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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訪談結果分析

第二節 對金融檢查一元化問題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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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對金融檢查一元化問題之分析

對於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之執行情形,經訪談部分資深金融檢查人員 及金融機構主管,認為金融檢查一元化有以下問題:

一、專案檢查仍有二個金檢單位辦理

就金融機構之立場而言,金融檢查係法律授權主管機關必須執行之公 權力行為,接受主管機關金融檢查是無法避免的,然而受檢金融機構 莫不希望金檢單位能夠以最少之人力及時間完成檢查工作,以減少對 其業務經營之干擾。在過去分工檢查時代,同一金融機構之一般及專 案檢查均由一個金檢單位辦理,就單一金融機構而言,實已為「一般 及專案檢查一元化」。金檢一元化後,一般檢查已由檢查局統一辦理,

惟專案檢查仍有二個金檢單位各依需要執行。以目前政府打房而言,

檢查局及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各依其標準篩選金融機構辦理檢 查,其雖為配合政府政策所為之措施,惟兩金檢單位各行其是,除造 成金融機構之困擾外,亦對政府所聲稱之金檢「一元化」有名不符實 之感。

二、檢查局檢查人員壓力較重

對於金融機構數量龐大之交易,金融檢查人員無法就所有之交易情形 予以詳細檢查,在有限之人力及時間下,係以抽查方式辦理。若金融 機構有重大缺失未被檢查人員發現,則負責檢查之金融檢查人員很可 能被追究責任,尤其是負責辦理一般檢查之檢查局人員。因為一般檢 查之範圍涵蓋受檢金融機構所有之財務及業務,如有未被發現之重大 缺失事項很難如同專案檢查般能夠解釋其並非檢查範圍,致未於檢查 報告提列檢查意見促請改善。在沉重之檢查壓力下,可能造成金融檢 查人員對法令規定或所發現經營缺失均從嚴解釋或處理,而故意忽略 受檢金融機構實務運作需要之考量,造成金融機構與金融檢查單位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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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爭執與困擾。

三、檢查局對需跨不同種類金融機構之檢查與分析,尚未設有固定單位負 責辦理

金融檢查一元化後,檢查局負責執行全國金融機構之檢查工作,係依 金融機構之種類如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外國銀行在台分行、保險公 司、證券公司、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區分由不同單位負責 檢查。此種分工方式雖有助於對同一種類金融機構經營狀況之瞭解與 掌握,惟現行金融交易日趨複雜,常涉及數個或數種不同類型之金融 機構,如未設有固定單位負責蒐集分析相關資料,恐不易一窺交易全 貌,如近來金檢單位對房貸人頭戶展開金檢,據報載有某人使用人頭 戶多達數十戶者,與其往來之金融機構應不在少數,如有固定單位負 責蒐集資料,則更易掌握該集團於金融機構借款狀況及全體金融機構 對該集團之暴險情形。

四、原金檢單位未將人力全數移撥檢查局,造成檢查局人力不足情形 金融檢查單位之人力可概分為外勤人員及內勤人員,外勤人員即派赴

金融機構之檢查人員,常需出差在外,故金檢單位另需配置部分內勤 人員負責金融檢查制度之檢討及規劃、相關法規之訂定及修正、檢查 相關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缺失事項之追蹤考核等工作。外勤人員如未有 內勤人員之支持與配合,實無法有效執行金融檢查工作。金融檢查一 元化時,原金檢單位移撥人力主要係以外勤人力為主,至於內勤人員 則以業務需要或該單位亦需蒐集資料為由而保留部分金檢人力,造成 檢查局人力較一元化前三金檢單位人力合計數減少情形,而所有檢查 任務(含內、外勤)均移由檢查局辦理,故目前檢查局係以較以前為 少的人力辦理比以前更多的金融檢查工作。

五、對證券公司而言,金融檢查一元化後反而形成多元檢查

證券公司所辦理之業務因與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有關,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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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係由該二單位對證券公司辦理檢查,原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 管理委員會(金管會證券期貨局之前身)並未對證券公司實地檢查。

檢查局成立後,將證券公司納為檢查對象,而原檢查單位台灣證券交 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基於業務需要,仍繼續檢查證券公司,致目前共 有三個單位對證券公司辦理檢查。對證券公司而言,金檢一元化後反 而使金融檢查更形複雜。

六、對部分金融機構可改以專案檢查代替一般檢查,以強化金檢人力運用 一般檢查係對受檢金融機構之財務與業務辦理全面性之檢查,需要花

費較多的檢查人力與時間,在金檢人力不足之情況下,對於未吸收大 量社會大眾資金之金融機構,如金融控股公司(以投資及管理為主要 業務)及證券公司(以經紀、承銷及自營為主要業務),其經營風險 遠小於吸收社會大眾存款之銀行及販賣保單予社會大眾之保險公司,

故實無需以同樣方式對各種不同類型之金融機構辦理檢查。對於風險 較小的金融機構,可對特定項目辦理專案檢查,以之取代一般檢查,

如此金檢單位將可節省部分金檢人力,以之運用於風險較大金融機構 之檢查與管理。

有關金融檢查一元化之問題,茲彙總如表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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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金融檢查一元化問題彙總表

項次 金融檢查一元化之問題

一 金融檢查一元化實際僅為「一般檢查」之一元化,專案檢查仍有 二個金檢單位辦理,致同一金融機構由原分工檢查時之一個金檢 單位檢查變成一元化後之二個金檢單位檢查。

二 若金融機構有重大缺失未被檢查人員發現而造成該金融機構日 後經營困難,金融檢查之疏失責任集中於檢查局,其金融檢查人 員難免認為壓力沈重。

三 檢查局係依金融機構種類不同分屬不同單位負責檢查,惟對於受 檢金融機構之共同經營缺失或需跨不同種類金融機構之檢查與 分析,尚未設有固定單位負責辦理。

四 原金檢單位於一元化時均以業務需要為由保留部分金檢人力,未 將該單位人力全數移撥檢查局,而所負責之檢查業務則全數移由 檢查局辦理,造成檢查局人力不足情形。

五 金檢一元化後,檢查局將原由台灣證券交易所及櫃檯買賣中心負 責檢查之證券公司納為其檢查對象,惟原檢查單位台灣證券交易 所及櫃檯買賣中心仍對證券公司辦理檢查,致對證券公司而言,

金融檢查一元化後反而形成多元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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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11:金融檢查一元化問題彙總表(續 1)

項次 金融檢查一元化之問題

六 檢查局對其負責檢查之金融機構總機構均辦理一般檢查,惟各種 類型之金融機構所辦理業務及風險均不相同,似可調整檢查方 式,部分金融機構可改以專案檢查代替一般檢查,以強化金檢人 力之運用。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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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