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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影響之探討

第四章 對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探討

第三節 金融檢查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影響之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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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金融檢查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影響之探討

金融檢查後,金檢單位均出具金融檢查報告,就所發現受檢金融機構 缺失事項促其改善,缺失事項因嚴重程度不同,分為以下三大類:

一、面請改善之缺失事項

屬於最輕微之缺失事項,並不會提列於檢查意見中,受檢金融機構之 辦理改善情形並不需要函報檢查局,由受檢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自 行列管追蹤其改善辦理情形。金融檢查一元化前後之作法均相同。

二、提列檢查意見之缺失事項

屬於較嚴重之缺失事項,檢查人員均於檢查報告中提列檢查意見。受 檢金融機構於收到檢查報告後,需依規定於二個月內將改善情形提報 董事會後函報檢查局審核,若審核後認為仍有部分缺失事項尚未改 善,則函請受檢金融機構於文到二個月內函報後續辦理改善情形,直 至完全改善為止。

金融檢查一元化前,財政部金融局僅要求受檢金融機構需於收到檢查 報告後二個月內函報首次缺失事項改善辦理情形,對其審核後認為尚 未改善之缺失事項則未嚴格要求必須於文到二個月內續報改善辦理 情形,受檢金融機構有較充裕時間就相關缺失事項研擬改善方案。金 檢一元化後,檢查局對於缺失事項改善辦理情形無論係首次函報或後 續函報,均要求於文到二個月內辦妥,雖有一致性標準,惟對於屬制 度面之缺失事項,常涉及受檢金融機構規劃及執行等多個單位之權 責,並非短期內可獲致改善方案,尤其是對金融控股公司之檢查,所 提檢查意見多有涉及子公司者,金融控股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需於二 個月內彙整各子公司之辦理改善情形,時間壓力頗為沉重,作業程序 如表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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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8:金融控股公司收到檢查報告作業程序表

項次 辦理單位 辦理事項

1 金控公司稽核單位 收到檢查局檢查報告

2 金控公司稽核單位 函金控公司相關單位及各子公司辦理 改善

3 子公司稽核單位 收到金控公司要求改善之缺失事項 4 子公司稽核單位 函相關單位辦理改善

5 子公司稽核單位 彙整相關單位辦理改善情形 6 子公司稽核單位 提請董事會報告

7 子公司稽核單位 函報金控公司

8 金控公司稽核單位 彙整金控公司各單位及子公司辦理改 善情形

9 金控公司稽核單位 提請董事會報告 10 金控公司稽核單位 函報金管會檢查局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三、違反金融法律之缺失事項

檢查局對違反金融法律之缺失事項除提列檢查意見促其改善外,並依 違法情形出具「處分建議書」送請金管會業務局核處,由各業務局依 情節輕重核處糾正、罰鍰或為其他必要處置。檢查局對違反金融法律 之案件並無處分權,必須送請各業務局核處,與金融檢查一元化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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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單位(財政部金融局第六組)處分不同。由於檢查及處分係分由 金管會下不同單位處理,故受檢金融機構自收到檢查報告(金管會各 業務局亦同一時間收到檢查報告)後,常需等候相當一段時間方能確 定違反金融法律之缺失事項受何種處分,時效與金融檢查一元化前相 比,較為延遲。另金融檢查單位無處分權,其受金融機構重視之程度 已較金檢一元化前為差。

四、有關前述金融檢查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之影響,茲彙總如表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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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9:金融檢查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影響彙總表

項目 一元化後之影響情形

一、對面請改善缺 失事項之處理

金融檢查一元化前後之做法均相同,由受檢金融 機構內部稽核單位自行列管追蹤其改善辦理情 形。

二、對提列檢查意 見缺失事項之 處理

金融檢查一元化前後均由金檢單位列管追蹤其改 善辦理情形,惟一元化前,金融機構首次改善辦 理情形需於文到兩個月內函報,後續再函報則無 時限要求。一元化後則首次及後續函報均要求於 文到兩個月內辦妥。

三、對違反金融法 律缺失事項之 處理

金融檢查一元化前,檢查及處分均由檢查單位處 理,一元化後,則由不同單位處理,故受檢金融 機構自收到檢查報告後,常需等候相當一段時 間,方能確定違反金融法律之缺失事項受何種處 分。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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