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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台灣用戶群代表制度與電力市場分析

第四節 台灣電力市場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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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Lambert(2012)認為推行用戶群代表制度時,主要該評估的關鍵成功因素為:

(1)用戶密度、(2)用電負載的彈性、(3)發電方式的彈性、(4)電價、(5)電網負 載狀態、(6)再生能源發電比例、(7)用戶行為、(8)相關電業法規架構、(9)資 通訊架構、(10)科技與建設,以上十點之內容於下一章節會更詳細探討。

2. 歐洲 ADDRESS 機構 2001 年於“ADDRESS-project”之研究結果表示,地 理環境、消費者、電力生產、科技這四個因素是用戶群代表制度的關鍵成功 因素。而地理環境因素包含了氣候條件和天然資源;消費者因素包含了用戶 密度、數量、消費模式以及革新願景;電力生產因素包含了電業結構、發電 方式組合與發展潛力與法制規範;科技因素包含了科技進步與其對消費者影 響的預測和電網品質的評估。

3. 至於已施行用戶群代表制度的前提下,影響用戶選用需求面管理方案之關鍵 因素,根據許志義、林俊儒(2015)之研究,各項因素之重要性以其權重排序 依次為:電費優惠、指標效用、每次抑低時間長短、臨停通知時間、電費優 惠時段、罰則。這代表著對用戶的直接經濟誘因大小影響用戶最多,亦即電 費優惠為該研究各項因素中最重要的關鍵因素。

第四節 台灣電力市場分析

本研究以 Lambert(2012)所總結,推行用戶群代表制度的十項關鍵成功因素 為探討內容,並將其認為適合發展用戶群代表之條件,與台灣目前條件互相對照 後,整理為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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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 用戶群代表關鍵成功因素與發展條件

關鍵成功因素 有利條件 台灣條件

用戶密度 高 高

用電負載的彈性 高 高

發電供給的彈性 低 中

電價 高 低

電網負載狀態 接近超載 接近超載

再生能源發電比例 高 低

用戶行為 積極

環保

未知

相關電業法規架構 完善 不完善

資通訊架構 佳 不佳

科技與建設 佳 不佳

資料來源: Lambert(2012) 與本研究整理

如表 7 所示,我國目前某些條件適合發展用戶群代表制度,有些條件則不適 合或尚有不足需改進,以下就十項關鍵成功因素逐項進行說明與探討:

一、 用戶密度

電力用戶的密度越高,電力調度越方便、效益越高。台灣地狹人稠,電力用 戶的密度非常高,適合發展用戶群代表制度。

二、 用電負載的彈性

電力用戶可配合需求面管理而改變之用電量越高,則需量反應的容量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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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電價

電價越高,則每度電省下的成本越高、節電的經濟誘因也越高。高電價時用 戶群代表可提供更高的獎勵金,提升了用戶參與需量反應方案的意願。

國際能源總署(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IEA)於 2016 年 11 月 1 日根據 2015 年美元平均匯率換算公布世界各國平均電價,本研究依照其數據,配合西 澳財政部公布之電價費率,對澳洲平均電價進行估算後,15將本研究案例國家平 均電價排序如表 9。由表 9 可看出台灣電價偏低,住宅用電電價低於本研究四個 案例國家之外,工業用電電價也只高於美國。

表 9 案例國家平均電價

住宅用電 工業用電

國家 電價(台幣元/度) 國家 電價(台幣元/度) 1.台灣 2.8409 1.美國 2.1994

2.韓國 3.4883 2.台灣 2.7641 3.美國 4.0418 3.韓國 3.0286 4.澳洲 8.4447-9.6536 4.德國 4.6281

5.德國 10.4329 5.澳洲 10.0572-10.1424 資料來源:國際能源總署(2016)與本研究估算

15 Government of Western Australia,

https://www.finance.wa.gov.au/cms/Public_Utilities_Office/Businesses_and_Government/Electricity/

Electricity_prices.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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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之電價計費公式,依據現行〈電業法〉60 條規定:「電價之訂定,

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 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台 灣電力公司獨立營運下應可產生一定之利潤,但由於我國政府政策性補貼與減免 過多,使電力公司無法保有應有的利潤,甚至產生虧損。由表 10 可算出,2013 年至今配合政府政策之額外支出與減免之收入,超過 900 億台幣,必然影響台灣 電力公司之財務。因此未來減少過多的電力補貼與減免,是值得重視的議題。

表 10 台灣電力公司執行重大政策暨影響金額明細表

資料來源:台灣電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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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再生能源發電比例

由於再生能源發電易受天氣影響,發電量較不穩定,促使再生能源發電比例 越高的國家越仰賴用戶群代表制度協助,以需求面配合供給面達成電力供需平 衡。

我國目前再生能源比例不高,約佔總發購電量之 5%,因此電力供給波動不 大,短期內沒有電力供給不穩定之問題。但若未來再生能源發電比例增加後,電 力需求面管理的重要性也就益加重要。

七、用戶行為

需量反應方案需要眾多用戶實際參與和執行,因此若電力用戶越積極參與節 能活動、越有環保意識願意配合執行需量反應方案,用戶群代表制度就越容易成 功。我國過往需求面管理的參與者以用電量大的高壓用戶為主,未來若推行至較 小型的住商用戶時,成效是否良好還未知。在推行時由業者與政府共同宣導節能 觀念與知識,將有助於用戶群代表制度的成功。

八、相關電業法規架構

與用戶群代表制度相關的法規中,對市場參與者與利害關係人之權利與義務 定義得越清楚、甚或創造越多利益誘因之法規架構,越能促進相關產業的投資與 發展。

由本章第二節對於〈電業法〉之探討,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對於用戶群代表之 角色定義還不明確,商業運作模式也就難以深入探討。若政府欲推行用戶群代表 制度,必須加緊修法的腳步,早日訂定合理之法規架構,以利需求面管理之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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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資通訊架構

資通訊科技(ICT)越發達,越有利於建構智慧電網、執行需量反應方案。

台灣許多電表安裝在地下室,裝設智慧電表傳輸用電資訊時可能會有雜訊 多、干擾大的問題,使得目前之資通訊環境尚不利於執行需量反應方案。近期國 內評估改換 800-900MegaHz 頻段訊號較佳,但這個頻段需要向國家通訊傳播委 員會申請執照才可使用,這有賴於政府早日通過法令、開放頻段,若政府積極協 助則未來可有更好的資通訊架構協助用戶群代表制度。

十、科技與建設

影響用戶群代表制度發展的科技面除了資通訊科技外,尚有儲能系統、用電 預測等多個面向可以協助發展。為了充分發揮科技優勢,還必須要有足夠之基礎 建設,例如智慧電表之裝設為大規模推動需量反應的基礎。

行政院於 2016 年 10 月宣告推動低壓智慧電表建置,並明列目標與時程為:

2017 年開始 20 萬戶建置;2020 年完成 100 萬戶;2024 年完成 300 萬戶。我國 現可無線網路傳輸用電資訊之智慧電表裝設僅有一萬戶左右,需要加速佈建以達 成目標。目前智慧電表之裝設成本,一個智慧電表要價 3,000 至 5,000 元新台幣,

大量佈建需要經費來源,但政府並沒有編列預算給予電力公司裝設電表之費用,

若全額由台灣電力公司之盈餘支付負擔不小。

現今智慧電表高建置成本的情況下,用電量較小的用戶參與需量反應方案難 以在短期內有成本效益,除非未來經濟誘因增加或智慧電表建置成本下降,否則 缺乏小型用戶的參與將無法發揮用戶群代表聚沙成塔之調度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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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本章小結

本章第一節之探討內容說明了用戶群代表制度下,電力市場各種參與角色都 可能得到正面效益,但執行時也有幾項挑戰需要克服。第二節探討我國〈電業法〉

是否可以支持用戶群代表進入市場,結論為目前對於參與者的定義並不明確,用 戶群代表還無法合法進入市場。第三節藉由文獻回顧整理出發展用戶群代表制度 的關鍵成功因素,並於第四節逐項探討我國目前各項條件是否適合發展用戶群代 表制度。探討之結果為我國有數項條件適合發展用戶群代表,但亦有法制規範不 明、電價過低、基礎建設不足等較重大的不利因素,有賴政府之積極協助,以創 造更適合用戶群代表發展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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