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三章 主要國家及台灣之金融檢查制度

第一節 美國金融檢查制度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第三章 主要國家及台灣之金融檢查制度

第一節 美國金融檢查制度

一、金融檢查執行單位

美國對銀行業之檢查係由多個主管機關分別執行,主要係由聯邦準備 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簡稱 FED)負責檢查會員銀行及金融控 股公司、財政部通貨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簡稱 OCC)負責檢查聯邦立案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簡稱 FDIC)對要保銀行執行檢查,另 儲貸機構監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ory,簡稱 OTS)負責對儲貸 機構辦理檢查,而州銀行局則對州立案銀行辦理檢查。

由於美國有多個金融檢查單位,為求檢查標準一致,於 1978 年成立 聯 邦 金 融 檢 查 委 員 會 ( 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Council,簡稱 FFIEC),訂定金融機構統一管理原則及標準,以達到 金融監督管理之一致性。

二、金融檢查重點

Comptroller’s Handbook(1996)明白揭示 OCC 之目標為確保銀行之 安全及穩健(safety and soundness),增進金融監理及金融檢查之效率。

美國之金融檢查重點為 CAMELS,茲分述如下:

(一)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Norton(1991)認為,資本 適足性是在 1980 年代及 1990 年代初期逐漸被視為金融監理之 重要項目,各銀行應遵循一致之適本適足性規定。美國金融檢 查係以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來衡量銀行之資本適足 性,自有資本愈充足,上該比率愈高,代表銀行承受風險之能 力愈大,存款人之權益可望獲得較大之保障。

(二)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瞭解銀行資產配置,其所持有資產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項目及其中是否有問題資產,該等問題資產在未來所可能產生 之損失程度及銀行所提列備抵損失是否足以彌補可能遭受之 損失。如有備抵損失不足情形,則銀行即應補提列相關備抵。

Hall(1989)亦認為,對大額暴險(large exposures)之評價是 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之主要職責,必須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並 與經營者討論其大額暴險情形。

(三)管理能力(Management):瞭解董事會對各部門管理是否妥當;

相關業務是否確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是否依規定執 行稽核業務,並對相關單位提出改進建議;是否建立良好之法 令遵循制度,並能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遵循法令規定,以避免辦 理業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四)獲力能力(Earnings):瞭解銀行辦理業務所獲得之收入,扣除 各項成本及費用後,是否能夠獲得利潤,其與過去年度比較,

獲利能力之趨勢如何?若與同業比較之情況如何?如經營產 生虧損,其原因為何?以及未來所研擬採行之因應對策及經營 方針為何?

(五)流動性(Liquidity):若銀行流動性不足,除無法支應營運所需 資金外,亦無法滿足存款人提領款項之需求,故檢查人員需要 瞭解銀行流動性是否足夠,其資產之變現性是否良好?存款是 否穩定及如遇有緊急資金需求時,其籌措資金能力與方式。

(六)市場風險敏感性(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對於銀行所持有 金融資產面臨市場價格、利率或匯率變動時之影響程度進行瞭 解,確認銀行是否已建立妥善之風險控管機制及其對於相關風 險之承受程度。

三、美國雖有多個金融檢查單位負責執行金融檢查工作,惟有權檢查單位 亦有相互協調採輪流檢查(如同一家銀行今年由 Fed 檢查,明年由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

OCC 檢查)或聯合檢查(如 Fed 及 OCC 派員一起檢查某一銀行), 與台灣金管會檢查局成立前,各金融檢查單位固定檢查所負責銀行之 方式不同。美國此種檢查方式固然有由不同單位檢查可能會發現更多 之經營缺失及不同單位金檢人員可互相觀摩學習檢查技巧等優點,惟 亦有受檢銀行如發生嚴重經營缺失,若金檢單位未能查獲時,責任歸 屬不易釐清之困擾。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Na tiona

l Ch engchi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