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收費與使用門檻
八、 司法代書人會的運作與功能
相較昔日各地代書人組合,1923 年以後司法代書人會除了做為方便法院 進行管理之外,做為一個法律專業者所組成的團體組織,司法代書人會不論 是在同業集體意識的凝聚與自我定位,顯著不同於過往的代書人組合,呈現 相對積極、活躍態勢。以下將由司法代書人會切入,就上述議題展開討論。
(一) 司法代書人會的成立
有 關「司法代書人會」的組織規定,在司法代書人法以及施行規則中沒 有明訂,而是規定在地方法院的監督規程中。以台南地方法院為例,有關司 法代書人會的設置規定,襲自東京地方裁判所,189賦予地方法院長在司法代 書人會則擬定與會務運作上,擁有極大的介入權力:190
第二十條
司法代書人為圖謀其業務處理之統一及改善,得設司法代書人會。
設置司法代書人會時,所定會則應受地方法院長認可。
188 曾於台南州白河庄擔任司法書士的何繼序,在當地也頗受人敬重,戰後被推舉為白河鎮第二屆 代表會主席。如筆者所訪問之孫江淮先生戰後亦被聘為善化地方的調解委員、司法保護會輔導 員。資料來源:
http://163.26.131.129/hometown/html/02/0204/man.htm#%A6%F3%C4~%A7%C7(拜訪日期 2006.7.15);「孫江淮先生文書」。
189 司法書士史編纂委員會編集,《日本司法書士史》,頁326。
190 收於「孫江淮先生文書」。
司法代書人會會則受認可方生效力。
會則變更準用前二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司法代書人會得於每地方法院支部管轄範圍設立支部。
第二十二條
司法代書人會召開會員總會時,應由會長事先向地方法院長報告開 會時日、地點以及會議事項。
會長需儘速將決議要旨向地方法院長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地方法院長無論於何時皆可蒞席總會,或指定地方法院支部判官一 人或上席判官等其他人出席。
第二十四條
地方法院長得向司法代書人會提出諮問。
第二十五條
各司法代書人若認為其他司法代書人其業務處理有不適當、明顯行 為不軌或違背司法代書人會則時,應向地方法院長報告。
司法代書人會的設立是由司法代書人發起,經法院認可成立,並無強制規定 成立司法代書人會,昔日以府令發布代書人取締規則中,倒是有將成立「組 合」納入規定中。191
雖無硬性規定成立司法代書人會,或許基於過去「代書人組合」的歷史 經驗,就目前所掌握資料來看,台北與台南法院所屬司法代書人積極運作司 法代書人會的成立。在台北,司法代書人法施行不久,長期擔任台北代書人 組合長的青柳俊夫,迅速召集新竹與宜蘭同業,向法院提起設置司法代書人 會申請,1923 年 4 月 15 日在台北江山樓召開成立大會;192台南地方法院所
191 明治44年府令第1號「代書人取締規則」第9條。
192 青柳俊夫,〈司法代書人會創立十周年記念に就て〉,《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17(1933.8), 頁 7。
屬司法代書人會也在同年 7 月左右成立。相較台灣的司法代書人們積極運作 成立公會組織,內地部分地區的司法代書人會,倒是由法院方面派出書記出 面主導成立,沒有台灣司法代書人來得積極。
司法代書人會採自由參加,雖無強制入會規定,但從業者皆有加入公 會。台南地方法院所屬司法代書人會每年會員名簿中,都會登載會員加入、
廢業、死亡、事務所移轉等異動資料,顯示司法代書人會能夠掌握會員動向。
至於加入公會目的,據孫江淮先生回憶,目的在方便政府管理,而且「同業之 間也比較不會亂來」193。當然除監督功能外,法院登記所主任書記也會透過司 法代書人會轉發登記注意事項,以利法律事務順暢進行。194
在本島台南、台中、台北三個司法代書人會中,台灣人會員在人數上雖 占有絕對優勢,卻沒有反映在領導階層的組成上。以筆者掌握較多資料的台 南司法代書人會為例,日本人司法代書人數向來不及台灣人,1940年代以 後,台灣人會員人數已經是日本人的四倍時(表3-9),會長、副會長清一色還 是日本人。若與同為法律專業人士團體的台北辯護士會相比較,台灣人辯護 士在人數較少情形下,1936年後仍屢有獲選副會長,195這或許與台灣人代書 在學歷等較不顯赫、公職經驗較少有關。
193 王泰升、吳俊瑩、劉恆妏、曾文亮訪問;吳俊瑩記錄,「孫江淮訪問記錄」。在孫江淮先生文 書中,找到一張昭和7年加入司法代書人會時,所發給的10圓「加入金」收據,同年也是孫先 生獲得司法代書人認可之時。就孫先生提供的資料來看,每年名簿中都會登載會員異動名單,
因此可推斷司法代書人基本上都有加入司法代書人會。
194 〈新竹支部登記所ニ於ケル登記申請上注意事項〉,《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10(1930.4),
頁72-76。
195 台北辯護士會中,台灣人辯護士在學歷方面,除蕭祥安一人以自學取得資格外,其餘皆畢業於 日本內地大學,當中不乏帝國大學畢業者,學歷上可說與日本人平起平坐。詳細的台北辯護士 會的幹部組成分析參見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75-84。
表3-9 :台南地方法院司法代書人人數(1932-1940)
內地人 本島人 合計
1932 101 125 226 1933 100 129 229 1935 98 133 231 1936 96 132 228 1937 95 133 228 1939 90 137 227 1940 75 138 213 1942 32 110 142
資料來源:日本人與台灣人人數,由筆者逐一核對累計名簿中姓名而得。另1942 年台南司法書士會人數急遽減少之因在於1940年12月20日,原台南 地方法院高雄支部升格為高雄地方法院,1942年台南司法書士會會 員統計中,不再計入高雄地方法院所屬司法書士。〈高雄法院獨立 二十日から裁判事務開始〉,《台灣日日新報》1940年12月19日,第 2版;台南司法代書人會編,《司法代書人名簿》(台北:編者,1932、
1933);台南司法書士會,《司法書士名簿》(台北:編者,1935、1936、
1937、1939、1940);洪波浪、吳新榮主修,《台南縣志 卷四政制 志》(台北:台南縣政府,1980),頁58。
日治中後期台南地方法院所屬日本人與台灣人司法代書人人數從不相 上下,但日本人人數逐年遞減,台灣人在人數上雖占有絕對優勢,正副會長 卻多由日本人擔任(表3-10),查其經歷,多數是法院書記退休,與法院關係 密切。以司法代書人會的幹部結構中,以日本人為主的領導結構持續日本統 結束,據筆者所訪問孫江淮所得,台南司法代書人會長也向來是由日本人擔 任,但孫江淮先生也說:「會長也沒有什麼權力,有義務而已」,道出台灣 人對會長一職的「務實」態度。在以日本人為主的法院人事結構中,以具有法 院書記背景退休者出任會長,或許能收到較好的溝通效果吧。
表3-10:1930年全島司法代書人會正副會長
3012-13,頁184。《南部台灣紳士錄》,頁581。
密代書「共業」。為防止司法代書於與密代書勾結,台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 司法代書人會,曾決議要求司法代書人對於閱覽登記簿或登記代理申請等司 法事務,除當局認可筆生外,決不可假手他人,197不應由家中長男或兄弟代 為處理,若忙不過來,應委同業複代理,同時呼籲全體司法代書人相互監視。
遏阻密代書,隨時將不良行為報告法院或副會長,以便處理。198
除建議取締無照代書外,司法代書人會也起了法院與司法代書人的轉承 溝通功能,針對業務問題向法院提出建議。代為轉達法院登記所對於登記申 請、訴狀做成等的指示;199法院登記係和出張所也常透過司法代書人召集轄 下司法代書人,進行業務說明與溝通意見;200或以司法代書人會名義向法院 提出建言,例如債務人提起支拂命令異議事件之預納金繳納書送達之際,一 併將支拂命令事件號及異議提起者姓名告知債權者;或藉由總會決議請示有 關神明會土地登記問題。201司法代書人會在從業者與登記所的溝通上有其效 果。
(二) 凝聚司法代書人
台南、台中、台北司法代書人會是以地方法院為單位,各自獨立存在,
1926年以台北司法代書人會長青柳俊夫為首,嘗試以發行聯合會報的方式凝 聚、集結全島司法代書人。青柳此舉獲得當時三地方法院及支部正副會長支 持,各正副會長咸認透過聯合發行機關雜誌,有助於同業進行「業務上的意 見交換,專研法律知識研究,養成實力」,並認為機關雜誌有助於「司法代 書諸君氣脈相通,交換知識,謀求業務統一」,讓平日「山河隔絕,決少機
197 〈司法代書人新竹支部協議會〉,《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10(1930.4),頁68-70。
198 〈新竹支部司法代書人懇談會錄〉,《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10(1930.4),頁61-66。
199 〈新竹登記所ニ於ケル登記申請上ノ注意事項〉,《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10(1930.4),頁72-76;
〈昭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管內司法代書人役員ニ於ケル希望並ニ注意事項〉,《台灣司法代書 人會報》11(1930.8),頁71-74。
200 〈彙報.地方通信〉,《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13(1931.4),頁64-65。
201 〈昭和八年六月四日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司法代書人會第六回總會ニ於ケル決議事項〉,頁69-70。
會相見的會員,相互溝通意見」,改善司法代書人「唯我獨尊」,傾向「個人 主義」的情形,進而將「全島三地方法院所屬五百同業打成一團」。1927年 將「合同會報」改名為「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象徵本雜誌代表的不只是 青柳所屬的台北司法代書人會雜誌,而是跨區域的集體刊物。這份刊物主要 交由青柳俊夫主導,台南、台中司法代書人會以贊助方式支持刊物發行,202發 行初尚有增刊之議,一時頗為蓬勃。然而約在1932、33年左右,台南、台中 司法代書人自會報發行工作中脫離,獨留台北司法代書人支撐會報發行。203 青柳俊夫出於個人凝聚對於職業向心力的企圖,嘗試串連全島司法代書
會相見的會員,相互溝通意見」,改善司法代書人「唯我獨尊」,傾向「個人 主義」的情形,進而將「全島三地方法院所屬五百同業打成一團」。1927年 將「合同會報」改名為「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象徵本雜誌代表的不只是 青柳所屬的台北司法代書人會雜誌,而是跨區域的集體刊物。這份刊物主要 交由青柳俊夫主導,台南、台中司法代書人會以贊助方式支持刊物發行,202發 行初尚有增刊之議,一時頗為蓬勃。然而約在1932、33年左右,台南、台中 司法代書人自會報發行工作中脫離,獨留台北司法代書人支撐會報發行。203 青柳俊夫出於個人凝聚對於職業向心力的企圖,嘗試串連全島司法代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