現況,但以上論點不脫 Malesevic(2004)所劃分的三類族群定義。在台移工 被媒體與政府的論述建構成一群外來者,就實際物質條件而言、移工也是屬於社 會中資源較少的群體,所以本研究同樣傾向從族群的角度探討移工傳播權。此 外,從各種客觀條件也可見移工在台灣社會結構中,屬於極為弱勢的群體。因此 本研究將於下一章從「弱勢移民族群媒體」的角度,探討保障移工傳播權的可能 面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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