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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觀感的轉變

六、 收費與使用門檻

第三節 司法代書人執業情形

五、 職業觀感的轉變

國家對過去代書人的觀感以「負面」形象居多,約束、管理心態揮之不 去,忽視代書人的正面功能,但司法代書人法施行後,對司法代書人的態度,

統治當局的態度與對外的修辭異於昔日。

1923年4月15日台北司法代書人會創會成立,台北地方法院長宇野庄吉 親臨致意,致詞時表示「諸君在吾之司法機關占有重要地位,責任既重且

243 古參生,〈再び司法書士の書記料に付て〉,《法院月報》33:6(1939.8),頁76。

244 有台灣人司法代書人為拓展客源,與地方仲介或周旋業者結合,藉以招攬生意。司法代書人以 二成報酬與周旋業者結合,報稱「郡下所有案件皆歸黃大川之手」,致使內台司法代書人聯名 向法院提出陳請。〈台中特訊.提出陳情書〉,《台灣日日新報》,1924年12月8日,第4版。

245 1936年在台日本人在小林躋造總督上任時,曾上呈一分建白書,抱怨日本人在商業上受到台灣 人中小工商業者的壓迫,在建議事項中甚有「廢除台灣人辯護士」的訴求。王泰升,《台灣日 治時期的法律改革》,頁180。

大」。246在台北司法代書人會成立大會上,台北地方法院長蒞席,格外引人注 目。司法代書人自警察單位主管監督中分離,法院越發看重司法代書人在輔助 司法事務進行的功能。在官方態度上,一改過去地方警察機關在過去代書人組 合會多是以監督方式臨席,嚴厲重申禁止代書人教唆訴訟或假借名目貪圖代書 料金的訓斥口吻。247當以「法律」來規範代書這門職業後,司法代書人在國家 眼中的定位已不可同日而語。

台北地方法院長伴野喜四郎在1933年台北司法代書人總會席上時的致 詞,不僅將司法代書人與法院、檢察局、辯護士、公證人等同視為「廣義的 司法機關」,認為司法代書人業務順利進行與否,與司法事務的消長有重大 關係;他並為司法代書人的業務是一種「職業」而非「營業」,業務發展必 須以促進司法的發達與改善為目的,他不願見到司法代書人間發生競爭態 勢。致詞最後,伴野並將司法代書人比擬為和辯護士同等的「在野法曹」,

希望在座「一同為司法事務的改善發達盡心盡力」。248在司法代書人的總會 上,伴野的發言不免有說「場面話」之嫌,伴野將司法代書人比擬做如辯護 士、公證人的「在野法曹」,至少讓在座的司法代書人同感興奮,表示應該

「大書特書」。249法院看待司法代書人態度,與昔日對代書人相比,判若雲泥。

在業務上需與司法代書人接觸的法院書記,也抱持上述看法。司法代書 人也被看成「法院附屬之一機關」,法院事務處理效率與司法代書人的能力 有莫大影響。在社會形象上,需重視個人品性操守,若司法代書人失信於世 人,將連帶影響「法院威信」。250司法代書人在法院事務進行上,確實有相當

246 〈台北司法代書人會創立總會〉,《台灣日日新報》,1923年4月16日,第10版。

247 台灣總督府民政局編,《台灣總督府事務成績提要(明治四十一年)》(台北:成文影印,1984),

頁118。

248 〈昭和八年六月四日定期總會席上にける伴野法院長閣下訓示要旨〉,《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

第17號(1933.8),頁1-2。

249 青柳俊夫,〈伴野台北地方法院長閣下訓示に感じて〉,《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17(1933.8),

頁11-13。

250 〈彙報.地方通信〉,《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第10號(1930.4),頁59-60。

份量,對於司法代書人的角色期待隨之提升。

台北地方法院書記伊藤曾從地位、品位與性質方面論述司法代書的定 位,解釋司法代書人法所賦予司法代書人的責任。在地位方面,他認為司法 代書人在「法律上的位置」與行政代書不同,前者是依據法律,後者依據州 令,之所以要以不同的法律位階來規範,主要在於所涉「法益」並不相同。

司法代書人其業務範圍及性質直接影響個人權利義務得失,利害關係甚大,

因此以法律規範司法代書人的目的在於此。因此司法代書人與擁有「普通知 識」就已足夠足的行政代書不同,做為社會上「販賣知識」的階級,司法代 書人被期待是法律知識的「專門所有者」。251

司法代書人的地位除了來自專業能力外,司法代書人的「社會性」角色 也包括在內。伊藤認為司法代書的性質與醫師、辯護士相當,都是為了社會 公益存在,非以營利為出發,協助社會上無知、文盲者維護「權利」外,負 有製作真實文書義務,勸誡委託人以不法或不道德獲取利益行為。品性方 面,不能夠向他人洩漏業務內容,或藉書寫「過大文字」、無必要的「贅語」

多收費用。潔身自愛目的,在於避免喪失代書人得以存在的社會關係基礎,

即委託人對司法代書人的「信賴」關係。252

上至法院長下至書記,將司法代書人的功能與存在價值,從個別的委託 者提升到「社會」性層次,強調司法代書人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同時,並負 有保障社會公益的職責,可以被視為是廣義司法機關的一環,帶有「公」的 角色與職責。

1923年以後的司法代書人,隨著司法代書人法的實施,對自我職業觀感 起了相當大的轉變,明顯看到國家法律對於職業觀感的塑造,部分司法代書 人在認知上,與法院期待相契合。司法代書人會長青柳俊夫認為司法代書 人,不只是替人從事代筆工作而已,負有擁護公眾權利,協助民眾履行義務,

251 伊藤清,〈司法代書人ニ就テ〉,《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第10號(1930.4),頁2-3。

252 伊藤清,〈司法代書人ニ就テ(承前)〉,《台灣司法代書人會報》第12號(1930.12),頁1-2。

做為官方機構的補助機關的目的而存在。司法代書人「應致力於法律知識的 琢磨與道德觀念的修養」,並「去除無意義、謬誤的代筆職務觀念,強化做 為司法補助機關的責任觀念」。253司法代書人將個人存在價值,企圖定位在公 共而非個人委託層次上,並極力擺脫昔日單純「代筆」概念,將司法代書人 放在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存在。

這樣的自我定位,也開始讓司法代書人自我定義從該行業者,應該具備 什麼樣特質。青柳認為具備「切磋知識、涵養道德、品位向上、熱心職務」

等特質,254方不愧為司法代書人。在「國法權威」下,司法代書人重新自己 定義了「代書」的存在意義,出現了對職業觀感與自我認識的轉折,這些轉 變以施行司法代書人法為契機,國家法律的外塑力量影響了執業者的自我認 知,以期符合國家政府的期待。青柳身為會長十分關注司法代書人的社會形 象,屢屢在機關雜誌直言部分司法代書人品行墮落,蓄妾、出入花柳巷、密 吸阿片、打麻將、撞球、賭博者不乏其人,嚴重破壞司法代書人的社會觀感,

倘若此輩為多,積習不改,將是司法代書人界之悲。255

總結來看,不僅法院將司法代書人的角色定位向上提升,看作是廣義司 法機關的一環,司法代書人自身也在扭轉與建構新的社會新形象。司法代書 人將在國家法律的牽引下,朝向專門職業的路途上前進,特別強調利他主義 及服務公眾的精神。值得玩味的是,國家法律在專門職業團體的建構上,頗 具影響力,司法代書人也援引法律為助力,提升自身的地位,藉此割裂、擺 脫傳統意義下的代書形象;相對我們也可以見到其在自我形象建構,深受國 家左右。

253 青柳俊夫,〈司法代書人會創立十周年記念に就て〉,頁9。

254 青柳俊夫,〈司法代書人會創立十周年記念に就て〉,頁8。

255 青柳俊夫,〈伴野台北地方法院長閣下訓示に感じて〉,頁11-14。