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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與美國文藝補助制度

第一節 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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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與美國文藝補助制度

各國對國家文化藝術皆視為重要的一環,能提升社會層次,然而從事藝術工

作的各種團體,常常會面臨經濟上的困境,需要社會的捐贈或政府的補助。其中 政府的補助來源為全體人民的稅收,絕不可能隨意的發放給任一團體,為求公平 必須遵循一定的制度與標準。以下將針對本文運用的資料來源:台北市文化局藝 文補助制度,說明補助制度之內容。此外本章欲透過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The 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的制度內容,了解外國的補助制度為何。目的 在於透過他國制度的優缺點,可進一步檢討我國台北市藝文補助制度是否有改進 空間。雖兩者在規模上有所差異,但不可否認地,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制度較台 北市藝文補助制度來得成熟,在某種程度上值得我國借鏡。

第一節 台北市文化局藝文補助

一、補助目的

台北市文化局於業務說明中指出,藉由補助經費獎勵藝文專業人士和團體發 展實質所需,提供藝術創作、展演及文化活動在經費上的獎勵與挹注,而文化局 自成立以來即積極擬定藝文補助各種申請程序與流程,讓所有的藝文提案能在公 正、公平的機制下,突顯各團體優異而多元的特色。自運作以來,每年約有600 件左右的藝術文化創意提案獲得經費上的贊助,對於提升台北市民生活文化品質,

落實多元文化藝術及文化權平等的目標已漸顯成效。

二、補助分類

台北市藝文補助暨獎勵自治條例將申請項目分為三大項,分別為專業藝文藝 術類型、社區文化類、弱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類、原住民類。其中專業藝文藝 術類型又分成十一大類,分別為傳統戲曲類、傳統音樂類、民俗技藝類、書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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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類、影音藝術類、現代戲劇類、音樂類、舞蹈類、美術類、文學類、綜合藝術 類。附帶一提的是,99 年度藝文補助修正注意事項中,將專業藝文類「傳統水 墨書畫」更改為「書法水墨」類。在以上共十四類申請之外,若申請事件屬緊急 重要者,且足資證明得申請緊急重要類。表3-1 為補助項目內容一覽表。

三、申請資格

1.個人:設籍於台北市、年滿 20 歲且具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

2.團體:於台北市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或立案地址在台北市之全國性組織,

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 組織。

3.其他國內、外藝文工作者或團體:申請計畫須符合以台北市為主題,或舉辦地 點在台北市之藝文活動或創作,惟個人申請者須為年滿二十歲且具有行為能 力之成年人;團體申請者不包括政府、政黨、學校等機構及其所屬單位或以 其為主要股東或捐助人之組織。

除了上述申請資格之外,針對各項目皆有申請條件及相關限制說明,例如弱 勢團體及其他少數族群、原住民類申請項目中,除創作及個人演出得由個人提出 申請外,其餘項目一律僅能由團體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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