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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主要國家及台灣之金融檢查制度

第五節 台灣金融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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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台灣金融檢查制度

一、台灣金融檢查之法律依據

台灣金融檢查單位對金融機構執行金融檢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執 行,台灣金融檢查主要依據之法律名稱、條文內容及金融機構拒絕檢 查之處罰規定詳表 2。

由表 2 資料內容顯示,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有下列特色:

(一)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赴金融機構執行檢查,何時檢查及檢 查多久時間,均由主管機關視需要決定。

(二)主管機關檢查範圍不受限制,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相關事項,

均屬檢查範圍。主管機關可視需要決定檢查項目及範圍。

(三)各有關法律均訂有金融機構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金融機構如 拒絕配合檢查或提供資料,主管機關即可依法予以處罰。

台灣金管會現行對金融機構檢查所開立檢查証所引用之法律條文為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而非各作用法(即金 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雖金管會組織法 第五條亦有對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惟其罰鍰金額僅五萬元至二十五 萬元,遠低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之二百萬至一千萬元之罰鍰,

亦較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罰鍰金額為低,為維持金融紀律,似可研 議將檢查証之法律依據改為各作用法為宜。

二、台灣金融檢查之執行單位

(一)金管會檢查局

金管會檢查局負責執行全國金融機構之檢查業務,劃分為七個組 分工如下:

1、金控公司組:檢查兆豐、第一、華南、臺灣、中國信託、富 邦、玉山、中華開發、國泰、永豐、台新、新光及日盛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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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工業、大眾、遠東、安泰、中國輸出入、聯邦、台中、

萬泰、京城、高雄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共 16 家。

3、地方金融組:檢查 26 家信用合作社及由信用合作社改制之 陽信、板信、華泰、三信及大台北 5 家銀行。

4、證券、票券組: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旗下證券子公司及上市(櫃)

證券公司共 27 家、票券金融公司 10 家、証券金融公司 3 家、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39 家及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檢查之證券公 司旗下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21 家。另檢查元大及國票金融 控股公司及其下銀行子公司。

5、保險外銀組:檢查產險公司 21 家、壽險公司 31 家、外國銀 行在台分行 30 家及花旗(台灣)銀行、滙豐(台灣)銀行、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6、受託檢查組: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檢查農會信用部 276 家及漁會信用部 25 家。

7、檢查制度組:掌理金融檢查政策、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規劃事項。

由以上資料顯示,金管會檢查局負責檢查之金融機構種類包括金 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產物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 司、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金管會檢查局共設有六個外勤組,其分工係依受檢金融機構之種 類為依據,業務屬性相同之金融機構均集中由一個組負責檢查,

惟仍有部分例外者,如元大及國票金融控股公司非由金控公司組 檢查,而由證券、票券組檢查,係因該二家金融控股公司主體分 別為元大證券及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所致;另地方金融組負責檢查 陽信等 5 家銀行,而非由本國銀行組檢查,係因該 5 家銀行係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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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改制所致。

(二)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依照中央銀行 100 年度經營政策顯示,該行金融業務檢查係「依 中央銀行法賦予之職責,於必要時,辦理貨幣、信用、外匯政策、

支付系統及其他與本行主管業務有關之專案檢查,並督促金融機 構切實遵循本行規定辦理業務。」,另依「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 構業務要點」第三點規定,所稱必要時,指下列情況:

1、為瞭解金融機構對該行貨幣、信用、外匯政策及相關業務法 規遵循情形時。

2、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或支付清算 系統安全與效率時。

3、該行主管之金融市場出現異常交易時。

4、金融機構向該行申請資金融通時。

5、依該行報表稽核分析結果或對金融機構缺失導正過程,有必 要進一步瞭解或覆查時。

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特定事項洽請該行辦理時。

7、其他經該行認定有必要時。

由以上資料顯示,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執行金融檢查與金 管會檢查局並不相同,其特色如下:

1、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係於「必要時」辦理檢查,與金管 會檢查局「得隨時」派員檢查之時機不同。

2、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執行金融檢查,主要檢查範圍與貨 幣、信用及外匯有關,而金管會檢查局則未訂有檢查範圍。

3、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檢查對象為「金融機構」,其主要 檢查對象與金管會檢查局檢查對象並無不同,惟明定「支付 結算機構」係由中央銀行負責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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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特別查核處

依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所公布資料,該公司設有特別查核處 辦理查核業務,特別查核處職掌如下:

1、對申請要保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查核或瞭解事宜。

2、辦理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查核及辦理計算保險費及履行保 險責任計算賠付金額之電子資料檔案建置之查核事宜。

3、辦理是否有應終止要保契約之查核事宜。

4、辦理履行保險責任前要保機構之資產及負債查核事項。

5、辦理停業要保機構及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提供財務協助之問題要保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財產資料及民事 責任追償之查核事宜。

6、辦理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對要 保機構與其所從屬金融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或農、漁會非信用部門之查核事宜。

7、辦理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查核時,向政 府機關(構)、金融機構或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索取或閱覽 相關財產及戶籍等資料事宜。

8、其他與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相關之查核、責任追究事項。

由特別查核處之職掌顯示,該處辦理查核係著重於金融機構申 請投保、存款保險費計算正確性及問題要保機構違法失職人員 責任追償等之查核,與金管會檢查局之檢查並不相同。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然依法對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擁 有檢查權,惟農業金融局並未配置有金融檢查人員,故依據農業 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 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之規定,將全國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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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之檢查委託 金管會檢查局辦理,並訂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業務 要點」,以為執行檢查之依據。

三、台灣金融檢查之執行方式

(一)台灣金融檢查之種類分為下列兩種:

1、一般檢查:對受檢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辦理全面性的檢 查,主要係對金融機構總機構辦理,對分支機構則較少辦 理一般檢查,是需要人力最多、時間最久的金融檢查。通 常對金融機構總機構執行一般檢查需 8 至 10 位金檢人員,

檢查工作天約需 18 至 25 天,視受檢單位規模大小及業務 複雜程度而定。以銀行為例,對總行一般檢查之項目及人 力配置如表 3。

2、專案檢查:僅對受檢金融機構選擇特定項目辦理檢查。一般 而言,專案檢查之對象以分支機構為多,受檢單位之選擇則 以授信業務量成長快速、逾期放款比率偏高、資產品質惡化 或內部控制欠佳,致發生行員舞弊之營業單位為主。由於檢 查範圍較一般檢查為小,故所需檢查人力及工作天數均較 少,通常一次專案檢查視檢查範圍大小,約需檢查人力 3 至 5 人,工作天約 3 至 5 天。

(二)檢查評等

台灣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 1993 年建置「檢查資料評等系統」, 將金融檢查單位之檢查結果輸入電腦,經由系統運算,得出各 銀行之評等結果。該系統係以 CAMELS 為主要評估指標,評 估結果將銀行分為 A、B、C、D、E 五級,其所代表之意義由 表 4 可知 A 為最佳之評等,而 E 為最差之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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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一般檢查項目及人力配置表

檢查項目 主要檢查重點 配置人力

會計編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金來源與運用、流 動性管理、資本適足性比率。

1 人

存款業務 瞭解存款業務量變化情形,分析資金成本結 構,查核各種存款開戶、存提等作業是否依 照規定辦理?

1 人

授信業務 瞭解授信業務量變化情形、授信風險控管情 形、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情形、逾期放款及其 可能遭受損失、徵、授信作業是否依照規定 辦理?

2~3 人

投資業務 瞭解投資種類、金額及其變化情形,投資執 行單位及風險管理、投資損益情形及辦理情 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1 人

信託業務 瞭解信託金額增減變化情形、辦理信託業務 種類及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外匯業務 瞭解出口、進口外匯業務、匯出及匯入匯 款、外幣貸款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辦理情 形。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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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檢查計畫完成後,檢查局依序派員赴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檢 查,分述如下:

1、蒐集資料:蒐集受檢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包括財務、業

1、蒐集資料:蒐集受檢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包括財務、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