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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檢查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影響之探討

第四章 對台灣金融檢查一元化制度之探討

第二節 金融檢查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影響之探討

2011.5.11 審查通過金管會組織法修正案,修正案將金管會定位為非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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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象除上述金融機構外,另包括證券公司(金控轄下之證券子 公司及上市櫃證券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証券投資顧問公司及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部分。當初財政部金 融局規劃金檢一元化,研擬成立檢查局之方案時,因當時証券 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並未實地金檢證券 公司、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証券投資顧問公司及證券金融公司,

故未將該等公司納入檢查局實地檢查範圍,亦未搭配研擬所需 專業檢查人力(証券主管機關僅移撥三人至檢查局),而檢查局 成立後,卻需檢查該等證券相關公司,在原金檢單位移撥人力 有限之情況下,其因應方式只有抽調原檢查銀行及金控公司之 人力支應。長期而言,對經營風險較大的銀行業檢查恐有不利 影響。是故,如檢查局人力無法有效增加之情況下,檢查對象 與方式似可研議斟酌調整,以便有限之金檢人力用於最需要的 地方。

(二)檢查方式

現行檢查局檢查方式分為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兩種。以銀行業 為例,一般檢查係對其財務及業務辦理全面檢查,依胡鐸清所 編著「金融監理與金融檢查實務」書中顯示,檢查範圍包括編 製財務報表、存款、授信(含逾期放款)、外匯、投資、衍生性 金融商品、信托、內部管理及資訊作業等查核。對銀行業之一 般檢查係根據檢查評等結果,分為 A、B、C、D 及 E 五個等級,

依等級不同而有不同之檢查頻率,評等越佳者,其一般檢查之 間隔時間越久,惟最長不得超過二.五年。

以一家中型銀行而言,執行一般檢查約需派遣約 9 位檢查人員,

進行 17 至 20 個工作天方能完成,故完成一家銀行總行檢查報 告約需 162 工作人天(9 人 x 18 天= 162 人天)。以檢查局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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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為例,其負責檢查金融機構包括金融控股公司 13 家及其子銀 行 13 家,合計檢查金融機構總機構 26 家。若平均 1.5 年辦理總 機構一般檢查一次,則年需 2,808 工作人天方能完成所需執行之 一般檢查(26 家 x 2 次 x 162 人天/ 3 年 = 2,808 工作人天)。金 控組現有人力 41 人,扣除留科處理業務 11 人,則外勤檢查人力 共 30 人,以每人每年 131 工作天計算(365 天–放假 114 天–請 假 30 天–受訓 30 天–留科整理報告、底稿及蒐集資料 60 天 =131 天),則每年可供外勤檢查共 3,930 人天。前述每年辦理總機構 一般檢查所需 2,808 人天占外勤檢查 3,930 人天之 71.5% ,所剩 供執行專案檢查人力相當有限。

一般檢查雖有範圍大的優點,其檢查報告較易顯示一家銀行整 體狀況,惟其缺點為檢查項目過於龐雜,受限於檢查人力及時 間,檢查深度恐有不足。一般檢查每次執行時間較缺乏彈性,

受檢單位多可預測下次一般檢查時間而預為因應,另一般檢查 所檢查之單位包括總行管理單位及營業單位(如營業部、信託 部等),較少至分行辦理檢查,故受檢單位只要將交易事項移至 分行承做,則不易為金檢單位查獲。經查檢查局委託政治大學 台灣研究中心研究之「各國金融檢查制度趨勢發展之研究」

(2006)報告中,有「對大型複雜化銀行組織從事系列專案檢 查(a series of targeted examinations)以代替年度的一般檢查並 彚總為年度的累積檢查報告(roll-up examination report)之建 議」。基於上述原因,似可研擬調整一般檢查項目內容,對各種 不同類型的受檢單位,包括金控公司、銀行、證券公司、保險 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證券金融公司、證券投資 信託公司、農(漁)會信用部,是否均需辦理總機構一般檢查 亦可一併檢討,並探討如何加強機動性較強之專案檢查之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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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法。

三、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

台 灣 於 1992 年 修 訂 銀 行 法 第 四 十 五 條 第 二 項 規 定 「 中 央 主 管 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

項、報表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中央主管機關據實提出報告,其費用 由銀行負擔。」,因此中央主管機關(金管會)得依該條規定指定專 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特定事項對銀行辦理檢查,以彌補金融檢查人 力之不足。王富美(1992)亦有「借用外部稽核以輔助金融檢查工作。

為解決金檢單位人力之不足,可藉會計師輔助金檢單位進行金融檢 查。」之建議。上該法條立意甚佳,國外亦有借重會計師檢查銀行之 作法,如英國及德國。其在台灣如何執行,或如邱旻右(1996)所提,

國內會計師之素質參差不齊,及會計師金融業之專業知識及金檢工作 經驗不足等,均足以嚴重影響金檢品質。

查台灣現行金融檢查主要係由檢查局金檢人員辦理,會計師除辦理銀 行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外,另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所訂定「金融 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二十八係規定

「銀行業年度財務報表由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時,應委託會計師辦理 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並對銀行業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內 部控制制度及法令遵循主管制度執行情形、備抵呆帳提列政策之妥適 性表示意見。」對銀行申報主管機關表報資料正確性等項目辦理查 核,惟其係由銀行自行委託會計師辦理查核,與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 二項所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顯不相同。

前財政部金融局於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修訂後,其後於 1996 年 12 月完成「委託會計師檢查金融機構辦法」,並多次邀集會計師界研 討執行方式,另並請台灣金融研訓院提供會計師及其從業人員銀行實 務及檢查方式相關訓練課程,惟迄今主管機關(包括以前的財政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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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的金管會)尚未依該條文正式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如會計 師)對銀行辦理查核。經查姚孟君(2008)提及「選任會計師應符合 財政部委託會計師查核金融機構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資格條件規定之 會計師,併同與會計師議定之查核費率報部以及對於金融檢查所需付 之稽核責任,然而,2007 年金管會已研議指定會計師辦理檢查制度,

無法繼續推行,則來自於會計師普查的報酬收取標準與會計公會無法 形成共識。」,金檢一元化後,檢查局在人力不足之情況下,似可與 會計師就檢查報酬與責任部分儘速釐清,以利金融檢查任務之順利推 動。

四、有關前述金融檢查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影響,茲彙總如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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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7:金融檢查一元化對金融檢查任務影響彙總表

項 目 一元化後之影響情形

一、金融檢查之獨立性 金管會檢查局為公務行政機關,其人事及預 算均受相關法規限制,尚無法達到金管會組 織法第九條所規定「獨立行使職權」之境界。

二、檢查對象 金融檢查一元化後,檢查局之檢查對象除一 元化前之檢查對象外,另增加證劵公司、證 劵金融公司、證劵投資信託公司、證劵投資 顧問公司及保險公司之保險業務部分。

三、檢查方式 金融檢查一元化前及一元化後,金融檢查均 分為一般檢查及專案檢查兩種,惟檢查局成 立後,因檢查對象增加,則似可加強辦理專 案檢查以取代一般檢查。

四、指定專門職業及技 術人員查核

金檢一元化後,檢查局在人力不足情況下,

似可與會計師就檢查報酬與責任部分儘速釐 清,以利金融檢查任務的順利推動。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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