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司法代書人制度的建立(1923-1945) 108
五、 司法代書人的可親性(accessibility)
當司法代書人制度在台灣確立,對於法規以及資格取得有了初步認識 後,那麼日治時期究竟有台灣民間社會有多少司法代書人,其數量及分布觀 乎人民接觸往來的便利性,以下討論除關照台灣本地社會之外,由於司法代 書人制度陸續在1920年代施行於朝鮮、樺太,故本文也將比較三地司法代書 人所能提供的服務量能,進行日本帝國內跨地域比較。
1923年4月1日司法代書人法施行於台灣,當年底台灣三所地方法院(台 北、台中、台南)認可了494位司法代書人,台灣人272人,日本人222人。161隨 後人數緩步上升,維持在550人的左右。
就表3-5來看,全台的司法代書人數在1940年以前,總量控制在550人左
159〈合格代書〉,《台灣日日新報》1936年8月7日,第8版;〈司法書士試驗合格〉,《台灣日日 新報》1938年5月25日,第9版;〈朴子林金臻氏代書業を開業〉,《台灣日日新報》1932年2 月2日,第3版。
160 「爭榮喬梓盛筵開,賀客登堂樂飲醅。湖海尚存豪氣在,頴川長聚德星來。法中權利循規則,
筆下精神去禍胎。更有千金求駿骨,前途莫道小龍媒。」林耀亭著、呂嶽編,〈賀陳清添君司 法代書及第〉,《松月書室吟草》(台北:龍文出版社據昭和15年(1940)台中林湯盤排印本影印,
1992),頁98。
161 計算自〈司法代書人認可〉,《台法月報》17:6(1923.6),頁80-83;〈前號司法代書人補遺(台 南地方法院)〉,《台法月報》17:7(1923.7),頁66;〈司法代書人新認可人員〉,《台法月報》
17:8(1923.8),頁38-39。
右,即便人們從業意願頗高,但法院當局不願意見到過度的職業競爭,司法 代書人人數,隨著法院登記所的增加而成長。1922年全島計有30處法院登記 所(出張所),1940年有38處,162司法代書人的人數也從不到500人,增加至550 人。就司法代書人的主要競爭對手——行政代書人數變化而言,當司法代書 人增加時,行政代書人的人數連帶提高。1935年以後行政代書平均人數達730 餘人,人數約是司法代書人的1.4倍,說明了何以司法代書人,一再要求當局 取締行政代書。
162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62。
表3-5:法律事務從業人數(1923-1940)
時間 辯護士 公證人 司法代書 行政代書 辯護士事務員 1923 109 0 494 339 154 1924 115 0 496 348 174 1925 124 0 501 389 160 1926 126 0 482 154 139 1927 129 4 481 439 169 1928 138 4 475 459 201 1929 145 4 496 478 199 1930 143 4 504 467 214 1931 160 5 493 619 -1932 171 6 525 643 263 1933 175 6 551 668 268 1934 177 6 550 666 328 1935 155 7 548 678 304 1936 138 7 545 747 293 1937 137 7 546 748 275 1938 137 7 570 771 269 1939 138 7 565 716 266 1940 143 6 573 730 229
說 明:辯護士人數由於各統計資料人數不一,在此採用曾文亮就台灣總督 府府報、官報所登載資料統計所得人數。
資料來源: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師公會會史》,頁70-71;台灣總 督府官房法務課,《台灣法務形勢一覽》(台北:編者,1938);台灣 總督府法務部,《台灣司法一覽》(台北:編者,1941),頁26-27;台 灣總督府編,《台灣總督府第三十四—四十四統計書》(台北:編者,
1930-1940)。
司法代書人的族群比例方面,受限於資料,僅能約略勾勒以明其要。就 整體趨勢來看,台灣人司法代書人的比例逐漸提升。1923年日本人約占全台 司法代書人總數的45﹪;1938年台灣人359名已遠甚於日本人186名,日本人 所占比例降至34﹪。若以個別地方法院來看,台南地方法院所屬日本人司法 代書人之人數在1930年代後期節節下滑,已不及百人,台灣人一直維持在130
人左右,成為台南司法代書人界的主力(表3-9)。但台北地方法院略有不同,
因日本人相對集中於此,族群比比例並無台南地方法院差距如此之大。以 1939年為例,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司法書士有95名,當中54名台灣人,略多於 日本人的41名。163由上述的資料,大致可以推斷在1930年代中期以後,司法 代書人的族群結構中以台灣人為主,在南部地區台灣人人數比日本人更具優 勢。
就司法代書人的分布而言,若用1938年一份載有全島司法代書人事務所 所在地名簿來看,其分布頗為平均。各州廳下的「市」中,不消說當然是司 法代書人的集中地,其餘全島267個「街」、「庄」中,45.3﹪的街庄中有司法 代書人提供法律服務,164其中不乏人口稀疏、遠離主要都市的各「庄」,從近 山到沿海、本島到離島,165越過中央山脈到後山台東新港、關山,都可見到 司法代書人的蹤影。故司法代書人是以法院30餘處登記所(出張所)為據點,166 平均散佈在全島市鎮中。就同為提供法律服務的辯護士分布來看,從日治初 期開始,辯護士雖無集中在台北市,仍主要分布在法方法院或支部所在地,
167如宜蘭、花蓮港、新竹、台中、台南、嘉義、高雄等主要城市中,地方街 庄雖有辯護士事務員出沒招攬生意,很難與辯護士有直接接觸。前述法院或 支部所在地,通常是人口數超過2萬以上的城市,但日治時期人口超過2萬以 上的都市人口總和,至日治末期尚不及全島人口的20﹪,168但辯護士卻多集 中幾處設有法院的主要城市中,全島在大城市以外地方,有賴司法代書人提
163 〈台北地方法院所屬司法書士名簿〉,《台灣司法書士會報》20(1939.8),頁46。
164 1938年計有3街、118庄中無司法代書人。
165 1933年的澎湖廳,在民間似僅能由司法代書人取得法律服務,當地連一位辯護士事務員都沒 有,更別說是辯護士了。澎湖廳警務課編,《澎湖廳警察要覽》(台北:編者,1933),頁73。
166 直至日治末期,全島計有39處法院出張所辦理登記業務。法院及出張所數目變化見王泰升,
《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62。
167 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89-190。
168 章英華,〈清末以來台灣都市體系之變遷〉,收於瞿海源、章英華主編,《台灣社會與文化變 遷》(台北:中央硏究院民族學硏究所,1986),頁243。
供法律服務。
因此就分布言,司法代書人深入地方街庄,對日治時期尚未有明顯都市 化的台灣,在取得法律服務方面,將扮演更為重要的角色,填補了街庄法律 服務的缺口,169人們接觸司法代書人的機會應比辯護士高出甚多。就台灣與 日本內地比較,台灣的辯護士人服務機會較內地日本相差甚多,170故台灣的 司法代書人在法律生活上影響力可能比內地司法代書人為高。在台灣,人們 一旦習慣司法代書人提供法律服務,地方上的司法代書人因故被取消許可的 話,對生活也不免產生影響。171
若就辯護士與司法代書人服務人口數來看,司法代書人可親度遠較辯護 士為高。表3-6顯示1930-1940年這11年中,平均每9,800人就可以分配到一位 司法代書人,但每35,000人才只分配到一位辯護士,兩者差距將近3.6倍,日 治末期隨著辯護士人數日益減少,司法代書人數仍在維持一定數量,平均約 每萬人可分配到一位司法代書人,但將近4萬人才分配到一位辯護士。因此 司法代書人所能提供的法律協助服務機會,顯然較高出辯護士甚多。值得注 意的是,行政代書人數與司法代書人同步成長,人數較辯護士與司法代書人 為多,三者的從業人數多寡,說明進入門檻的高低之別。
169 此外如北部的深坑、石碇、石門、新埔、後龍、卓蘭;中部的內埔、神岡、新社、大肚、溪 洲、鹿谷;南部的玉井、將軍、燕巢、里港、枋寮等偏遠地帶都有司法代書人提供服務。〈附 錄.本島辯護士、公證人、司法書士名簿〉,《台法月報》32:1(1938.1),頁9-23。
170 1920年代以後,在台灣平均每45,000人才能分配到一位辯護士,較日本內地平均每12,000人即 可分配到一位辯護士,遜色許多。王泰升,《台灣日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91。
171 1939年竹南街兩位司法書士,就祭祀公業登記申請賄賂登記所主任,遭取消許可,竹南一時 間「進入司法書士的飢饉時代」。〈贈賄の四司法書士いづれも檢察局送り〉,《台灣日日新 報》,1938年11月8日,第7版;〈司法書士開業〉,《台灣日日新報》,1939年3月22日,第8 版。
表3-6:台灣能分配到一位司法代書人、辯護士、行政代書人之人口數
司法代書人 辯護士 行政代書人
1930 9,284(504) 32,721(143) 10,019(467) 1931 9,744(493) 30,025(160) 7,761(619) 1932 9,390(525) 28,830(171) 7,667(643) 1933 9,184(551) 28,917(175) 7,576(668) 1934 9,445(550) 29,350(177) 7,800(666) 1935 9,700(548) 34,294(155) 7,840(678) 1936 10,003(545) 39,506(138) 7,298(747) 1937 10,273(546) 40,942(137) 7,499(748) 1938 10,082(570) 41,949(137) 7,454(771) 1939 10,435(565) 42,724(138) 8,234(716) 1940 10,606(573) 42,500(143) 8,325(730) 說 明: 括弧內為從業人數。
資料來源: 台灣總督府法務局編,《台灣司法一覽》(台北:編者,1941),頁26-27 ; 台灣總督府編,台灣總督府第三十四—四十四統計書》(台北:編者,
1930-1940);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統計室編,《台灣省五十一年來統 計提要》(台北:編者,1946);王泰升、曾文亮,《二十世紀台北律 師公會會史》,頁70-71;表3-3。
若以日本帝國為範圍來看司法代書人制度,台灣雖沒有在1919與日本同 步施行司法代書人法,選擇在1923年施行做為施行日本民商法的配套;朝鮮 則略晚台灣1年,1924年11月底向內閣提出司法代書人法制令案,理由書中 認為司法代書人做為司法補助機關,有必要透過「司法代書人法」確立制度。
制令案的附件中添附1922年代書從業人數,計有3,284人,172對照1925年朝鮮
172 JACAR(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 ,「朝鮮司法代書人令制令案」,《公文類聚.第四十八 編.大正十三年.第三十三巻》,A01200535800。
首次針對司法代書人數的統計合計有2,196人,173似乎朝鮮裁判所也對既有代 書人做了一番篩選。樺太(庫頁島)也在1929年由司法大臣向內閣提出施行司 法代書人法之勅令案,並於勅令案中提出預定認可人數,立法之初即有意限 制從業人數。174故就日本帝國來看,內地司法代書人法,約在1920年代施行 於台灣、朝鮮、樺太,175為該地帶來屬於日本式的司法代書人發展脈絡。
那麼台灣與的司法代書人與內地及朝鮮相比,情況又是如何?囿於內地 司法代書人統計資料僅見1931、1936年數字,表3-7的比較略有缺憾。在台灣 平均約每9,300人可以分配到一位司法代書人,比朝鮮平均每7,900人就有一 位司法代書人略微遜色,而且司法代書人在朝鮮人數增加比台灣為快,若與 日本內地不完全的統計資料相比,1936年朝鮮的司法代書人所能提供的服務 機會較內地為佳。就同為殖民地的台灣與朝鮮而言,朝鮮人司法代書人提供 法律服務的機會,比台灣甚至日本內地為佳。台灣、朝鮮辯護士人口均不及 日本內地,司法代書人在辯護士服務能量相對較低當地社會中,提供較多的 法律服務機會,在法律生活上的比重上勢比內地為高。176
173 朝鮮司法代書人中,日本人458人、朝鮮人1,738人,日本人在朝鮮司法代書人界中,比例大約
173 朝鮮司法代書人中,日本人458人、朝鮮人1,738人,日本人在朝鮮司法代書人界中,比例大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