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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綠色電價政策之發展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各國綠色電價政策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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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各國綠色電價政策之發展

一、美國

美國在1978年通過〈公用事業管制政策法〉(Public Utilities Regulatory Policy Act),此法案規定電力業者有購買再生能源之義務,因此成為了美國 發展再生能源計畫之開端。1997 年後,美國聯邦與州政府推動再生能源新 政策,包括再生能源配比標準(Renewable Portfolio Standard,RPS)、淨計 量法(Net Metering Laws, NML)、再生能源設備貨物稅減免(Production Tax Credit,PTC)等,政府的獎勵政策使得美國再生能源蓬勃發展。

〈能源政策法〉(Energy Policy Act)實施於1992年,規範了不同再生能 源(如太陽光電、地熱、風力發電及生質能)發電的減免稅金規定,對於1993 年10月1日後商轉的再生能源系統也給予10年減稅優惠,每度再生能源發電 可減稅1.5美分。並在2005年能源政策法修正中,提供了更多的財政援助以 及更新再生能源設備等,並宣示2013年再生能源需達總能7.5%目標。而美國 州政府層級最普遍的再生能源發展政策則以再生能源配比標準(RPS)為主 要規範。RPS為透過法律強制規定電業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要求電力供應商 必須在電力來源中,包含規定的再生能源比例。若電力公司沒有達到目標,

可 以 向 已 達 到 目 標 的 電 力 公 司 購 買 , 其 中 轉 讓 方 式 為 透 過 綠 色 憑 證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REC)的有價證卷交易,綠色憑證代表再 生能源發電的電量。截至2011年實施RPS的州政府共有23個,且各州政府各 自訂定其目標年與目標值。

1990年初期,美國少數電力事業開始向消費者提供綠色電力,讓消費 者可自由選擇是否以較高的電價購買綠色電力,到了2006年,美國境內超過 600家電力供應事業(約佔20%),都有提供綠色電力,全美50個州中有44個 州的居民可在當地選擇是否購買綠色電力。美國政府採用提供研發經費、示 範補貼、減免稅款、貸款等方式激勵發電企業生產綠色電力。在美國,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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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購買綠色電力的方式可分兩種:

(一)直接購買綠色電力產品

(二)不直接購買綠電,以交易綠色憑證(REC)支持再生能源發電事業

購買綠色電力產品可透過電力競爭市場,購買不同電力供應商的綠色 電力產品(competitive (or restructured)retail electricity markets)。部分州的電 力業者也會提供綠色電力給消費者,允許消費者選擇固定比例的綠色電力作 為電力來源,而不是直接購買綠電產品,電力公司另外提供這種透過基金方 式,讓消費者捐獻基金以支持公司發展再生能源,此為以電力公司為主導的 綠電計畫(Utility Green Pricing)。另外,美國環保署建立綠色夥伴制度(Green Power Partnership),要求地方政府必須加入,其他企業個人則自由參加。該 制度規定不同用電量下使用綠色電力比例,若消費者在自身用電量中,綠色 電力達到需求,則可列入綠色夥伴列表,由政府每季公佈最新排名,表示該 組織、企業、或社區等在減輕環境衝擊的關心與實際行動,增加企業環保責 任形象。若達到更高的綠電比例,會被納入領先群(leadership club),領先 群的要求比其他綠色夥伴高出10倍以上。

二、英國

英國在推動低碳社會之相關政策,及落實溫室氣體管理實務之執行成效,

為全球之先驅。其公佈推動規範涵蓋能源、產業、交通和住房等社會經濟 各個方面之「低碳轉換計畫」(Low Carbon Transition Plan)國家減量方案,

同時推出「再生能源策略」(Renewable Energy Strategy)和「低碳產業策略」

(Low Carbon Industrial Strategy)等配套方案。另外,受到產業界關注之碳 足跡/碳標章制度,英國也是發展最迅速,亦最具實務經驗之國家。

值得關注的是,英國政府在 2003 年頒布了〈英國能源政策白皮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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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ergy White Paper: Our Energy Future - Creating a Low Carbon Economy)。

為因應能源挑戰,該白皮書中確定了四個能源政策目標:

(一)期望 2050 年減少 60%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並在 2020 年可看到明 顯進展

(二)保持能源供應的可靠性

(三)促進英國有競爭力的市場,同時提高可持續的經濟增長速度,改 進生產力

(四)確保每個家庭不但能充分享有,並且能負擔得起熱能

另外,英國在 2007 年亦頒布了另一個政策白皮書(The 2007 White Paper), 這是對之前的修正,The 2007 White Paper 概述了政府於國際方面和國內方 面的策略,以應對下列兩個主要挑戰:

(一)減少碳排放以解決全球暖化問題

(二)確保安全、潔淨和可負擔的能源進口,取代產量下降的北海石油 和天然氣

此外,英國在 2002 年通過之〈強制再生能源發展責任法案〉(Renewables Obligation Order)規定電力供應者必須在其電力來源,至少 5%來自再生能 源。此法案預訂將持續到 2037 年,在法案持續期間再生能源供給比例會不 斷提高。除強制購買綠電之法案外,英國政府亦針對綠電提出新的補貼措 施,於 2010 年開始實行之再生能源電力上網費率補貼法案(Feed-in Tariff for Renewable Electricity),補助摘要額度依再生能源種類及規模區分。

英國之電力市場為自由市場,英國之電力業者把他們的綠色電力義務重新包 裝,提出自願型的綠色電力購買制度,讓消費者分攤再生能源發電的較高 成本。英國的電力市場在 1998~1999 年間完全自由化,而綠電的價格是受 到地區、以及不同再生能源來源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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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德國

德國是全世界再生能源發展的領導國之一,尤其在福島核災難後,繼日 本首相宣布暫停興建 14 個核反應堆之後,德國首相默克爾更在 2011 年 5 月宣布於 2022 年關閉全國 17 個核反應堆。德國綠色電力政策發展的主要 關鍵在於 1998 年電力市場自由化,剛開始由於沒有適當的法令相配合,市 場競爭機制發展緩慢,綠色電力市場的開發亦從 1998 年開始,許多綠色供 應商各自推出綠色電力產品以供用戶選擇。德國的再生能源政策注重再生 能源發電的直接支持,而不是對市場零售端提供獎勵或激勵措施。

1990 年,德國邦聯政府立法提供低利貸款給任何想要購買綠色電力、

改裝節電設備以節省能源消耗之公司行號、家庭,及個人。德國政府同時 推行綠色電力補貼法案(Stromeinspeisungsgesetz :Electric Feed-in Law of 1991),此法案 係要求所有電力公司必需以優惠價格收購再生能源產生之 電力。

德國再生能源發展主要得力於先後兩個法令:1991 年實施的〈饋電法〉

(Feed-in Law)與 2000 年 4 月通過實施的〈再生能源法〉(Renewable Energy Sources Act; Erneuerbare-Energien-Gesetz,簡稱 EEG)。〈饋電法〉主要採 固定電價收購與 20 年保障收購期間(Feed-in-Tariff,FIT)躉購再生能源電 能,而且於法律中明定費率及每四年檢討一次,且規定費率自實施年度起按 一定比例逐年遞減。德國饋電法主要有三個特性:

(一)規定電力業者購買義務(Purchase Obligation),並且規定公用事 業需購買再生能源生產之電力

(二)保證最低收購價格(Guaranteed Minimum Prices),此保證價格維 持 20 年,因此投資風險相對降低

(三)建立全國成本清算系統,彌平區域性的不平等現象。該項制度是 一種定價政策,可以保證再生能源開發商以特定的價格出售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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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也要求電力公司必須購買。

〈再生能源法〉則是擴大了饋電法的範圍,並且在 2004 年修法明確提 出德國至 2020 年,再生能源發電量必須占總發電量的兩成1。德國政府也提 出對綠色電力生產業者的新補助方案,補助額依不同來源及不同規模加以區 分。德國主要的綠電消費者是以一些大型用電戶,如工商業、學校、醫院、

政府機構為主,用以達到各自的環境目標和政府法令所期許的狀態,同時也 向大眾表明其環境責任。

四、日本

1997 年日本政府針對再生能源法展頒布了新法案-〈新能源法〉(New Energy Law),其政策目標是在 2010 年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占全系統的 3.1%,

在該法令中,要求電力供應者以零售價格向再生能源發電者購買再生電力,

且再生能源發電業者可以得到 15 年以上的長期售電契約,保障再生能源發 電業者的權益。且於 2005 年開放大型用戶購電選擇權,接著在 2007 年全 面開放。日本在 2001 年民間開始發起「綠色電力制度」,以東京電力為代 表的日本各電力公司執行,該制度是以重視環境、推動再生能源的普及利 用為目的,透過社會個人、企業及電力公司的相互協調,民間自發地促進 自然能源發電事業的「自願者組合」方式,包括「綠色電力基金」和「綠 色電力證書制度」2。所謂的「綠色電力基金」是由個人或法人捐款設立的 基金,用於太陽光發電、風力發電等清潔能源發電的建設基金。捐款與每 個月的電費一起支付,電力公司撥出與基金同等額度的經費予以配套,共 同支援再生能源發電事業。

1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外國法案介紹,http://npl.ly.gov.tw/do/www/billIntroduction

2陳起鳳、劉銘龍、柳中明 (2008),「國際綠色電力制度引進之瓶頸與可行性初探」,E-Journal:

Global Change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2 卷 1 期: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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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其原理在於透過公正的機制,將地方小型的 綠色能源業者對環境所作的努力,轉化為可量化與單位化的「環境價值」, 然後將之出售給想對自然能源發展有所貢獻,但卻力有未逮的企業與個體。

「綠色電力證書」的營運模式,是將電力供給者運用自然能源所產生的電 力,區分為量化的「一般電力價值」與「環境附加價值」;接著,尋找認知 環境有價但未能自行發電的需求方(如 Sony),及原本就使用綠色電力,

但環境價值尚未獲得報償的供給方(如使用風力發電自給自足的養豬場), 藉由服務仲介者進行媒合,並透過認證證書發給,使雙方各得所需,藉此 實現綠色電力背後代表的象徵價值。這樣的機制,使得對環境保護有所貢 獻及希望有所貢獻的小戶(包括小型自然能源電廠的貢獻及市井小民的需

但環境價值尚未獲得報償的供給方(如使用風力發電自給自足的養豬場), 藉由服務仲介者進行媒合,並透過認證證書發給,使雙方各得所需,藉此 實現綠色電力背後代表的象徵價值。這樣的機制,使得對環境保護有所貢 獻及希望有所貢獻的小戶(包括小型自然能源電廠的貢獻及市井小民的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