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1

Share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 政大學術集成"

Copied!
82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十一屆碩士論文. 指導教授. 黃智聰. 博士. 治 政 大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立 ‧ 國. 學. A Research on the Unified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 Taiwan – Analysis from Executing Aspect.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研究生 姜正和 撰. 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 v.

(2) 謝. 辭. 過去在公部門服務期間,對於能夠回到學校努力充實自己的同仁,一 直是我既羨慕又想模仿的對象。在一個偶然的機會裡,接觸到政大公企中 心學分班的招生訊息,開啟了從學分班乃至學程班的一系列學習課程。雖 然白天上班常已身心俱疲,但晚上在老師們精闢的講授下,讓我們逐漸忘 記白天的辛勞。感謝政治大學所提供優良的學習環境與師資,使我們獲益 良多。 在兩年的學程班學習期間,要特別感謝指導教授黃智聰恩師的諄諄教. 政 治 大 明,使同學們能夠充分吸收外,另對於論文之撰擬,從題目之擬定、研究 立 誨,不僅在課堂上的講授生動活潑,對於深奧難懂的理論輔以實際案例說. ‧ 國. 學. 內容架構及格式、研究方法以及參考文獻等,莫不定期討論,並追蹤論文 撰寫進度,遇有困難,則隨時提供寶貴意見,協助解決相關問題,使論文. ‧. 得以依照原規劃的進度順利完成。同時要感謝高安邦校長及邱永和研究事. sit. y. Nat. 務長,在論文大綱及論文口試時擔任口試委員,提供寶貴修正建議,匡正. al. er. io. 疏漏,使本論文更臻完善。. v. n. 今天能夠完成學業,另外要感謝個人服務單位的長官與同仁,在我修. C. i n U. hen hi 業期間,所給予的體諒與支持,還有內人萃幸持續不斷的鼓勵,無怨無悔 gc. 的付出,操持一切家務,使我能夠順利畢業,在此,謹一併致謝。 姜正和 謹誌 2011 年 6 月.

(3)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中文摘要 台灣金融檢查原由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及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以分工方式辦理,後為求檢查標準一致,於 2004 年 7 月移撥 各金檢單位人力,成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統籌辦理金融 檢查相關事宜,台灣金融檢查邁入一元化時代。檢查局成立迄今已近七 年,現行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是否有調整或檢討之處?本文研究目的將針 對台灣現行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運作情形予以分析,探討以下問題。. 政 治 大. 一、對金融檢查「一元化」情形之探討;二、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影響. 立. 之探討;三、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影響之探討;四、一元化金融檢查. ‧ 國. 學. 對金融機構成本負擔之探討,並進一步訪談金融機構主管及資深金融檢查 人員,提供具體建議供台灣日後檢討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參考。. ‧ y. Nat. n. al. er. io. sit. 關鍵詞:金融檢查、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金融機構、檢查局. Ch. engchi. i. i n U. v.

(4) A Research on the Unified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Taiwan – Analysis from Executing Aspect Abstract The on-site examination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aiwan were carried out by three different agencies -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Bureau of Monetary Affairs), the Central Bank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Inspection), and the Cent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For consistent standards of financial examinations, 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 Financial Examination Bureau (FEB) was then set up on July 1, 2004, with examiners came from these three agencies. The FEB is responsible for examin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s. 政 治 大. and examination connected therewith. The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Taiwan is then in unified era.. 立. The FEB was set up almost seven years till now. Would there be any. ‧ 國. 學. adjustment needed for the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or should the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need to be reexamined?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 analyze the operating conditions of current unified financial examination. y. Nat. system in Taiwan and to investigate the following issues: 1. Investigating the. sit. situation of “unification” in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2. Investigating the. er. io. influence of the executing results of financial examination in the. n. implementation of unifieda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i v 3. Investigating the l. C. n. h e n post hfinancial influence of the correcting mechanisms i U examinations in the gc. implementation of unified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4. Investigating the influence of the burden cost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ified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Further more, interviewing some officers of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senior financial examiners to provide some amendable suggestions as references when reexamine the unified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in Taiwan. Keywords: Financial Examination, Unified Financial Examination System, Financial Institution, the Financial Examination Bureau (FEB). ii.

(5) 目. 次. 第一章 緒論…………………………………………………………………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1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3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4 第一節 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之關係……………………………………4 第二節 金融檢查之定義…………………………………………………6 第三節 金融檢查之必要性………………………………………………7. 政 治 大 主要國家及台灣之金融檢查制度 ………………………………12 立. 第四節 台灣金融檢查制度之演變………………………………………9 第三章. ‧ 國. 學. 第一節 美國金融檢查制度 ……………………………………………12 第二節 英國金融檢查制度 ……………………………………………15. ‧. 第三節 日本金融檢查制度 ……………………………………………17. sit. y. Nat. 第四節 韓國金融檢查制度 ……………………………………………19. er. io. 第五節 台灣金融檢查制度 ……………………………………………20. n. 第四章 對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探討 ……………………………39 a v 第一節. i l C n hengchi U 對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情形之探討……………………. 39. 第二節 金融檢查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影響之探討……………… 42 第三節 金融檢查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影響之探討…………… 48 第四節 金融檢查一元化對金融機構成本負擔之探討……………… 52 第五章 訪談結果分析 ……………………………………………………54 第一節 對金融檢查一元化效益之分析……………………………… 54 第二節 對金融檢查一元化問題之分析……………………………… 58 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63 第一節 研究結論 ………………………………………………………63. iii.

(6) 第二節 研究建議 ………………………………………………………65 參考文獻 ……………………………………………………………………69 附錄:訪談問題及訪談紀錄表………………………………………………7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n U. v.

(7) 表. 次. 表 1:台灣現行金融檢查單位及執行檢查種類表…………………………11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21 表 3:一般檢查項目及人力配置表…………………………………………32 表 4:台灣檢查資料評等系統評等結果意義表……………………………34 表 5:台灣與主要國家金融檢查制度特色彙總表…………………………38 表 6: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核發銀行證照依據表……………………………41 表 7:金融檢查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影響彙總表………………………47. 政 治 大 表 9:金融檢查一元化對檢查後導正措施影響彙總表……………………51 立 表 8:金融控股公司收到檢查報告作業程序表……………………………49. ‧ 國. 學. 表 10:金融檢查一元化效益彙總表 ………………………………………57 表 11:金融檢查一元化問題彙總表 ………………………………………61. ‧.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n U. v.

(8) 圖. 次. 圖 1:金融監理架構圖 ………………………………………………………4 圖 2:檢查意見核處流程圖…………………………………………………3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 i n U. v.

(9)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金融檢查係為金融監理之一環,有效的金融監理需要透過金融檢查來 瞭解金融機構是否穩健經營,辦理相關業務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例如銀行 業主要資金來源為社會大眾存款,如未能穩健經營,將導致存款人蒙受重 大損失,甚至影響國家經濟發展。故如何強化對金融業之檢查,以維護存 款人權益,實為當前甚為重要之課題。 台灣的金融檢查原由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及中央. 政 治 大. 存款保險公司分工辦理,訂有「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由財政部金融局. 立. 負責 16 家新設立商業銀行(後央行另移撥 4 家老銀行及部分外商銀行予. ‧ 國. 學. 金融局檢查)檢查,中央銀行負責檢查大部分老銀行及外商銀行,中央存 款保險公司則主要負責檢查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 ‧. 及少部分老銀行。檢查結果均作成檢查報告送交財政部金融局處理。由於. y. Nat. sit. 由不同單位辦理金融檢查有標準不一情形,故於 2004 年 7 月 1 日成立行. a. er. io.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下設檢查局,統一負責辦. n. iv 理金融檢查工作,金融檢查於是進入一元化時代。 l. n U engchi 檢查局成立後,於 2007 年初發生中華銀行經營不善,存款人擠兌之. Ch. 情事,外界遂有金檢失靈之批評。其後美國次級房貸(Subprime Mortgage) 風暴發生,除導致金融機構經營困境外,亦造成投資次級房貸相關衍生性 金融商品投資人之重大損失,美、英等國政府相繼進行金融改革,加強對 金融機構之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台灣的檢查局成立迄今已近 7 年, 在金融檢查一元化之制度下,本研究希望達到以下目的:1、瞭解台灣金 融檢查一元化制度運作情形。2、由國外金融檢查制度,分析有無可供借 鏡參考之處。3、探討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應調整及改進之方向。4、 提出具體改進建議以供台灣日後檢討調整金融檢查制度之參考。為達到上 1.

(10)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述目的,本研究計劃就金融檢查一元化情形、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檢 查後之導正措施之影響及金融檢查對金融機構之成本負擔等方面進行探 討,訪談金融界主管及資深金融檢查人員,並提出金融檢查制度之調整及 改進建議,以強化金融檢查效能。.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2. i n U. v.

(11)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二節. 研究方法與架構. 一、研究方法 (一)本研究先以文獻分析法,蒐集並探討國內外有關金融檢查制度與金 融檢查實務文獻資料、論文與刊物,並予以分析整理比較,以作為 本研究之理論基礎。分析比較美國、英國、日本、韓國及台灣等國 家金融檢查制度,參酌其他國家制度可供借鏡參考部分,以供未來 改進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參考。 (二)其次,使用深度訪談法,訪談台灣金融機構主管及資深金融檢查人. 政 治 大 擬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改進方向。 立. 員,深入討論分析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運作情形,整理並研. ‧ 國. 學. 二、研究架構. 本研究共分為六章,第一章為緒論,揭示研究動機與目的、研究方法. ‧. 與架構。第二章為相關文獻回顧,就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之關係、金. sit. y. Nat. 融檢查定義、金融檢查之必要性以及台灣金融檢查制度之演變提出說. er. io. 明。第三章為主要國家及台灣之金融檢查制度,說明美國、英國、日. n. 本、韓國及台灣之金融檢查制度。第四章為對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 a v. i l C n hengchi U 度之探討,分別就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情形、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 務、導正措施之影響及一元化金融檢查對金融機構之成本負擔進行分 析。第五章為訪談台灣金融機構主管及資深金融檢查人員後之結果分 析。第六章為本研究之結論與建議。. 3.

(12)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二章 相關文獻回顧 第一節. 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之關係. 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並不相同,1外界常有誤解,認為金融監理即為金 融檢查,范正權(2001)指出,金融監理架構包括法規制定(Regulation)、 監督管理(Supervision)、實地檢查(Examination)及導正措拖 (Enforcement)。金融監理之架構圖如下:. 金融主管機關. 立. 實地檢查 (Examination). 導正措施 (Enforcement). Nat. n. al. 資料來源:范正權(2001) 。. er. io. sit. 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 y. ‧. ‧ 國. 經常監督 (Supervision). 學. 法規制定 (Regulation) (Regulation). 政 治 大. 圖 1:金融監理架構圖. Ch. engchi. i n U. v. 由上圖可知,金融主管機關對金融業進行監督管理,除制定相關法規 規範金融機構營運活動,並進行經常監督外,另亦需派員對金融機構進行 實地檢查,以瞭解其實際經營情形,及早發現金融機構經營缺失事項,並 採取相關之導正措施,2以免損及消費者權益。Robertson and Stiller(1995) 亦認為,銀行一方面賺取利潤,另一方面必須保留足夠現金以應付客戶提 領需要,故銀行應接受監督及管理。透過實地檢查,金融主管機關得以掌 1. 2. 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例,銀行局、證券期貨局及保險局所辦理業務均屬金 融監理(金融檢查除外) ,而檢查局所辦理業務則屬金融檢查。 主管機關通常對金融機構所採取之導正措施包括要求切實檢討改善、應予糾正、依法 核處罰鍰、限制金融機構執行部分業務等。 4.

(13)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握金融機構財務及業務狀況,隨時採行因應措施,以促進金融機構穩健經 營。.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5. i n U. v.

(14)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二節. 金融檢查之定義. 金融檢查係指金融主管機關派員對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檢查,梁榮輝等 人(2007)認為,金融業務檢查之定義為「運用檢視、觀察、詢問與寄發 對帳單之方法,從中評估銀行各項業務之營運方針與作業程序,是否符合 當前的金融政策、履行金融法令,配合政府發展經濟之要求,並評估現行 金融法令之適宜性,俾對銀行表示檢查意見時有合理之依據,進而從旁指 導協助銀行建立所需要之營運制度,以之導引建立正確之管理理念,從而 使銀行經營達到健全化。」 ;胡鐸清(2005)指出,「金融業務檢查乃金融. 政 治 大 核及實地檢查之方式,並配合運用金融預警制度提早發現真相,以防止業 立. 主管機關對金融機構之業務發展,財務結構及整體經營狀況,利用報表稽. ‧ 國. 學. 務經營之偏差、避免舞弊之發生。」 。Lash(1987)則認為,金融檢查之目 的在於提早發現經營缺失,即時予以導正,以免問題持續擴大。. ‧. 另林莉蕙等人(1991)認為, 「金融檢查為金融監理工具之一,通常. sit. y. Nat. 以法律賦予金融監理機關執行,為外部稽核的一種,不必如金融機構本身. 易,甚至要注意舞弊行為之發生與防範。」 。 a. er. io. 之內部稽核人員或會計師一樣須詳實查核交易紀錄或逐筆審視存、放款交. n. iv l C n hengchi U 綜合以上論述,金融檢查定義可簡單歸納如下:. 一、金融檢查之執行單位:金融主管機關依據法律授權執行金融檢查。 二、金融檢查之目的:防止金融機構業務經營偏差,促使其經營健全化。 三、金融檢查之方式:報表稽核及實地檢查。. 6.

(15)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三節. 金融檢查之必要性. 探討金融檢查之必要性,宜先瞭解金融檢查之功能,林莉蕙等人(1991) 指出,金融檢查之功能有下列四項: 一、健全業務經營:透過金融機構檢查,瞭解金融機構財務、業務及營運 績效,及早發現經營之偏失,而適時採取防止及補救措施,促使其業 務經營更臻健全。 二、安定金融秩序:在檢查過程中,可經由對其業務辦理方式及手續是否 合理,及對政府政策、金融法令是否遵行之評估,使金融主管機關能. 政 治 大 三、作為金融法規修訂之參考:根據實地檢查作業及受檢單位之反映,可 立 掌握所有金融機構之全盤狀況,以確保金融秩序之安定。. ‧ 國. 改進各項法令,促使金融機構更臻健全。. 學. 得知現行法規是否有不切實際或窒礙難行之處,3而有助主管機關檢討. ‧. 四、確保公平之交易:經由業務檢查之執行,可瞭解金融機構從事貸放業. er. io. 交易行為,如關係人利益之輸送。. sit. y. Nat. 務是否收取超額利率、手續費或利用客戶之無知而從事其他不公平之. n. Canals(1997)認為,金融機構所經營之業務有其特殊性,且具有風 a v. i l C n hengchi U 險,若未妥善經營,對金融秩序將有不利影響,故需對金融機構辦理檢查。 另侯如美(1996)則認為, 「推行金融自由化,須以擁有良好的金融秩序 為前提,而金融秩序的維持,必須加強金融管理,金融檢查則是一項最重 要的工具,透過金融檢查,可以及早發現問題,及早解決問題,避免金融 風暴的發生。」 ,已充分說明了金融檢查之必要性。金融檢查係以抽查之 方式執行,故無法藉由金融檢查發現金融機構所有的舞弊案件,惟嚴格的 金融檢查應能發現金融機構重大風險,並提出改進意見,對於意圖舞弊的. 3. 主管機關係基於監理需要訂定相關法令規定,惟執行者(即金融機構)如認為無法執 行或執行無實益,亦可藉由金融檢查之機會適度反映,詳細說明原因,俾供下次修改 法令規定之參考。 7.

(16)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從業人員也有一定的嚇阻作用,故世界各國莫不藉由金融檢查以瞭解所轄 金融機構經營之良窳,並作為金融監督管理決策之參考。.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n U. v.

(17)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四節. 台灣金融檢查制度之演變. 台灣金融檢查由授權及委託檢查,後演變由多個金融檢查單位分工檢 查,再演變為統一由金管會檢查局負責檢查,期間經歷多個階段,姚孟君 (2008)將台灣金融檢查之概況分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前」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立後」兩階段進行分析,本文認為台灣金融檢查制度 演變之重要時點有二,一為 1991 年 7 月 1 日財政部金融局成立時,另一 為 2004 年 7 月 1 日金管會檢查局成立時,茲將台灣金融檢查概況分為三 階段說明如下:. 政 治 大 台灣金融檢查原由財政部授權(後改為委託)中央銀行辦理,而後中 立. 一、1991 年 7 月 1 日財政部金融局成立前. ‧ 國. 學. 央銀行將基層金融機構之檢查業務委託台灣省合作金庫辦理,1984 年 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成立,設立檢查處,參與金融檢查業務。1986 年財. ‧. 政部及中央銀行會銜報請行政院核定「金融業務檢查分工方案」,由. sit. y. Nat. 中央銀行檢查大部分銀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要保基層金融機構. al. n. 構。. er. io. 及部分銀行,台灣省合作金庫則檢查未參加存款保險之基層金融機. C. i n U. v. hen hi 二、1991 年 7 月 1 日財政部金融局成立後,金管會成立前 gc. 1991 年政府開放新商業銀行申請設立,成立 16 家新商業銀行。為配 合金融開放需要,故原財政部金融司於 1991 年 7 月 1 日擴大改編為 財政部金融局,該局設置第六組辦理金融檢查業務,4財政部金融局成 立當時係專責辦理 16 家新設立商業銀行之檢查,其後中央銀行將其 負責檢查之部分老銀行及外商銀行移由財政部金融局辦理,而台灣省 合作金庫則於 1996 年退出基層金融機構之檢查工作。經上述調整後. 4. 財政部金融局第六組除負責部分金融機構之檢查外,另其他金融檢查單位,包括中央 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均將其所負責檢查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函送財政部金融局 第六組依法核處。 9.

(18)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之檢查分工情形如下: (一)財政部金融局:16 家新設商業銀行與中央銀行移撥之老銀行(中 國農民銀行、彰化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及台灣土地開發投資 公司)及外商銀行(亞洲、澳洲及紐西蘭於我國設立之外商銀 行)。 (二)中央銀行:除由財政部金融局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外之本 國銀行、中小企業銀行及外商銀行、所有票券金融公司。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負責所有基層金融機構(信用合作社、農. 政 治 大 華僑銀行、慶豐銀行、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 立 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及部分老銀行(中信局、上海銀行、. 銀行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之金融檢查。. ‧ 國. 學. 2001 年政府開放金融控股公司設立,申請成立之 14 家金控公司亦以. ‧. 分工方式分由財政部(金融局、保險司及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及. io. er. 三、2004 年 7 月 1 日金管會檢查局成立後. sit. y. Nat. 中央銀行負責檢查。. 金管會成立後,於其下設立檢查局,負責全國金融機構之檢查業務,. al. n. v i n Ch 台灣金融檢查邁入一元化時代。惟中央銀行仍對金融機構貨幣、信用 engchi U. 及外匯業務辦理專業檢查,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則將農漁 會信用部及全國農業金庫之檢查業務委託金管會檢查局辦理。台灣現 行金融檢查執行情形如表 1。 由上述文獻分析,發現有關文獻資料內容多以各國及台灣金融檢查制 度之介紹為重點,部分 2004 年金管會檢查局成立後之研究報告對台灣金 融檢查制度提出建立以風險管理為主軸的金檢評等制度、訂定差異性檢查 頻率,加強特定事項之專案檢查、檢查局應與中央銀行及財政部建立溝通 協調機制、銀行公會不宜為金融檢查權之主體、金融檢查權應統一由金管 會檢查局行使,有助於金融跨業集團綜合監理等多項結論與建議,惟其內 10.

(19)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1:台灣現行金融檢查單位及執行檢查種類表 金融檢查單位. 受檢金融機構. 檢查種類. 備註. 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 檢查局. 全國金融機構. 一般檢查及專 案檢查. 其中農、漁會 信用部係受農 委會農金局委 託辦理. 中央銀行金融 業務檢查處. 全國金融機構. 貨幣、信用及 外匯之專案檢 查. 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農業金融 局. 農會信用部及 漁會信用部. 立. 政 治 無大. 委託金管會檢 查局辦理. ‧ 國. 學.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註:一般檢查指對金融機構所有財務及業務辦理檢查,通常需要較多人力及時間,而專. ‧. 案檢查則對特定項目辦理檢查,所需人力及時間較少。一般而言,一般檢查範圍遠. sit. y. Nat. 大於專案檢查。. a. er. io. 容較少對台灣金融檢查制度一元化後金融檢查執行情形進行研究與探. n. iv 討。本研究將特別就金融檢查一元化後金融檢查之執行,深入分析其運作 l. n U engchi 情形,探討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所衍生的問題及未來調整與改進之建. Ch. 議。. 11.

(20)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三章 主要國家及台灣之金融檢查制度 第一節. 美國金融檢查制度. 一、金融檢查執行單位 美國對銀行業之檢查係由多個主管機關分別執行,主要係由聯邦準備 銀行(Federal Reserve Bank,簡稱 FED)負責檢查會員銀行及金融控 股公司、財政部通貨監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 簡稱 OCC)負責檢查聯邦立案銀行、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簡稱 FDIC)對要保銀行執行檢查,另. 政 治 大. 儲貸機構監理局(Office of Thrift Supervisory,簡稱 OTS)負責對儲貸. 立. 機構辦理檢查,而州銀行局則對州立案銀行辦理檢查。. ‧ 國. 學. 由於美國有多個金融檢查單位,為求檢查標準一致,於 1978 年成立 聯 邦 金 融 檢 查 委 員 會 ( 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s Examination. ‧. Council,簡稱 FFIEC),訂定金融機構統一管理原則及標準,以達到. y. Nat. a. er. io. 二、金融檢查重點. sit. 金融監督管理之一致性。. n. i v 之目標為確保銀行之 Comptroller’s Handbook(1996)明白揭示 OCC l. n U e n g,增進金融監理及金融檢查之效率。 chi 安全及穩健(safety and soundness). Ch. 美國之金融檢查重點為 CAMELS,茲分述如下: (一)資本適足性(Capital Adequacy):Norton(1991)認為,資本 適足性是在 1980 年代及 1990 年代初期逐漸被視為金融監理之 重要項目,各銀行應遵循一致之適本適足性規定。美國金融檢 查係以自有資本占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來衡量銀行之資本適足 性,自有資本愈充足,上該比率愈高,代表銀行承受風險之能 力愈大,存款人之權益可望獲得較大之保障。 (二)資產品質(Asset Quality):瞭解銀行資產配置,其所持有資產 12.

(21)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項目及其中是否有問題資產,該等問題資產在未來所可能產生 之損失程度及銀行所提列備抵損失是否足以彌補可能遭受之 損失。如有備抵損失不足情形,則銀行即應補提列相關備抵。 Hall(1989)亦認為,對大額暴險(large exposures)之評價是 金融監督管理當局之主要職責,必須對金融機構進行檢查,並 與經營者討論其大額暴險情形。 (三)管理能力(Management) :瞭解董事會對各部門管理是否妥當; 相關業務是否確實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內部稽核是否依規定執. 政 治 大 令遵循制度,並能督促相關單位落實遵循法令規定,以避免辦 立 行稽核業務,並對相關單位提出改進建議;是否建立良好之法. 理業務有違反法令規定之情事。. ‧ 國. 學. (四)獲力能力(Earnings) :瞭解銀行辦理業務所獲得之收入,扣除. ‧. 各項成本及費用後,是否能夠獲得利潤,其與過去年度比較,. y. Nat. 獲利能力之趨勢如何?若與同業比較之情況如何?如經營產. er. io. sit. 生虧損,其原因為何?以及未來所研擬採行之因應對策及經營 方針為何?. al. n. v i n C h:若銀行流動性不足,除無法支應營運所需 (五)流動性(Liquidity) engchi U. 資金外,亦無法滿足存款人提領款項之需求,故檢查人員需要 瞭解銀行流動性是否足夠,其資產之變現性是否良好?存款是 否穩定及如遇有緊急資金需求時,其籌措資金能力與方式。. (六)市場風險敏感性(Sensitivity to Market Risk) :對於銀行所持有 金融資產面臨市場價格、利率或匯率變動時之影響程度進行瞭 解,確認銀行是否已建立妥善之風險控管機制及其對於相關風 險之承受程度。 三、美國雖有多個金融檢查單位負責執行金融檢查工作,惟有權檢查單位 亦有相互協調採輪流檢查(如同一家銀行今年由 Fed 檢查,明年由 13.

(22)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OCC 檢查)或聯合檢查(如 Fed 及 OCC 派員一起檢查某一銀行), 與台灣金管會檢查局成立前,各金融檢查單位固定檢查所負責銀行之 方式不同。美國此種檢查方式固然有由不同單位檢查可能會發現更多 之經營缺失及不同單位金檢人員可互相觀摩學習檢查技巧等優點,惟 亦有受檢銀行如發生嚴重經營缺失,若金檢單位未能查獲時,責任歸 屬不易釐清之困擾。.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4. i n U. v.

(23)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二節. 英國金融檢查制度. 一、金融檢查執行單位 英國自 1979 年銀行法通過後,英格蘭銀行負責監督管理所有收受存 款之金融機構,成為英國唯一之金融監理單位。Penn(1989)揭示, 金融主管機關之主要任務為對所核准營運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發展 金融業務及落實法規之遵循。英格蘭銀行雖然負責金融監理,惟與世 界其他國家不同的是,其本身僅配置極少數金融檢查人員,日常監理 資訊來源主要依靠金融機構所申報之報表及會計師對金融機構之查. 政 治 大 機構負擔。英國於立 1997 年為加強對銀行、証券及保險等金融集團之. 核報告。通常金融機構可自行決定查核會計師,查核費用則由該金融. ‧ 國. 學. 監督管理,成立金融服務管理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簡稱 FSA)取代英格蘭銀行執行金融監督與管理。. ‧. 二、金融監督管理重點. sit. y. Nat. 英國金融服務及市場法(Financial Service and Markets Act)明訂 FSA. er. io. 金融監理的四大目標如下:. n. (一)維持對金融市場的信心:存款人及投資人對金融市場的信心是 a v. i l C n hengchi U 市場維持正常運作的必要條件。以銀行為例,如存款人對某一 銀行失去信心,不願將其存款資金繼續存放該銀行,則該銀行. 必然面臨資金流失甚至擠兌之風險,進而可能影響整個金融體 系之正常運作。故金融主管單位均致力於維持金融市場的信 心,即使發生少數金融機構無法繼續經營,亦會設法減低其影 響民眾信心之程度,使金融市場早日恢復正常運作。 (二)增進大眾對金融市場之認知:社會大眾與金融機構進行交易, 應有權利對其所交易之金融商品及其交易對手掌握充份資 訊,例如金融商品之價格,可能產生損失之風險、相關費用及. 15.

(24)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交易對手經營情況等,以判斷是否進行交易。若金融機構故意 隱藏部分不利於消費者之訊息,則交易雙方即係處於資訊不對 稱之情況,對消費者頗失公平。金融主管單位應增進社會大眾 對金融市場及金融商品之認知,以確保相關金融交易是在一公 平合理之狀況下進行。 (三)提供消費者適當的保護:金融機構擁有各種業務及商品的專業 人才,其與消費者進行交易常處於優勢地位,若不予消費者適 當的保護,則金融機構如欺騙消費者,誘導消費者購買不適宜. 政 治 大 去信心,甚至影響社會安定。金融主管單位有必要對金融交易 立. 之金融商品而導致消費者損失,易造成社會大眾對金融市場失. 居於弱勢的一方予以保護,以免其權益遭受損害。. ‧ 國. 學. (四)減少金融犯罪:主要係致力於減少利用金融機構或金融市場進. y. Nat. 融市場係在合法之環境下運作。. ‧. 行犯罪交易,如防制洗錢及內線交易等非常規交易,以確保金. er. io. sit. 三、FSA 為一民營機構,設有董事會,董事會成員均由財政部任命,FSA 須向財政部負責,由財政部向國會報告其業務執行情形。FSA 所需經. al. n. v i n Ch 費係向業者收取,英國政府不編列預算支應,經費收支採自給自足方 engchi U 式,甚具彈性。FSA 運作方式與台灣金管會有極大不同,台灣金管會 仍為政府機關,人事及預算均受到政府相關法規規範,雖自 2004 年 7. 月金管會成立後,模仿英國金融監理制度向業者收取監理年費及檢查 費,惟該等收費及支出仍需逐年編列預算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執行, 實與一般行政機關經費收支程序無異,與英國 FSA 具有相當彈性的制 度仍存有極大落差。. 16.

(25)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三節. 日本金融查制度. 一、金融檢查執行單位 日本金融監理原由大藏省(財政部)負責,後為加強金融監理,避免 大 藏 省 權 力 過 於 集 中 , 於 1998 年 成 立 金 融 監 督 廳 ( Financial Supervisory Agency)專責金融機構監督管理,2000 年又與大藏省轄下 金融企劃廳整合成立金融廳(Financial Service Agency,簡稱 FSA), 負責金融制度之規劃設計、金融監督管理及金融檢查。金融廳隸屬於 內閣府,下設有檢查局,負責金融檢查方針、檢查計畫之擬定與執行. 政 治 大. 及金融檢查報告之審查等,檢查人員大多係由大藏省移撥。. 立. 二、金融檢查重點. ‧ 國. 學. 日本金融廳檢查著重之項目如下:. (一) 信用風險:瞭解金融機構之授信政策,辦理授信業務是否注意. ‧. 風險分散,授信是否有集中少數借戶或行業情形。若放款產生. sit. y. Nat. 延滯,則其發生之原因為何?放款品質是否良好,所提列備抵. er. io. 呆帳是否足夠?. n. (二) 市場風險:瞭解金融機構所持有金融商品如遇市場價格、利率 a v. i l C n hengchi U 或匯率變動時所面臨之風險,若市場價格、利率或匯率大幅變 動時之相關影響及因應措施。若金融機構持有結構型債券,則 瞭解其持有原因、部位、評等及市場價格等情形。. (三) 作業風險:瞭解金融機構過去辦理業務所發生疏失及其改善情 形,亦就金融機構對客戶資料是否妥善保管及處理進行查核。 (四) 法令遵循:就主管機關相關規定遵循情形進行查核,如洗錢防 制及認識客戶(KYC)政策等,以確認主管機關的規定被落實 執行。 三、日本金融檢查制度與台灣較為類似,均為政府行政機關,所需經費主 要均由國庫支應。與台灣稍有不同的是台灣金管會經費除由國庫支應 17.

(26)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外,另亦向業者收取監理年費及檢查費,所收取費用均納入金融監督 管理基金,其中一部分係作為金融監理人員之特別津貼,以拉近其與 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待遇之差距。.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8. i n U. v.

(27)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四節. 韓國金融檢查制度. 一、金融檢查執行單位 韓國對金融機構之監督管理原分別由韓國銀行(即中央銀行)及財政 經濟部下之銀行監督院(The Banking Supervisory Authority)等單位負 責,1997 年發生亞洲金融風暴,韓國實施金融改革,於 1998 年成立 金融監督委員會(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Commission,簡稱 FSC) 負責金融監督管理事宜,FSC 隸屬於總理府,其下設有金融監督院 (The Financial Supervisory Service,簡稱 FSS) ,負責執行金融檢查、向 FSC. 政 治 大. 提出處理建議及裁決金融機構與消費者間爭議等事宜。. 立. 二、FSC 與 FSS 之特色. ‧ 國. 學. FSC 之組織為委員會,設有九位委員,除其中三位委員分別由財政經 濟部次長,韓國銀行副總裁及韓國存款保險公司總經理擔任外,餘六. ‧. sit. Nat. 機關,職員為公務人員,預算需受國會審查。. y. 位委員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均由總統提名。FSC 為政府行政. er. io. FSS 為一零資本之特殊法人組織,其與 FSC 不同,非屬行政機關,職. n. 員並非公務人員。FSS a 預算係向業者收費支應,並不需要經國會審議。 v. i l C n h e n g c h i UFSC,下層為 FSS,與台灣 三、韓國之金融監理組織係為兩層制,上層為 上層為金管會,下層為檢查局等極為類似。台灣金管會及韓國 FSC 均 為委員會組織,均設有九位委員。韓國上層之 FSC 雖與我國同為行政. 機關,職員同具公務人員身分,惟其下層 FSS 則設計為非公務機關, 用人及預算均極具彈性,不受政府人事及預算之束縛,執行檢查業務 較具獨立性,此為台灣金融檢查制度尚無法突破之處。. 19.

(28)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五節. 台灣金融檢查制度. 一、台灣金融檢查之法律依據 台灣金融檢查單位對金融機構執行金融檢查,必須依照法律規定執 行,台灣金融檢查主要依據之法律名稱、條文內容及金融機構拒絕檢 查之處罰規定詳表 2。 由表 2 資料內容顯示,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有下列特色: (一)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赴金融機構執行檢查,何時檢查及檢 查多久時間,均由主管機關視需要決定。. 政 治 大 均屬檢查範圍。主管機關可視需要決定檢查項目及範圍。 立. (二)主管機關檢查範圍不受限制,凡金融機構財務、業務相關事項,. ‧ 國. 學. (三)各有關法律均訂有金融機構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金融機構如 拒絕配合檢查或提供資料,主管機關即可依法予以處罰。. ‧. 台灣金管會現行對金融機構檢查所開立檢查証所引用之法律條文為. sit. y. Nat.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而非各作用法(即金. er. io. 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等),雖金管會組織法. n. 第五條亦有對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惟其罰鍰金額僅五萬元至二十五 a v. i l C n hengchi U 萬元,遠低於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之二百萬至一千萬元之罰鍰, 亦較保險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罰鍰金額為低,為維持金融紀律,似可研 議將檢查証之法律依據改為各作用法為宜。 二、台灣金融檢查之執行單位 (一)金管會檢查局 金管會檢查局負責執行全國金融機構之檢查業務,劃分為七個組 分工如下: 1、金控公司組:檢查兆豐、第一、華南、臺灣、中國信託、富 邦、玉山、中華開發、國泰、永豐、台新、新光及日盛 13. 20.

(29)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 檢查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文內容 名稱. 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 內容. 名稱. 內容. 行政院金. 本會主管金融市場. 同法第五. 本會及所屬機關對. 融監督管. 及金融服務業之發. 條第七項. 妨礙、規避或拒絕. 理委員會. 展、監督、管理及. 第一項檢查、拒不. 組織法第. 檢查業務。. 提示有關帳簿、文. 二條第一. 件及電子資料檔等. 項. 資料或無正當理由. 立. 政 治 大. 而拒不到達備詢 者,除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外,處新臺. ‧ 國. 學. 幣五萬元以上二十 五萬元以下罰鍰,. ‧.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至接受檢查、到場. y. Nat. 簿、文件及電子資. n. al. er. io. sit. 備詢或提出有關帳. Ch. engchi. i n U. v. 料檔等資料為止。. 金融控股. 為確保金融控股公. 同法第六.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 公司法第. 司及其子公司之健. 十一條. 責人或職員,於主. 五十二條. 全經營,主管機關. 管機關依第五十二. 第一項. 得令金融控股公司. 條規定要求其於限. 及其子公司於限期. 期內據實提供相關. 內提供相關財務報. 財務報表、交易資. 表、交易資訊或其. 訊或其他有關資. 他有關資料,並得. 料;派員或委託適. 隨時派員,或委託. 當機構或指定專門. 21.

(30)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續 1) 檢查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文內容 名稱. 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 內容. 名稱. 內容. 金融控股. 適當機構,檢查金. 同法第六. 職業及技術人員,. 公司法第. 融控股公司或其子. 十一條. 檢查金融控股公司. 五十二條. 公司之業務、財務. 或其子公司之業. 第一項. 及其他有關事項。. 務、財務及其他有 關事項時,有下列 情事之一者,處新. 立. 政 治 大. 台幣二百萬元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罰 鍰:. ‧ 國. 學. 一、拒絕檢查或拒 絕開啟金庫或. 四十五條. 時派員,或委託適. 二九條之. 第一項. a 當機關,或令地方. 銀行或其他關係人. sit. 同法第一. io. 中央主管機關得隨. 之負責人或職員於. er. Nat. 銀行法第. y. ‧. 其他庫房。. 主管機關依第四十. 查銀行或其他關係. 委託適當機構,或. 人之業務、財務及. 令地方主管機關派. 其他有關事項,或. 員,或指定專門職. 令銀行或其他關係. 業及技術人員,檢. 人於限期內據實提. 查業務、財務及其. 報財務報告、財產. 他有關事項,或令. 目錄或其他有關資. 銀行或其他關係人. 料及報告。. 於限期內據實提報. n. 一 iv l C n 主管機關派員,檢 hengchi U. 五條規定,派員或. 財務報告、財產目. 22.

(31)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續 2) 檢查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文內容 名稱. 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 內容. 名稱. 內容. 同法第一. 錄或其他有關資料. 二九條之. 及報告時,有下列. 一. 情形之一者,處新 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一千萬元以下罰 鍰:. 同法第一. 主管機關依第一百. 員檢查保險業之業. 六八之一. 四十八條規定派. 務及財務狀況,或. 條. 員,或委託適當機. y. Nat. 構或專業經驗人. sit. 令保險業於限期內. io. 報告營業狀況。. n. al. 員,檢查保險業之. er. 第一項.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 ‧. 一四八條. 絕開啟金庫或. 學. 保險法第. 一、拒絕檢查或拒 其他庫房。. ‧ 國. 立. 政 治 大. Ch. engchi. i n U. v. 業務及財務狀況或 令保險業於限期內 報告營業狀況時, 保險業之負責人或 職員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處新臺幣一 百八十萬元以上九 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 絕開啟金庫或 其他庫房。. 23.

(32)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續 3) 檢查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文內容. 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 名稱. 內容. 名稱. 內容. 證券交易. 主管機關為保護公. 同法第一. 有下列情事之一. 法第六十. 益或投資人利益,. 七八條第. 者,處新臺幣二十. 四條. 得隨時命令證券商. 三款. 四萬元以上二百四. 提出財務或業務之. 十萬元以下罰鍰:. 報告資料,或檢查. 三、發行人、公開. 其營業、財產、帳. 收購人或其關. 治 政 關物件;如發現有 大 立 違反法令之重大嫌. 係人、證券商或. 疑者,並得封存或. 會、證券交易所. 簿、書類或其他有. 其委託人、證券 商 業 同 業 公. ‧ 國. 學. 調取其有關証件。. 或第十八條第. ‧. 一項所定之事 業,對於主管機.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關命令提出之 帳簿、表冊、文 件或其他參考 或報告資料,屆 期不提出,或對 於主管機關依 法所為之檢查 予以拒絕、妨礙 或規避。. 中央銀行. 本行依本法賦與之. 同法第三. 金融機構或其分支. 法第三十. 職責,於必要時,. 十八條第. 機構之負責人或職. 八條第一. 得辦理金融機構業. 二項. 員於本行依前項規. 項. 務之查核及各該機. 定派員查核或檢查. 24.

(33)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續 4) 檢查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文內容. 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 名稱. 內容. 名稱. 內容. 中央銀行. 構與本章規定有關. 同法第三. 有關事項,或要求. 法第三十. 業務之專案檢查;. 十八條第. 其於限期內據實提. 八條第一. 並得要求其於限期. 二項. 報財務報告、財產. 項. 內據實提報財務報. 目錄或其他有關資. 告、財產目錄或其. 料及報告時,有下. 他有關資料及報. 列情形之一者,由. 告。. 立. 政 治 大. 其分支機構新臺幣 二百萬元以上一千. ‧ 國. 學. 萬元以下罰鍰: 一、拒絕接受查核. 理業務,中央主管. 十八條. 第一項及. a 機關應委託金融監. 農業金融機構或其. sit. 法第七條. io. 同法第四. 他關係人之負責人. er. Nat. 農業金融機構之監. y. ‧. 或檢查。. 農業金融. iv l C n 理機關或金融檢查 hengchi U. 或職員於中央主管. 機構辦理。中央主. 定,派員或委託專. 管機關得隨時派員. 門職業及技術人. 檢查全國農業金. 員,檢查業務、財. 庫、信用部或其他. 務或其他有關事. 關係人之業務、財. 項,或令農業金融. 務及其他有關事. 機構或其他關係人. 項,或令該金庫、. 於限期內據實提報. 信用部或其他關係. 財務報告、財產目. 人於限期內據實提. 錄或其他有關資料. n. 第二項. 本行處金融機構或. 25. 機關依第七條規.

(34)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續 5) 檢查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文內容 名稱. 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 內容. 名稱. 內容. 農業金融. 報財務報告、財產. 同法第四. 及報告時,有下列. 法第七條. 目錄或其他有關資. 十八條. 情形之一者,處新. 第一項及. 料及報告。. 臺幣二百萬元以上. 第二項. 一千萬元以下罰 鍰: 一、拒絕檢查或拒. 政 治 大. 絕開啟金庫或. 存保公司得對要保. 同法第四. 要保機構有下列情. 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十六條. 公司報請主管機關. 一、存款保險費基. 處新臺幣一百萬元. y. Nat. 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數正確性及前. sit. 一項. 之查核:. ‧. 十四條第. 事之一者,由存保. 罰鍰:. io. 條第一項所定. er. 條例第二. 學. 存款保險. ‧ 國. 立. 其他庫房。. a 電子資料檔案 n. iv l C n 建置內容(註 hengchi U 1)。. 三、規避、妨礙或 拒絕存保公司 依第二十四條 第一項或第二. 二、是否有應終止 要保契約情. 項規定之查核. 事。. (註 3)。. 三、履行保險責任 前要保機構之 資產及負債。 四、停業要保機構 及依第二十九. 26.

(35)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2:台灣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法律依據彙總表(續 6) 檢查依據之法律名稱及條文內容 名稱. 拒絕檢查之處罰規定. 內容. 名稱. 存款保險. 條第一項規定. 條例第二. 提供財務協助. 十四條第. 之問題要保機. 一項. 構違法失職人. 內容. 員財產資料及 民事責任追償 (註 2)。. 立. 政 治 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註 4) 。. ‧ 國. 學. 註:1.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係規定「為計算保險費及履行保險責任計算賠付 金額需要,要保機構應依存保公司規定之檔案格式及內容,建置必要之存款等相. ‧. 關電子資料檔案。」 。. 2.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係規定「要保機構經主管機關或農業金融主管機. sit. y. Nat. 關依法派員接管或代行職權者,存保公司得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準用 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規定。 (對其他要保機構或金融控股公司提供資金、辦. io. n. al. er. 理貸款、存款、保證或購買其發行之次順位債券,以促成其併購或承受該停業要 保機構全部或部分之營業、資產及負債。) 」。. Ch. engchi. i n U. v. 3.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項係規定「存保公司依前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查 核時,如要保機構與其從屬金融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或農會、漁 會非信用部門,有不當資金移轉或財產交易,致有損及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之虞 時,存保公司得報經主管機關或農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對其所從屬金融控股 公司、該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或農會、漁會非信用部門查核。」 。 4.有關我國主管機關執行金融檢查之法律依據,除表中所列之主要法律外,另尚有 票券金融管理法、信用合作社法、信託業法、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期貨交易法及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亦有類似主管機關得檢查及違反時處罰之規定。. 家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下 13 家銀行子公司。 2、本國銀行組:檢查非屬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之銀行,包括彰 化、合作金庫、臺灣土地、上海商業儲蓄、臺灣中小企業、 27.

(36)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臺灣工業、大眾、遠東、安泰、中國輸出入、聯邦、台中、 萬泰、京城、高雄銀行及郵政儲金匯業局共 16 家。 3、地方金融組:檢查 26 家信用合作社及由信用合作社改制之 陽信、板信、華泰、三信及大台北 5 家銀行。 4、證券、票券組: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旗下證券子公司及上市(櫃) 證券公司共 27 家、票券金融公司 10 家、証券金融公司 3 家、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39 家及金融控股公司或其檢查之證券公 司旗下之證券投資顧問公司 21 家。另檢查元大及國票金融. 政 治 大 5、保險外銀組:檢查產險公司 21 家、壽險公司 31 家、外國銀 立 控股公司及其下銀行子公司。. 行在台分行 30 家及花旗(台灣)銀行、滙豐(台灣)銀行、. ‧ 國. 學.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sit. y. Nat. 家及漁會信用部 25 家。. ‧. 6、受託檢查組: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檢查農會信用部 276. io. er. 7、檢查制度組:掌理金融檢查政策、制度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規劃事項。. al. n. v i n Ch 由以上資料顯示,金管會檢查局負責檢查之金融機構種類包括金 engchi U. 融控股公司、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產物保險公司、 人壽保險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 司、農會信用部及漁會信用部。 金管會檢查局共設有六個外勤組,其分工係依受檢金融機構之種 類為依據,業務屬性相同之金融機構均集中由一個組負責檢查, 惟仍有部分例外者,如元大及國票金融控股公司非由金控公司組 檢查,而由證券、票券組檢查,係因該二家金融控股公司主體分 別為元大證券及國際票券金融公司所致;另地方金融組負責檢查 陽信等 5 家銀行,而非由本國銀行組檢查,係因該 5 家銀行係由 28.

(37)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信用合作社改制所致。 (二)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 依照中央銀行 100 年度經營政策顯示,該行金融業務檢查係「依 中央銀行法賦予之職責,於必要時,辦理貨幣、信用、外匯政策、 支付系統及其他與本行主管業務有關之專案檢查,並督促金融機 構切實遵循本行規定辦理業務。」,另依「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 構業務要點」第三點規定,所稱必要時,指下列情況: 1、為瞭解金融機構對該行貨幣、信用、外匯政策及相關業務法. 政 治 大 2、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事件,可能影響金融體系穩定或支付清算 立 規遵循情形時。. 系統安全與效率時。. ‧ 國. 學. 3、該行主管之金融市場出現異常交易時。. ‧. 4、金融機構向該行申請資金融通時。. y. Nat. 5、依該行報表稽核分析結果或對金融機構缺失導正過程,有必. er. io. sit. 要進一步瞭解或覆查時。. 6、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就特定事項洽請該行辦理時。. n. al. C 7、其他經該行認定有必要時。. hengchi. i n U. v. 由以上資料顯示,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執行金融檢查與金 管會檢查局並不相同,其特色如下: 1、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係於「必要時」辦理檢查,與金管 會檢查局「得隨時」派員檢查之時機不同。 2、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執行金融檢查,主要檢查範圍與貨 幣、信用及外匯有關,而金管會檢查局則未訂有檢查範圍。 3、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檢查對象為「金融機構」,其主要 檢查對象與金管會檢查局檢查對象並無不同,惟明定「支付 結算機構」係由中央銀行負責檢查。 29.

(38)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三)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特別查核處 依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所公布資料,該公司設有特別查核處 辦理查核業務,特別查核處職掌如下: 1、對申請要保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查核或瞭解事宜。 2、辦理存款保險費基數正確性查核及辦理計算保險費及履行保 險責任計算賠付金額之電子資料檔案建置之查核事宜。 3、辦理是否有應終止要保契約之查核事宜。 4、辦理履行保險責任前要保機構之資產及負債查核事項。. 政 治 大 提供財務協助之問題要保機構違法失職人員財產資料及民事 立. 5、辦理停業要保機構及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責任追償之查核事宜。. ‧ 國. 學. 6、辦理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對要. ‧. 保機構與其所從屬金融控股公司、該控股公司之其他子公司. sit. y. Nat. 或農、漁會非信用部門之查核事宜。. io. er. 7、辦理依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查核時,向政 府機關(構) 、金融機構或有價證券集中保管機構索取或閱覽. n. al. C 相關財產及戶籍等資料事宜。. hengchi. i n U. v. 8、其他與存款保險條例第二十四條相關之查核、責任追究事項。 由特別查核處之職掌顯示,該處辦理查核係著重於金融機構申 請投保、存款保險費計算正確性及問題要保機構違法失職人員 責任追償等之查核,與金管會檢查局之檢查並不相同。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金融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雖然依法對全國農業金庫及農、漁會信用部擁 有檢查權,惟農業金融局並未配置有金融檢查人員,故依據農業 金融法第七條第一項「農業金融機構之監理業務,中央主管機關 應委託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辦理。」之規定,將全國農 30.

(39)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業金庫、農、漁會信用部及其電腦(資訊)共用中心之檢查委託 金管會檢查局辦理,並訂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行政院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農業金融機構及電腦(資訊)共用中心業務 要點」 ,以為執行檢查之依據。 三、台灣金融檢查之執行方式 (一)台灣金融檢查之種類分為下列兩種: 1、一般檢查:對受檢金融機構之財務、業務辦理全面性的檢 查,主要係對金融機構總機構辦理,對分支機構則較少辦. 政 治 大 常對金融機構總機構執行一般檢查需 8 至 10 位金檢人員, 立 理一般檢查,是需要人力最多、時間最久的金融檢查。通. 檢查工作天約需 18 至 25 天,視受檢單位規模大小及業務. ‧ 國. 學. 複雜程度而定。以銀行為例,對總行一般檢查之項目及人. ‧. 力配置如表 3。. y. Nat. 2、專案檢查:僅對受檢金融機構選擇特定項目辦理檢查。一般. er. io. sit. 而言,專案檢查之對象以分支機構為多,受檢單位之選擇則 以授信業務量成長快速、逾期放款比率偏高、資產品質惡化. al. n. v i n Ch 或內部控制欠佳,致發生行員舞弊之營業單位為主。由於檢 engchi U 查範圍較一般檢查為小,故所需檢查人力及工作天數均較. 少,通常一次專案檢查視檢查範圍大小,約需檢查人力 3 至 5 人,工作天約 3 至 5 天。 (二)檢查評等 台灣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於 1993 年建置「檢查資料評等系統」, 將金融檢查單位之檢查結果輸入電腦,經由系統運算,得出各 銀行之評等結果。該系統係以 CAMELS 為主要評估指標,評 估結果將銀行分為 A、B、C、D、E 五級,其所代表之意義由 表 4 可知 A 為最佳之評等,而 E 為最差之評等。 31.

(40)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3:一般檢查項目及人力配置表 檢查項目. 主要檢查重點. 配置人力. 會計編表.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資金來源與運用、流. 1人. 動性管理、資本適足性比率。. 存款業務. 瞭解存款業務量變化情形,分析資金成本結. 1人. 構,查核各種存款開戶、存提等作業是否依 照規定辦理?. 授信業務. 政 治 大 瞭解授信業務量變化情形、授信風險控管情 立. 2~3 人. ‧ 國. 學. 形、對利害關係人授信情形、逾期放款及其 可能遭受損失、徵、授信作業是否依照規定. ‧. 辦理?. sit. y. Nat. 瞭解投資種類、金額及其變化情形,投資執. 1人. er. io. 投資業務. n. 行單位及風險管理、投資損益情形及辦理情 a v. i l C n hengchi U 形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信託業務. 瞭解信託金額增減變化情形、辦理信託業務. 併. 種類及是否依照規定辦理?. 外匯業務. 瞭解出口、進口外匯業務、匯出及匯入匯 款、外幣貸款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辦理情 形。. 32. 1人.

(41)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3:一般檢查項目及人力配置表(續 1) 檢查項目. 主要檢查重點. 配置人力. 其他業務. 瞭解保管箱、信用卡及財富管理業務等辦理. 併. 情形。. 內部管理. 瞭解董事會運作、分層負責、營業廳操作及. 1人. 內部稽核辦理情形。. 資訊作業. 政 治 大 符合牽制、設備操作情形、備份檔案管理及 立 瞭解資訊單位機房管理、人員工作劃分是否. ‧ 國. 對上次檢查所提意見,覆查是否已確實辦理 改善。. sit. n. al. er. io. 覆查.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併. y. Nat. 意見追蹤. ‧. 上次檢查. 學. 備援系統之建置等。. 1人. Ch. engchi. i n U. v. 註:配置人力「併」表示本項業務一般並不指派專人檢查,而係由他項業務檢查人員一 併辦理檢查。. 與美國等國家不同的是,上該銀行評等非由檢查人員直接評 等,而係將相關檢查資料送交中央存款保險公司處理後,再將 評等結果送交金管會檢查局。5上該銀行評等結果主要係供金 融監理及檢查使用,並不會將評等結果通知受檢金融機構或提 供存款人、投資人參考。 5. 金管會檢查局已研擬由檢查人員於檢查銀行總行後直接進行評等方案,並自 2011 年起 於檢查銀行總行時辦理。 33.

(42)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4:台灣檢查資料評等系統評等結果意義表 評等. 所代表意義. A級. 表示營運狀況健全。. B級. 表示營運狀況尚健全。. C級. 表示營運狀況稍弱,業務經營存有缺失。. D級. 表示業務操作有缺失,須行改善。. E級. 表示業務經營有重大缺失,財務狀況有待積極調整。. 資料來源:中央存款保險公司網站。. 政 治 大. 金管會檢查局依照檢查資料評等結果決定對總機構之檢查頻. 立. 率,評等愈佳者,前後兩次檢查之間隔時間愈長,評等愈差者,. ‧ 國. 學. 前後兩次檢查之間隔時間愈短。一般而言,約 2.5 年至 1 年檢 查一次。. ‧. (三)檢查計畫. er. io. 金融機構之檢查計畫,分述如下:. sit. y. Nat. 檢查局每年年底依據檢查人力狀況及評等結果編製次年度對. n. a 1、一般檢查:主要係對金融機構總機構辦理,如評等 A 級 2.5 v i l C n h e級n2 g 年檢查一次,B 年檢查一次,C c h i U 級 1.5 年檢查一次,. D 級及 E 級 1 年檢查一次。次年度應檢查之金融機構總機 構依其到期日(即上次檢查日期+間隔期間=本次檢查到 期日)先後順序排入檢查計畫執行檢查。 2、專案檢查:並無固定之檢查家數、期間及範圍,主要係就 金融機構總分支機構內部控制欠佳、資產品質不良、重大 偶發事件或日常監理認需加強檢查部分進行專案檢查。6 (四)實地檢查 6. 指金融機構發生重大且對其經營或信譽有重大影響之事件,如行員舞弊、挪用公款、 庫房遭竊等案件。 34.

(43)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年度檢查計畫完成後,檢查局依序派員赴金融機構辦理實地檢 查,分述如下: 1、蒐集資料:蒐集受檢金融機構之相關資料,包括財務、業 務、重大偶發、上次檢查資料、內部稽核報告及往來之文 書等資料,以瞭解其近期之營運狀況。 2、指派人員:依據檢查需要,指派檢查人員,由其中較資深 者一人擔任領隊,其餘為助檢人員。 3、簽發檢查証:於檢查証上載明受檢金融機構名稱、檢查種. 政 治 大 持往金融機構執行檢查。 立. 類(一般檢查或專案檢查)及檢查人員姓名,由檢查人員. 4、通知受檢金融機構:台灣金融檢查如不於檢查首日盤點庫. ‧ 國. 學. 存現金及有價証券等變現性資產,均於檢查前通知受檢金. ‧. 融機構預先準備相關資料文件,以利檢查工作之進行。現. sit. y. Nat. 行一般檢查均於檢查前通知受檢金融機構預為準備資料。. io. er. 5、行前會議:由主管召集檢查人員開會,除說明受檢金融機 構近期狀況外,並研討檢查重點項目。另就檢查項目分別. al. n. v i n Ch 指派檢查人員辦理,由各該檢查人員準備相關工作底稿。 engchi U. 6、執行檢查:由領隊帶領檢查人員赴金融機構執行檢查,出 示檢查証予受檢金融機構主管人員,並調閱相關文件資 料,開始進行檢查。 7、檢討會議:於檢查後(如為總機構一般檢查通常於檢查人 員返回辦公室整理所發現缺失事項完成後召開)召開檢討 會議,由檢查人員(如為總機構一般檢查通常由檢查局主 管主持)與受檢金融機構主管就檢查所發現缺失事項交換 意見,如雙方無不同意見,則相關缺失事項將於檢查報告 中提列為檢查意見。 35.

(44)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五)檢查報告 檢查結束後,由執行檢查人員出具檢查報告,所發現之缺失事 項區分為下列兩部分表達: 1、檢查意見:為較重要之缺失事項,如檢查發現受檢金融機 構自有資本不足、違反法律規定、未依照重要內規辦理業 務、辦理業務未有牽制、資產品質欠佳、備抵損失提列不 足等,均會提列檢查意見促請改善。 2、面請改善:為較輕微之缺失事項,未達提列檢查意見之程度,. 政 治 大 檢查報告除送請受檢金融機構辦理改善外,另並送請金管會相 立 故於報告中以面請改善方式處理。. 關業務局(銀行局、證期局及保險局)核處,並作為日常監理. ‧ 國. 學. 之參考。. ‧. (六)導正措施:. sit. y. Nat. 檢查報告所提缺失事項之導正措施分述如下:. io. er. 1、面請改善部分:由受檢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單位自行列管追 蹤相關缺失事項改善辦理情形,無需函報檢查局審核。. al. n. v i n Ch 2、檢查意見部分:由檢查局列管追蹤受檢金融機構辦理改善 engchi U 情形,直至所提檢查意見完全改善為止。. 3、違反金融法律部分:由檢查局開具「處分建議書」併同檢 查報告一併函送業務局核處,經確認係屬違法案件,則依 法處罰。相關程序如圖 2。. 36.

(45)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檢查報告. 金管會各業務局(銀行 局、証期局或保險局). 審視有無 違反金融. 無. 函請金融機構依 檢查意見改善. 法律. 政 治有 大. 立函請金融機構陳述意見. ‧. ‧ 國. 學 y. sit. io. n. al. 否. er. Nat. 就陳述意見 內容判定是 否違法. Ch. 是. engchi. i n U. v. 依法處罰. 圖 2:檢查意見核處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四、茲將台灣、美國、英國、日本及韓國金融檢查制度之特色彙總如表 5。. 37.

(46)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5:台灣與主要國家金融檢查制度特色彙總表 國家. 金融檢查制度特色. 與台灣之比較. 台灣. 一般檢查由金管會檢查局辦理, 專案檢查由金管會檢查局及中央 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辦理。 與台灣金檢一元化前有多. FDIC、OTS 及州銀行局辦理,有. 個金檢單位類似,惟台灣. 多個金檢單位,惟可採輪流或聯. 係採固定分工,即每一金. 合對金融機構執行檢查。. 融機構係固定由單一金檢. 立. 單位辦理檢查。 政 治 大. 金融監理機關 FSA 本身僅配置極. 台灣金管會為政府行政機. 少數金融檢查人員,日常監理資. 關,所有人事及預算均受. 訊主要依靠金融機構申報資料及. 政府相關法規規範。. n. al 關,所需經費主要係由國庫支應。 Ch. y. sit. 金融監理機關 FSA 為政府行政機. io. 日本. 台灣金管會經費主要亦由. er. Nat. 營機構,經費收支可自給自足。. ‧. 會計師之查核報告。另 FSA 為民. 學. 英國. 金融檢查主要由 FED、OCC、. ‧ 國. 美國. 國庫支應,惟另向業者收 iv. n U 取監理年費及檢查費,上 engchi 該費用之收支均須經政府 預算程序。. 韓國. 金融監理機關為兩層制,上層為. 與台灣上層為金管會,下. FSC,下層為 FSS。FSC 為政府行. 層為檢查局等組織相似,. 政機關,FSS 則為特殊法人組織,. 惟 FSS 非政府行政機關,. FSS 職員非屬公務人員,經費係向. 其人事及預算均較台灣檢. 業者收費支應,無需經國會審議。. 查局有彈性。.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38.

(47)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第四章 對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探討 第一節. 對金融檢查「一元化」情形之探討. 台灣金融檢查原係由財政部(金融局) 、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 查處)及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分工辦理。後為求檢查標準一致,於 2004 年 7 月成立金管會檢查局,將原財政部金融局、中央銀行金融業務檢查處及中 央存款保險公司檢查人員移撥至金管會檢查局,負責辦理全國金融機構的 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惟衍生之問題如下: 一、金管會檢查局負責辦理全國金融機構一般及專案檢查,中央銀行仍設. 政 治 大. 有金融業務檢查處,依中央銀行法規定仍可對全國金融機構辦理檢. 立. 查,檢查局成立後,該行雖定位為僅辦理貨幣、信用及外匯相關之金. ‧ 國. 學. 融檢查,惟何謂貨幣、信用及外匯有關未有明確定義。嚴格而言,金 融機構所有財務及業務均與貨幣、信用及外匯有關,故上該兩金檢單. ‧. 位實已有職權重覆情形。. y. Nat. sit. 二、金融檢查之重責將由金管會檢查局獨自承擔,檢查局所負責辦理之一. a. er. io. 般檢查範圍涵蓋所有之財務及業務,若在檢查過程中未能發現金融機. n. iv 構有關弊端,肇致最後金融機構發生經營危機,則金檢人員可能會被 l. n U engchi 追究當時檢查未能發現重大缺失的疏失責任。中央銀行雖辦理專案檢. Ch. 查,有權必要時對金融機構辦理檢查,因為專案檢查之檢查時間及範 圍均甚具彈性,檢查單位可自行決定是否檢查、何時去查及查那些項 目,因此若未於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缺失,可解釋該重大缺失並非專 案檢查範圍,故較難謂其金檢人員有疏失責任。 三、2004 年 7 月金管會檢查局成立時,各金檢單位並未將辦理金融檢查之 全部人力移撥檢查局,均以業務需要為由保留部分人力自行運用,而 檢查業務則全數移撥,造成檢查局人力吃緊問題。若各單位均需保留 部分檢查人力以應其業務需要,則當初就不應該規劃「金檢一元化」, 39.

(48)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並成立檢查局。 四、金管會整併各金融監理及檢查單位,惟金管會及中央銀行仍均對金融 機構核發業務執照,未因「金檢一元化」而簡化辦理流程。金管會依 據金融控股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票券 金融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對金融業者核發執照,使金融業者據以辦理相 關事務。惟金融機構申請事項若涉及外匯者,則應先向中央銀行申請 核准,由中央銀行核發外匯證書或相關核准文件。金融業者申請事項 因內容不同而需分別向不同單位申請,增加業者作業成本。. 政 治 大 6 可知金管會及中央銀行均分別依法核發銀行相關證照。 立. 茲分別比較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核發銀行相關證照之依據如表 6。由表. 依據上述分析,台灣雖於 2004 年 7 月成立金管會檢查局,對外聲稱已. ‧ 國. 學. 完成「金融檢查一元化」 ,惟實際僅為「一般檢查一元化」 ,專案檢查仍有. ‧. 二個金檢單位各自辦理。.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0. i n U. v.

(49) 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研究-從執行面分析. 表 6:金管會及中央銀行核發銀行證照依據表 金管會. 中央銀行. 依據. 銀行法. 中央銀行法. 法律條文. 第四條. 第三十五條. 條文內容. 各銀行得經營之業務項. 銀行及其他事業申請辦理. 目,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其. 外匯業務應具備之條件、. 類別,就本法所定之範圍. 審查程序、核准指定、業. 內分別核定,並於營業執. 務範圍、廢止指定及其他. 政 治 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本 照上載明之。但其有關外 大 立 匯業務之經營,須經中央 行定之。. ‧ 國. 學. 銀行之許可。. 第一二九條:銀行若經營. ‧. 罰則. 無. y. Nat. n. a. l C 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 鍰。. hengchi.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1. er. io. 營之業務,處新臺幣二百. sit. 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經. i n U. v.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The share of India & Taiwan in the World economy and discussed how world export-import market is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The data shows us that the business between these

In this chapter, the results for each research question based on the data analysis were presented and discussed, including (a) the selection criteria on evaluating

For th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the implicit meanings of non-performing assets are facing the problems of deterioration of asset quality, bad mobility, poor

Based on the tourism and recreational resources and lodging industry in Taiwan, this paper conducts the correlation analysis on spatial distribution of Taiwan

Since the research scope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optimization and transformation strategy in Taiwan is broad and complicated, based on theories of service innovation and

In this study, the Taguchi method was carried out by the TracePro software to find the initial parameters of the billboard.. Then, full factor experiment and regression analysis

The impact of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practices on turnover, productivity, and corporate financial performance. Understandi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in the contexe

Recently, financial institutions in Taiwan strive consumer credit loan to enlarge market share. At keen competitive environment, they even adapt hasty proc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