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內容將根據研究動機與目的,蒐集相關文獻及其理論,加以 歸納探討,作為本研究的理論基礎。本章將分五節:第一節闡述台灣 職業安全衛生現況;第二節說明職業災害;第三節相關理論部分;第 四節工作分析方法探討;第五節個案公司簡介。茲分別敍述如下:
2.1 台灣職業安全衛生現況
2.1.1 我國工業安全實施概況
我國勞動部與企業組織不餘遺力的努力下推動各項職業安全衛生 與勞動檢查制度,想方設法無不在於減少職業災害來保障勞動工作者 和有良好安全的勞動環境,雖就法令制度而言已有相關周全的法令規 定及實際因應做法,包括勞動場所應有安全衛生設施、勞工教育訓練 規則,勞工健康檢查,危險物及有害物標示制度,勞動檢查處的監督 檢查等。在其齊心努力下有明顯的進步逐年降低,但相較於先進工業 國家能仍偏高許多,根據 102 年勞動檢查年報統計,近五年(98-102 年)製造業勞工職災千人率平均約為 4.217,較全產業之 4.1084 為高(詳 見表 2-1),可見製造業勞工的高風險及職災的嚴重性。因此想要預防 職業災害首先必須了解造成的原因,其中不外乎人為、環境及機械設 備因素,造成人員之傷害之能量需透過致災的媒介物來傳遞,甚至有 許多的媒介物如施行作業之器具和現場環境狀況等因素本身之不完 整,係為造成職災之主因。在另一方面可安全管理責任歸咎上屬於企 業組織為:1.勞工安全衛生工作無法正確落實於組織內。2.組織內技術 能力不足以應付危害及發覺。而在政府的責任:1.社會配合資源不夠健 全導致組織無法因應。2.勞動檢查機構明顯人力不足無法應付對全體 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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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2-1 我國近五年全產業與製造業職業災害千人率統計表
年度 全產業 製造業
合計 傷病 失能 死亡 合計 傷病 失能 死亡 98 4.292 3.967 0.291 0.034 4.409 4.985 0.509 0.028 99 4.333 4.014 0.290 0.030 4.927 5.087 0.509 0.029 100 4.176 3.846 0.296 0.033 5.233 4.686 0.511 0.036 101 4.020 3.705 0.283 0.032 5.626 4.419 0.476 0.032 102 3.721 3.434 0.258 0.030 5.522 3.946 0.435 0.028 平均 4.1084 3.793 0.284 0.032 4.217 4.625 0.488 0.031
資料來源:勞動檢查年報(102),本研究整理
事業單位對於職業災害的問題上的解決和預防常缺乏創造性的 安全管理實務,歐美各國在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上有一定水準能做到如 此透徹,雖有各國的借鏡可供參考,但反觀台灣安全管理領域的腳步 明顯緩慢且落後,是值得好好去深度思考與檢討的問題。
我國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分為 11 大類,分別為一般安全衛生 相關法規、一般環境管理相關法規、高壓氣體相關法規、健康管理相 關法規、教育訓練相關法規、化學物質相關法規、機械安全相關法規、
特殊作業相關法規、特別行業適用相關法規、職災保護相關法規及其 他相關法規,如圖 2-1 所示。
勞工安全衛生法自民國 63 年 4 月公佈後,之後分別於民國 80 年、
88 年、90 年及 91 年期間不斷進行修正,並於 102 年有了大篇幅的變 動且正式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在職業安全 衛生法開宗明義規範了雇主有義務防止職業災害、並保障工作者安全 與健康,基於此原則架構下,除此之外尚有根據其原則性的規定所訂 立的施行細則,例如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及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 全檢查規則……等相關細部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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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在勞工安全衛生保護對象除了營造、製造業等十四項業別及 僅限於有受雇關係勞工而已,且因為近年我國產業結構已有明顯轉變,
如網路業及服務業大量的崛起。職業上也產生許多新興疾病,新聞事 件相關勞工過勞情形及超時工作、責任制這些問題亦持續發酵引發社 會高度關注。因此新法於民國 100 年時曾送請行政院及立法院審議但 未能通過,經過多次協商與努力後,於民國 102 年修正通過成功更名 成為職安法,並於當年 7 月中旬陸續修正增修及刪除相關法令適用條 文,對於我國在保障勞動基本人權、產業競爭力的優質提升與公平正 義的勞動環境將更為周延完善。(勞動部新聞稿,2013.6.18)其修正六 大重點包括:
1. 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將指定受雇勞工擴大範圍至自 營或工作場所受監督管理人員,所有工作者納入保障對象。
2. 對於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加強源頭管理,對於指定之機械 設備或器具非符合安全標準或非合格證者,不得產出製造或輸入,
符合安全標準應登錄或張貼安全標示宣告。在危害化學品須提供 或揭示安全資料表、製備清單及採取通識措施,評估風險等級後 採取相關分級管理措施。
3. 針對長時間工作等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相關疾病規劃預防。而對於 有害健康作業場所,實施作業環境監測,並公開監測計畫且通報 主管機關備查。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的須僱用或特約醫 護人員辦理健康管理,透過專業醫護人員來徹底預防職業病等。
4. 懷孕中或生產後未滿 1 年女性勞工或未滿 18 歲少年勞工,禁止從 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該勞工應適時調整或更換工作。來健全 強化女性及少年勞工之健康保護措施。
5. 強化高風險事業之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增訂公布事業單位、
負責人之名稱、或姓名並提高違法罰責
6. 發現工作場所有立即危險時,勞工可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 形下,優先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後向主管報告,雇主不得任意有 不利處分。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時明訂職責,雇主實 施職災調查分析應需會同勞工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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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工廠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上法規應用
目前在工廠安全衛生設施及管理上應用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其適 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和內涵舉述如下:
一、廠內必要之設備與設施需合乎安全衛生標準規範:
(一)對於廠內之機械、器具、設備除有本質之安全確保功能正常 外之裝置措施外應有緊急停止之措施避免引起之危害。
(二)電氣設備需有良善接地措施外加以門禁管制並清楚標誌以 避免感電之危害。
(三)鋼捲儲放場所規定鋼捲堆疊高度與數量外並設立管制區非 相關作業人員禁止進入以避免崩塌所引起之危害。
(四)輻射區作業範圍應清楚標外並設立明顯燈號警告信號,作業 人員應隨時配戴輻射臂章隨時監控避免輻射危害。
(五)每月對廠內滅火器及滅火系統定期檢查更換並實施火災相 關應變演練。
(六)廠內垃圾及廢棄物設立專用桶並加蓋,清潔人員每日清理 (七)廠內通道以顏色規劃區分作業區域與行人行走區、地板及 階梯隨時保持乾淨。
二、設備、機械之設置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防護標準,不符合 防護標準之設備、機械應禁止供應設置或輸入:
(一)廠內衝剪機械設置護罩避免手部直接碰觸,操作時使用專用 手工具及發生異常或故障需快速停止裝置。
(二)推高機作業前需依其日常點檢表點內容點檢確認警報置、
前後照燈、制動裝置無異常後才可於廠內作業區行駛。
(四)手持研磨機、研磨輪需有帶型護罩使用前需試轉才可進行 切割作業,作業途中不可將護罩取下。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非經勞動檢查機 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者,不得使用。
(一)固定式起重機依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到期前一個月前得向 檢前機構申請定期檢查,就各部分之構造、性能、荷重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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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員工操作前依天車操作點檢表進行作業前點檢。
四、在執行職務發現作業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在不危及其他人安 全可自行停止作業,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主管報告並需採取緊急 應變措施或避難。
(一)廠內設備儲槽發生洩漏大量危險物或有害物,應迅速退出該 場所並通報展開處理及應變措施。
(二)於儲槽等內部或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場所,從事有機溶劑 或局限作業工程,人員應配妥相關安全防護用具及該作業訂 定工作危害防止計畫。
(三)廠內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作業,應設置防墜設施及使勞工使用 適當之個人防護具。
(四)人員於廠區道路或鄰接道路從事作業,應採取管制措施及設 置相關安全防護設施並設有交通指揮人員。
五、勞工健康檢查及記錄:
同仁由公司每年度安排於特定時間內至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 療衛生單位區實施定期員工健康檢查;對於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之作業 如噪音、粉塵等作業員工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並對檢查結果製作 健康檢查手冊給予作業員工知悉檢查結果並於後續協請廠醫對報告 內容安排教育訓練課程進行說明並登錄於公司資訊系統內持續追蹤 關懷,若檢查發現員工不適於原有工作者,給予醫療外,並應變更其 作業場所,更換其工作內容並採取健康管理措施。
六、自動檢查計畫訂定及安全衛生管理組織人員設置及實施:
公司依其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設置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並由以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 安全衛生人員組成,事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是整個公司安全衛生執 行及運作管理體系,而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處為公 司之一級單位。主要為安全衛生制度之研擬制定、規劃、監督及推動
公司依其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設置勞工安全 衛生管理單位及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並由以下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 安全衛生人員組成,事業安全衛生管理組織,是整個公司安全衛生執 行及運作管理體系,而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工業安全衛生管理處為公 司之一級單位。主要為安全衛生制度之研擬制定、規劃、監督及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