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用戶群代表探討與文獻回顧

第一節 執行需量反應之理論基礎

6即時電價(Real-Time Pricing, RTP):電力的定價方式於每小時或更短時段內反應批發市場的電力 價格。

7時間電價(Time-of-Use, TOU):一天 24 小時內,在不同的用電區間賦予不同的單價。

8關鍵尖峰電價(Critical Peak Pricing, CPP):於供電吃緊或電網系統欲降載時,提高電力價格。

9尖峰時間回饋電價(Peak-time Rebate, PTR):與關鍵尖峰電價相反,電力公司為鼓勵用戶減少 用電,對於用戶關鍵時刻減少用電提供退費機制。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3

資料來源: Braithwait 等(2006)與本研究修改

圖 2 執行需量反應前後之電力供需情境

如圖 2 所示,電力需求量一般情況下為 QN,此時躉售成本相對較低(WPN)。

但當需電量於用電尖峰時段上升到 QH後,躉售成本將大幅上升(WPH),供電量 也必須上升到 QH以達成供需平衡,此時因短期電力需求較無彈性,供需平衡點 為 B。若部分用戶因動態電價面臨不同電價、或因執行需量反應方案降低用電,

將會依新供需曲線的交點達成新的平衡於 E 點,此時供需電量降低為 QRH。執行 需量反應方案後,新的平衡點之社會總體福利相較未執行前,供給面減少紅線部 分之利潤,而需求面則節省了紅線部分支出並新增了( b+b)之福利,而(a+c)部分 因節省的支出相當於減少之福利並無影響。整體社會福利之變化即為供需雙方福 利變化總和,亦即增加了( b+b)。而非尖峰用電時段,執行需量反應後若電價下 降,其情境如圖 3 所示。躉售電價非固定為 PF時,平衡點由原先的 E 點移動至 右下的供需曲線交會點,供需電量由 QN增加到 QL、電價由 PF下降到 WPN,整 體社會福利增加了綠色區域之部分。綜合以上分析,不論是尖峰用電時段或一般 用電時段,執行需量反應方案都可獲得一定之經濟利益。而增加之利益,可依不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4

同的制度方案,分配給電力市場之不同角色,例如用戶、供電者、用戶群代表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比較有無執行需量反應之不同情境,供電方之機會成本要以最 後一部尖載機組的廻避成本(avoided cost),加上輸配電線衍生的部分邊際成本來 計算。也就是執行需量反應後,可以省下為了少數尖峰負載時段而興建之發輸配 電的大量投資。

資料來源: Steven Braithwait 等(2006)與本研究修改

圖 3 一般用電時段執行需量反應後之電力供需情境

而近年來由於科技技術與應用的進步,需量反應運作機制不斷改進下,已到 了所謂「DR 2.0」的時代。10許志義、吳仁傑(2014)指出,唯有 DR 2.0「即時」、

「雙向」、「同步」的市場機制,才能真實反應「當下」供需雙方之邊際成本(marginal cost)及邊際效用(marginal utility),進行整體社會剩餘最大之撮合。而以許志義、

陳澤義(1995)提到之電力政策十項基本原則,即:1.穩定供應原則 2.來源分散原

10 DR 2.0 之特點,在於其即時反應瞬間係以「秒」或「毫秒(millisecond)」為單位,以數位訊號 (digital signal)取代類比基礎系統(analog based system),更快速地平衡電能供需。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5

則 3.發電結構多元化原則 4.緊急應變原則 5.公平效率原則 6.節約電能原則 7.安全使用原則 8.環境保育原則 9.研究發展原則 10.自由化原則,以發展需量 反應的方式,對每一項目欲達成的目標幾乎都有所助益。

由 Oren(2013)與 Crampes 等(2015)之文獻研究均可了解,電力需求面管理隨 著智慧電網的發展,近年來也有顯著不同於過去 1970 年代兩次石油危機所強 調 的 需 求 面 管 理 之 內 涵 。 具 體 言 之 , 電 力 用 戶 因 資 通 訊 科 技 (Information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ICT)迅速發展,歐美先 進國家甚為強調用戶賦權 (empowerment)。所謂用戶賦權,係指用戶除了可以在自由競爭的電力市場中,

選擇符合自身利益的需量反應方案之外,也可以經由用戶群代表運用其能源管 理的專業,加以整合管理眾多電力用戶的用電供需型態。一般而言,用戶群代 表的做法係在供電吃緊時段,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已事先簽約、

有意願參與需量反應方案的電力用戶,配合減少用電進而降低負載。若電力 用戶端有裝設能源管理系統(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EMS),或者加裝小型 能源發電設備,將這些分散在各用 戶 端 的 小 型 發 電 設 備,視 為 一 種 分 散 式 的 供電方式,稱之為分散式能源資源(Distributed Energy Resource, DER)。這 種分散 式能源資 源,再搭配智慧電能管理系統,用戶群代表即可藉由調整其 轄下眾多電力用戶之電能供需,配合電力公司需量反應方案,獲得電力公司 的電價優惠或回饋(rebate),並將這些利益與其電力用戶相互分享,達成「三 贏」,包括電力公司、電力用戶、用戶群代表三者。進一步言之,若用戶群代 表能再運用儲能系統,將用戶端再生能源多餘的電能,儲存起來,便可轉換 角色成為電力的供給者,反餽其所生產的電能至電力公司的中央電力系統,形 成多元電力供需的生態體系。

綜合以上研究可知,執行需量反應之經濟效益,具有充足的理論基礎。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