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二節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除台北市主計處之定義外,我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亦針對藝文活動,作 出更詳細的定義。從廣義來看,凡與藝術、文化相關的一切活動均屬藝文活動。
文化建設委員會對藝文活動的狹義定義則為,『在某特定時間內,開放給民眾自 由參與或觀賞,且主要以展出或演出方式的文化活動』,分為視覺藝術、工藝、
設計、音樂、 戲劇、舞蹈、說唱、影片、民俗、語文、圖書、其他、綜藝等十 三大類。凡是從事上述藝文活動之非營利組織,均為藝文型非營利組織。2
第二節、政府與非營利組織之關係
國內學者鄭讚源(1997)在社區發展季刊中就以標題「既競爭又合作、既依
賴又自主:社會福利民營化過程中政府與民間非營利組織之角色與定位」。說明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間複雜的關係。許世雨(1992)也認為兩者存在著競爭又合作 的關係,因非營利組織擔負政府部分的服務輸出功能,與政府間的關係產生連結,
另一方面政府對非營利組織有法律上的限制,另一方面又委辦公共事務、補助及 其他種種租稅優惠,來鼓勵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兩者的關係整理如下頁圖2-1: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關係。
2 十三大類藝文活動說明:1. 視覺藝術類:繪畫、版畫、書法及篆刻、攝影、媒體藝術、裝置 藝術、其他、綜合。 2. 工藝類:陶瓷、玻/琉璃、紙藝、雕塑、編織、其他、綜合。 3. 設計類:
平面視覺、包裝、服裝、首飾、傢(飾)具、花藝、建築、其他、綜合。 4. 音樂類:演唱、國 樂演奏、西樂演奏、打擊樂、爵士樂、宗教音樂、其他、綜合。 5. 戲劇類:傳統戲曲、偶戲、
現代戲劇、其他、綜合。 6. 舞蹈類:現代舞、芭蕾舞、民族舞、踢躂舞、爵士舞、其他、綜合。
7. 說唱類:相聲、唸歌/相褒歌、其他、綜合。 8. 影片類:劇情片、紀錄片、動畫片/卡通片、
紀實片、其他、綜合。 9. 民俗類:節慶、祭典、技藝、文物、傳統美食、地方物產、古蹟/歷史 建物、地方采風、其他、綜合。 10. 語文類:文學、語言、綜合。 11. 圖書類:書展、圖書館、
其他、綜合。 12. 其他類:無法歸類於上述 1~11 類者入此。 13.綜藝類:包含上述 1~12 類一
‧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套行動標準與方向、4.有一個共同的治理機制來調整彼此與環境變化所需。
(二)互補關係
互補關係(Complementary)有兩種說法:一是指非營利組織提供與政府不 同的服務內容,滿足那邊無法由政府服務得到滿足的需求(Gidron et al., 1992)。
另一則是政府出資,由非營利組織供給服務或財貨(Salamon, 1987;Young, 1999)。
3而互補關係建立的前提是,彼此能在目的規範或組織的工作目標上,能互相理 解與調和。此外,互補關係雖和合夥關係相同,組織間有目的、資源等事項的交 流,在方案上亦可能有正式契約的簽訂,但如Chriship and Larson(1994)、
Mattessich and Monsey(1992)等人強調,合夥關係重點在跨越雙方既定之界線,
而形塑共同願景(Shared Vision),且是一種長期關係,透過雙方都可接受的治 理機制來統整雙方。而互補性關係則是強調,在雙方互相理解雙方使命或目標時,
仍保有自己的願景與目標,即自己仍要面對自己組織使命達成、方案責信與管理 之責,和合夥相比,其互動程度較低。
(三)契約關係
契約關係的成立主要基於比較利益的觀點,因政府無法滿足日漸增長的福利 需求,故透過民間在福利服務與財貨上的能力來完成其政策目的。以台灣來說,
國內福利型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契約關係,通常以服務為主,且雙方目的與規範 領域之互動必需性不若前述兩種關係強烈,甚至兩者不完全契合,亦可能建立契 約性關係。
(四)敵對關係
敵對關係(Confrontation)指政府與非營利組織在政策目的、手段上有所差
3 Salamon 所指的契約性關係著重於社會幸而非法律性,強調政府和 NPOs 了解在服務供給過程
‧ 國
立 政 治 大 學
‧
N a tio na
l C h engchi U ni ve rs it y
距時形成的關係(Najam, 2000)。在此關係下,雙方皆想影響另一方的行動,就 非營利組織而言,最常透過政策倡導、遊說、訴諸輿論、自力救濟、涉入競選活 動、策略聯盟、及合產協力等行動影響公共政策(江明修與梅高文,1999)。而 政府單位則多以法令或獎助形式試圖鼓勵其所期望的活動。
(五)補充關係
補充關係可由政府失靈的理論來說明,由於受限於消費者與政策制定者的資 訊問題,或政策制定者有特別的政策目的偏好,例如偏向中間選民的喜好,都會 造成政府生產的服務在數量或品質上無法滿足消費者需求,此時非營利組織若擔 負起補足此政府失靈造成的缺口,則兩者即為補充性關係。在補充性關係中,非 營利組織的角色較為被動且與政府的權力關係也不對等,政府擁有較大的權力優 勢,對財貨或服務的供給有主導權,非營利組織僅能填補政府失靈造成的空缺,
滿足那些為被政府滿足的需求者(Kramer, 1981)。
若非營利組織的目標如合夥關係中所提,與政府享有共同願景,或與互補關 係中所述,各有願景或目標但相互理解與協調,即非營利組織的目標、策略與政 府的主要社會政策發展相符時,官有垣(1996)發現政府部門會在經費補助或其 他方面與非營利組織維持正面關係,前提為在福利資源的提供上,不會使政府部 門感到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