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台灣綠色電價政策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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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台灣綠色電價政策之發展
一、
台灣綠色電力制度發展要探討台灣綠色電價政策之發展,必須先說明台灣在再生能源推廣 的歷史沿革,台灣再生能源之推展以 1998 年 5 月第一次全國能源會議為 主要發端,經濟部能源局規劃於 2020 年前,再生能源占能源總供給配比 達 3%為目標。2000 年時推動再生能源五年示範推廣計劃,陸續發布〈太 陽能熱水系統推廣獎勵要點〉、〈風力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和〈太 陽光電發電示範系統設置補助要點〉,其中獎勵辦法對購置者補助購置費 用 15~20%,至多提供設置費用 50%之高額補助,此外,並依據〈促進產 業升級條例〉提供投資抵減、加速折舊以及低利融資等相關獎勵。於 2002 年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列為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一,除各項計劃會議等,
更重要的是加速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立法,以利各級政府單位可 以依法行政,達到更好的推廣效率。2009 年全國能源會議,以建構台灣「永 續能源」為願景,分別討論永續發展與能源安全、能源管理與效率提升、
能源價格與市場開放及能源科技與產業發展四個議題;訂定 2009 年為「再 生能源條例啟動元年」。2010 年重大計劃為國家節能減碳總計劃,減碳目 標為全國二氧化碳排放減量,於 2020 年回到 2005 年排放量,於 2025 年 回到 2000 年排放量。
另外在法規和制度面也有進展,透過政策工具和行政管制,建構產業 與民眾節能減碳的能力與創造低碳能源經濟誘因,創造綠色成長契機。當 中,〈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為再生能源發電規定的主要法規,該條例在 2009 年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獎勵總量為總裝置容量 650 萬瓩 至 1000 萬瓩。電業及設置自用發電設備達一定裝置容量以上者,應每年 按其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份之總發電量,繳交一定金額充作基金,且得附 加於其售電價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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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電力發電來源主要為火力發電,約占 73%,其次為核能發電約占 12.4%,再來是水力發電占 6.3%,再生能源占 7.7%(根據台電公司 2011 年統計資料所整理3),值得注意的是,再生能源發電來源比例相較於 2009 年多了 2%,當中包含民營太陽能和汽電共生(垃圾、沼氣)的發電來源。
台灣在綠色電力發電的比例上逐漸增家,而綠色電力的發展也隨著時間逐 漸被人民接納,綠色電力發展的關鍵因素在於該如何分攤和負擔較高的再 生能源成本,而成本分攤方式也影響著整個電價制度的實行4。接下來的 部分將從兩個面向來剖析台灣未來在綠色電力政策上的所面臨的課題與 建議。
二、台灣綠色電力政策之法規面
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在法規面向可從兩個部分探討-促進再生能源發 展和配合再生能源而調整的電網架構相關規定。由於電網架構包含電網連 結、電網使用和電網擴建乃屬於電業法之相關規定,所以本節不予論述,
將主要探討放在促進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規定。台灣在 2012 年 1 月推行 自願型綠色電價制度,根據能源局指出,台灣推展再生能源法規主要係〈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而電業市場管理為〈電業法〉,為推動用戶可自願選擇 綠色電價制度,則應在該等法規制度規範下進行規劃,並且避免兩法規之 間產生法律競合。目前綠色電價制度尚在研擬階段,但制度建制主考量包 括政經環境與管制程度和歐美等國電力市場自由化有所不同,故推動再生 能源以法規規定為主,而自願型綠色電價為輔,及不修法前提下為主。
綜觀目前世界各主要國家已提出的或正在實施的扶持政策和措施,都 是通過法律體現的。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顯示,惟有以法律的形式確立國
3 台灣電力公司,http://www.taipower.com.tw/
4 張瑞、高陽(2006),「上海市綠色電力發展現狀及對策思考」,電力需求側管理,第 8 卷第 4
期,頁 4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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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再透過具體而明確的強制或經濟激勵措施,方能 得到實質成效,德國即為最佳典範。相較於世界多數國家皆已制定再生能 源專法以創造其發展利基,台灣仍然停留在以主管機關及台電公司權宜辦 法或要點辦理之過渡階段,這對台灣再生能源發展形成若干阻礙,尤其〈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更應該順應國際局勢和國內現況進行微調或修改,透過 產官學彼此斡旋和溝通,適當開發自產能源潛能,提高能源供應之自主性,
降低能源進口依賴,為了因應「京都議定書」溫室氣體減量排放,台灣亟 需加快立法腳步,儘速建構完整的再生能源發展法制作業環境,以達成兼 顧能源安全、環境保護及經濟發展的三贏目標。
三、 從利害關係人面向(Stakeholders)剖析台灣綠色電力政策
針對台灣的社會環境和發展現況,以下將探討及分析台灣綠色電力政 策上的利害關係人和政府角色間彼此的運作關係。此部分將綠色電力政策 的利害關係人透過兩種方式分類:分別為「產、研、學、官」和綠色電力 政策關係架構。
分為「產、研、學、官」類別,主要是因為利害關係人包含看得見的 正式組織或團體,如再生能源發電產業的上、下游供應商及政府等等,與 潛在的非正式組織,如消費者與反對團體等,這些類別的人姑且不論他們 的角色是否重疊,但不容忽視的是這四個類別彼此的互動,深深影響著政 策的制定和市場的機制。
產,係指產業發展協會。倘若民間業者彼此間互相團結,則可扮演 與政府溝通的角色,藉由協會的力量,提供政府更多思考面向,使政策制 定更加完善。
研,即為研發機構。台灣規模較大的研究機構為工研院,如其底下的 能源與環境研究所或太陽光電科技中心等,研究機構對國家的發展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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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的進步,扮演著不可或缺的角色,而所研發出的成果能否對產業帶來 實質幫助,則取決於知識技術能否有效的擴散,當產、學、研三方互動程 度愈高,則技術愈能有效地擴散。
學,乃學校單位。學校教育是培育再生能源產業人力的搖籃之一,無 論是在理工科學校單位或政策制定的評估與分析,學校都是人力資源主要 的來源。
官,為政府單位。和綠色電力政策相關的官方單位有經濟部能源局、經 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技術處、經濟部投資業務處、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環保署等。能源局主要任務為:
(一)能源政策及法規擬定事項
(二)能源供需之預測、規劃及推動事項
(三)能源費率之擬議及價格之審議事項
(四)新能源、再生能源與節約能源技術之研究發展與推廣事項。
當中主要以經濟部能源局和綠色電力相關政策息息相關。其他的相關單 位如: 「工業局」則負責推動重點產業發展、協助企業研發及技術發展 活動、促進工業區有效利用等工作。「技術處」是運用科技專業之執行,
加速推動產業價值創造,突破產業技術創新前瞻格局等。而「投資業務 處」主要職掌國內外投資及技術合作之促進、輔導廠商對外投資以及進 行協助等工作。「國科會」則是推動全國整體科技發展、支援學術研究及 發展科學工業園區等。
根據劉銘龍、柳中明、陳起鳳(2008)針對綠色電力制度之研究,大 致上將制度架構分為四個類別:
(一)供給方-依法設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置者,專責向政府提出綠色 電力發電申請、接受綠色電力認證、協商上網電價,確定綠電收 購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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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輸送方-台電公司,即電網公司制定年度綠色電力(證書)行銷計 畫及採購計畫、進行綠色電力市場行銷,對綠色電力用戶進行登記 及管理、與綠色電力廠商簽訂綠色電力(證書)採購合同、定期向 綠色電力認證管理委員會提交綠色電力銷售及採購資訊。
(三) 需求方-電力消費者透過申請購買綠色電力,與電網公司簽訂購買 合約。
(四) 第三公正方-管理監督的單位;由政府主管機關、專家學者、律師、
會計師、非營利組織等組成具有公信力的管理組織、負責綠色電力 市場的進入與退出,授權並監督第三方開展綠色電力認證工作、定 期公佈綠色電力認證及綠色電力市場交易的相關資訊、接受綠電廠 商的認證申請,授權並監督綠色電力認證工作、審議綠電認證年度 工作報告、對綠電銷售的年度財務收支狀況進行審計。
然而以上四方能夠完善且有效運作的先決條件,則是需要透過政府立法 制定和創造一個完善的平台,提供相關單位彼此進行溝通協商,如定期舉 辦公聽會和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相互討論,透過各方機制彼此相互意見交 流,政府單位應該更為積極面對並參與以及給予回應,方能達到更全面完 善的政策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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