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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語言教育政策之回顧

在文檔中 之調查研究 之調查研究 (頁 20-24)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台灣語言教育政策之回顧

語 言 教 育 一 直 以 來 總 是 受 到 政 治 影 響,如 施 正 鋒( 1996)指 出 我 們 以 為「 語 言 的 使 用 是 自 然 的 」 這 種 說 法 是 一 種 錯 誤 的 認 知 , 它 除 了 建 立 在 出 於 善 意 的 主 觀 願 望 外 , 還 反 映 出 政 治 支 配 者 長 期 的 有 意 引 導 。 其 實 , 回 顧 台 灣 的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 依 據 多 數 文 獻 顯 示 分 法 不 一 , 但 不 外 是 以 執 政 者 , 或 以 政 策 取 向 , 或 是 政 治 時 間 點 來 區 分( 李 勤 岸,1996; 陳 美 如,1998; 魏 宗 明,2001;楊 嵐 智 , 2002)。以 台 灣 語 言 教 育 的 背 景 來 看,儼 然 就 是 外 來 政 權 的 發 展 史,原 住 民 語 、 羅 馬 拼 音 、 漢 文 、 日 語 和 國 語 , 則 分 別 代 表 了 歷 史 中 台 灣 的 早 期 ( 文 獻 曾 記 載 西 元 230年 孫 權 派 兵 爭 討 夷 州 , 但 未 有 教 化 的 紀 錄 ) ; 荷 西 時 期 ( 西 元 1624~

1662);明 鄭 、清 領 時 期( 西 元 1662~ 1895);日 據 時 期( 西 元 1895~ 1945) ; 以 及 民 國 以 來 的 支 配 語 言 ( 西 元 1946至 今 ) ( 楊 嵐 智 , 2002) 。

ㄧ、語言教育無強制期(1945年以前)

依 據 文 獻 看 來 , 台 灣 早 期 較 無 語 言 教 育 的 紀 錄 。 直 到 十 六 、 七 世 紀 歐 洲 國 家 的 船 隊 到 各 地 探 險、殖 民,台 灣 因 位 處 交 通 要 衝,成 為 各 國 想 要 爭 取 的 據 點 。 1624年 荷 蘭 佔 領 台 灣 其 主 要 目 的 在 於 經 濟 的 獲 利 , 為 了 順 利 開 發 台 灣 經 濟 , 實 施 以 軍 事 統 治 為 主 , 宗 教 教 育 為 輔 的 策 略 。 宗 教 教 育 是 順 服 異 族 的 工 具 , 為 便 於 傳 教 曾 以 台 南 縣 附 近 新 港 社 ( 今 台 南 縣 新 市 鄉 ) 的 語 言 為 共 同 的 語 言 , 創 用 新 港 語 為 本 的 羅 馬 拼 音 , 供 原 居 民 學 習 , 以 利 傳 教 ( 陳 美 如 , 1998) 。1626年 西 班 牙 佔 領 台 灣 北 部 , 同 樣 以 傳 教 方 式 進 行 語 言 教 育 。 換 句 話 說 , 此 時 的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 是 以 台 灣 本 地 的 語 言 作 為 傳 教 之 用 , 並 未 強 迫 學 習 荷 蘭 語 、 西 班 牙 語 。 甚 至 , 荷 西 時 期 的 宗 教 教 育 對 今 日 台 灣 語 言 教 育 的 主 要 影 響 , 是 用 羅 馬 字 母 來 標 註 原 住 民 語 , 是 台 灣 方 言 拉 丁 化 的 始 祖 , 沿 襲 至 今 成 為 台 語 教 育 中 的 教 會 羅 馬 派 , 也 是 閩 南 語 音 標 系 統 ( TLPA) 的 前 身 ( 楊 嵐 智 , 2002) 。

1661年 鄭 成 功 驅 逐 荷 蘭 人 後, 歐 洲 人 在 台 灣 的 語 言 工 作 也 自 然 就 中 斷 了 。 1683年 後 , 施 琅 率 清 兵 入 台 , 結 束 明 鄭 政 權 , 此 後 台 灣 納 入 大 清 帝 國 領 土 , 此 兩 個 時 期 的 在 教 育 制 度 上 並 無 顯 著 差 異 , 傳 統 的 私 塾 都 是 為 了 訓 練 學 生 參 加 科 舉 而 設。私 塾 用 方 言 來 教 授 學 生 誦 讀 中 國 古 書,並 未 教 授 任 何 標 準 的 官 方 語 言,

此 兩 個 時 期 可 以 說 完 全 沒 有 任 何 語 言 政 策 ( 盧 廣 誠 , 2003) 。

1895年 清 廷 因 甲 午 戰 敗 割 讓 台 灣 澎 湖 ,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佔 領 台 灣 第 二 天 就 設 立 學 務 部 , 部 長 伊 澤 修 二 馬 上 宣 布 : 「 台 灣 教 育 , 首 先 應 該 讓 新 領 土 的 人 民 快 快 學 會 日 本 話 。 」 此 後 五 十 年 , 日 本 人 就 依 據 此 原 則 在 台 灣 執 行 它 的 殖 民 政 策

( 李 勤 岸 , 1996) 。日 本 殖 民 政 府 依 據 三 個 階 段 模 式 : 漢 文 台 語 模 式 、 日 語 台 語 模 式 、 全 部 日 語 模 式 , 循 序 漸 進 去 漢 化 ,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主 要 使 台 灣 民 眾 忘 記 自 己 的 語 言 ( 鄭 良 偉 , 1990; 李 勤 岸 , 1996) 。然 而 , 此 方 式 不 僅 未 能 達 到 目 的 , 反 而 為 台 灣 在 鄉 土 語 言 發 展 上 留 下 豐 富 的 資 料 , 如 當 時 編 纂 的 日 台 會 話 大 全、日 台 大 辭 典、台 灣 土 語 等 書 籍,便 成 為 研 究 台 灣 鄉 土 語 言 的 重 要 參 考 資 料 。 另 外 , 當 時 為 日 籍 教 師 設 計 一 套 以 片 假 名 為 張 本 , 學 習 閩 南 語 的 「 台 語 假 音 音 標 」 系 統 , 目 的 本 為 讓 日 籍 教 師 快 速 學 會 閩 南 語 以 運 用 在 日 語 教 學 上 , 卻 也 方 便 許 多 日 籍 學 者 對 台 灣 語 言 、 風 土 文 物 的 資 料 蒐 集 , 而 流 傳 許 多 寶 貴 的 古 籍 資 料 ( 陳 美 如 , 1998) 。

二、強制的國語文教育(1945~1986)

1945年 後,台 灣 重 回 中 國 版 圖。此 時 的 語 言 教 育 政 策,依 據 陳 美 如( 1998)

所 區 分 為 二 個 時 期:首 先 是 為 了 去 除 日 本 化 恢 復 中 國 化 的「 改 制 穩 定 期 」( 1945

~ 1970),為 了 根 絕 說 日 語,政 府 選 定 了 國 語( 北 平 話 )推 行, 加 速 中 國 化 ; 而 在 1971年 後, 連 續 的 外 交 受 挫 ( 退 出 聯 合 國 ) , 則 藉 由 貫 徹 國 語 的 推 行 , 欲 凝 聚 國 家 意 識 的 「 計 畫 貫 徹 期 」 ( 1971~ 1986) ,此 期 從 原 來 要 抗 衡 日 語 轉 變 成 對 抗 台 灣 的 本 土 語 言 - 「 壓 抑 方 言 、 獨 尊 國 語 」 的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 在 「 改 制 穩 定 期 」 中 , 對 語 言 教 育 較 具 影 響 的 政 策 有 幾 項 : 首 先 , 1946年 成 立 國 語 推 行 委 員 會,負 責 編 選 所 有 的 華 語 出 版 書 籍,訓 練 華 語 師 資,監 督 小 學 的 國 語 教 學 , 並 且 再 台 北 選 定 一 間 小 學 做 教 材 教 法 的 研 發( 張 博 宇,1974)。其 次,1962 年 修 訂 中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 將 「 注 音 符 號 」 的 學 習 首 次 列 入 總 目 標 內 , 並 規 定 在 國 小 一 年 級 第 一 學 期 前 十 週 先 行 教 學 , 確 定 「 注 音 符 號 」 在 中 文 拼 音 的 地 位 ( 魏 宗 明 , 2001) 。 再 者 , 1947年 二 二 八 事 件 發 生 後 全 面 禁 止 說 日 語 ; 1956年 教 育 廳 禁 止 說 台 語 , 從 此 時 起 , 孩 子 在 學 校 講 台 語 是 會 被 師 長 責 罰 的 ; 1957年 禁 止 使 用 台 語 羅 馬 字 聖 經 , 嚴 禁 傳 教 士 以 方 言 傳 教 ; 1959年 規 定 放 映 國 片 不 准 附 台 語 說 明 , 違 者 勒 令 停 業 ( 黃 宣 範 , 1993; 李 勤 岸, 1996) 。此 時 , 國 語 成 為 優 勢 語 言 , 不 管 在 家 庭 、 學 校 或 社 會 , 言 談 交 流 已 漸 漸 進 入 純 國 語 的 境 界 。 到 了

「 計 畫 貫 徹 期 」 , 1976年 台 灣 省 政 府 函 知 各 縣 政 府 「 貫 徹 推 行 國 語 教 育 , 並 在 公 共 場 所 交 談 , 一 律 使 用 國 語 」 ( 陳 美 如 , 1998) 。同 年 政 府 也 透 過 廣 播 電 視 法 、 出 版 法 之 立 法 , 對 方 言 節 目 進 行 管 制 , 並 查 禁 中 共 的 簡 體 字 及 方 言 文 學 作 品 ( 魏 宗 明 , 2001) 。 另 外 , 各 級 學 校 積 極 推 動 國 語 文 教 育 , 中 小 學 學 生 國 語 能 力 測 驗 成 績 , 甚 至 納 入 校 長 成 績 考 核 參 考 , 並 藉 由 鄉 長 、 校 長 、 教 師 大 力 推 行 山 地 國 語 文 教 育,再 加 強 社 會 國 語 文,除 了 教 育 單 位 外,尚 有 行 政 院 新 聞 局 、 立 法 院 、 中 華 文 化 復 興 運 動 推 行 委 員 會 等 許 多 政 府 部 門 積 極 推 動 。 甚 至 於 1985 年 計 畫 將「 語 文 法 」草 案 送 請 教 育 部 核 議, 本 案 將「 國 語 」地 位 法 治 化,並 對 未 能 遵 守 者 訂 定 罰 責 , 不 過 因 面 臨 來 自 在 野 黨 、 輿 論 的 壓 力 而 終 於 作 罷 ( 魏 宗 明 , 2001) 。至 此 , 已 見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中 獨 尊 國 語 的 高 峰 , 但 由 「 語 文 法 」 推 行 的 受 挫 , 也 顯 而 易 見 , 語 文 教 育 政 策 已 面 臨 挑 戰 與 轉 變 。

三、日趨開放多元的語言教育( 1987~迄今)

在 1987年 政 府 解 除 戒 嚴 令 起 , 台 灣 社 會 變 化 急 速 , 受 到 本 土 意 識 復 甦 的 影 響, 驚 覺 母 語 的 流 失,以 國 語 為 尊 的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不 得 不 有 所 讓 步,在「 國 語 政 策 不 變 」的 原 則 下,開 始 肯 定 其 他 民 族 語 言 的 存 在 與 價 值( 黃 政 傑、張 嘉 育 ,

1997)。此 時 的 語 言 教 育 政 策,按 陳 宏 賓( 2001)所 分 為 三 個 時 期 : 排 斥 期 、 放 任 期 、 規 劃 期 。

(一 ) 排斥 期 (1987~1992)

1987年 7月 , 政 府 宣 布 解 除 戒 嚴 , 同 年 8月 , 省 教 育 廳 通 令 全 省 國 中 、 國 小 不 得 以 任 何 方 式 禁 止 校 園 內 說 方 言,以 免 誤 解 政 府 推 行 國 語 是 有 意 消 滅 方 言( 王 順 隆, 1995)。然 而, 此 時 的 語 言 教 育 仍 以 國 語 為 主 ,並 不 贊 成 在 學 校 教 育 中 實 施 母 語 或 方 言。如 當 時 教 育 部 解 釋「 政 府 對 各 地 方 言 並 未 禁 止,民 眾 可 由 日 常 生 活 中 學 習 各 種 方 言。至 於 現 有 之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 在 國 民 教 育 階 段,應 以 建 立 國 民 之 共 同 文 化 與 語 言 基 礎 為 首 要,國 小 教 師 應 使 用 國 語 教 學,有 興 趣 研 修 各 地 方 言 之 學 生,可 利 用 課 外 時 間 學 習 」( 教 育 部 , 1990) 。

(二 ) 放任 期 (1993~ 1999年4月 )

隨 著 第 二 屆 中 央 民 意 代 表 的 選 舉,「 萬 年 國 會 」結 束,首 次 全 面 改 選 的 第 二 屆 立 法 委 員 開 始 就 任,由 於 政 治 環 境 的 改 變,相 對 影 響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的 轉 變 。 教 育 部 在 1993 年 修 訂 公 佈「 國 民 小 學 課 程 標 準 」 , 規 定 國 小 三 至 六 年 級 增 列「 鄉 土 教 學 活 動 」一 科,每 週 一 節,由 各 校 自 鄉 土 語 言 、 歷 史、地 理、自 然、藝 術 五 項 活 動 內 容 中,自 行 編 纂 或 自 由 選 擇 適 當 教 材 進 行 教 學。此 時 的 語 言 教 育 政 策,已 將 鄉 土 語 言 列 入 正 式 課 程 之 中,但 仍 只 是 列 入 「 鄉 土 教 學 活 動 」 一 科 的 五 項 活 動 內 容 之 一 , 且 未 統 合 一 致 的 音 標 與 文 字,因 此 亦 引 起 部 份 人 士 的 質 疑,如 李 勤 岸( 1993)所 言:「 這 種 表 面 上 看 起 來 民 主 , 實 際 上 卻 完 全 放 任 , 而 且 若 要 實 施 時 間 又 少 得 可 憐 的 母 語 教 育 政 策,其 目 的 似 乎 只 是 要 應 付 一 下 民 間 社 會 對 母 語 教 育 的 呼 喚 」 。

(三 ) 規劃 期 (1999年5月 至 今)

1999年 5月 , 教 育 部 召 開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各 領 域 召 集 人 聯 席 會 議 中 , 首 次 正 式 確 定 將 閩 南 語、客 家 語、原 住 民 語 等 母 語 納 入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語 文 」 領 域 中,確 定 了 母 語 成 為 正 式 課 程 的「 法 定 地 位 」,解 嚴 之 後 台 灣 的 母 語 教 育 政 策 也 正 式 步 入 由 中 央 統 籌 的「 規 劃 期 」( 陳 宏 賓, 2001)。2000年 3月 , 教 育 部 公 佈 「 國 民 中 小 學 九 年 一 貫 課 程 暫 行 綱 要 」 , 規 定 自 九 十 學 年 度 起 由 國 小 一 年 級 開 始 實 施,課 程 分 為 七 大 領 域,其 中 語 文 領 域 包 括 國 語、鄉 土 語 言、英 語,國 小 一 至 六 年 級 學 生 必 須 選 修 鄉 土 語 言( 閩 南 語 、 客 家 語 、 原 住 民 語 三 選 一 ) , 國 中 則 列 為 選 修 課 程 。 自 「 鄉 土 教 學 活 動 」 至「 鄉 土 語 言 」,可 見 目 前 台 灣 語 言 教 育 政 策 走 向 開 放 的 重 大 轉 變,這 是 有 史 以 來 前 所 未 見 的 , 也 顯 示 對 族 群 語 言 與 文 化 傳 承 的 重 視 。

不 過 , 目 前 也 面 臨 一 些 新 的 問 題 , 包 括 拼 音 政 策 的 爭 議 , 師 資 培 育 尚 未 建 立 一 套 有 系 統 的 模 式 , 教 材 內 容 的 編 纂 等 , 都 尚 待 解 決 ( 吳 清 山 , 2000; 郭 媛 玲 , 2001) 。

綜 合 以 上 各 家 說 法 , 語 言 不 僅 僅 是 溝 通 的 工 具 而 已 , 它 更 是 一 種 權 力 , 一 種 意 識 形 態 。 語 言 與 政 治 實 有 很 深 切 的 依 存 關 係 ( 黃 宣 範 , 1999) 。而 在 現 今 由 於 政 治 意 識 形 態 的 對 立 ,使 用 何 種 語 言 便 被 政 治 對 手 拿 做 攻 擊 的 焦 點 之 一,當 做 一 種 政 治 工 具 , 但 我 們 應 該 了 解 語 言 權 是 一 種 基 本 人 權 , 應 該 對 語 言 權 利 和 資 源 做 合 理 的 分 配 ( 黃 宣 範 , 1999) ,過 與 不 及 都 不 是 好 的 語 言 政 策 。 喜 歡 思 考 台 灣 前 途 的 人 , 何 嘗 不 能 把 語 言 當 成 一 種 文 化 資 源 , 是 多 種 族 群 傳 承 鄉 土 意 識 的 途 徑 之 一 , 這 是 我 們 值 得 深 思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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