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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實證分析

第一節 研究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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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的研究目的為探討政府補助之影響因素,並以民國91 年到 98 年的

台北市文化局補助資料為研究對象,在實證模型部分,本研究分別設定三種不同 解釋變數探討政府補助,分別為政府補助金額、政府補助比例和政府補助百分比 變動,各別得出實證結果並分析可能影響因素。

實證結果發現,非營利組織的成立年數對模型一、二有顯著正向影響。計畫 總金額在三種模型中對政府補助皆有顯著影響,計畫總金額越高,政府補助金額 顯著越高,政府補助比例越低,而計畫總金額百分比變動時,政府補助百分比變 動呈顯著正向變動,表示政府補助的幅度不及計畫總金額的增加幅度,使計畫總 金額越高,政府補助比例反而降低,此外申請總金額通過敏感度分析,可替代計 畫總金額以衡量非營利組織規模,其影響方向與計畫總金額一致。申請比例和受 補助次數在三種模型中都呈現正向顯著影響。新聞能見度與組織透明度在模型一 中皆為正向顯著影響,模型二中則無顯著影響,最後模型三的部份新聞能見度呈 正面顯著影響,組織透明度卻無顯著影響。國際活動與否的虛擬變數在三種模型 中皆顯著,且其顯著方向與總計畫金額相同,即政府補助的幅度小於國際活動經 費的增加幅度,導致進行國際活動的非營利組織,其政府補助比例會朝負向顯著。

最後組織特性部分,在三種模型中並未呈現一致的結果。

總地來說,非營利組織成立年數越高、計畫金額越高、申請比例越高、受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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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見度和組織透明度者,其可能性亦為大型組織較高,這些非營利組織將能取得 較高額的政府補助,從另外一個角度來思考,這些影響政府的補助因素是否會造 成大者恆大、小者恆小的補助結果,對於那些小型非營利組織來說,或許成立年 數或組織名聲較低,辦理國際活動的能力較不足,所獲得的政府補助將低於大型 組織,有可能抑止了小型組織的持續發展,對大型組織來說政府補助僅為錦上添 花,而未達到補助款雪中送炭的目標 。因此政府或許可透過制度的調整,來改 變其補助款的特性,都能針對各類組織需求來進行政府補助。

政府針對文藝類活動進行補助,無非是因文化藝術產業中常見經費不足之現 象,而其對社會許多無形的貢獻,例如滿足大眾對文化藝術的需求、提升社會的 精神層次與水準等,值得政府幫助此類組織維持或蓬勃發展。然而在了解補助文 藝組織影響因素之餘,也可進一步思考非營利組織是否會因了解補助的影響因素,

而改變自身行為,例如誇大總計畫金額和申請金額,以期獲得更高的政府補助金 額,即使政府補助比例降低但實質上卻獲得更多補助經費。或透過管道加強自身 的新聞能見度,增強其網路透明程度,抑或朝國際活動發展等可能對政府補助金 額有正面顯著的影響因素。這種迎合政府補助政策的改變,是否真正達到政府補 助文藝產業最初的目的,因此在補助文藝類非營利組織的過程中,政府或許也應 考量到有無在補助同時也改變了文藝環境。

類似的觀念,雲門舞集林懷民先生在討論表演藝術產業時,亦提到對政府補 助的一些建議,主要觀念為政府希望蓬勃表演藝術界時,若不改變整體表演藝術 生態,就要發展表演藝術產業,是緣木求魚且註定是浪費預算與資源的動作,或 許可以透過一些積極的政策或手段,直接改變文化藝術生態,從多元角度考量文 藝產業的發展,不僅是運用補助款,亦可獎助傑出作品影音化、縣市公家設備與 人員專業化、強化各級學校對文化藝術的教育、扶植相關產業健全文化藝術生態 圈等皆可同時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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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亦可參考美國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簡稱 NEA)的運作模式,將文化藝術的發展與人民緊緊相連,提高人民對此領域的認 同感,政府透過多元化的資助類別,全面發展文化藝術產業,在這種背景下NEA 大多會對申請補助者提出自備配合款(matching grants)的要求,且至少為一比 一。如此一來,不但文藝團體不會因政府補助而扭曲其行為,政府更能將預算使 用於發展文藝環境項目,值得我國政府在文化補助方面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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